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林彪“小艦隊”成員近況》——當事人陳倫和自述(之一)
(2009-02-26 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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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林彪“小艦隊”成員近況》——當事人陳倫和自述(之一)
2004年3月我年滿六十歲退休了,本以為從此能過上平靜的日子。但聽朋友說《人民政協報》和網上又見到我的名字。上網搜索,果然見到《林彪“小艦隊”成員近況》(下稱《近況》)一文,並且在新浪、搜狐、中華網等各個網上和許多小報都有轉載,作者是肖思科。
肖思科應該算得上是個名人,他曾經和時任特別法庭的審判人員、後任中央軍委法製局局長的圖們,合著過有關特別法庭審判的書並已出版,算得上是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知情者”。正是由於他的“知情”和影響,才使得他的文章內容作為“真材實料”流傳甚廣。
至於高德明,他退休前曾任空軍保衛部的部長,大概自林彪事件後就一直在空軍“9.13”專案組搞專案。高近年來也曾與肖合作寫過這方麵的文章,他絕對是空軍“9.13”案件的“知情者”。
《近況》末尾引用高德明的那段話,不合時宜,故令人反感——“目前刑滿釋放在社會上和仍由部隊管轄的原“小艦隊”人員的表現也分三種:一種是已走出曆史陰影,已經自食其力,真正開始正常生活的;一種是靜觀的;還有一種則是相互串聯,企圖伺機翻案”。這段話中的 “靜觀”、“相互串聯”、“伺機翻案”等用語,都是典型的文革期間專案組的腔調,而且還分明帶有強烈的警告意味……因此不僅不難推斷出這篇文章內容的出處,更暴露了“知情者”們與今天法製時代極不相符的、未曾抹去的“極左”烙印。
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頒布的二十多年之後,《近況》又重新令世人看到了可悲的一幕:他們已經習慣了還用專案組的態度審視我們,而不習慣我們早已取得的公民的合法身份;大概他們忘記了,我們已經和他們一樣,也擁有自己神聖的權利和尊嚴,同樣也享有人際交往和申訴的權利。積多年之申訴、上訪的經曆,接待人員盡管冷漠、推諉,還得承認這是我的合法權利,從未有人說這是“翻案”。問題的關鍵是否有案可翻,那麽請讀者耐心地看下去。
林彪一案,對於國內或國際來說都是個重大事件,無論作為“知情者”或是“經曆者”,都應該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曆史負責,對法律負責,對自己的良知負責。可惜在《近況》中,謬誤甚多。
例如《近況》說我“是宣判後惟一一個申訴過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經核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裏有兩處與事實不符:第一,一審後我是上訴,不是申訴(這在高德明眼裏恐怕就是“伺機翻案”吧);第二,因為正如《近況》開頭所說,我和其他 11 人是“經由空軍宣判”的,所以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不服空軍法院的判決時,按程序隻能上訴到解放軍軍事法院,不能越級,這種基本常識不知作者為何也會出錯?其隨意將審級“拔高”的做法不僅有違事實,甚至令人懷疑有什麽其他的含義。
當年我確曾向解放軍軍事法院提起過上訴,但如此重大以及“唯一一個”上訴的案件,二審並未開庭審理,至於是否經過了“核查”、又怎樣“核查”的,我本人更是不得而知。從裁定書得知沒有人為我辯護,該法庭也沒有就是否請辯護人一事征詢過我的意見,便出了裁定書(見附件1)。難道因為隻有我一人上訴的緣故?如此法律豈不成了笑談?二審程序就是走過場,上訴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和充分的滿足。而在裁定書中,對我的上訴理由避而不談,沒有給予任何令人信服的裁決,對案件來說沒有產生任何積極意義。
收到裁定書後,我曾到總政的上訪處,要求對我的裁定作解釋,結果是裁判廳的李樹信出來接待。我仍然強調自己主觀上沒有反革命的動機。他告訴我說:這沒有用(為什麽?),他們是與空軍黨委協調過的,他們還是在裁定裏表達了他們的意見,即裁定書表述上與判決書有所不同,沒有寫上“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但仍然裁定我“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和南逃廣州、分裂國家的陰謀活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刑罰適當。本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與《近況》中所說的恰恰相反,“9.13”事件猶如沒頂之災,給當事人留下了想走卻永遠走不出的“曆史陰影”。盡管我從不認為自己犯了反革命罪,更無“分裂國家、顛覆政府”的陰謀,但法院的判決始終是一紙揮不去的“曆史陰影”。
出獄後的一係列問題,一直給我本人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壓力,至今仍尚未完全解決。而如此“知情者”的揭秘,社會上再以訛傳訛,親友、同學、戰友、師長因此的問三問四,更是常常令我苦笑而難以作答。
正是:有人常說我,何處能我說?
鑒於《近況》內容多處失實。不得已我隻得重提舊事,將其整理、公布於世。自知說來話長,但事關真相,不得不說。否則,何以正視聽?
