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的創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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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的百姓去 出埃及記 23. 在神的光中看「死亡」(廿一12至廿二6)

(2007-11-29 16:06:19) 下一個




王國顯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21: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21: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1: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1: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1: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1:26 人若打壞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1: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21: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21:32 牛若觸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21: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 
21: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21: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21: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2: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22: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22: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22: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我們看到在典章的開始,神是把極其奇妙的愛顯明出來。我們曉得把神的律法歸納起來,有兩個極其重要的點,那是我們的主自己說的,一個就是愛神,一個就是愛人。先是愛神,因著愛神的緣故,也就愛神所愛的人。在典章裏是非常明顯的反映了這兩點。

  從第二十二章十二節開始,這裏說了一大段的話。如果光是照著條例的本身來說,我們都容易明白,因為神說若人這樣作就要這樣處理。隻是我們細細的看進去,我們實在看見神借著這些條例,啟示了在話語背後很寶貴的事實。所以,我不會按著條例的本身來看字麵的意思,因為字麵的意義是明顯的。我把它們歸納起來,讓弟兄姊妹注意在神的心裏所存的是什麽意念,叫祂說出這樣的話來。總括來說,神在這裏啟示了祂怎樣看「死亡」。在好幾個條例裏麵,我們都能看到神這樣的心思。

  神不喜悅死亡

  頭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就是,一切損害神的形像的必定要死亡。因為有損害神的形像這樣的事實,便有這樣的表現。「打人以致打死的,」從字麵看來就是打死人,但從字句的背後看來,我們便可以看見打死人是一件什麽事情,不光是傷害了一個人那麽簡單。我們知道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出來的,神的形像是該永久存留而不被損害的。並且神的形像,是包括永久活著的成份在裏頭的。現在打死了人,在精義裏,我們便可看見一件事,打死人就是把神的形像損壞了。如果我們不是從靈裏麵去看這個問題,就隻是純粹碰到律法的責任。你傷害了人,就必須受傷害,你打死了人,就得要賠命,這完全是律法的觀點。但我們必須記得,神的律法是反映神心裏麵所存的意念。神看打死人這件事,並不是那麽簡單的一個律法的關係便可解決。

  我們記得第一次在地上所出現的殺人案件,我們讀過創世記應該是記憶猶新的。「耶和華對該隱說:你兄弟亞伯在那裏?」(創四9)神明明知道該隱殺了他的兄弟,但神卻故意去問這個問題,叫該隱來麵對。神為什麽要這樣問呢?這不是明知故問嗎?是,神是明明知道但還是要問。問的目的是要該隱知道,他自己作了一件什麽事情。不光是叫該隱知道他殺了自己的兄弟,也要讓他曉得他作了這件事情所表明的意義。

  我們注意,當他兄弟倆在獻祭的時候,聖經是這樣說:「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隻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創四4-5)在這裏,我們看見了神在悅納人對祂獻上供物以前,神所注意的是那獻上的人。亞伯所獻的供物固然是對,但是更重要的是亞伯這個人,他本身是對。他對,因為他尋求神,因為他愛慕神的形像,知道自己是照著神的形像被造的。現在,雖然因著父親亞當墮落了而離開了神,但是他知道人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的,人必須尋求神的憐憫而恢複神的形像。亞伯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心思,所以神看他是對。該隱呢?該隱就不是這樣,他什麽都無所謂。他覺得神的形像不形像沒有什麽問題,沒有什麽了不起。有神的形像也好,沒有神的形像也好,反正自己能自由自在的作自己喜歡的事便可以了。所以,他在那裏耕種,他在那裏為自己打算,他覺得那是很合宜的,他裏麵沒有真正尋求神憐憫的心思。所以,他在神麵前獻祭的心意,是誇耀他的所能。因為,他是把他從地裏所生產出來的東西帶到神的麵前,那些都是他的勞力所作成功的成績。

  該隱殺了亞伯,神的話在那裏說,是因著該隱在神麵前先是一個不對的人。他所殺害的人是一個尋求神形像的人。因此,在這裏,神就說殺了人的也必須要被殺。你既然是損害了神的形像,神也就要你受損害。用新約的話來說:「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三 17)這裏的殿是說到教會,教會是神的彰顯。所以,這個原則在舊約的典章裏和在新約裏神說的話,都叫我們看見同樣的事。這是第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是神關乎死亡的啟示。

