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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兒子和錨孩

(2015-12-04 12:44:28) 下一個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5/12/03/4760909.html 

美國是為數不多不加限製地適用出生地的國家

誰有資格成為“美國公民”?

據澎湃新聞稱,美國現行法律製度裏的出生公民權的淵源是英國普通法裏的屬地原則(Jus Soli),即一個人隻要出生在美國“領土”上或者美國的領水和領空內,就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今天這個美國“領土”的概念,除了美國本土外,還包括波多黎 各、巴拿馬運河區、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北馬裏亞納群島。今年10月,在台北飛往洛杉磯的班機上,一位台灣孕婦在羊水已經破了的情況下,不停地問乘務員 “有沒有到美國”,大有不到美國堅決不生的勁頭,為的就是讓她的孩子擁有美國國籍。

在美國成立之初,情況卻大相徑庭。美國建國初期,組成美利堅合眾國的原英屬各北美殖民地變為美國的各州,但美國到底采用什麽樣的國家製度尚未底定,各州與 國家之間的關係也沒有明確,在公民權和國籍問題上自行其是。1817年,最高法院才明確規定,在關於國籍的問題上,聯邦政府擁有排他的權力,結束了聯邦和 州之間的管轄權分歧。

1790年通過的美國第一部國籍法(《1790年歸化法案》)規定,隻有品行良好的自由白人移民才可以歸化為美國人。這就把當時人口中的相當一部分排除在外,主要是印第安人、白人契約奴、黑人奴隸和自由黑人。亞裔也同樣沒有資格歸化為美國公民。

該法還規定,美國公民在美國之外出生的子女天然擁有美國國籍,除了那些父親從未在美國定居的孩子。而在美國出生的人是否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權,實際上還是 個懸而未決的問題。1844年的茱莉亞·林奇訴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紐約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要求決定“外國(愛爾蘭)父母短暫逗留期間生下”的林奇是不是美國公民時,不是以當時的美國聯邦法律或者憲 法,而是依據普通法原則判決:所有出生在美國的人都是美國公民,而不論他/她的父母身份如何(但不包括外國大使的子女)。直到此時,出生公民權這個在成文 法中並未直接表述的問題才真正通過判例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得到明確的落實。

然而,在北方的傑斐遜黨人和傑克遜時代的南方民主黨人心目中,美國是一個“白種男人的共和國”,所以他們的政策在拒絕非白人移民的公民權方麵一脈相承。

南方政府和立法機構尤其害怕黑人擁有公民權,從而贏得平等的政治地位。1857年,美國國內關於奴隸製的分歧已經日益白熱化,黑奴斯科特訴桑福德 (Dred Scott v. Sandford)要求自由一案正逢其時,成為整個國家政治走向的風向標,有人甚至認為該案是引起美國內戰的關鍵原因之一。最終,主要由南方出身的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判斯科特敗訴。在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Taney) 撰寫的多數意見中,甚至認為即使斯科特是自由的,也不可能成為美國公民,赤裸裸地否定了黑人的公民權。這也反映了158年前美國法律實踐中保守勢力之強大。

內戰之後,盡管奴隸製作為一種公開合法的種族壓迫製度已被全麵廢除,但是在實際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輸掉了戰爭的傳統南方勢力仍竭力維持戰前的做法。

1866年,美國國會通過《1866年民權法案》,明確規定:包括獲得解放的黑人奴隸在內,“除了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外,所有在美國出生且非任何外國人勢力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來自新興的共和黨的雅各布·霍華德(Jacob Merrit Howard)參議員為了防止該法案被將來的國會廢除,或是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繼續漠視黑人和其他少數族裔的權利,以此為基礎提出第十四修正案(1866)。經過在聯邦立法機構內兩年的努力,修正案最終於1868年得以通過,其中第一款寫道:

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製定或實施限製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次從憲法的層次明確規定了出生公民權的合法地位,也是今天眾多父母赴美生子的產物——“錨孩”的法律基礎。

改變美國移民史的中國人

中國人真正大規模進入美國要從1848年開始的“淘金熱”算起。到19世紀60年代之前,華人甚至成了當時加州最大的移民群體。在那裏,華人是最吃苦耐勞的勞動力,為加州和美國的開發建設做出了很大貢獻,也付出了汗和血的代價。

華人踏上美國的土地後,主要由於文化與價值觀的差異,很快就受到了白人的敵視、騷擾、驅逐甚至屠殺。排華勢力認為華人不道德不衛生,不可能融入美國社會, 而且壓低工資進行不正當競爭,搶了美國工人的飯碗。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在1881年甚至宣布將當年3月6日作為公共假日,以發動大規模遊行支持排華法案的製 定。

1882年5月6日,美國國會最終通過了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這是美國曆史上針對某一特定種族移民的最嚴厲限製。已經進入美國的華人可以繼續生活,但 他們沒有資格入籍,並且當他們離開美國之後再回來時,需重新申請並獲得批準。法案中還特別禁止華人勞工和礦工進入或返回美國。在這種背景下,陸天先 (Look Tin Sing)案(1884)和黃金德(Wong Kim Ark)案(1898)就成了美國司法實踐中很有影響的關於第十四修正案的違憲案件。