1. 法庭並無我“何時何地如何參加”的證據,卻依然認定我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首先聲明:我平生從未見過林彪和葉群。連時任空軍司令的吳法憲,也隻是在機關開大會時遠遠見過。
1961年,我17歲高中畢業後,未考大學,自願參軍。64年我從空軍地勤連隊被選送到北大學習英語,66年10月離校,調至廣西高炮部隊,作為英語翻譯赴越參戰。回國後正式提幹,先後在空軍部隊、院校和機關任翻譯。在我一直努力學習和工作,獲得領導和同事的好評。“文革”期間,我既沒當過“造反派”搞“打砸搶”,也沒參加過整人的“專案組”。
1970年4月,我從陝西的空軍二炮學院調到空司科研部資料翻譯處任翻譯,主要工作是編譯外軍軍事技術資料,供空軍首長參考。曾記得是5月的一天上午,在科研部的會議室,部長魏堅向大家傳達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內容是表揚林立果在空軍搞科研,誇獎他敢想敢闖,還與他合影。因為這是我第一次參加部裏的大會,印象尤為深刻。並且第一次得知林彪的兒子叫林立果,在空軍任作戰部副部長。
8月間,魏部長又向大家傳達空軍黨委“林立果可以指揮一切,調動一切”的決議。隨後不久,又和大家一起參加了上級布置的林立果的學習毛主席著作講用報告的錄音。
9月,我被空政的調令調到司令部辦公室下屬的外事處,具體工作是到空軍黨委辦公室去翻譯材料。9月14日調我到 “空軍黨委辦公室調查研究小組”做翻譯 ,簡稱“調研小組”。到那裏後才知道,可能受當時日本(《啊!海軍》、《山本五十六》等)幾部電影的影響,這個小組內部又戲稱“聯合艦隊”。“調研小組”雖不屬於固定編製,但是經空軍黨委正式批準成立的正式編製,由林立果(時任空軍作戰部副部長兼空軍黨辦副主任),周宇馳(時任空軍黨辦副主任)負責,其他成員和我一樣,也是由司令部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來的,人事及組織關係都還在原單位。例如許秀緒是空軍雷達兵部技術處副處長,王永奎是空軍情報部技術處副處長,程洪珍是黨辦秘書,等等。在我看來:這裏分成兩部分:劉沛豐、於新野、程洪珍等做黨辦的事,許、王和我等在搞技術。
自我參軍的第一天起,部隊的首長就一直諄諄教導我們:“三大紀律”第一條:一切行動聽指揮。我因工作需要年年調動(詳見“簡曆”),常年的軍隊生活養成了我嚴格服從命令聽指揮的作風。而這從此改變了我一生命運的調動,在我看來也象家常便飯一樣,沒有任何異常,事實上就“調研小組”來說,這就是一次正常的工作調動。
特別法庭並沒有在這個合法成立的小組與反革命集團之間,“以法律為準繩”地劃分出一條明確的界線。所以在不知情的人看來,似乎我從一開始就是衝著“調研小組”這個反革命集團去的,就是明知其“反革命”,知其要“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而去參加的。可笑的是,如果按此邏輯,那麽當初組建這個小組的空軍黨委,和調我去的空政又該承擔什麽罪責呢?在那個反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時代裏,我這個做具體工作的普通一兵,無不抱著對革命工作的飽滿熱情,命運也和全國人民一樣:不由自己。然而,這些事實在以往的文件和所謂的“紀實”文學裏都被“省略”了。人們都誤認為我白天在外事處上班,晚上去“調研小組”搞陰謀詭計。
在我印象裏,林立果正如毛澤東所表揚的那樣,非常注重科研工作。他每天都在要看國外的軍事和技術雜誌,掌握動態;不斷地給王永奎、許秀緒等人布置技術項目(如:彩色電視接收、飛行儀表的地麵報警;電話機長途通話的增音等);還進口不少器材。由此產生大量的翻譯任務,而且進度很緊,所以就形成了他到哪裏,我就跟隨到哪裏工作的狀況。在這一年裏到過廣州、汕頭、上海、北戴河。但他到蘇州和杭州時,我留在上海。
翻譯材料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把外國軍事和技術雜誌上的文章譯成中文,其中電子技術居多。要翻譯的文章均由他圈定。另一類是將國外設備的說明書譯成中文,供搞技術的人(王永奎、許秀緒等)使用,因此經常與他們在一起,接觸了一些在當時來說很先進的一些設備,例如錄像機、攝像機等新技術;但沒有翻譯過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文章。加之我原來在科研部的翻譯工作內容,也主要是為空軍的科研和首長們服務,就很自然地認為這正是毛主席之所以表揚林立果的繼續。
因為“文革”的緣故,大學隻上了二年,總想通過工作多學習一些知識的我來說,由於在調研小組不僅能看到最新的各類國外飛機、導彈以及電子技術的雜誌,接觸到錄像機、錄音機和洗衣機等前所未聞的新技術、新設備,而且不必搞極左的那一套整天開會、討論,甚至連當時最流行的“萬壽無疆”和“永遠健康”的敬祝儀式都免了,能靜下心來搞翻譯工作,我是很知足的。另外這裏也沒有文化管製,可以在8個樣板戲的之外,聽到古今中外的音樂,我還可以拉一拉一直不敢拿出來的小提琴(在69年西安買的,當時就引起非議,隻好擱置),並且學會了駕駛汽車。從這些角度看,我在調研小組工作的日子似乎遠離了文革,的確是那個年代裏的一個特殊環境。實事求是的講,我雖然身處文革,卻不熱衷政治,所以即便我還兼做些的洗滌、送信等雜務,心裏是非常踏實的。
雖然環境變了,但我懂得我從戰士成長為一名翻譯,這一切都離不開黨的教育,是我長期在部隊這個大熔爐裏鍛煉的結果。所以當時雖然經常是一人獨處,閉門翻譯外文資料,仍然能象以前和大家在一起一樣,自覺堅持學習馬列和毛著,自覺改造思想,專心研究業務,總是提醒自己要抵製資產階級影響,防止“變修”,注意自己的思想改造。物質上我除了發的軍裝、軍鞋,連皮鞋都沒有買過;我被抓後,留在空司集體宿舍裏的衣物全都被抄過了。
不知是否因為我如此正統,還是生性坦誠,常常直言不諱,雖然和林立果在一起,他卻從未向我透露過他的“反革命陰謀”或《“571”工程紀要》。我不知道當時廬山會議上毛與林已分道揚鑣,也不知道什麽給林立果找“對象(後人改稱‘選美’)”或組建“教導隊”的事。他平時不喝酒、不抽煙,不講究衣著外表,好象整天忙於工作和學習,平日裏還督促我學馬列,並應當時批陳(伯達)整風的要求發給我《共產黨宣言》,《國家與革命》等六本馬列的書,叫我認真學習,我認為他是緊跟毛主席的。