  至於第二點,我們看見至死的罪。這裏提到很多不該作的事情,但是說到必定要死的罪,隻有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帶人口的,第三是咒罵父母的。「拐帶人口」的,我們可以把它歸納到上麵所說的殺人這一點來看。這樣作好象是把照著神形像所造的人轉變成為一個商品,這也就是進到損害神形像的那個範圍裏。剩下的是「打父母」和「咒罵父母」:「打」和「罵」都要治死。雖然照人的看法,並不算是有什麽了不起。但在神看來,這究竟是什麽一回事呢?那是權柄的問題,不服神權柄的問題。神借著父母帶出兒女,然後就告訴兒女說:「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廿 12)這是在誡命裏說得很清楚的,是神很基本的安排,也是指著認識和接受神的權柄來說的。而現在呢?人要翻過來,不是孝敬父母,而是要打父母,罵父母,這是一件什麽事呢?這是把位置翻轉過來,用人的話來說,就是把後輩當作前輩。把帶著權柄的翻轉過來,成為服權柄的。作兒女的應該是服父母的權柄,現在反過來父母不再算得是什麽,不喜歡便打他們兩下子,不喜歡就罵他們一下,整個的地位就這樣倒轉過來。

  弟兄姊妹,我們看見神是借著這件事說出人在神麵前的光景。這個是典章,不錯,是說人和人當中的事該如何處理。但這樣的一種現象,正是表明人在神麵前的光景,是人對神的權柄不順服。人不理會神的管理,人也不接受神的帶領,人在神的麵前反過來要自己作主。神就在這裏叫人看見一個結果,這樣的人一定要死。這是第二件叫我們在典章中注意到的嚴肅的事。

  神不喜歡人故意犯罪

  如果我們隻看到這裏,我們便會覺得神是很喜歡人死掉的,碰到這個要死,碰到那個也要死。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神一直宣告說祂並不喜悅人的死亡,因為人是照著祂形像造的,神也樂意人來承受祂的所有。神一點也不喜悅人的死亡,就算是惡人的死亡,神也不喜悅。既然神不願意人死亡,為什麽典章說得那樣的嚴肅呢?神在典章裏,把這樣的事說得那麽的嚴肅,就是讓人曉得人在神麵前站在不對的地位上所招惹來的,並不是神願意人死亡,而是人為自己招惹了壞的結果。在神本身來說,神並不喜歡這樣。
  
  所以,我們可以看見在這些關乎死亡處理的事上,神作了一件很特別的事,就是「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出廿一13)在這裏我們不大清楚是什麽一回事,但是等到我們讀約書亞記的時候,我們便很清楚的看見神給以色列人設立逃城,這一些逃城就是給那些不是故意殺人的,可以得到庇護。是偶然的、不經意的、意外的殺了人,神就看這個人不是故意作的,神就為他開了一個生門,預備一座逃城。隻要這個人逃到那個地方去,又隻要在那裏一直不出來,那就一定不會有任何人可以傷害他。

  我們讀到約書亞記的時候,便曉得這些逃城是一個基督的預表。逃城很明顯的在那裏預表基督和祂的救恩,因此,也就看見神是不願意「死亡」在人中間蔓延或者散布。所以,神就設立這些逃城,讓那些可以得寬免的人有一個保護。但是,這一個逃城不是那些故意殺人的也可以到那裏得保護。神說得非常的嚴肅,因為神絕不以有罪為無罪的,這一點在典章裏是反映得非常明確的。因為接下去我們便可以看見:「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治死。」 (14節)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那個祭壇就是一個救命的壇,關於這一點,我相信弟兄姊妹都能領會。人犯了罪是該死的,但若他帶著祭牲到祭壇那裏,獻一個贖罪祭,神就因著這一個獻祭,便把他赦免了。所以這個壇,可以說是一個救命的壇。不過,神在這裏說得很清楚,若是故意殺人,故意破壞神的形像,故意在那裏對抗神,就是人逃到壇那個地方去,這個人還是一樣要被治死。

