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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聞:西南政法大學徐靜村教授被評為中國管理科學院終身院士

(2005-12-02 21:17:09) 下一個

  

中心負責人徐靜村教授被評為中國管理科學院終身院士

經中國管理科學院學術委員會(香港)評審,近日,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心負責人徐靜村教授被評為中國管理科學院終身院士,列入政法管理學部院士名錄。同時入選該院終身院士的有兩院院士劉承坦教授、工程院院士周永茂教授、科學院院士王補宣教授、著名經濟學家茅於軾等。另外,西南政法大學陳忠林教授入選該院資深院士。

據悉,中國管理科學院(CMAS)是管理科學及其相關領域的高層綜合性研發、教育、培訓、谘詢、評價和策劃機構。該院的專家主體為中國管理科學院院士,他們主要來自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以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以及其他機構和重點大學的在管理理論和管理實踐領域取得社會公認業績和成就的精英人才。他們分別被安排在該院所屬的68個學部中。(相關鏈接為http://www.cmas.cn/b9/xujingc.asp

http://www.xnxs.com.cn/news/show.asp?id=8

徐靜村,196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學任教,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管理科學院終身院士。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現代法學》主編。

從教24年來,徐靜村教授已出版法學著作32種,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著述總字數約1000萬字。他的著述擁有廣泛的讀者。他被12所大學聘為兼職教授或客座教授,1989年被國家教委、人事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授予全國教育係統勞動模範稱號,1992年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著述中有18項獲得省市以上優秀科研成果獎。其生平及學術成就被列入《中國法學家辭典》、《當代中國社會科學學者大辭典》、《當代中國教育家大辭典》、《亞太地區名人辭典》和《世界著名學者辭典》、《中國百科專家人物傳集》、《中國百科學者傳略》、《中華英模大典》、《科學中國人叢書-中國專家人才庫》、《二十一世紀人才庫》、《中國當代社科精華》、《中華成功人才大辭典》等辭書。

人才培養

徐靜村教授自20世紀80年代招收碩士研究生,1995年春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導的研究生中已有86人獲得碩士學位、19人獲得博士學位。他的教學活動的特點是:善於把科研和教學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吸納博士研究生參與自己主持的前沿性課題研究的方式,培養學生獨立開展科學研究的能力、創新精神和學術個性。其突出成績是:他所指導的博士論文中已有兩篇分獲2001年和2003年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2001年,龍宗智《刑事庭審製度研究》;2003年,孫長永《沉默權製度研究》)。他是迄今為止全國法學界惟一一位兩次獲全國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獎的博士生導師。

主要學術成就

一、在訴訟法學領域

20多年來,徐靜村教授主要致力於訴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1980年,徐靜村教授執筆編寫的《刑事訴訟法講義》和《民事訴訟法概論》兩本教材,是當時全國僅有的訴訟法學教科書,為相繼恢複法律院係的許多大學所采用,產生過重大影響。徐靜村教授在教學實踐中深感程序法的教學必須具有“直觀性和生動性”,為切實解決學生“應知應會”的問題,培養學生的“獨立操作能力”,他於1982年5月主編《刑事訴訟實習題集》直接用於教學,並創導摹擬法庭教學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教學質量。他認為,大學法律本科學生,不隻要了解現行程序法的具體規定和操作方法,還應通曉程序法的基本理論,了解程序法的發展曆史。1980年10月,他發表《〈呂刑〉初探》一文(《西南政法學院學報》1980年第4期),就《呂刑》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進行了研究,分析了這部文獻中有關罪刑規定、訴訟製度、司法人員的責任製度等內容,指出西周寬法慎刑的思想和嚴格根據事實和法律辦案的精神,對現代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周初的立法技術對後世也具有重要的曆史影響,《呂刑》作為周初司法改革的重要文獻,是研究我國古代法律製度的一個主要標本。該文是新中國建國以來首篇從刑事訴訟角度研究《呂刑》的文章,填補了這一領域研究的空白(該文1984年獲四川省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此後,徐靜村教授對東西方主要國家奴隸製、封建製訴訟製度進行了係統研究,從分析古代訴訟的曆史發展和製度演變,總結出若幹新鮮的見解,訂正了不少前人的錯誤結論,這些內容用於教學引起了學生的濃厚興趣。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徐靜村教授在研究生中開設“古代訴訟製度”課程,使學生從曆史角度全麵了解訴訟製度的發展與政治、經濟、文化乃至道德、宗教、倫理觀念、社會意識、價值取向諸種因素的聯係,擴大了學生知識領域,啟發了學生的思維深度,深受學生歡迎。