我當時沒有利用在林身邊工作的有利條件為自己或家人辦過一件事,從未向領導提出過任何個人要求。在此期間,我的級別(23級)、工資(53元)、職務等都沒有提升。隻是因為外事處不設翻譯編製,別的翻譯調到外事處後也都改為外事秘書,所以從1971年5月起我的職務也和大家一樣,改為外事處外事秘書。其實我的工作沒有變化,仍然是翻譯。
長期的部隊生活,持續的艱苦樸素教育,我生性簡樸,煙酒不沾,原則性強,有時甚至很“傻”。那時別人送給林的好東西真不少,我是近水樓台,想得還不是唾手可得。但我認為:不是我的我不要;我也沒有拿過林立果一分錢。71年7月,林立果送給組裏每人一塊全自動日曆表,說是飛行員用的,功能先進,挺時髦,我就沒要。周宇馳問為什麽,我說自己已經有了,67年買了一塊上海牌手表戴了。
71年我27歲,可能由於長期從事技術工作,政治上遠遠沒有文革初期那些紅衛兵小將的敏感性,隻知道林彪是毛主席親自選定的黨的接班人,黨中央的領導是以毛澤東為首、以林彪為副;可能當時和我這樣去認知政局的是絕大多數人:緊跟林==緊跟毛;何況我就在林立果的領導下,當然就是等於緊跟林彪、緊跟毛主席了!
我認為:不能因為後來這個調研小組被法庭認定是反革命的性質,我也就等於是參加反革命集團了,區別就在於我是否有參加反革命集團的主觀願望或對其反革命目的的知情與否。明明這個小組是黨委批準,我去工作也屬組織調動,所作所為都沒有任何“陰謀顛覆政府”和“分裂國家”的主觀故意,卻被定為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等罪行,怎麽解釋得通?我是沒能識破林立果的反革命真麵目,但那時又有幾個能識破?總不能將上級組織的責任由我個人承擔吧?關押審查了近十年,判決書上連何時何地如何加入反革命組織,是否在主觀上意識到,又是如何自覺“積極”的事實都沒有,難道把我的積極工作改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就算“以事實為依據”的審判結果?
是不是和林立果在一起的人,就是反革命?和林立果有過工作關係的,就等於共同犯罪?
為了查明情況,我可以接受組織上的審查,但查不清楚不是我的問題,尤其是特別法庭審判之前,我國頒布了相關法律,再判之有誤,就更不應該了。
也許有人說不清楚,但我敢於直麵曆史。
2. 我對林彪一夥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陰謀一無所知
空軍法院在判決書上指控我參與反革命政變的陰謀活動,並列舉了種種事實。但就是缺少一個真正的關鍵事實,即是否知情——《“571”工程紀要》——的事實。所以81年法庭上安排一名審判員特地念了一部分《“571”工程紀要》”給我聽,然後問我“聽清楚沒有?”由於規定我在法庭上隻能回答“是”或“不是”兩種,我當時就回答了“是” (當時有錄像,也有記錄)。我的“是”是聽清楚了的“是”,而不是確認他讀的是不是《“571”工程紀要》的“是”。就這樣,我的回答被法庭認定是確認反革命政變的認罪口供,而且是當著全世界的承認的!
這哪裏是在法庭調查?分明在給無知的我“補課”。
在世界各國的軍法條例中都規定:一切行動聽指揮,下級服從上級,嚴格執行命令,否則軍隊就成烏合之眾。隻要這種命令不是明顯的投敵叛變,或預見到有嚴重惡果,都得執行。因執行命令而產生的後果,由下命令的上級負責。這些道理,對於一個軍人說來隻是基本常識,軍事法院的審判人員怎會不懂。既然我是在全然不知真情的情況下,執行了林立果的命令做過值班、傳達代號、接受手槍、南下廣州等事情,盡管這些行動後來都被理所當然地認定是為政變服務,是政變的一部分,但是當時確實沒有任何人跟我說清楚目的,作為不知情的下級是不應承擔責任的。判我“陰謀顛覆政府罪”,實在有悖常理。
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犯罪一般由四個要件構成: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體和犯罪的主觀要件。第四個“主觀要件”是構成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所以如果其它三個要件都有了,惟有缺少第四個主觀要件,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在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就不能認為是犯罪。
根據當時的《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所謂陰謀顛覆政府罪,是指陰謀推翻人民政府,篡奪國家領導權的行為。犯罪分子在主觀上,須具有明顯的篡奪國家領導權的目的。於新野手跡的《“571”工程紀要》,也許就是林立果的顛覆國家領導權的主觀故意的罪證,但不等於我就一定有,哪怕我和他們天天在一起,哪怕我一直服從著他們。
事實上是9月7日林立果下達了“一等戰備”的命令,並對我說:現在起不要再搞資料翻譯了,去值班守好電話,以及做好其他勤雜事務,如燒水做飯,整理房間等。8日及12日,周宇馳兩次對我和其他人謊稱:毛主席病重,有人要搗鬼,所以我們要搞戰備。誰都知道那時候“路線鬥爭很複雜”,江青、張春橋等人在群眾中的印象一直不佳,非議不少,周的解釋是合乎情理和令人信服的。
有一件事情,專案組曾反複問了多次,材料也寫過多次,很能說明當時我對“要搞戰備”一事的知情程度:在8日或9日深夜,林立果要想睡覺,叫我去為他鋪床。當他進房間時,發現我忘了把他要看的一疊外文科技雜誌放到枕邊,便大發雷霆,從口袋裏拿出一張寫有紅字的紙(專案組後來告訴我那是林彪的手令)給我看,惡狠狠地說,再丟三落四,現在可以殺了你。我還第一次見他這樣對我發怒,有些害怕。他未等我看清楚上麵的寫了什麽就收起來,說“你本來是沒有資格看的”。當時李偉信也在場。從後來公開發表的材料上看,政變的知情者,都清楚手令內容。
這類值班、代號、發槍等戰勤事務,我在六七年赴越參戰,六九年戰備時都曾經曆過,但要把這些行為就說成我參加政變,有顛覆政府的目的,缺少主觀上我知道政變以及想要政變的事實,難以服人。
3. 我去廣州完全是奉命行事,絕無分裂國家的目的和意圖.
