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
“你們得救(稱義)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也不是出於行為。”(弗二:8、9)
雅各指出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保羅卻斷言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眼中稱義。當我們清楚二位作者論事的觀點,則他們表麵上的矛盾,恰是其真義上協調之所在。雅各不是說靠沒有信心的行為得救,保羅說信心必然會影響人的行為。保羅是說到人稱義的事實真相,雅各則是提及人稱義應有的表征。
他們二人論述的角度不同。雅各所討論的,是站在實踐的觀點,而保羅所說的,是站在神學的立場。雅各主張沒有人能被稱為有信心,除非他的信心有可知的證據。”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麽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麽?”----亦即,沒有見證的信心(美國標準譯本,雅二:14)。人裏麵所存的信心,是由其外在生活中的行為來證明。”我便借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二:18)“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二:20)其間之對比不是在乎信心和行為,而是在乎信心是活的,抑或是死的。不止是口頭的宣布,而必須是實地的作成。
所以,保羅和雅各的觀點是互相協調的。“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保羅認為惟有信心才能成就神的救恩,但他旋即又補充道:這種的信心必須在仁愛的行為和自我犧牲中表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