徐靜村教授尤其注重將理論研究成果運用於教學。1992年,他在參加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刑事訴訟法學》的編寫時,主張加強理論原理的闡述,並獨立承擔此書一至五章的撰寫,首次將訴訟法律關係、訴訟職能、訴訟結構、訴訟價值等理論問題寫進教材,這些內容總結了當時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1994年他主編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學》時,除專章論述了“刑事訴訟基本原理”外,還將刑事訴訟法的發展曆史係統地寫進該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該書1996年獲司法部優秀教材一等獎)。1995年夏,徐靜村教授自己設立《刑事訴訟法學教材與教學方法改革研究》課題,在總結本學科教學經驗和研究心得的基礎上,通過編寫一套新型教材,為本學科構建了新的理論體係,設計了新的教學方法。由他主編並同博士生共同完成的這套“兩本製”《刑事訴訟法學》新教材,其上冊《刑事訴訟基本原理》從曆史角度和世界範圍論述了刑事訴訟普遍適用的原理原則和中國特有的原理原則,充分吸收了國內外學者在這一學科領域的理論成果,角度廣、信息量大,具有開闊學生眼界,啟迪學生思維的作用。此書作為學生學習本課程的必讀教材,須在教師指導下根據教學進程進行自學。其下冊《刑事訴訟案例教程》,則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其具體程序的運行機製為線索,將教學內容分為十個單元,每單元首先闡述有關的法律規定,之後列置閱讀案例、討論案例和作業案例。教師依據本教材進行課堂教學,以指導學生討論案例為主要教學方法。課堂討論後,教師通過小結,把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同有關法律規定和訴訟理論有機地聯係起來,讓學生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麵獲得全麵的知識。全書設計體係新穎,獨具匠心,是一部創新之作。這套教材首先為司法部采用,被列為國家“九五”規劃教材。1997年7月出版後為國內數十所大學采用,受到法學界普遍好評,被譽為“新中國第三代教材的首創之作”,1998年8月該課題獲司法部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2002年該課題獲教育部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重慶市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為了使這本教材的理論體係和它所體現的新的教學模式更為完善,徐靜村教授同課題組自1997年9月至1999年1月,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本科學生中,采取逐步擴大實驗範圍的做法,開展了使用這本新教材和采用新的教學方法進行課堂教學的實驗,與此同時,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力量,對該教材進行大幅度修訂。修訂本1999年12月出版時,被冠以“麵向21世紀教學內容、課程體係和教學方法改革新型教材”,在國內和境外高校獲得普遍讚譽和廣泛采用。這本教材的特色,在於它是一種新的教材結構模式和教學方法改革設計的藍本。實踐證明,新的教學方法不僅在形式上改變了過去“填鴨式”的傳統授課模式,更主要的是有效地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他們由被動聽講轉變為積極進行自學和準備課堂討論,由課堂教學的對象轉變為課堂教學的主體,從“要我學”轉變為“我要學”,教學內容因采用討論分析案例的教學形式而得以“活化”,不再是抽象的理論加呆板的法條,使學生對本門學科從理論把握到實際應用都產生濃厚興趣。這一課題的成功,開辟了法學學科教學的一片新天地。