判決書上還指控我“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南逃廣州,分裂國家的陰謀活動”,這裏也是缺少關鍵的事實,可用以證明我南去廣州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和意圖。當時,我不知道:林彪已背叛黨,背叛毛主席。根本不知道林彪與誰分裂。
我隨王永奎等三個副處長去廣州,是九月十二日林立果,周宇馳親自對我等四人明確下令的,他們說現在八三四一部隊也不可靠了,要我們在飛機上保護林彪。另一方麵“文革”理論和實踐攪亂了人的思想,隻覺得階級鬥爭越搞越大,階級敵人越搞越多,遍地都是,連黨的副主席也有危險。盡管我從未見過林彪,葉群,但是作為一個黨員,一個軍人就應該服從命令去廣州保衛那個黨章冊封的“接班人”。那時還有 “公安六條”,不是我訂的,我卻要遵守;就象那個“接班人”不是我選的,卻要服從他。
至於判決書上說,在九月十二日深夜,我“得知南逃計劃暴露”。對如此重要的判詞應該提出證據。當時沒有人告訴我,隻是聽王永奎說第二天沒有飛機了,而不是得知林彪分裂國家的南逃陰謀暴露。以我當時一個長期從事技術翻譯的人的閱曆和敏感能力,沒有本事洞察一切,誰經曆過反革命政變。因此,無論怎樣,說我奉命去廣州是為了分裂國家缺乏難以成立。
4. 空軍法院沒有依法審理
在審判前,空軍來了一個大官,對我瞪眼睛,拍桌子,還沒有審判就叫我寫認罪行材料。特別說不能“把自己的罪行推到毛主席身上”。
開庭前檢察員張留學威脅道,我的罪行可判死刑,就看我的態度。特地對我說:空軍黨委沒有提出過林立果“可以指揮一切,調動一切”,“我們怎麽不知道。”然後臉一側,對著檢察員楊聯餘狡黠地一笑。他倆當時的詭秘神情,永生難忘。
審判長孫殿勳一再警告我:凡組織上知道的情況不許在庭上說,不要說當時的客觀情況,隻能從主觀上檢查。說是現場有“首長出席”,為了“教育部隊”等等。
而那位派來的辯護人李廣通(空軍司令部機要局副科長)竟對我說,如果你還說自己毫無犯罪動機,一貫堅持學習馬列和毛著,從未拿過林立果一分錢,曾拒絕一塊高級手表等情況,怎麽說你的認罪態度好,說了要考慮後果!
由於長期被單獨關押,開庭前又受到種種壓力,隻能完全相信他們所說的“隻要你態度好,組織上會考慮從寬處理的”。
審判就象演戲,開演前已對好了台詞。上法庭時還不準穿自己的軍裝,而特地給我發一件新衣服,規定一定要穿上。一場剝奪了辯護的審判草草兩個小時多一點就結束。
由此聯想最近有一篇《狀告周恩來與鄧小平 王洪文 “長沙告狀”未獲罪》的文章(日期是 2006-01-1 《周末》),很能說明問題,故援引如下:
關於 “四人幫”密謀派王洪文去長沙誣告周恩來總理和鄧小平的“長沙告狀”事件,王文正在參加秦城監獄預審組和檢察起訴書的討論時,曾提出過不同的意見。王文正提出:“王洪文以中央副主席的合法地位向毛主席反映情況,盡管其用心險惡,有誣告行為,但這是符合組織原則的,是合法的。而以此作為反革命罪提出起訴,是要考慮的。”
當時雖然有的同誌也有同樣的看法,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後來,經 “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同意,將此作為一條“四人幫”的重要罪行正式起訴。正式起訴書到特別法庭後,在王洪文審判組的討論中,王文正再次談了以上看法。最後,特別法庭根據有關領導同誌的意見,將“長沙告狀”在第一審判庭首次開庭庭審。
庭審後,國內外對此都有反應,一些國外記者和國外報刊電台以及其他的新聞媒介對此表示 “不理解”。國內參加法庭旁聽的代表也有不同的看法:“四人幫”利用合法地位是想阻止鄧小平擔任國務院第一副總理,這是他們搞的陰謀詭計,但在組織上是合法的。一個黨中央的副主席去向主席匯報“工作”,那也是正常的,不然誰還敢幹工作?以此定罪是不恰當的。類似的說法還有不少。
後來,特別法庭在江華庭長的主持下,在審定判決書時,王文正又再次提出自己的意見,最後法官們一致同意不將此列為 “四人幫”的一條罪行,並將其從判決書上去掉了。
“在組織上是合法的”一句話,就讓“法官們一致同意不將此列為“四人幫”的一條罪行,並將其從判決書上去掉了。”那麽我的工作調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服從了錯誤的命令,不同樣屬於“在組織上是合法的”嗎?王洪文因此而免去一條罪狀,而我與王同為一案,同據一法,為什麽合法的組織調動就成為了我參加反革命集團的證據?
