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析西藏:
“西藏”一詞最早出現在清朝的詔書奏章中,是滿族“西部藏區”意思的漢譯。從地域上看,它隻包括藏族“藏區三分法”中,以拉薩、日喀則為中心的“衛藏四茹”和“阿裏三圍”,不包含“多康六崗”,隻相當於整個藏族地區的二分之一;從語言上看,他隻包括了“拉薩方言”地區(現在的昌都地區是撤消“西康省”後並入的),不包括“安多方言”和“康巴方言”,隻相當於整個藏族地區的三分之一;從人口上看,目前全世界近六百萬藏族人(包括人為從藏族中劃分出去的部分),它隻有二百六十多萬,隻相當於整個藏族地區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從地理位置上看,它相對整個藏區和滿清發祥的東北地區更偏居西南。這些事實無疑證明“西藏”在詞匯本源的意義上,確實隻是指代“西部藏區”,隻包括不到一半左右的藏族地區。
上麵講的是“起初如何”,可世界總是處在不斷的變化發展中,所以很多人和事情都難免有一個“後來如何”的問題。“西藏”一詞也是如此。人民共和國建立的時候,“西藏”一詞開始作為“藏族”的同義詞使用,解放初期的很多官方文件都有“西藏民族”這樣的用法。到上世紀末期,國內各種社會生活領域在使用“西藏”一詞時,多數情況下都指代“整個藏族”。今天說到“西藏人”的時候,大家一般自然地理解成“藏族人”,就是一個典型例證。但是,由於在現實政區劃分中,存在著一個“西藏自治區”,於是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對矛盾:地域上“西部藏區”的“西藏”和概念上“整個藏族”的“西藏”。尤其隨著“西藏熱”、“西藏問題”的突顯,官方有意將“西藏”重新限定在“自治區”範圍(即“西部藏區”),更促進了這一矛盾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表現,如果是一個覺醒的西藏人,對這一矛盾的體驗應該是銘心刻骨的。
“西藏”一詞在翻譯領域中也存在矛盾。國際上通用的“TIBET”源自藏族藏語的自稱“蕃”。“蕃”在藏語中有“民族和地域”的雙重指代意義,“TIBET”一詞相應地包含著“藏族和藏區”的完整內容,隻有漢語“西藏”一詞卻有時指代“藏族和藏區”有時則僅僅指代“西部藏區”,於是形成詞匯意義的不對稱,造成翻譯的不便和衝突。語言翻譯要尊重被翻譯對象的詞匯意義和語法規則,在翻譯一個民族的名稱時候,當然更要尊重它的自稱,這就好比我們稱呼一個人,當然隻能叫他自己取用的名字而不能強加一個給他。具體到漢語來講,有“藏族”、“藏區”、“西藏”三個詞匯對譯“蕃”,“藏族”和“藏區”都僅各指代“民族和地域”的一部分,隻有“西藏”一詞在許多場合包含有“藏族和藏區”的意義,能夠實現“蕃”的“民族和地域”雙重指代功能。事實上,翻譯界在多數情況下,正是用“西藏”一詞而不是“藏族”或“藏區”來對譯“蕃”或“TIBET”。我國五個民族自治區中,新疆、廣西和寧夏都附加以自治民族名稱而蒙古和西藏除外,也是基於在漢語裏,“新疆、廣西和寧夏”僅隻是地域名稱而不指代該地自治民族,“蒙古和西藏”則都同時指代該地自治民族。
從以上的“解析”我們可以了解到,雖然在漢語中“西藏”一詞存在著“整體與部分”的矛盾,但也隻有“西藏”一詞能夠實現“民族和地域”的雙重指代功能,何況這不僅既是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況,也是一個民族實現現代化的要求(哪個民族希望自己在別人的語言裏是分崩離析的呢?那裏有一個沒有民族共同稱呼的現代化民族?隻有殖民者才不擇手段地消解被殖民對象的民族認同!)。
