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的閃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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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國家建立三重官員選拔標準的重要性

(2005-04-20 00:12:42) 下一個
人事製度的改革是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部分,而官員選拔標準的改革則又是人事製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此攸關國家前途和人民幸福的大事,筆者不揣鄙陋,謹述拙見如下,望網上諸友幸予匡正。
    我國當前嚴重的腐敗現象以及政府辦事效率低下等問題,根源就是任用的官員不得當。長期以來的任人唯親導致官場形成裙帶關係,並產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敗壞了官風。導致這種現象出現的兩個主要因素,一是幾千年來的封建官僚思想作崇,這是需要現代文明與之長期鬥爭才能消除的;二是過去法製的薄弱,人治的作用太強所致。反對任人唯親大家已經形成了共識,不用我再贅言了,於是就出現了流行的任人唯賢的觀點。唯賢當然要比唯親好得多,它體現的是一種社會公正。賢者治國也是我國儒家的理想的反映。所以它是有著很強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心理基礎的。但是,由於我國現實的情況,即製度的不完備和腐敗的嚴重,任人唯賢便難逃理想主義的色彩了。誰是賢人由誰說了算,用何種方法來考察一個人是賢與否,這都很成問題。我國的官員幾乎都是由上級任命的,而現任官員又大多是貪官,那麽由這些貪官們選出來的賢人不是很值得懷疑嗎?說不定會形成貪官的接班人永遠是貪官呢!所以我並不反對賢者治國,隻是我知道在現實的官場秩序下,任人唯賢很可能變為包裝過了的任人唯親。
    於是又有學者提出了任人唯法。這是順應法製社會的形勢的大潮。任人唯法也就同時否定了任人唯親和任人唯賢。一切從法而行,通過法律形式選拔官員似乎是很合理很公正的辦法。但我看不然。我們知道法律是很嚴格的,法定的程序必然是不容更改的,我們暫且不考慮其它的因素,單單是靠一種法定程序,按照法律的規定,能不能選出所有有治國之才的人就很值得懷疑。我們中國人的思維模式是比較僵化的,缺乏創新意識。中國現行的教育製度就是前車之鑒。我們應該明白在這種教育製度下,真正優秀的人往往變成了差生,而隻會讀死書的人卻成了好學生。如果這種悲劇也發生在我們的任人唯法上,也就是說,我們製定的"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它本身就不利於選拔人才,那麽由這個"法"所任命的官員豈不另人堪憂?我們的國家豈不要陷入極其危險的境地?所以任人唯法也不是萬能之法。
    既然任人唯賢,任人唯法都不十分可靠,那我們該怎樣辦呢?其實這問題就出在一個"唯"字上。"唯"是什麽意思?就是"唯一"的意思。也就是一重標準的意思。上麵說的任人唯賢,任人唯法都犯了非此即彼的錯誤,也就是隻實行一重官員選拔標準。而我們知道當今的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任何製度都必須有多重的而非一重的標準才不會出大問題,才能夠長久。任何建立在一重標準的基礎上的製度都是容易顛覆的。因此我們要去掉腦袋裏"唯"的觀念,也就是一重的觀念,建立多重標準的選拔製度的觀念。其實這個道理我國古代的統治者就知道了。雖然那時候實行的是科舉製度,但皇帝為了不遺漏人才,還開設了博學鴻詞科,舉孝廉等手段網羅人才,這就是封建時代的多重選官標準,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那麽我們所要建立的多重官員選拔標準是不是無限多重呢?顯然不是的。我們不能把一個殺人犯也選進來。筆者經過詳細考慮,以為官員的選拔采用三重標準較為適宜。那就是賢,法,奇。那種在社會上公認的賢人,他們對社會做出了重大的貢獻,或者是政府部門中賢明但因沒給狗官送禮而沉居下僚的人,這樣的人應該得到重用,這就是以賢是用;以法是用就是希望國家製定一套真正合理可行的法律程序,在全國選用官員,這應當成為重要的途徑,但絕不是現在的公務員考試製度,我對此僅保留希望;但即使如此,依然有一些奇人異士,世外高人,這些人雖然少,但作用是極大的,他們往往是曠世之才。這種人的思想跟常人大不相同,往往給人孤傲的感覺,他們是不會主動應召而來的,更別說參加考試了。所以我建議國家專門成立一個尋訪奇士的機構,想盡一切辦法也要把他們請來為國效力,當然一定要給他們以要職,要厚待他們,這就是以奇是用。如果劉備不三顧茅廬,諸葛亮肯定不會出山,如果劉備沒有諸葛亮的輔佐,肯定建立不了蜀漢政權,可見奇才異士的作用何其巨大了!當然還有人會說我不重視道德的作用,現在不是在講以德治國嗎?我老實說,我是最不相信道德的,那是最虛偽的,貪官汙吏們在案發前往往是道德家!
    建立賢法奇三重官員選拔標準,實質上就是要以賢人,能人,奇人來治國,我們隻有將此三重標準製度化,人盡其才,如此種種弊端才可能解決,我們的國家才有望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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