肖思科先生,作為一個名人,要寫什麽“近況”,本來不是一件難事。隻要邁開雙腳到京滬等地實地調查一下,保準可寫上幾十萬言,洋洋大觀,精彩萬分,也許又是一篇驚世之作,而不是眼下這個陳詞濫調、錯誤百出、不明法理的幹癟文章。這種貨色卻借無國界的互聯網在國內外廣為傳播,當事人不得不也通過互聯網出麵澄清,以正視聽。為了心平氣和、不帶偏頗情緒地回顧,本文特地冷凍了兩年,至今才發表。
肖文中寫道:“大部分服刑期滿,由地方發給生活費,並按規定都交地方公安機關執行。”——不對,自我81年8月回到上海家裏,從未給我發過一分錢生活費。也沒有按照中央辦公廳82年10月45號文,轉發公安部黨組、總政《關於林彪反革命集團案犯刑滿釋放後安置問題的報告》(其中提到我的名字)“予以適當安置”。盡管文件中寫道:“凡有工作、勞動能力的由當地政府人事勞動部門安排適當工作和勞動。工資待遇原則上實行同工同酬,最低不得低於50元。有病參加公費醫療……。”
在秦城監獄曾給安排過許多工作,每天時間不長,我也願意做,如:果園勞作、打掃衛生(曾到過陳伯達的房間,內有一張大地毯,特別是堆了許多線裝書,十分眼饞)、洗衣服、補衣服,還曾在我的單身牢房裏放一台縫紉機(是幼時母親教我的)。但是出獄後卻沒有了工作,如果不是老父還有幾十元退休金,並願意收留,我早就受凍餓死於街頭。盡管曾有北大英語專業的學曆並從事過幾年翻譯工作,由於當時所有的單位都有人事部門把關,踏遍大上海沒有一個單位敢錄用我。到處找零活,曾在冰庫當搬運工、在公共浴室當服務員、到熟水站踏黃魚車拉燃料、……。後來幫別人抄寫,校對,轉而與某些科研單位聯係,承接他們的外發的外文技術資料進行翻譯。直到84年2月才有正常工作崗位(種種曲折另文詳述)。在此,我不反對給吳法憲在濟南蓋小樓,發生活費,安排警衛等。但也應當給予起碼的生存權利,不給安排工作,沒收入,等於置人於死地。
另外,我從71年9月起,至81年5月宣布釋放,關押了近十年,但判刑五年,超期服刑近五年,對於這四年多的關押,處理時組織上竟沒有一個說法,也沒有對這幾年的工資予以補償。當時,我提出“對被多關押的時間,應該有個說法”,得到的答複竟是“去問四人幫要!”。他們都在秦城監獄,我才從那出來,高牆電網,警衛森嚴,怎麽去要?至今給“曆史性審判”或“共和國大審判”留下未了事宜。我曾多次上書,都沒有獲得解決。由此,影響了工齡積累,進而影響退休時養老金的計算。2004年3月我按規定退休了,養老金與別人明顯差一截。現在退休後還要為維權而奮鬥。在此特向各位征求應當如何合法追討(本人電子郵箱:lhchen321@yahoo.com.cn)。
再來談《近況》一文。肖先生點了不少人,其中竟有一半篇幅談李鬆亭的冤案,文章最後說道他“經複查無罪釋放了”,還生拉硬湊放在《林彪“小艦隊”成員近況》標題之下——文不對題。想賺稿費可理解,但不應損人。
還有鄭興和與朱鐵錚並未被判定為“參加小艦隊”,也都被肖先生歸入了“小艦隊”的成員,這樣重大的問題,肖先生怎麽可以無視法庭的判決而隨便一說?