  這就叫我們留意到在新約裏記載的一件事,當聖靈在工作的時候,人若是明明知道那是聖靈的啟示,卻故意把聖靈拒絕,這樣事便很嚴肅了。當然,聖靈在地上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啟示神的兒子,也啟示與神兒子有關的事,但主要的還是啟示神的兒子。當主耶穌在地上的時候,主作了很多的事,聖靈也在主所作的事上叫人了解主是神的兒子。可是在那一個時候,有一些文士,有一些法利賽人,他們明明看見神的工作,明明看見聖靈的工作,他們也知道這一位耶穌是從神那裏來的,但是他們就是不肯接受這個事實。他們看見從主身上所顯出的能力和智能,便找一個理由說:「耶穌是被鬼附的,祂的能力乃是從鬼而來的。」在新約裏有一句話說:「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可三29)馬可福音說得非常的清楚。

  為什麽不能得赦免呢?褻瀆聖靈又是什麽一回事呢?馬可福音有非常明確的解釋,因為他們說耶穌是鬼附的。我們看見新約的那件事,再接連上典章中所提到的事情,「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14節)那些故意頂撞神的,故意拒絕神的,故意把神的兒子說成是被鬼附的,神的話就是那麽嚴肅的在那裏宣告定罪。神不喜歡人死亡,但卻不縱容人犯罪。這是在典章中所啟示出來的第三點。

  人沒有權柄可以支配死亡

  我們再往下看的時候,又有一件事是很有意思的。人若有奴仆,按著當時的情形,主人對奴仆有生殺之權,可是典章就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在當時來說,主人把一個奴仆打死了是算不得什麽的,但是典章就禁止這樣的事情發生。典章這裏說到:「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0節) 這裏沒有說受什麽刑,隻是說如果主人用棍子打奴仆以致立即死亡的,他必要受刑,受什麽刑呢?從下文我們可以看見,有一句話叫做「以命償命」。我們又看見一件事,若有一個人有一頭牛,而這頭牛又很喜歡去觸人的,人家也告訴了牛主。但是那牛主人卻不把那頭牛栓著,以致把人觸死了,那頭牛就要用石頭把它打死,,牛主也要治死(28-29節)。

  弟兄姊妹看見嗎?人若殺了人,就像十二節所說的,「必要把他治死。」現在問題是發生在主人和奴仆的身上,在當時一般邦國情形來說,主人打奴仆沒有什麽了不起。但是神的百姓卻沒有這樣的權利,你若是打奴仆,一下子把他打死了,你自己也得要賠命。這說出一個什麽事情來呢?神要讓人曉得,人並沒有權柄去執行「死」的事實。弟兄姊妹或者會覺得有點矛盾,上麵說殺人的要被治死,現在又好象說人沒有權柄去打死人。這兩樣事又怎樣去調和呢?以前所提到的「要把他治死」,那是根據典章,是經過審判官的定規而執行的。所以,這個執行並不是人的權柄,乃是執行神的權柄。而現在呢?主人對仆人,在人的習慣來說,主人對仆人有權柄。但神在典章裏給他的百姓看見,人對任何人都沒有權柄,因為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隻有神在人身上有權柄,所以人不能把人弄死。說得清楚一點,人不能憑自己去處死別人。

  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也是叫我們看見,生命的權柄是在神的手裏。當然,一提到生命的權柄的時候,反過來就是死亡的權柄。人就會說,「死」這個事實所以會發生,是因著神的命令。所以,那個真正的權柄還是在神的手裏。到了新約的時候,我們也看見我們的主是用死來敗壞掌死權的魔鬼。所以到了啟示錄第一章的時候,我們就看見我們複活的主手裏拿著一樣東西,什麽東西呢?就是「死亡和陰間的鑰匙」(啟一18)。那個意思就是說,死亡和陰間的權柄也是掌握在神的手裏。我們感謝讚美神,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所認識的主,一麵是賜生命的主,而另一麵也是掌管死亡權柄的主。這就使我們對主的尋找和揀選有一個很大的催促。

  我們在啟示錄裏看見將來的審判,在那時決定永死的關鍵是什麽呢?那裏說:「若有人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裏。」(啟廿15)這就說出了這樣的一件事,我們的主也是掌握著死亡的權柄的。所以在那些條例裏,可以很明顯的看見這一個事實的反映。罪一定帶來死,打死人的權柄卻不是在人的手裏,所以人不能隨自己的意思去叫人死。因此,主說殺人流血就是把地汙穢了。為什麽?難道血會汙穢地麽?不,不是血會汙穢地,而是所流的血是人在那裏僭奪了神的權柄,所以在神的眼中是看為汙穢的。這固然是不信神,也是不服神。在這一段話裏麵,我們看見神對死這一件事作了一些啟示,就是神如何看死,死的原因在那裏,神如何安排讓人逃避死亡的恩典,同時也說明了一切的事,都是在神的權柄管理下。