陸天先1873年生於加州門多西諾(Mendocino)縣,父母是來自中國的移民。1884年去中國探親後返美,在舊金山由於沒有根據《排華法案》要求 的特殊入境許可被地方政府拒絕入境。審理此案的巡回法庭法官菲爾德則認為如果否認陸天先的美國國籍顯然是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於是召集了當地的所有律師討 論該案,最後判決陸天先是美國公民,應準許入境。這是第十四修正案頒布以後華人第一次成功維護自己出生公民權的案例,但是因為陸天先對判決滿意所以沒有上 訴到最高法院,該案的知名度不如黃金德案。

黃金德的情況與陸天先大同小異,也在回國省親後於舊金山被移民局根據《排華法案》拒絕入境。不同的是,這次案件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負責撰寫多數派意見 的格雷法官認為,就該案來說,黃金德確實是美國公民。國會不能撤銷一個歸化的美國人的公民權,因為該項權利是由憲法所明確的。因此排華法案也許對黃金德的 父母適用,但不適用此案。黃金德案成為後來被援引最多的關於第十四修正案出生公民權的判例,影響巨大。今天,盡管美國法律界還有一些人對此案的判決提出異 議,但是主流意見已經普遍接受了該案所確立的出生公民權原則,即無論一個人的父母是何種身份,隻要他/她在美國出生,就自動擁有美國公民權。

怪現象:“紙兒子”和“錨孩”

黃金德案的判決結果對後來的移民產生了很大影響。 1892年,美國通過《吉爾裏法案(Geary Act)》,將《排華法案》的時效延長了10年。1902年,該法案再次被無限期延長。在美國對華人入境的限製越來越嚴的情況下,一些華人為了生存或團聚,往往以契紙兒子(paper son)的方法,利用出生公民權的漏洞,改名換姓,冒托他人的後代,輾轉來到美國。這對於注重家族觀念的華人來說,無疑是一種會被視為大逆不道的行為。

為執行《排華法案》,美國法院和移民局對已經生活在美國的華裔做了登記,內容包括家族成員和籍貫,但是大多隻有口頭證據。1906年舊金山大地震以後又發 生遍及全城的大火,美國移民局的華裔檔案全部被毀。這使得很多華人可以聲稱自己是過去出生在舊金山的,以此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有了公民身份以後,這些人就 不用擔心排華法案的再次入境限製回國探親了。在回國的途中,他們會報告生了兒子,其中有些是子虛烏有的。通過專門的中介安排,這些已經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 華裔可以把兒子的身份賣給其他想去美國謀生的人。20 世紀上半葉,這是中國人獲得美國公民權的主要方式之一。

從1910年到1940年,來美國的華裔首先要被拘留在舊金山天使島的移民局檢查站接受審訊,時間可能會是幾周、幾個月甚至幾年,沒有通過的將會被遣返中 國。這些“紙兒子”到美國的第一關就是天使島。所以他們在到達前一定要把編造的一整套材料背得爛熟於心,甚至包括在“家”裏睡哪個房間,“屋”前有幾級台 階,記住“家”裏的“兄弟姐妹”和“父母”的模樣等等。

總之,此後的歲月裏,華裔曾被美國人看做“中國惡魔”,直到1943年年底,美國為了團結同為抗戰盟友的中國,反擊日本拿美國排華做文章,才廢除了延續60年之久的《排華法案》。

即使如此,那些冒名頂替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華裔仍提心吊膽。尤其是在20世紀50年代的麥卡錫主義盛行期間,當時連美國白人都要被審查是不是共產主義同路 人,更不要說華裔了。唐人街華文報紙上不時登載華裔被驅逐出境的消息,讓這種恐懼一直延續到1960年代。後來約翰遜(Lyndon Baines Johnson)總統簽署的《1965年移民法》徹底取消了移民的國籍配額,最終結束了“紙兒子”的心酸曆史。不少人紛紛改回真正祖先賦予的姓氏。

新世紀,隨著中美兩國的交往日益深入,出生公民權又成了一個中國人越來越關心的問題。2006 年,美國開放中國公民以旅遊目的申請赴美簽證。很快,2013年美國移民局就表示,中國已取代墨西哥成為美國的第一大移民輸入國,主要來自北上廣等一線城 市的中產階級準媽媽們一時間充斥西海岸各機場。她們的如意算盤是,挺著大肚子當美國人的老媽,等孩子成年以後,一家人都可以有機會獲得美國公民權。這種孩 子被美國人稱為“錨孩”,意思是一個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就像一個在美國紮下根的鐵錨,能使一家人都成為美國人。

美國人對此的態度並不都是積極的。實際上,近年來美國國內對出生公民權的反對聲音開始高漲,但主要是針對大規模的西班牙裔非法移民。今年是大選年,在黨內 初選中,到目前為止至少有三位共和黨候選人明確自己當選後將收緊非法移民的出生公民權,甚至不排除通過立法程序取消第十四修正案,或者通過法案,限製非法 移民子女和“錨孩”的出生公民權。這必將又是一場艱難的立法戰役。

出生公民權,從繼承自英國的普通法原則成為美國法院的判例,進而被寫進憲法修正案,通過一係列案例被主流意見接受,直至今天成為公眾接受的共識,一路走來可謂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而對身處其中的少數族裔,尤其是華裔來說,個中滋味,更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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