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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好追劇,最近夕子正在追老少鹹宜的國民大戲《歡樂頌2》,挺有感觸的。裏麵五美,各有各的煩惱,各有各的故事。
每個人都在問自己,世上可有後悔藥?
安迪後悔從前對奇點太坦白;邱瑩瑩後悔為何之前自己失身於渣男;關關後悔被謝童教唆去害曲筱綃;樊勝美後悔不該那麽信任王柏川;曲筱綃後悔插手應勤的破事。你看,連生活得那麽夢幻的五美都在懊惱自己曾經做過的一些決定,更何況是我們這些掙紮在每日繁累生活的普通人?
而困擾在我們平日生活裏的懊惱事兒就更多了,數數看:每天早上要是早起半小時就能領全勤獎了;和他約會的時候要是不穿那件緊身的白色裙子就不會當眾出醜了;這麽漂亮的海底景色要是帶防水相機就好了;當年如果報個更加實用的專業就不會麵臨畢業找工那麽難了;應該買下來那串心儀的水晶佛珠給還在世的外婆就好了……
人生總有林林總總或大或小的遺憾與悔恨;在這個時候,真是希望世上能有後悔藥;就像孟婆湯一樣,簡簡單單一碗,喝下去,前世今生,那些曾經錯過的、抱憾終身的、難過難忘的;都會鮮活重現,讓你重來一遍,雖說不能100%的滿意,但是好歹讓我們回了一次心願。
年初的房市好似脫韁的野馬,每日都有新紀錄,每日都有新高潮,鋪天蓋地的搶offer產生了一批殺紅了眼的買家。獲勝者當時興高采烈覺得贏在大部隊之前,雖說加了幾十萬,畢竟買到就是賺到了。那時候我就寫文章寄語過熱的市場,希望你慢些跑啊慢些跑;給我們多一點的時間,從容不迫地挑選自己的心水之好。淡定冷靜,會讓我們過熱的頭腦靜下來,挑選的那個房子,也會更加符合我們的需要;不會事後遍尋後悔藥。
時隔一個月,畫風陡然一轉,這些當時力拔頭籌的買家們開始紛紛後悔,交房在即,offer已經firm,卻想要臨陣脫逃,有一些買家並號稱大不了我的訂金不要了;以現在低迷的房價重新買一個差不多的房子,賺的差價都比訂金多。
真的如此麽?這個後悔藥究竟有沒有呢?
我的一位同事最近就遇到了這麽一個情況,同事作為賣家經紀掛牌出售的一個房子,同時收到幾個OFFER,最後一個OFFER勝出。驗屋也驗了,貸款也過了,皆大歡喜,一切看似平靜而順利。一個月過去了,正當大家靜靜等待交割的時候,一通買家經紀的來電打破了平靜。那邊廂經紀哭喪著聲音說,他的客人不想要這個房子了,因為覺得經濟形勢不夠很好,他們擔心供房的壓力大;又覺得當時的房市過熱,他們感覺自己買在高點;所以無論如何都要退房子。他們還明確表示,6萬塊錢的訂金可以不要,全部送給賣家,他們就是要退出來不買了。
這是房產市場中比較常見的現象,就是買家把買房這件事情沒有慎重考慮,或者高估了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或者貸款辦不下來;並簡單而天真地認為,買了之後可以很容易地退出;大不了損失一個訂金。也有賣家在賣了之後後悔,覺得賣少了、賣虧了;想找個理由或借口金蟬脫殼,把房子收回來重新掛牌去賣。這兩種心理,都拿國內相對不太健全的房產市場的規則往加拿大來套,把房產買賣當成了兒戲。
網上也有經紀朋友探討過這個問題,國內有的地方確實會有這樣的合同條款:如果是賣家不賣了,賣家要退還雙份的訂金給買家,如果是買家不想買了,訂金自動歸賣家。
但是北美則完全不同。
在北美,合同簽訂後,買方會支付給經紀公司一筆訂金,一般是房價的5%左右。支付訂金的目的是買方向賣方提出正式購買的意願,同時賣方將物業保留 給買方,不能再出售給別人。如果正常成交,訂金會成為購房款的一部分。當違約成為可能甚至不可避免,雙方最關心的往往是訂金的去向。如果是由於買方的責任 未能完成交易,賣方會申請將訂金扣留。如果一方違約,經紀公司或者律師公證人隻能依據雙方簽署的書麵文件或者法庭判決才能釋放訂金。在問題解決之前,任何 一方都不能單方索取訂金。