  滿了恩典流露的典章

  然後,從二十二節開始,我們又看見一大堆典章的內容。這一大堆典章的內容,叫我們更深刻的領會到一個事實,就是詩篇上有兩句話說:「人算什麽,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麽,你竟眷顧他?」(詩八4)當然這幾句話比典章所說的內容更大,但是典章的內容卻是很具體的說出神如何眷顧人。祂不單隻眷顧人,並且引導自己的百姓,讓他們也學習眷顧人,在顯明這個事實的時候,便突出了兩方麵的性質:第一,就是公義的追討,這是說出神如何追討那些不眷顧人的人。第二,是說出愛的要求,神指明正麵的要求是什麽一回事。神不單是消極的處理一些不合宜的事,神是更積極的指出合宜的路。

  比方說:「人若打壞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6節)上一次我們說過,奴仆得釋放,必須要等到安息年。但是現在有一個例外,雖然安息年還沒有到,卻因為傷害了一個仆人,就因著那一點的傷害,人便失去了作主人的權利。在這一方麵來說是一個懲罰,是神公義的追討。另一方麵呢?是神借著這些典章告訴人,雖然他的身份是奴仆,但他還是一個人。主人不能不把他當作一個人來看待,主人必須要看他是一個人。既然他是一個人,主人就得要顧念他,就得要愛他。因為他的身份雖是奴仆,但他仍然是照著神的形像被造的。所以作主人的必須要顧念他,不能把他看為畜類,不能把他看作不是人。這樣的一個要求是非常明確的,人若不是這樣的話,便失去了作主人的資格。

  我們若再回頭看看二十二節那裏所說的,就不是說到主人跟奴仆的關係,而算是平輩的關係。至於打父母、罵父母的,那是卑輩向長輩的關係,主人對奴仆卻是長輩對卑輩,現在要說的是平輩的關係。「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2節)沒有一點討價還價的餘地,必須要照賠。「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3-25節)弟兄姊妹,看見這些話的嚴肅的程度嗎?這裏說出了一個事實,在公義的追討方麵,就是那樣的嚴肅的。當我們看見神公義的追討是那樣嚴肅的時候,就不要去冒犯神的公義,在積極方麵,我們看見神是這樣的顧念人。有孕的婦人,可以說是行動很不方便,很軟弱,很需要保護。一個作奴仆的,好象連作人的權利也被剝奪了似的。這些都是在人的眼中看為軟弱和沒有地位的人,但是神看他還是那麽的重要。祂看他們的價值跟別人的價值是一樣的,並不是說作主人的,價值便高一點。沒有這回事,因為必須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人的價值都是一樣的。因此,我們看見神這樣的心思表達出來,叫我們感覺到像我們這樣墮落的人,又豈是值得神那樣細細的顧念我們呢?難怪詩篇上有句話說:「人算什麽,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麽,你竟眷顧他?」(詩八4)。感謝讚美主,我們的神就是這樣顧念人的神。一麵用公義的追討來保護人,一麵用愛的要求來叫人享用祂的看顧。

  學習顧念別人

  在下麵的典章中說得更清楚,不要以為有一頭牛便不管別人死活。不要以為有一口井,可以飼養牲畜和灌溉便以為了不起。當你挖一口井時,你必須要想到很有可能會有人或牲畜掉進那口井裏,掉下去的必然會被淹死,這件事情便很嚴重了。所以神說你若挖一口井,一定要把它遮蓋,不讓人或牲畜掉下去,這樣才是作了該作的事。但人卻不是這樣想法,人時常會這樣領會的:「這是我的地界,誰叫你跑到我的地方來,我不控告你侵犯了我的所有權,已經算給你麵子了。你若掉到井去,那是活該的。」這是一般人的想法,但神卻不是這樣。

  神是看中人的價值,過於人的所有。不管是男人、女人、小孩或是老人,都是一樣的。弟兄姊妹曾否記得亞伯拉罕也曾挖井,以撒也曾挖井,我們便曉得一口井是遊牧民族中的一項財富。所以在當時有一口井,便算得上有相當的地位了。但人的地位是人的事,若不管別人的死活,這人便要負責任。弟兄姊妹,我們實在在神的麵前看見,神的心思和人的心思,那個距離是多大!人是注意自己的所有,特別在美國,這些事情特別重要。美國人什麽都講究隱私權,別人不能侵犯隱私的地方。但是神是看重人本身的價值,過於人以為自己所有的權利。

