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林斯(左)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 戴楚文
8月20日,紐約男子賈巴爾•柯林斯在蒙冤度過16年鐵窗生涯後,與紐約市達成和解協議,獲賠1000萬美元。由於多名證人指認他在1994年2月逃 離一名宗教人士被殺現場,柯林斯在1995年3月被判入獄。他在獄中學習法律,並在閱讀案卷時發現自己案件中的違規行為。他為此提起上訴,終於在2010 年洗脫罪名。
發現檢察署強迫證人作偽證1994年2月,亞伯拉罕•波拉克在紐約布魯克林一處樓宇中收租時,被搶劫並遭槍擊身亡。柯林斯住在臨近案發地點的房屋中。他當時由於搶劫未遂被判處緩刑。
紐約布魯克林檢察署負責辦理此案,地區檢察官查爾斯•軒尼斯是檢察署的負責人,主要辦案人員為米克爾•維奇奧。
在庭審過程中,三名證人作了對柯林斯非常不利的證明。其中一名證人迪亞斯聲稱,他看見柯林斯在逃離犯罪現場時將一支手槍藏在腰間。第二名證人桑托斯則 稱,在他撥打“911”的同時看見柯林斯從他身邊跑過。第三名證人奧立法則向警察報告稱,柯林斯在謀殺案發生前曾經告訴他準備搶劫波拉克。
經過審理,陪審團於1995年3月認定柯林斯二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34年監禁。在服刑期間,柯林斯在獄中自學刑事程序法以及信息自由法,並提交調取 審判材料和有關記錄的申請,為自己上訴。與此同時,他還多年被監獄聘為獄中法律圖書館的法律助理以及教授法律檢索課程的老師,成為有名的“監獄律師”。
在通過申請獲取的數百頁材料以及近百個錄音中,他發現了檢察官和警察的瀆職行為,還找到了一些與案件有關,但檢察官沒有交給他律師的文件,通過各種途徑柯林斯自行聯係了關鍵證人。柯林斯最終發現,這些證人都以指證他,換取對他們案件的從輕判決。
2003年,柯林斯將自己假扮成地區檢察官的調查員,正在尋找一些案件中遺漏的信息,他在獄中給自己案件的證人迪亞斯打電話。迪亞斯坦白道,在柯林斯 庭審之前,他曾經因前往波多黎各而違反了假釋條例。雖然這足以使他重新回到監獄,但地區檢察官以出庭指證柯林斯為條件,答應不會將他重新投進監獄。
2005年,柯林斯與自己案件的另外一名證人奧立法取得了聯係。奧立法承認,在波拉克被謀殺幾周後,他在一起與柯林斯案件無關的搶劫案中被逮捕。奧立法受到探員們的威脅,警員強迫奧立法指證柯林斯以交換較輕的罪名。
此外,柯林斯還獲得了一份“911”報案中心的記錄,他發現桑托斯從未像證言中所稱,撥打“911”進行報案。桑托斯隨後向柯林斯坦白,在謀殺案發生 的那段時間,他每天都在吸毒中度過。因為藥物對記憶力的幹擾,他無法確切回憶起所有事情。但他表示自己在最初就告訴檢察官他不想被牽涉進此案,但檢察官則 將他關了起來。
辦案人員維奇奧還不斷威脅他要打他,並且告訴他如果拒絕作證,要將他關在監獄。在謀殺案審理了將近一年之際,他向檢察官表示不想繼續作證。但檢察官威 脅要對他進行起訴,並且將他作為重要證人禁閉了將近一周。當桑托斯答應作證時,檢察官將他從監獄帶到了假日酒店,並隨後聲稱對他進行了保護監管。總之,證 人最後都紛紛表示自己當時是受到檢察官的脅迫,才在柯林斯的案件中作了偽證。
聯邦法院下令釋放柯林斯在發現檢察官脅迫證人作偽證,致使自己被冤枉後,柯林斯首先向州法院尋求救濟,在遭到州法院拒絕後,他向聯邦法院提交了人身保護令(在普通法係下由法 官簽發的將被拘押之人送交法庭,以便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的命令)。因為案件還涉及了檢察官的嚴重瀆職行為,柯林斯同時還提交了禁止重審命令的申請。