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要求退還訂金,如果賣方拒絕退還買方可以訴諸法律。但是,在買方要求退還訂金之前要謹慎考慮周全:賣方真的已經違約且終止合 同了嗎?如果沒有,買方過早要求退還訂金反而變成了“違約方”;如果買方要求退還訂金,就等於接受了合同的終止,就不能再向對方索取除了訂金以外的經濟損 失。因此在提出要求之前衡量一下實際的經濟損失如果超出訂金的數額就應該三思。建議買方尋求法律谘詢保障自己的權益,合同終止時不要輕易放棄訂金。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合同法的範疇。在加拿大,合同一旦簽署即生成法律效力,違約自然要付 出代價,嚴重時還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土地及房屋具有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特殊屬性、意義以及其相對高昂的價格。在房屋買賣合同的執行過程中也有著特殊的問 題與對策。通常情況下,從簽署合同的日期到過戶交接的日期,買家需要籌集資金、貸款;賣家需要準備搬家等等。這段短則幾周,長則幾個月的時間為合同的執行 產生了不確定性。
我的同事好友還為此事專門跑了律師行,征求地產律師的專業意見。據律師的信息,如果遇到想吃後悔藥的買家和賣家。首先,要闡述清楚具體的理由;由法官判斷你的退房理由是否合理。比如突然被公司裁員或遭遇重大事故,經濟狀況發生巨大的變化,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否處於頭腦清醒的狀態,有無人強迫之類;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退房的一方提供非常細節、真實、並具有時間性的支持資料;而且因為涉及到案件的詳細調查與取證,這個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而且也並不一定會勝訴。
如果你並不能提供如此詳盡並合理的支持資料,這時候這時候打官司的話,如果法官認為你的理由不夠充分,而且賣家因為你的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遠遠大於訂金;不僅訂金是肯定拿不回來了。而且由於這個時間給賣家帶來的損失;他把房子重新掛牌出售所產生的額外的各種費用;重新賣房如果賣不到之前的那個價位產生的差價;如果賣家自己已經買了房子由於此事延遲交割給賣家帶來的損失以及另外一方房主的損失;另外如果產生的租房的費用以及額外的搬家費等等;這個金額是遠遠大於一個訂金的;而且對於雙方都會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與情緒的抑鬱。
這個就非常得不償失了。
所以說,買房和賣房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不可把它過於誇大,但是也絕不能抱著隨意而遊戲的態度來對待。
因為買賣房產牽扯了多方麵的人員和資源,打個比方,如果你買一個房子,是三個月後交割。所有的條件都完成之後,合同確定下來後,等待交割。這時候賣家要遷往另外一個城市,打個比方,要遷去渥太華;賣家在渥太華買好一個房子,渥太華的房主等待房子FIRM之後,也去買好了一個房子。在這裏麵,就牽扯了三家的利益;這還是沒有將渥太華房主去買的那個房子的一方的情況考慮進去的前提下。這時候,賣家把家具變賣、打包、租車、訂好旅館和其他的旅行計劃。這時候,你要退房子,請算一下以上所涉及到的所有的人員和相關的費用,在你眼中的一隻小小的蝦米,有可能會變成大象也說不定。
在網上也有另外一種說法,比如你買了一個200萬的房子,交了10萬的訂金,如果這個房子確實值200萬,即使賣家不願意退訂金,你又確實不想要這個房子,同時你又不想打官司,這時候也不是走投無路,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和賣家商量,你再把合同賣給別人,因為沒有交割,所以也不用交地產轉讓稅和律師費,這個過程叫Seller Selling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這種類似於樓花在交樓前轉讓的方式,究竟是否可行,結果如何,過程會不會有任何問題。夕子本人沒有任何的經驗也完全沒有任何的發言權,隻是提出一個建議僅供參考。
如果世上有後悔藥,最先吃的人應該是嫦娥;君不見那首優美的詩:“嫦娥應悔偷靈藥,碧海青天夜夜心。”連嫦娥這種仙人都無法得到的東西,我們凡人更是遙不可及。既然如此,就踏踏實實地生活,不要瞻前顧後,更不要彷徨失措,在後悔來臨之前,就把它扼殺在搖籃裏,這樣不就不愁後悔藥沒處買了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