徐靜村教授非常關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早在1990年就著文指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將涉嫌犯罪的人稱為“人犯”、“被告人”是不科學的,隻能定位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應界定為“因有犯罪嫌疑而被立案偵查或被采取強製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應享有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收容審查的做法應予廢除。徐靜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應當廢除收容審查的學者,該意見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時為立法機關所采納。在訴權理論方麵,徐靜村教授認為刑事訴訟中的訴權是控辯雙方請求公正裁決的權利,刑事訴權對於控辯雙方來說在任何訴訟階段上都應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確立刑事訴權是保護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促進刑事訴訟民主公正的重要理念。在1994年11月北京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上,徐靜村教授作為中國著名學者在大會發言中指出,在我國刑事訴訟體製不作根本性改變的前提下,借鑒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對我國刑事審判製度進行某些補充和調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他提出了以下改革建議:借鑒起訴狀一本主義,限製法官的庭前活動;法官庭前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僅限於程序性審查;增強辯護權對控訴權的製衡能力,使控辯雙方的攻防手段趨於平衡;改變先判後審、上判下審、錯案無法追究的狀況,確立法官責任製;廢除免予起訴,將檢察機關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公訴上來,以強化控訴職能。以上觀點被後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全部采納。此外,徐靜村教授還對刑事程序的若幹問題提出了具體設想。關於案件管轄問題主張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應予調整;關於辯護問題主張犯罪嫌疑人在偵控階段就應有權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應該增加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刑事判決中對疑罪應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些觀點也全部被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所采納。

1996年1月,徐靜村教授應全國人大邀請參加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近幾年,徐靜村教授在程序法研究方麵十分活躍,且有重要建樹。1995年10月徐靜村教授應台灣大學邀請參加“海峽兩岸刑事訴訟法學研討會”,在會上作了題為《審判集中性之比較研究》的學術報告,他在評析兩大法係審判製度不同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如何加強我國刑事案件審理的集中性的一係列獨到見解,受到海內外學者好評。1997年在深圳召開的中國訴訟法研究會年會上,他發表了《律師辯護有待解決的幾個問題》一文,強調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參與訴訟時,應具有辯護人身份並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在1998年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徐靜村教授發表了《論對美國刑事程序之借鑒》一文,引起強烈反響。他認為,“我國刑事程序製度的進一步改革,固然要借鑒吸收外國包括美國的刑事程序,但是絕不能原樣照搬”,“我國刑事程序改革結局的模式,隻能是非驢非馬,而不是非驢即馬或非馬即驢。也就是說,我們的最終選擇,不可能要麽是不折不扣的職權主義,要麽是不折不扣的當事人主義”。他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搜查、扣押的規定明確具體,隻要嚴格依法辦事就能保證調查任務的完成,同時又不侵犯公民的權利,但缺乏像美國那樣對警察權力進行嚴格限製的細膩規定,也不實行司法令狀製度,這是值得我們認真考慮的;我國刑訴法沒有證據展示製度,審前程序中也沒有聽證製度,應適當改造我國的訴訟程序,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證據展示製度,等等。他的借鑒主張既思想解放又充分考慮了我國國情,體現了務實而科學的態度。1999年7月他在參加大連“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執行中的問題研究”會議中,作了“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評析”的發言,提出了“司法解釋單一化”的獨特建議。1999年11月,應香港法學界邀請,徐靜村教授出席“中國內地·香港法律製度比較研討會”,在會上作了《關於中國司法改革的幾個問題》的演講,對我國司法改革的重點和目標、司法體製改革的主要內容、司法改革的步驟作了精辟的闡述,受到與會專家的好評。徐靜村教授主持的立法課題《國家賠償法實施程序研究》,經過數年努力,已於1999年10月完成,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和國務院法製工作辦公室作立法參考。該書已於2000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對於21世紀我國刑事訴訟製度發展和改革的前景問題,徐靜村教授給予了充分關注。他在題為《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製度展望》一文中,提出“應以‘審判中心主義’和‘檢警一體化’為基本思路來考慮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框架”的主張,並對訴訟原則和證據規則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具體構想。在《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展望》一文中,徐靜村教授指出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的重點應是解決審前程序的改造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審關係兩個問題,並對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如何改革作了係統、深入的論證,提出了按照檢察機關擁有偵查權,司法警察負有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義務,但其偵查行為受檢察機關的節製和指揮的理念來理順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訴關係;公訴權的本質是犯罪的訴追權,檢察權就是公訴權,不應再作延伸解釋;應當設立預審程序、辯訴交易程序等重要思想。“基於法律人的良心和責任”,徐靜村教授傾注了三年的心力,主持完成了《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這一具有開拓性的重大課題。在該課題中,徐靜村教授主持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建議稿》,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製度進行了全新的構建。在對課題進行論證的《走向程序法治: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的憲政思考》一文中,徐靜村教授高屋建瓴地對刑事程序改革與法治建設、憲政製度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研究,指出:刑事程序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麵,也是推動憲政建設的原動力之一。而憲政製度中法律秩序、司法製度、政治體製等宏觀問題的科學性、合理性同樣將影響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進程。隻有理順憲政、法治與刑事程序改革之間的關係,才能為我國刑事程序改革找到正確的方向。該文是我國係統、全麵研究刑事程序改革與法治建設、憲政製度之間關係的第一篇文章;在《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正》一文中,徐靜村教授對進行刑事訴訟法再修正的動因、整體思路、框架設計、製度構建等作了全麵的論證;在《現實與前瞻:重構我國公訴製度的若幹思考》和《程序的理性與嬗變——我國刑事審判製度改革前瞻》等文章中,徐靜村教授對我國公訴製度、審判製度的改革提出了若幹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基於對司法腐敗問題的關注,徐靜村教授在《法官懲戒製度研究——兼論我國司法彈劾製度的建構》一文中,對如何建立、健全對法官的製約機製進行了深入探討,是倡導在我國建立司法彈劾製度並進行係統論證的首篇文章。徐靜村教授主持完成的《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這一課題,可以說是我國在新世紀進行刑事程序改革的一個建議藍本,在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處於領先地位,引起了立法機關、訴訟法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高度關注。

