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鄭尊行教授公開說他是新加坡政府與司法體製的嚴厲批評者,所以此案是政治報複。公訴方明確否認,但是駁詞相當無力,給人輕描淡寫,避重就輕的感覺。
2:鄭與學生的首次性行為發生在學生完成鄭的課程,成績已經公布之後。女生準備去美國求學之前,與鄭敘別之時發生了第一次。而且女生反複強調她愛上教授。從時機,情感關係來看,此案很難成立。情感關係可能是托詞,但是證偽的義務在公訴方,並不在辯方。公訴人如何證明女方的愛是假的,特別是她還強調獻出了初夜?
從道義上說,教授與女生發生關係,即使學生主動,教授也永遠是在錯誤的一方,這一點鄭是洗不脫的,隻是要證明這是刑事受賄罪,則有點難度。
3:在Harewarezone等英文論壇上,曾出現貼子說鄭教授也曾是體製內的人,是體製的受益者。貼者的目的是反駁鄭教授的政治迫害說。教授在2001年曾經擔任過初庭法官(District Judge)。被李光耀罵為瘋狗的反對黨領袖惹耶勒南也曾經當過初庭法官,所以這一點不足為憑。
4:但是有一個細節耐人尋味,鄭是馬來西亞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作為法官,鄭需要宣誓完全忠於新加坡(To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這樣的誓詞內容與他的外國公民身份好象不太和諧。
Oath of Office and Allegiance
http://app.subcourts.gov.sg/Data/Files/File/AR%202006/AnnualReport2006.pdf
5:不論鄭當年的宣誓有效性如何,能以永久居民身份出任新加坡法官,我相信第三點中的爆料並非空穴來風。接合3,4兩點,筆者感受鄭可能在體製內有良好的人脈。不過2001年是吳作棟當政時期。吳在2004年讓出總理一職,2011年大選後基本下台了。所以這些人脈,在吳下台後,有可能反而成為他的政治負擔,甚至是本案的起因之一。這些隻是筆者的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