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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七軍前委通告(第二號)

(2005-06-18 07:17:40) 下一個

——關於黨的組織工作

    目前紅軍所到區域,革命空氣的緊張,群眾工作的發展,已成為毫無疑義的事實。在這樣客觀環境中,黨能否加強對於紅軍之領導,並在工農群眾中建立鞏固的基礎,則與紅軍的前途及右江各縣群眾工作均有莫大的關係。因此,怎樣使紅軍中及地方黨部黨的組織工作能健全起來,實為目前嚴重的問題。

    在最近客觀形勢的發展,黨的組織工作,將有相當進步,如發展黨的組織,數量上的增長,幹部同誌對黨的策略上討論相當的發展,黨開始在工人群眾之中樹立基礎,黨的組織係統的整頓等等,各方麵都表現進步之現象。但是這些進步均甚微弱,照目前黨的組織工作之一般薄弱及組織工作上許多的缺點,仍然是黨部繼續發展與鞏固之一個非常大的阻礙。

    茲確定目前組織工作大綱如下,各級黨部以最大的努力來執行。以最大力量來注意黨的組織問題:

    (一)確定黨組織係統:

    1.前委之下,各縱隊設隊委。

    2.縱隊之下,各營設營委。

    3.每連隊設一支部,軍官與士兵同誌混合組織。

    4.各營委及各支部由各直屬隊委指揮。教導隊支部、訓練所支部、政治部支部及特務營營委壚前委指揮。

    (二)注意中心工作:

    地方黨部(特別是百色、平馬、那坡)須加緊注意工人中黨的組織工作。農村中須注意政治、經濟中心之市鎮圩場及交通要道的鄉村中黨的中心工作。而且要特別注意貧農及農村無產階級。又在軍隊中須特別注意教導隊、訓練所及老兵中組織之工作。

    (三)創造幹部分子:

    1.平馬、百色、東蘭即開辦中堅同誌訓練班,在短期內施行以基本理論之訓練。

    2.指導機機關須經常與中堅同誌談話,分配以工作,特別注意檢查之。

    3.多提拔中堅同誌入各種公開團體中,如蘇維埃、工會、農會、兵委會……工作,並告以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訓練之。

    4.多召集活動分子會,報告各種重要問題。

    5.每禮拜召集常委、支部書記、幹事聯席會議。

    (四)健全支部生活:

    1.支部會議應多討論本支部的實際問題,決議之後,即須分配工作,使每一個同誌均擔任一種工作(發行、交通、偵探、加入群眾指導機關組織工會,組織農會,收黨費,抄寫……)。

    2.支部人數多時分小組,小組會議多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問題。

    3.按月交黨費東毫一毫。

    4.每二天同誌向支部書記或組幹作口頭報告工作至少一次,各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作書麵報告至少每周一次。

    5.支部會議應經常有批評一項,每次開會由主席指遠二三人為批評之對象。

    (五)注意集體指導:

    1.黨內一切重要問題均應召集各級委員會討論決定。

    2.臨時問題及日常小問題可由書記解決,但解決後應向各委員(或幹事)報告。

    3.在指導機關中同誌(如前委委員或隊委、營委委員、支部幹事)應經常的注意黨的工作問題,不可一切問題推在書記身上。

    (六)實行民主化:

    1.黨內一切問題如無極端密性者,均各級指導機關各支部討論。

    2.指導機關爭執之間可請上級決定,但盡可能召集黨員大會解決。

    3.實行民主化時仍須保持民主集權製之確立,須防止極端民主化之現象。

    (七)嚴格執行紀律:

    1.下級機關須服從上級機關的命令。

    2.黨的一切決定任何同誌均須遵從,不能隨便以個人意見而更動之。

    3.同誌怠工或表現不好,經警告後仍不改,著即驅逐出黨。有貪汙、破壞黨在群眾中威信者,毫無疑義的開除出去,必要時可向群眾宣布。

    (八)注意秘密工作:

    1.未經黨允許之同誌絕對不準自動公開出來。

    2.黨的一切內部文件、名單仍須絕對守秘密。

    3.地方黨部須要即刻建立合於鬥爭的秘密機關。

    4.地方黨部各級指導機關應有候補組織。

    (九)發展組織:

    1.最大限度的發展同誌,特別注意在工人中發展。

    2.發展新同誌須行入黨儀式,給以黨的深刻影響。

    3.注意在白色區域內發展黨的組織。

    (十)黨與群眾應有正確關係:

    1.黨絕對不能命令群眾或群眾團體,如蘇維埃、工會等。

    2.黨在群眾指導機關中,如有三個同誌,即須組織黨團,暗中起領導作用。

    (十一)健全地方黨部:

    1.指定一部份同誌專負地方黨部作用。

    2.軍隊中黨部應給地方黨部以各種幫助。

    3.引進積極的農民分子參加地方黨部指導機關。

    (十二)發展共產青年團:

    1.軍部中不必另有團的組織。

    2.地方黨部應分人力來建立團的工作。

    3.黨應加緊對於團的指導。

                                                  前  委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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