李偉信,在上海,據我了解不是輕鬆“下海”,而是艱難“爬山”,五十歲勇闖建築設計行業,從頭學起,這在大學建築係可是四、五年的理工科和美術雙重課程。九十年代中就到美國成立華貝設計事務所,主管上海辦事處。辦公室裏掛著與世界著名建築設計大師貝聿銘的合影。盡管已經七十多歲了,體弱多病,但常年來每天六時出門,十一、二點才回家。艱苦的努力,換來了豐碩的成果,在上海及全國各地設計不少項目(詳見事務所網頁www.wartonpei.com)。05年還到滬上知名大學講過課。
別人見他每年都得去美國處理公司業務,就問他:既然……,為何不到美國去發展。他動情地談到:盡管經曆那個時代的所有失望、痛苦和彷徨,我們之所以能夠奮力前行,僅僅是因為我們對這片土地,這個民族抱有一份無法割舍的情感,對這個國家的未來抱有一份執著的向往……。
2005年3月,街道突然通知他從當月開始去領取每月人民幣8元整(¥8.00)的生活補助。就是醫療保險沒有解決,令這位曾經從14歲就參軍的老兵憂心忡忡。
許秀緒自出獄後就沒有任何保障,近況很艱難,年老體衰,已無法做事,多病,卻無醫保,就害怕生病住院。究其原因,歸結於安置他的組織當時沒有執行中央“適當安置”的文件精神,他隻好找個私人企業,做一天和尚撞一他鍾,當然沒有養老保險。前些年回滬探親,因突然心髒病複發住院花了四千多元,全是自費。我見到他時,全靠妻子在照應。肖文中提到他們複婚了。據許夫人說:當時提出離婚,是因給家屬們辦學習班逼的,不離婚,就不給工作。
還有王永奎,沒有聯係,當年他是赫赫有名的“哈軍工”的高才生,據說退休後又在大連某工廠當總工程師,也心髒有病,還常常惦記著廠裏的事。82年出獄時,他倒是被“適當安置”在東北某個小地方,但不會因為航天英雄、《神州五號》的總設計師王永誌是他親哥哥而沾的光,隻怕當時哥哥還因其弟受過牽連。他一直受著當地派出所的內控而不知,直到有一天派出所正式通知他“到期解除了”……
程洪珍,山東人,出獄後回了故土。聽說前些年終因在獄中所得的精神異常,在他一個小時侯常去的玩耍的地方自殺了。他與我同歲,本該還有較長的時日做些事,畢竟十一年的禁閉都過來了。因從未聯係過,不知他的詳情。
最後談談我自己。可以無愧地說:自出獄以來的二十多年裏,我無愧地說,已向祖國和人民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一,堅持真理,無所畏懼。我對這種判決始終表示反對,而且態度是公開的、鮮明的。我從來不承認自己犯了反革命罪,所以從81年出獄後,就成了“上訪專業戶”。但始終依法行事,也不過多的花費精力影響我的工作。這樣做也贏得單位領導的支持,趁出差赴京的機會上訪,有時還給予方便。
第二,認真學習,努力工作,不論別人說什麽,不去爭論,能解釋的就解釋,不能解釋的就算。我始終堅信:曆史總會真相大白,盡管我被開除黨籍,開除軍籍,但不能開除我的國籍,就是戴著“罪大惡極”反革命分子的高帽,也要做堂堂正正的中國人,為國家的繁榮富強,人民的幸福富裕,貢獻一份力量。
幾十年來,當時有關小艦隊的評論,報道,故事,演義,傳說津津樂道,鋪天蓋地,其中指名道姓涉及到我的報道絕大多數是片麵的,不正確的,有的甚至胡編亂造,一直蔓延到港、台出版的書籍雜誌。從來就不寫我是被組織調去所謂的的“小艦隊”的,主要工作是翻譯軍事科技方麵的資料。這些以訛傳訛的偽“史料”的大量泛濫,就為許多想象力豐富的文人騷客二、三十年來創造出內容、數量空前的謊言:有的派我進“選美小組”,有的讓我製訂政變計劃,甚至調兵遣將。連擺著權威架勢的《曆史的沉思》(華夏出版社出版)一書,也把我塞進我根本沒有參加過的“政變黑會”。這本書還一版再版,通行無阻。多年來我始終搞不懂是誰在為他們提供原始素材,為什麽他們寫文章、出書連基本事實也不核對?比如我,一個大活人就住在上海的中心城區,又未更名改姓,卻從來沒有人在發稿前來找我這個當事人核對!甚至象肖思科先生這樣有的影響力的名作家亦未能免俗。進入21世紀了,肖先生也不妨來個“案件追蹤”係列報導,我也是願意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的。隻是象《近況》這樣“偏聽偏信”,太過隨意,賺幾個稿費事小,一旦文章成了流言、謊言,誤導民眾視聽事大。
這裏值得一說的是我的父母,我自幼就深受愛國主義的熏陶,嶽飛、文天祥之類故事早紮根心田;父母養兒報國的思想影響了子女,姐,兄和我三人離家先後參加陸、海、空軍。81年出獄回滬後失業在家,在我父親(飲食店的退休會計。母親78年過世,臨終未能盡孝,是我終生的遺憾)和家人的幫助關心下,確立了“求生存(不是到民政局討救濟)、做貢獻”的思想。我一方麵積極向中央各位領導和機關申訴案情,要求工作,寫過數百封信;另一方麵跑遍全上海上下各級政府機關要求安排工作,不畏白眼,不怕碰壁;晚上就在燈下苦讀,還好在監獄裏還帶著英文版的毛選,反複閱讀十年裏沒有丟掉英文。回家後一天也沒有躺倒過,沒有時間歎息。曆史總要水落石出的,早在81年6月,我的上訴被駁回時,就當著代解放軍法院送達裁定書的空軍法院人員說過:曆史將最終會證明我無罪!