經過柯林斯多年的不懈努力,此案最終在關鍵證人的證詞中出現一些鬆動,隨後整個證據鏈土崩瓦解。檢察署也被迫承認,本案的一位關鍵證人曾經在檢察官在 場的情況下撤回了自己的證詞,而檢察官從未將這一事實披露給被告人。檢察署還聲稱發現這一事實後不久,他們考慮與柯林斯進行辯訴交易,並表示如果柯林斯承 認有罪,檢察官將會將指控罪名降低至過失殺人。但這一辯訴交易遭到了柯林斯的拒絕,他要還自己一個清白。
2010年,紐約布魯克林檢察署同意撤銷對柯林斯的謀殺認定,並在確保不進行重審的情況下清除了他的案底。柯林斯終於獲釋。但這一決定同時也免除了本 案件主要辦案檢察官維奇奧的出庭作證義務,他不必在人身保護令庭審中對瀆職行為的指控作證。布魯克林地區檢察署原本堅持案件進行重審,但最終不得不窘迫地 承認,這一案件違反了正當程序的法律原則。
負責此案的聯邦法官表示,檢察署因答應釋放柯林斯,使得這一案件中的不正當程序問題無法繼續深入審理。法官對檢察署堅決否認存在任何瀆職行為的反映十分失望。事後,一些曾與維奇奧交鋒的辯護律師都表示,他具有攻擊性,有時候甚至有點過頭,有違反職業操守的嫌疑。
在該案中,辯護律師就提供了維奇奧向辯護方隱瞞,關鍵證人因強奸被逮捕和起訴的事實。維奇奧在庭審過程中還允許他的證人在庭中作偽證,然而證人聲稱自己從未因出庭作證而交換任何從輕處理。
在聯邦法官下令釋放柯林斯後,柯林斯在聯邦法院對地區檢察署、警察部門以及其他幾名辦案人員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1.5億美元的損害賠償。今年7月, 柯林斯與紐約州政府庭外和解,獲得300萬美元賠償。8月20日,柯林斯又與紐約市政府進行了庭外和解,並獲償一千萬美元。
柯林斯幫助他人洗冤在獲得第一筆賠償300萬美元時,柯林斯的律師就表示,雖然300萬是一筆不小的錢財,但是與柯林斯在最高安保措施的州監獄中所受的16年磨難相比,隻是很少的一筆補償。多年的獄中生活給他的心靈留下了巨大創傷。
柯林斯打算用庭外和解所得資金進行較為保守的投資,以便使這筆錢能夠為他的後代提供生活保障。這些年的辛酸也常常使他潸然淚下。而最讓柯林斯遺憾的是,這些年一直在他身邊支持他的母親,未曾看到兒子獲得這些賠償便離開了人世。
紐約市政府表示,地區檢察署隱瞞了柯林斯的無罪證據,對他的罪名認定以及定罪都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但這起事件中主要負責的檢察官,至今仍沒有受到紀 律委員會的處罰或其他有關懲處。維奇奧的上司軒尼斯堅決否認維奇奧在案件中有任何瀆職行為,並且堅稱他是一位具有職業操守的檢察官。
一些學者和有關人士對此進行猛烈的抨擊,他們認為,地區檢察署應該審視出錯的環節並且懲處那些辦案不當的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由於辦案心切, 可能會作出種種違反職業操守甚至違反法律的行為,因此透明公證對於檢察係統是至關重要的。為了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州檢察官不應該由選舉產生,而應像聯邦 係統一樣由任命產生,使關乎個人生命及人身自由權利的刑事司法問題不會被選舉政治影響。當然,以任命代替選舉產生地方檢察官並不能完全根除這一問題,也不 是唯一的辦法。
在2010年獲釋後,柯林斯成為自己代理律師的法律助理。在此期間,他依據信息自由法為其他人成功上訴。他還通過電話向聯邦法官進行申訴,幫助了其中 幾位犯人重獲自由。為被監禁囚犯就所遇到的家庭問題提供谘詢和協助,他還與哥倫比亞大學的一位教授在原服刑監獄建立了一個項目。除此以外,柯林斯還與自己 的律師在布魯克林法學院和紐約律師協會開授了有關課程。對於今後個人的職業規劃,他表示計劃進入聖經學院,成為一名神職人員,致力於幫助那些陷於冤假錯案 中的人。
(作者係哈佛法學院2014屆法學碩士畢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