二、在律師學方麵

徐靜村教授對律師理論與實務進行了長期而係統的研究。早在1980年3月,我國律師製度尚未恢複的時候,徐靜村教授就發表《略論我國的辯護製度》一文,對我國憲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一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如何體現和執行,作了透辟的論述,此文對律師理論研究起了推動作用,對當時的訴訟實踐產生了指導性影響。此後徐靜村教授陸續發表了《怎樣做好律師工作》(《西南政法學院學報》1980年第3期)、《刑訴中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地位作用》(《法學季刊》 1982年第1期)、《對民訴代理幾個問題的意見》(《法學季刊》1982年第4期)、《律師怎樣為你服務》(重慶出版社1982年1月版)等文章和書籍。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徐靜村教授於1981年1-4月期間寫成《律師工作知識》一書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是國內最早關於律師理論與律師實務相結合的著述,本書出版後對律師業的恢複與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徐靜村教授十分關注我國律師製度恢複後律師的實務運作情況,並隨時給予理論指導,又陸續在報刊上發表了《在刑事訴訟中如何發揮律師的配合製約作用》(《法學季刊》1987年第1期)、《法庭辯論中的若幹技巧問題》(《現代法學》1988年第1期)等重要文章。為了深化律師理論,指導實務操作,徐靜村教授在總結自己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於1987年10月寫成《律師學》一書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這是我國第一本律師學專著。徐靜村教授在《律師學》一書中首次為這一新學科的性質和內容作了界定,指出:“律師學是關於律師這一社會分工產生、發展、存在條件及其功能的科學”,屬於“職業法學”範疇,它以“律師理論、律師製度、律師實務、律師道德、律師藝術和律師作用為研究對象”,它的任務應包括如下方麵:“探討律師製度與社會政治經濟製度之關係;研究律師法與國家法律製度之關係;尋求律師活動之真諦及正確履行法律義務、實現社會職能之方法;討論律師執業活動之得失,總結有益之經驗;提出健全律師製度及改進工作之設想”。這些觀點奠定了律師學這門新學科的基本理論體係。學術界評價此書是“開創新學科的開山之作”,指出“徐靜村教授《律師學》的問世,使律師理論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它表明這一學科的研究已由零星、分散的狀態進入了係統的、整體的全麵階段”。常怡教授在題為《律師理論的深化與體係化》的評價文章(《當代律師》1991年第2期)中指出:“要構建和開創一門新學科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非艱苦探索不可。《律師學》一書可以說是為創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律師學進行的科學嚐試,基本構築了律師學體係的框架。”“作者在理論上的研究具有開拓性和探索性,也具有嚴肅性和科學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總是從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和政治體製改革的進程和要求上去把握律師改革的方向的。”羅德銀教授則從律師實務角度評價此書為“律師業的向導”,認為它“是中國法學界和律師界首屈一指的研究律師製度和律師實務的書籍,又是律師的向導,堪稱我國全麵、係統地研究律師學的第一部力作。”(《雲南法學》1990年第2期),為了給廣大律師提供具體業務指導,徐靜村教授於1987年6月出版了專為律師編寫的工具書《法律事務常用文書》和介紹律師技巧的譯著《法庭演說藝術》,這兩本專著對律師實務指導起過重大作用。前者曾獲重慶市1988年優秀科研成果獎。