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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引人歸主者》第十課 耶穌--引人歸主者的權威

(2008-06-15 17:04:44) 下一個




 (經文:約四1-42) 


  主耶穌基督在其世上事奉的生涯中,就是其教導的化身。比方說,祂命令其門徒要成為領人歸主者──請參閱太二十八19;但祂卻是引人歸主者的權威──請參閱路十九10。當祂說:「跟從我」(太四19)的時候,祂表示我們要效仿祂榜樣的意思;實際上,祂正在說:「留神觀察我怎麽去拯救靈魂、引領人歸向我,並跟隨我!」祂是我們偉大的榜樣,不但在受苦方麵,更且在引人歸主方麵──請參閱彼前二21。他從天上來到地上,死後複活,並且永遠活著,為的是要拯救失喪的人──這正是祂父的事(路二49)。在四福音中,我們看到祂進行個人傳福音工作時所采用的方法之記錄,其中有祂與那井旁的婦人交談的故事(約四1-42)。我們如何與人接觸必須是因人、時間、地點及環境而異的,但下列幾點乃從撒瑪利亞婦人的事件引伸出來的,以資參考。

  (一)祂對某一個人引起特別的興趣與關注。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主試圖隻引領一個有罪的婦人得救。祂時常隻是接見一個人;在馬太福音中,記載著祂與十六個人作出私人的接見,而在約翰福音中卻記載著十七個私人的交談。一個靈魂的得救對祂來說,是如此的重要!在路加福音第十五章中,我們看到一隻失喪的羊、一塊的失錢及一個浪子的故事,而可八36-37強調一個靈魂的重要性。讓我們謹記在心,我們去尋找的一個失喪的靈魂,可能將來成為一個出類拔萃的引人歸主者──請看第二十八至三十節。

  (二)祂離開了祂預定的路線,去拯救一個人的靈魂。

  第四節告訴我們,祂路經撒瑪利亞。雖然對祂會構成不便,祂還是願意超越常規,放下其原定的計劃,去拯救一個有罪的女人來歸向自己。太多的時候,我們隻全神貫注於自己的事務,因而我們在路上與人擦身而過,而不予理睬他人的需要,因而忽略了神給我們的那千載一時的服事人之機會(路十31- 32)。

  (三)祂工作時經常有一種強烈的催逼感及緊迫感。

  「祂必須經過撒瑪利亞」(四節)。拯救人的靈魂在祂的生命中是「當務之急」、必須履行的重任──請把約三14與約四4;九4;十二32-33 作一對比。祂的食物就是遵行祂天父的旨意(約四31-34)──而這救人靈魂的工作就是祂天父的旨意。在我們的生命中,有否這種緊逼感呢?──請參閱羅九 1-3。

  (四)祂待人接物的態度充滿友善、對人喜歡及富於同情共感之心。

  祂並非冷酷無情、自高自大,而是祂的相貌與舉止可說得上有一份得體的禮儀與奇異的尊貴。使徒保羅渴望「救些人」(林前九22),如果我們照樣去行,我們也必須去「救些人」。我們可在路十33-37找到最好的例子。

  (五)祂在人生平凡的際遇與處境中抓住機會,去做個人拯救靈魂的工作。

  第六節告訴我們,祂因走路困乏,便坐了下來。祂本可利用這機會作為休息的借口,但祂卻將其疲倦的身體狀態轉變為對宣講福音有利的因素,而並非視之為不利的因素。我們在日常生活的際遇中,是否能以這種心態去看待呢?!我們可能會這樣說:「若不用去那地方就好了!」,但這旅程可提供我們一個奇妙的機會,讓我們去接觸一個靈魂,就是主要我們為祂作見證的。

  (六)祂要求那個衪要拯救的人,為祂做一件恩惠的事。

  第七節告訴我們,我們的主就是用這種方法來跟人建立一個接觸點。人都樂意向他人提供恩惠。你若向人問路,你會發現人都很樂意來幫助你。這在領人歸主的事上同樣是千真萬確的。你隻要向那個你想要接觸的人,提出一個誠懇的要求,要求那個人幫助你;就這樣,你便能得心應手,贏得那個人的同情。

  (七)祂隻單獨與她談話。

  第八節告訴我們這一點。有的時候,這樣做未必是明智之舉。一般而言,年輕的基督徒在與異性作私人的交談時,需要提高警覺;但我們想要強調的是,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之下,若跟人談及屬靈方麵的事情,千萬不要令你談話的對象覺得局促不安、尷尬窘迫。普遍規律可能也會有例外,但一般來說,這個普遍規律確是行之有效的。

  (八)祂克服了她所設定、並已存在的障礙。

  首先,有罪的障礙(十六至十八節)。這婦人是一個臭名昭著、聲名狼藉的罪人,因而被社會遺棄。她在烈日當空、心知那城裏的婦人都在家的時候,來到井旁打水。第二,有種族的障礙(九節)。我們的主是一個猶太人,而她是一個外邦人。第三,有性別的障礙。猶太人在公開的地方跟一個素不相識的婦人攀談,是「不合規矩的事」。最後,有宗教的障礙(二十節)。

  (九)祂引發人的詢問,喚起人的屬靈饑渴。

  第十至十三節告訴我們,祂如何贏得她的好奇心與興趣。我們也應運用這種方法,來告訴那些勞苦擔重擔的人關於那擔負重擔者(太十一28)、告訴那些被困縛的人關於那使人自由的釋放者(約八36)、以及告訴那些因死亡而喪失親人的人關於那生命之主(約十一23-25)。

  (十)祂並沒有指責或責罵她,但卻要她麵對自己的罪。

  除非人深感自己有罪,因而深覺需要基督,他們就不會來到祂的麵前。第十六至十九節告訴我們,主是如何的慈愛柔和、穩固堅定及堅持不懈!我們不能使人深覺自己有罪,但聖靈卻能使人知罪,如果我們運用「聖靈的寶劍,就是神的道」(弗六17),聖靈就會使人知罪。我們能告訴別人,由於他們違反了神的最大誡命,他們便犯下了最大的罪(太二十二37-38)。

  (十一)祂講及那能迎合她需要的唯一救主。

  她需要永恒的生命,正如第十四節告訴我們的;她也需要救恩,正如第二十二節告訴我們的──換言之,她需要祂成為她的救主。

  (十二)隻有當祂完全地顯示自己是救主及生命之主時,祂才作出定論。
  請看第二十五及二十六節。這個時刻對於她及撒瑪利亞人是多麽的奇妙!──請看第四十至四十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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