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
在此,我由衷地感謝基層領導的信任和支持,感謝親朋好友,同事鄉鄰的幫助和理解。我深深地熱愛著生我養我嗬護我的善良人民和這片蒸蒸日上的熱土。
1984年2月,我進入剛成立的上海延中複印技術研究所。為了適應新的工作,我用當年到越南打仗時的幹勁,從頭學習新的專業。迅速進入角色,86年參加國內第一台無氨曬圖機的研製工作,我與別人共同開發成功配套的顯影液(那時,主管顯影液項目的延中複印材料廠廠長付錄明為此獎勵我50元),至今全國各地還在使用,還可能繼續用許多年。當時在研究顯影液配方中遇到一些困難,如不解決,無氨曬圖機就是研製成功也無法使用。盡管對這有機染料化學不甚了解,我還是主動請戰。通過查閱了大量美國和日本的資料(所幸在獄中自學了日文),翻譯研究,順利地解決難點。以後還參與多項曬圖機的開發項目,獲得各種獎勵。88年被評上工程師。91年被評為“局科技先進工作者”(見附件)。
我衷心擁護改革開放政策,它使國家強大,人民富裕,也給翻譯帶來大好的工作機會,盡管在整個八十和九十年代對我的多次因公出國申請都拒絕了。我為單位內外翻譯的大量的外文資料,參與公司和局裏的引進外資項目的談判。在對外交往中,公司領導對我很信任,很放心,沒有對我另加“關照”。我認真負責做好領導的助手,從不讓過去的遭遇影響對外的工作。隻要看到一個個合資項目辦成,還有什麽可抱怨。另外,在業餘時間裏,同事朋友在外文上需要幫助時常找上門來,我都來者不拒,熱情周到提供服務,生活總是很充實。
94年,延中複印技術研究所所長遭車禍受傷,期間我被公司指定為代理所長,長達七、八個月(原任所長助理多年)。為此,公司經理徐樂健獎勵我3000元,我將它在領導班子裏四人平分。但後來風聞靜安區工業局黨委書記XXX有微詞,醒悟到:所長的位置,即便是臨時的,也碰不得。待95年初,所長身體康複,能正常工作,立即要求調出。離開了工作11年的研究所,放棄了駕輕就熟的工作環境,到上班很遠的奧西產品專營店,擔任行政經理。十分可惜,研究所的工作環境太適合我的個性了,可以脫離塵世去獨自想象和發揮。脫離了技術崗位,也就沒有評高級工程師的機會,我兩個哥哥早是高工了。
行政經理隻是負責店內主要業務外的雜事,如:勞動人事,工資獎金,治安保衛等,總與人打交道,非我所長。但我同樣盡力做好它,以一貫的清廉公正的作風處理十分敏感的分配問題,協助領導協調各方麵的關係。
自95年起,企業處於改製過程,勞動關係大變。尤其是許多下崗職工,他們都是文革的受害者,文化低,沒技術,生活困難。妥善地安排這些人,對保持社會安定團結,企業的生存發展意義極大。我耐心細致地做工作,普遍進行過家訪,遇到某些一時想不通的下崗工人,堅決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對有病的下崗職工,每月將生活費送至家中。逢年過節,對特困職工進行送溫暖活動。受到公司的表揚和下崗職工的好評。另外,這些年我一直負責店裏的治安保衛工作(這在上海市楊浦區公安分局有登記,見附件),均能按照上級指示,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住了一方平安。不過,公司每年為保衛幹部組織的旅遊活動,我全都謝絕了。
在95年至97年期間,我曾以兼職方式,為李偉信的華貝設計事務所當翻譯。當時他邀請了原貝聿銘設計事務所的資深高級設計師費登堡擔任方案設計,業主和設計師之間需要頻繁交流,由我從中翻譯,經常是在晚上進行紐約與上海之間傳真來去。濟南趵突泉中信大廈,上海南翔鎮鎮政府辦公樓兩個中美建築師合作項目先後落成,都在美國獲得建築設計獎。
2002年8月我調入上海航天局下屬的福萊特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打算在沙特籌建第一個中沙合資企業,我去擔任翻譯工作。9月22日出發前兩天,董事會突然任命我除翻譯外還擔任籌建組組長,全麵負責合資企業的申辦和籌建。沙方合資人是當時敘利亞副總統的兒子傑馬爾(他擁有敘利亞和沙特雙重國籍。今年從網上看到其父與巴沙爾總統鬧翻,全家定居法國)。為此我隨公司總經理去大馬士革和傑馬爾談判。我前後共去過沙特三次,還去過阿聯酋,最長的一次連續在沙特住了近十個月。我帶領籌建組成員在政府部門、廠房、市場等四處奔波。當籌建組生活費不足時,我毅然拿自己的工資墊上。最後因種種原因,這個項目失敗了。中央二台《經濟與法》的記者就涉及該項目的經濟案件,曾經采訪過我,節目於04年10月25日播出。
在沙特的日子裏,我們的住地距利雅得的使館區隻有五分鍾的車程。我作為負責人經常單獨去那裏辦事,美英等國的大使館就在眼前。曾經被判為“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的我,竟然平靜地一次次走過。
《近況》在結尾處引用高德明先生一套防止“翻案”的高論,帶著76年以前的政治黴味,實在不能苟同。肖先生和高一樣,好像還生活在文革裏,對今天法治社會的基本法律常識一無所知,所以看不得人們的觀點在變化。現行刑法中無“翻案罪”,再說刑滿釋放重回社會的人就是公民,享有憲法授於的公民權,有與人接觸或“串連(文革用語)”的權利和自由,也有對法院判決依法表示異議,提出申訴——“翻案”的權利。
應當相信,案卷真實的一頁終會慢慢地被打開,一個真實的曆史最終會漸漸為人們所知。
陳倫和 2006年9月於上海
附件: 1 簡曆
陳倫和 男 漢族 已婚 生於1944年2月 上海 職稱:工程師
地址:上海市萬航渡路623弄74號2室 郵編:200042 Web:www.chenlunhe.com
58.9-61.7 上海時代中學 高中畢業
61.7-62.4 長春 空軍第九航空學校 學員
62.4-64.9 吉林公主嶺 空軍航空兵第20師 戰士
64.9-66.10 北京 北京大學西語係英語專業 空軍代訓學員
66.10-67.10 廣西 空軍高射炮兵第2師 隨部隊赴越參戰 翻譯
67.10-68.10 北京 空軍航空兵第34師 翻譯
68.10-69.10 西安 空軍工程學院 翻譯
69.10-70.4 陝西三原 空軍二炮學院 翻譯
70.4-70.9 北京 空軍軍事科學研究部資料翻譯處 翻譯
70.9-71.9 北京 空軍司令部外事處 翻譯
在此期間被組織上調至空軍黨委辦公室調研小組搞資料翻譯
(因外事處編製上無翻譯職務,約在4、5月間被改任為外事秘書)
71.9-81.5 因“九.一三”事件被審查關押。81年5月才宣判,刑期5年.因超
期服刑,當庭釋放。
81.5-84.1 上海 失業(先後曾在冰庫當搬運工、在公共浴室當服務員、到熟水站踏黃魚車拉燃料,逐漸與上海科技情報研究所、上海橡膠製品研究所,科藝翻譯社等建立聯係,擔任編外翻譯工作。有正式工作後,仍一直從事業餘資料翻譯至今)
84.2-95.1 上海 延中複印技術研究所 情報室主任 所長助理 代理所長
95.2-02.8 上海 奧西產品專營店 行政經理 治安負責人
02.8-04.2 上海航天福萊特實業有限公司 沙特合資公司籌建組負責人
04.3 退休