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圍繞律師的性質和律師體製改革問題,徐靜村教授發表了一係列文章,主要有《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律師體製》(《現代法學》1988年第4期)、《關於合作製律師事務所的若幹法律問題》(《現代法學》1989年第2期)、《關於合作製律師事務所的特點、法律地位及發展趨勢》(《法製建設》1989年第l期)、《關於律師學的幾個基本問題》(《政法論壇》1992年第5期)等。徐靜村教授認為,我國1980年製定的《律師暫行條例》將律師定性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是不當的,律師應定性為“法律服務工作者”,而“律師業則是一種獨立性和自主性很強的以法律事務為內容的社會服務行業。”他的提法反映了律師活動的獨立性和非公務性,基於此,他認為律師體製改革的重點和目標是建立一種國家監督之下的律師自治體製,這種體製將為律師業帶來新的生機;他主張司法行政機關同各級律師協會間應建立一種一般領導與監督關係,實現律師協會自主管理律師事務;主張發展多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包括合作製、合夥製等形式;合作製(及合夥製)律師事務所應具備自願協商、自由組合、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等特征。他的這些見解均為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律師立法和律師體製改革所采納和驗證。

三、在證據理論方麵

徐靜村教授認為,“證據製度概念隻應界定在法官判斷證據確認事實的行為規則這一範圍之內”。以此為基準,他對證據製度的曆史類型提出了與通說完全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奴隸製訴訟證據製度不能籠統地叫做“神示證據製度”,“誓言”僅是當時訴訟中使用的一種證據,而且僅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某項事實的場合法官才允許當事人以“盟誓”為證;至於“神明裁判”則是一種裁判製度而非證據製度,當法官限於認識能力或者兩方均無有力證據證明事實時,便把裁判權委諸於“神”,讓“神”來裁判誰是誰非,因此也不能把這種“神明裁判方法”叫做“神明裁判的證據製度”。在分析東西方奴隸製訴訟中法官判斷證據認定事實的共同特點的基礎上,徐靜村教授認為奴隸製訴訟的證據製度應稱為“據證推斷”的證據製度。同時,徐靜村教授認為將封建訴訟的證據製度概括為“法定證據”製度是以偏概全,指出東西方封建訴訟的共同特點是實行“口供主義”,因此,應將封建訴訟的證據製度概括為“據供定案”的證據製度。徐靜村教授認為,將我國現行的證據製度定名為“實事求是”的證據製度也是不當的,他指出,“我國訴訟中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任務是為了發現客觀真實,因為法律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做到證據確實充分,作出判決‘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即要求法官判斷證據認定事實要達到主客觀的完全統一,不允許有任何的疏忽與差錯,隻要是法官確認的事實,在任何環節上都必須持之有據,並且達到確信無疑的程度。因此,將我國法官判斷證據認定事實的準則,名之為‘據實確信’應是比較確切的”。他的這些見解澄清了法學界關於證據製度的許多長期爭論的問題。在此基礎上,他在其他著作中係統地論述了證據製度的曆史與現狀,對每一種證據製度的內涵和特點進行了分析研究,為我國證據學理論體係的更新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我的證明標準觀》一文中,徐靜村教授提出我國刑事證明的基本標準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指出證據間的相互映證性和不矛盾性、證據鎖鏈的閉合性、結論的惟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司法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形成的內心確信結合在一起,構成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對我國刑事證明標準作出了全新的界定。