  我必須要提醒弟兄姊妹注意,當神向摩西啟示律法的時候,遍地的人都沒有這樣的律法概念。這裏麵所提到的律法的概念,經過了幾千年到現在,還是那樣的準確和有價值。試看現代一些法治的國家,他們的律法的原則和精神,我雖然不敢說他們是根據摩西的律法,但我們比較一下,在幾千年前,人們尚不懂得這個概念的時候,摩西便發表了這些話。難道摩西這個人是那麽厲害嗎?不是的,這些乃是神的心意,透過摩西來發表。若細細的去看裏麵的內容。每一條都是隱藏著神寶貝的性情。我們實在感謝讚美主!

  現在,我們再看看二十二章的內容,從第一到第六節,那裏又提到好幾件事情。第一是提到偷東西,第二是提到任憑自己的牲畜去踐踏別人的農作物,第三是提到人若點火燒荊棘的時候,不小心以致將別人的禾捆或是田園燒掉。在這裏雖然在大體上隻提到三件事。但在這三件事上,都叫我們看見兩件很有意思的事。

  一、我們看見犯罪所帶來的,一定是虧損。人若偷了別人的一頭牛,便要以五頭牛去賠那一頭。人以為偷了別人一頭牛便很開心,因為價值很大。但卻要想想所引出來的結果,是要準備以五頭牛來作賠償。若偷了人家一隻羊,便要準備四隻羊來賠還。人或想著偷了人家一隻羊,償還一隻再加一隻也可以了吧?但神說不是,乃是四隻羊,五條牛。這是否嚴重了一點呢?神就是要我們看見犯罪所帶來的虧損就是那麽嚴重。這一個原則,我們在典章中會不斷的看見,特別是在利未記裏,提到贖愆祭的時候,就更細致的來說明這一件事。

  很清楚的,神這些典章不光是隻給人看見刑罰,而是叫人看見人犯罪,在神麵前一定是接受虧損。人若偷了人家一頭牛,賣掉了,沒有任何人知道,便以為用不著賠償。但弟兄姊妹要記得,這些典章是從那裏來的?乃是從神而來的。人可以不知道,但神知道。在地上,這個人或許不用賠上五頭牛,但等到見神的麵的時候,還是要承擔五頭牛的虧損,這是很清楚的。所以,當我們讀到這些典章的時候,不光是看見人和人怎樣處理問題,而是看見人在神麵前該怎樣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罪一定帶來虧損。

  二、不顧念別人的結果也是虧損。人的天性是不顧別人的,隻顧自己。但神在這裏明確的叫我們看見,人是不能隻顧自己,也得要顧念別人。人不能隻顧自己的好處增加而叫別人受了損害,如果人隻往自己的方向去想,結果又是虧損。感謝讚美我們的神,祂把自己的性情,透過典章上的話毫無保留的向我們敞開。我們實在敬拜讚美祂。在英國有一位弟兄,他原本是一個商人,後來作了律師。在他信了主以後,他很愛讀神的話,當他讀到律法的時候,神的話便把他吸引著。他便覺得自己要去研究法律,並對法律發生了很濃厚的興趣。雖然他承受了父親在香港很大規模的生意,但他一概不管,便去念法律。結果他在英國念完了法律的課程,也考取了律師的資格。在英國,他是第一個中國人在英國當律師的。這個弟兄很愛主,他談到他所以要當律師的時候,他說出是因為讀到神的律法,而引起他心思上的轉變。他認為地上再沒有一種律法比神的律法發表得那樣的叫人感到恩典,地上的律法都是叫人感覺恐懼的,唯有神的律法既有叫人恐懼的那一麵,也有叫人受吸引的另一麵。因為神的律法是神自己性情的發表,不是僅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產生出來的一些條文。

  感謝主,雖然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興趣去當律師,但人若細細的去讀神的律法,便會發覺在那些好象是很枯燥的文字上麵,充滿了神的憐憫,充滿了神的體恤,叫我們真能體會得到新約裏麵所說的,「字句是叫人死,精義是叫人活。」(林後三6)「字句」就是指律法的條文,「精義」就是指條文裏麵神的心意。感謝神,當我們也讀律法的字句的時候,我們也實在盼望神借著祂的靈,把字句裏麵的精義向我們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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