63年12月 在地勤連隊被評為“五好戰士”和“技術能手”
88年11月 經靜安區工業局評審為工程師
91年1月 被靜安區工業局評為“局科技先進工作者”
機動車駕駛證:C和E證
附件2 判決書
中國人民
解 放 軍 空軍軍事法院刑事判決書
(1981)刑字第8號
公訴人:空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院張留學、楊聯餘
被告人:陳倫和,男,現年三十六歲,漢族,上海市人,一九六一年七月入伍(已開出軍籍),原任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外事秘書。一九七一年九月十六日被羈押審查,一九八O年七月二十五日被逮捕。
辯護人:空軍司令部機要局副科長李廣通。
本院由審判員孫殿勳擔任審判長,和軍人陪審赫光炬,賀博升組成合議庭。書記員鄢宗泉擔任記錄。於一九八O年十二月廿六日公開審理了空軍軍事監察院一九八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起公訴的陳倫和參與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武裝政變,南逃廣州、分裂國家一案,聽取了空軍軍事檢察院檢察員張留學、楊聯餘支持公訴的發言,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核實了各種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確認被告人陳倫和的犯罪事實如下:
陳倫和是以林立果為頭子的反革命秘密組織“聯合艦隊”的成員,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的陰謀活動。一九七一年二月十二日,被告人陳倫和參加了周宇馳召開的“艦隊”會議,會上被分工掌握空軍司令部翻譯隊情況。一九七一年九月七日,林彪反革命集團發動武裝政變前夕,陳倫和按照林立果的指使,向程洪珍傳達了“艦隊進入一等戰備”的命令。九月八日,陳倫和隨林立果從北戴河回北京後,即按照林立果的布置,一直在空軍學院秘密據點值班。九月十一日,林立果又把他們在政變期間使用的代號告訴了陳倫和,陳將這些代號向有關人員作了傳達,當天,劉沛豐給陳倫和發了手槍。
陳倫和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劃南逃廣州,分裂國家的陰謀活動。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林立果、周宇馳在空軍學院秘密據點向陳倫和等人布置南逃計劃,指使陳倫和等人十三日隨林彪坐飛機到廣州沙堤,在飛機上保衛林彪。並告訴他們說:“林彪將來是不會虧待你們的。”九月十二日深夜,陳倫和得知南逃計劃暴露,即同王永奎等人轉移到空軍第二高級纂刻學校秘密據點,於九月十三日晚,夥同王永奎、許秀緒、王琢等六人從北京乘火車逃往廣州。在廣州因未打聽到林立果的下落,陳倫和又冒充空軍某團陳技師,妄圖潛逃上海。九月十六日在廣東省源潭火車站被捉獲歸案。
上述罪行,證據確鑿,被告人供認不諱。
本庭確認被告人陳倫和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陳倫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關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審 判 長 孫殿勳
軍人陪審員 赫光炬 賀博升
(法院章)
一九八一年五月九日
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員 鄢宗泉
一九八一年五月九日
(以上為原判決書的謄抄件,也有原件的掃描件,但文件量較大,約1500kb。)
附件3 裁定書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軍 事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81)法上字第40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人)陳倫和,男,現年三十六歲,漢族,上海市人。一九六一年七月入伍(已開除軍籍),原任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外事秘書。
上訴人因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一案,空軍軍事法院以(1981)刑字第8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本人對判決不服,以原判其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不符合當時情況,本人確無分裂祖國的意圖為由,上訴於本院。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原判認定,陳倫和是林立果為頭子的反革命秘密組織“聯合艦隊”的成員,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的陰謀活動。一九七一年九月七日至九月十二日,陳受林立果的指使,先後向“聯合艦隊”的成員傳達了“艦隊進入一等戰備”的命令和林立果等人政變期間使用代號的通知。從九月八日起,陳一直在空軍學院秘密據點值班,接受了劉沛豐發給的手槍。
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陰謀活動破產後,陳倫和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按照林立果、周宇馳布置的南逃計劃,夥同王永奎等人逃往廣州。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十六日被捉獲歸案。
本庭認為,陳倫和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和南逃廣州、分裂國家的陰謀活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刑罰適當。本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空軍軍事法院(1981)刑字第8號對陳倫和的判決。
本裁定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樹信
審判員:任木金
審判員:李洪祥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院章)
此件與原本無異 書記員:王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