對於訴訟法學界較為關注的證據立法問題,在絕大多數學者主張製定統一的證據法典或者單行證據法的情況下,徐靜村教授力排眾議,提出了再度修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修訂行政訴訟法,在修訂各部程序法的同時,在各部程序法的框架內分別完善其證據製度的獨特創見。徐靜村教授指出:證據製度的良好運行離不開其所生存的法律土壤。我國的法律文化背景不適合全麵效仿英美法國家的證據製度。由於三大訴訟各自的任務不同,解決的案件性質不同,因此訴訟的方式、訴訟主體對證據的收集規則、舉證責任和法庭的采證原則都各不相同,在中國三大訴訟法作為基本法存在的前提下,將三大訴訟法當中的證據法抽出來合在一起搞統一證據法的設想既不現實也不科學。徐靜村教授認為,將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從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抽取出來,各自單獨立法也不可取,指出:每部程序法的精髓都在於證據,每一訴訟程序都與證據有血肉的聯係,程序與證據分開立法,程序法將成為支離破碎殘缺不全的無用之物,不僅支解了訴訟法,而且難免出現立法上的重複,既容易導致法律的衝突,在應用上也容易引起混亂。徐靜村教授主張:我國證據製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應當放到訴訟法修改的大視野中來進行完善。具體思路是在新的程序法中對證據製度的基本內容和規則單列為一編,而對於證據運用,則在設計具體程序時加以規定,從而在訴訟法的框架內形成完整的證據規則體係和完善的證據製度。隻有在進一步修訂完善程序法的前提下,在程序法的框架內去完善證據製度,才是證據立法的正確選擇。徐靜村教授關於證據立法的方法論問題的科學見解,已經從“一家之言”轉而得到立法部門和理論界的認同。最近,徐靜村教授又提出“證據是蘊含了案件信息的物質載體”的新證據概念,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

四、在法學邊緣學科研究方麵

徐靜村教授為法情報學和偵查辯證法研究起了奠基和開創作用。1984年發表了我國法情報學的第一篇論文《淺論法學的情報研究》(《法學季刊》1984年第4期,1986年獲四川省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在此文中他係統地論述了信息論、情報學與法學的關係;法學情報研究的意義;法學情報係統的組織與服務方式;法情報學的基本理論和發展前途。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此文在“人大內參”上轉載呈送黨和國家領導人參閱。有關專家評價說:“該文預示在法學與情報學之間將會產生一門新的學科,即法情報學。該文實際上勾畫了我國法律情報組織網絡化的體係框架”。此後,他與其他同誌合作出版了《法律情報學概論》一書。該書係統地研究了法律情報原理、法律情報交流以及情報計算機網絡,分析了情報的資源、檢索分類方法、用戶服務和情報管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該書中很多關於法律情報體係的設想已經逐步成為現實,有的已經開始起步。在法律情報事業高度發達的今天,再回頭看20年前徐靜村教授的設想,更能看出其遠見和預測的正確性,也可以看出建立法情報學的重大意義。

