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風日下,現在男男女女出現感情問題,總是分分鍾演變成狗血大戲,比netflix的熱播劇還精彩。
最近大S和汪小菲的這場小氣出軌假少爺VS 體麵杉菜大S的這場上了十幾個熱搜的離婚後爆料大戰,讓人真是看得瞠目結舌。
一個步步緊逼,機關 算盡;一個永不言敗,誓不低頭。
把愛情拿出來撕,是這個世界上最不堪的事情。
人總有所追求,對於感情來說,也許步入結婚殿堂的那一刻是最終目的。但追求要有姿態,落敗要有風度。
亦舒說,做人至要緊姿勢好看,如果惡形惡狀地追求一件事,那麽,贏了也等於輸了。
談戀愛也如競技場,倆人好的時候意氣風發琴瑟合璧;感情沒了的時候也要大方說再見;世界這麽小,再見亦是朋友,何必咬牙切齒恨不得對方街頭暴斃或是公布天下想當年沒有我你會如何如何之類。
徐誌摩的第一任太太張幼儀,照理說她安分守己做徐太,跟隨先生漂洋過海默默支持,卻被一紙離婚休回家,怎麽哭鬧痛罵都不過分;但人家平平靜靜,之後學貫中西成了中國第一代的女銀行家;不僅如此,還一直照顧徐誌摩的老爸;包括徐後來的文集都是她整理出版的。
這樣的姿態,讓所有人都仰視尊重。
對比愛情人生,都有這些讓我們無可奈何的時候。隻是要提醒各位,在春風得意的時候,做任何事情都請以自己的快樂為出發點;將來比較沒得怨天尤人,為了別人勉強自己,日後人家變卦,你去討這個人情,就算討得回來,你當初的一點好處也全都折損殆盡,私逞一時之快,還是一時軟弱,後果不一定負擔得起。
得之好好珍惜,失去更要大方道珍重。
也許你愛情得意,事業平穩;但人總不會一帆風順,隻期待當真正經曆的時候,分手也要好聚好散。
發了這麽多的感慨,是因為在我們這一行的工作裏,會時常遇到類似的情況。
雖然不是談情說愛,但是很多奧妙也是相通的。
譬如與賣家簽訂賣房合同,一般來說都是三到六個月,也有時間長簽一年的。在簽訂的那一刻,大家猶如熱戀,你儂我儂,但是在掛牌售房的期間,或許是因為定價的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定價不夠準確讓房子久久難以出手。或者因為彼此的溝通不夠順暢,致使賣家改變主意或者心生怨言,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下去。
這個時候,當初的濃情蜜意蕩然無存,兩方甚至有的時候無法繼續見麵溝通。但是,合同的有效期還在,這個時候就需要簽訂解除合同的條約了。我們稱之為TERMINATION,或者叫CANCELLATION。但是因為雙方已經不愉快了,就會存在一方不肯簽的情況,有的時候鬧得很不愉快,甚至鬧到公司經理處,實在是兩敗俱傷。經紀滿腹委屈,賣家耽誤時間,買賣不成仁義在的老話還是極有道理的。
其實應該平靜地接受,這樣日後說不定還會繼續合作,與人行方便,也就是為自己開拓新的出路。
還有的一種最多糾紛發生情況是買房子簽Buyer agency agreement,我們簡稱Bra。
1995年,加拿大房地產協會規定,買方經紀必須以書麵形式呈交在交易中是如何為買家爭取最大利益。不久之後,該規則就被安大略省房地產議會(The 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簡稱RECO)采納。該議會一直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使行業規範化為最大目標。
為了確保經紀為客戶的利益盡最大的努力,買家可以和經紀簽署買方代理協議(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這是一份買家和經紀之間存在獨家合作關係的協議。
這份協議裏麵有時間範圍、地點範圍、房屋種類和傭金分配方法四個要件。
簽訂這個合同表示經紀有責任保障你的權益(這是法例之下的財務責任)。即是說,你的權益是在賣家權益之上。一旦你看中了某物業而還價,你向經紀講出了買價,經紀不能向放盤經紀透露。
如果你沒有簽BRA,你會簽署顧客服務合約,同意「經紀並非買家在這宗交易的代表」。因此,你的地產經紀有可能將你的個人資料向賣方經紀透露,他給你的物業資料、所需支付的傭金、也有可能不夠完整。
但是,有些不良經紀人和客戶簽訂這個協議時,模糊概念,把它當成購房合同的一部分。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都不知道原來在一定的期限裏隻有這個經紀人能夠代理,是不能更換的。有買家因為在看房過程中與買家經紀有矛盾,想中途解約卻不順利的情況。這樣不僅讓買家白白耽誤了買房的黃金時間,也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相關規定,經紀對客戶(Client)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在這裏夕子要提醒各位消費者,對於買賣房子來說,首先應該弄清該地產經紀到底是買方的經紀還是賣方的經紀。
其次,當你與你的地產經紀簽訂代理協議時,你應當要求他明確解釋你們之間的代理關係。簽字之前要仔細閱讀協議全文,並要求留一份複印件。如果你希望和地產經紀隻就某一棟房產,某一個特定的Offer簽訂代理協議,在簽字前要確保協議上寫明了商定的內容。
在合同有效期限和有效地域空白時,即使雙方說好,也不可以隨便簽字,因為空口無憑。任何時候,凡是有你簽字的文件,要留一份複印件。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代理協議的有效時限。如果雙方約定沒有期限,某一個Offer未成,雙方代理關係立即解除。如果雙方同意在有效期間解除協議,雙方需要簽訂解除代理關係的文件稱作Mutual Release Letter。
一旦買家和經紀人簽署了獨家代理協議(BRA),就不能隨意退出合約。買家唯有等到BRA期滿,否則就會遇上官司。
舉個例子,假如你和某位經紀簽署了BRA,在合約有效期內你又找了另一個經紀買房。房子成交後,你的第一個經紀有權從賣家處收取傭金,而你可能會被第二名經紀控告。
正因如此,買家在和經紀人簽訂BRA時一定要萬分謹慎。著名經紀人Ken Wilder說道:“BRA的條款和MLS合約不同,BRA的條款是可以修改的。買家在和經紀人簽署BRA時,可以加入一些條款,也可以刪除一些條款。也可以把合約規定得更細一些,比如說限定到某個房型或是某個社區。”
假如在簽署了獨家代理協議後,一定要退出合約也不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房地產專欄作家Ellen Roseman這樣給他的讀者支招:因為協議是和經紀公司之間簽訂,買家可以和經紀公司協商,表示不滿意某經紀的服務,所以要取消合約。一般情況下,經紀公司會提議在公司內另找經紀替換,直到合約期滿為止。因此對於買家來說,特別是初次置業、毫無購房經驗的新買家來說,在簽署獨家代理協議前,一定要經紀人清楚解釋裏麵每一條規定的含義。盡可能的將協議的內容具體化,有效期不要超過3個月。
多倫多地產局特別製作一個網站:www.BRAfirst.ca,裏麵有詳細關於BRA的介紹。
買房賣房都應該是一個極其愉快順暢的旅程,大家合作愉快,如果不能繼續攜手走下去,就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