在偵查辯證法研究領域,徐靜村教授於1990年出版了我國第一部《偵查辯證法》專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版),作者以唯物辯證法為指導,結合自己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對犯罪發展規律、犯罪的不同特點、偵查範圍和嫌疑分子的推斷、真相和假相的矛盾、偵查和犯罪心理、案情分析和偵查設計、偵查邏輯規則等問題進行了研究。該書運用邏輯與曆史統一的方法,總結了偵查工作的特殊規律,為解決偵查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提供了理論指導,在偵查實務界獲得廣泛好評。

五、在普法教育方麵

徐靜村教授認為,在我國公民中進行普法教育,是法學家義不容辭的責任。公民法律素養的提高,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20多年來,他自己撰寫出版或組織編寫和審定出版的普法書籍共20餘種,主要有《怎樣打官司》(1985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什麽是法律》、《民法基本知識》、《刑法基本知識》、《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經濟法基本知識》、《涉外經濟合同法基本知識》、《稅法基本知識》、《婚姻法基本知識》、《繼承法基本知識》、《兵役法基本知識》、《治安管理基本知識》等(以上均於1986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1年,應中宣部之約,徐靜村教授為中國農村文庫叢書重編《怎樣打官司》一書(1991年9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該書多次重印,深受讀者歡迎。1993年應廣西人民出版社約請主編出版了《中國股票債券買賣與法律實務》一書。1998年應四川辭書出版社約請主編的《公民權利保護指南》一書已於1999年出版,《公民常用法律文書》和《打贏官司的學問》兩書也於近期出版。徐靜村教授認為,法學家撰寫普及讀物服務廣大群眾,是一種功德無量的事情,他自己身體力行,並不隻是注重研究高深理論和法學前沿問題,至今仍在努力擠出時間撰寫適合廣大群眾閱讀和運用的法學讀物,這一點是十分難能可貴的。他在這方麵的貢獻功不可沒。


代表作簡介

著作

《律師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該書是我國第一本關於律師製度理論與實務的學術專著,分“總論”和“分論”上下兩篇,首次對律師學的性質和內容作了界定,對律師學的基本原理和實務運作進行了深入論述,總結了我國律師製度的基本經驗,指出了我國律師製度的發展前景。該書奠定了“律師學”這門新學科的基本理論體係,被譽為“開創新學科的開山之作”,學術界評價“《律師學》一書是為創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律師學進行的科學嚐試,基本構築了律師學體係的框架”。

論文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正》《現代法學》2003年第3期

該文是我國第一篇明確提出應當對現行《刑事訴訟法》進行全麵係統的再次修正並就此進行了深入論述的論文。在指出1996年我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的進步與不足的基礎上,對倡導進行刑事訴訟法再修正的動因、刑事訴訟法再修正的總體思路、框架設計、製度構建等作了全麵的論證。在立法部門、理論界、實務界尚未充分認識到刑事訴訟法再修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情況下,該文的發表充分體現了徐靜村教授宏遠的學術前瞻性和敏銳的學術洞察力,引起了各方麵的關注,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正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附錄一

徐靜村教授主要作品目錄

著作

1.《律師工作知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律師怎樣為你服務》重慶出版社1982年版

3.《怎樣打官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法律事務常用文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法庭演說藝術》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6.《律師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偵查辯證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9.《法律情報學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10.《律師學》(主編)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1.《刑事訴訟法學》(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2.《刑事訴訟法學》(上、下)(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刑事訴訟法學》(第二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4.《國家賠償法實施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15.《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6.《走向法治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論文

1.《呂刑初探》《西南政法學院學報》1980年第4期

2.《略論我國的辯護製度》《西南政法學院學報》1980年第1期

3.《淺論法學的情報研究》《法學季刊》1984年第4期

4.《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律師體製》《現代法學》1988年第4期

5.《在刑事訴訟中如何發揮律師配合製約作用》《法學季刊》1987年第1期

6.《關於律師事務所的若幹法律問題》《現代法學》1989年第2期

7.《關於建立個人財產登記製度的思考》《現代法學》1989年第3期

8.《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法製月刊》1990年第7期

9.《法律體係新議》《現代法學》1992年第2期

10.《關於律師學的幾個基本問題》《政法論壇》1992年第5期

11.《證據製度辨析》《法律科學》1993年第5期

12.《刑事審判模式之比較與改革》《現代法學》1994年第6期

13.《對改革刑事審判程序的幾點意見》《現代法學》1995年第4期

14.《“一次審判”與“集中審判”——關於審理集中性之比較研究》《兩岸比較刑事訴訟法》,台灣五南出版社1996年版

15.《簡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檢察製度的調整》《訴訟法理論與實踐》(1996年卷)

16.《律師辯護有待解決的幾個問題》《訴訟法論叢》第1卷,1998年版

17.《論對美國刑事程序之借鑒》《現代法學》1998年第6期

18.《關於中國司法改革的幾個問題》《中國內地、相關法律製度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9.《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製度展望》《中山大學法學評論》2001年第1卷

20.《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正》《現代法學》2003年第3期

21.《走向程序法治: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的憲政思考》《現代法學》2003年第4期

22.《關於證據立法的方法論問題》《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3.《我的“證明標準”觀》《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4.《動態的法——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評析》《現代法學》2000年第2期

25.《論檢察官在辯訴交易中的地位和權力》《訴訟法理論與實踐》(2002年卷)

26.《法官懲戒製度研究——兼論我國司法彈劾製度的建構》《公法研究》2004年第1期

27.《現實與前瞻:重構我國公訴製度的若幹思考》《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8.《程序的理性與嬗變——我國刑事審判製度改革前瞻》《中國刑事發雜誌》2003年第5期

29.《英國保釋製度及其借鑒意義》《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1期

30.《“汙點證人”作證豁免製度研究》《人民檢察》2004年第4期

31.《勞動教養,何去何從》《檢察風雲》2004年第3期

32.《我的證據觀》《刑事訴訟前沿研究》第2卷,2004年7月版


附錄二

徐靜村教授培養的博士研究生一覽(共23人)

謝佑平

現任複旦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論文《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龍宗智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論文《刑事庭審製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2001年獲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

洪浩

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博士論文《檢察權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孫長永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代法學》主編。博士論文《沉默權製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2003年獲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

楊建廣

現任中山大學教授。博士論文《生效刑事裁判糾錯係統研究》

高一飛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博士論文《刑事簡易程序研究》(方正出版社2002年8月版)

蔣石平

現任廣東商學院副教授。博士論文《偵查行為研究》(即將出版)

陳良文

現任公安部處長。博士論文《刑事司法協助研究》

梁玉霞

現任廣東省檢察官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論文《論刑事訴訟方式的正當性》(中國法製出版社2002年8月版)

李昌林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博士論文《論刑事裁判權的歸屬》

王學成

現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博士論文《民事檢察製度研究》

牟軍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論文《自白製度研究》

熊誌海

現任重慶郵電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論文《刑事證據研究——事實信息理論及其對刑事證據的解讀》(即將出版)

張述元

現任中央政法委研究室主任。博士論文《論刑事審判監督二重性及製度創新》

阮丹生

現任中國檢察出版社副社長。副教授。博士論文《審前程序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研究》

潘金貴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講師。博士論文《刑事預審程序研究》

黃文

現任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博士論文《刑事訴審關係研究》

張步文

現任重慶郵電學院副教授。博士論文《偵查權論》(即將出版)

林勁鬆

現任浙江大學副教授。博士論文《刑事訴訟中的基本人權》

陳迎新

博士論文《刑事訴訟理性的思考——從曆史的角度》

尹麗華

博士論文《刑事上訴製度研究》

毛建平

博士論文《起訴裁量權研究》

郭天武

博士論文《保釋製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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