小結:“西藏”這一漢語詞匯起初隻有“西部藏區”的意思,後來發展為指稱整個“民族和地域”,由於“西藏問題”的存在官方有意將其限定在“西藏自治區”的範圍,但社會生活的事實卻是“西藏”一詞在使用中仍然包含“民族和地域”雙重意義,從藏民族生存和發展角度而言,必須有一個和“蕃”完美對譯的漢語詞匯來指代整個“藏族藏區”,這個詞匯就是“西藏”。
二、認識西藏:
“西藏”在概念上必須“民族和地域”相統一。“西藏”不是“西部藏區”不是“西部藏族”也不是“西藏自治區”,它是包括“西部藏族”、“西部藏區”、“西藏自治區”在內的整個的“藏族和藏區”,是藏語的“蕃”,是外語的“TIBET”,是當代漢語的“西藏”而不是清朝奏章詔書中滿語的“西藏”。
“西藏”在行政上必須“民族和地域”相統一。“西藏”是藏族“藏區三分法”的全部土地,是包括麥克馬洪線以南近十萬平方公裏土地、克什米爾的拉達克地區、噶瑪教派執政的錫金在內的所有二百五十萬平方公裏藏族世居地方,而不是不包括上述三地的二百三十萬,更不是僅僅一百二十多萬的“西藏自治區”。
“西藏”在人口上必須“民族和地域”相統一。“西藏人”不是“生活在西部藏區的人”、不是“西部藏區的藏族人”、也不是“西藏自治區的人”,而是包括衛巴、藏巴、康巴、安多哇、嘉絨哇、門巴、珞巴、夏巴等在內的所有藏族人,在目前的條件下“西藏人”是而且隻能是“藏族人”。
“西藏”在文化上必須“民族和地域”相統一。“西藏文化”應當主要由西藏人自己用西藏文字語言加以繼承、發展和宏揚,首先積極在整個西藏地區和西藏民族範圍內教習傳布,並把凝練、培養和宣介西藏民族精神作為文化發展的核心任務,鑒於藏傳佛教的普世性和在西藏文化中的重要影響,應該保持它曆史形成的特殊地位。
我們在說熱愛西藏的時候,必須先梳理清楚“西藏”的內涵和外延,否則如果連“西藏”是什麽、怎樣才是“西藏人”、“西藏民族”都模糊混亂,又怎麽談得上其它呢?人是物質與精神雙重存在的完整統一,物質保證人的存在而精神賦予人存在的意義和動力。如同不能設想沒有“精神”的人一樣,也無法設想沒有“精神”的民族,一個民族的自立自強首先是它“民族精神”的形成,而“民族認識”從來是“民族精神”的第一塊基石,今天西藏民族的當務之急就是確立統一、合理、進步的“民族認識”。從“民族認識”——“民族覺醒”——“民族精神”——“民族組織”——“民族奮鬥”——“民族複興”這個規律看,現在比較流行的“不要或少談民族論題而要好好學習認真工作”說法,無疑是連西藏目前沒有統一的“民族認識”和“民族精神”都沒認識到,這對現階段的西藏人隻能是一種誤導,使得人們把對民族的關懷消解在個人日常生活的瑣碎中,使得西藏民族的統一性和親和力隨時代發展無聲破碎。這樣的主張也許對具體的某個人在具體時空條件下是成立的合理的,但是對整個西藏民族絕對是不適宜的沒前途的,至少也要在確立統一堅固的“民族認識和民族精神”之後才能全麵提倡(我可沒有否認好好學習認真工作的必要)。
三、組織西藏:
“西藏”要實現民族複興就隻有起來“組織”。現代社會的競爭,無論國家、民族、公司、企業、個人,歸根到底都莫不以“組織”為單位,“沒有組織之外的個人,沒有個人不在組織中”這是現代社會區別於傳統農牧社會的根本特征。西藏民族要實現偉大的複興,就必須形成自己的“民族組織”,所謂“民族精神”隻有通過“民族組織”才能獲得體現,所謂“民族奮鬥”隻有通過“民族組織”才能獲得實踐,所謂“民族複興”隻有通過“民族組織”才能獲得實現。
一個人無論多麽優秀出色都形不成“民族精神”,一個個優秀出色的人如果不組織起來也構不成“民族精神”,一切民族的事務都有待“民族組織”來規劃、安排和爭取。組織起來了,亡國千年的民族可以複國、割地賠款的民族可以富強、彈丸小國的民族可以稱雄、古老負重的民族可以新生,沒有組織或者組織的不好了,千年輝煌的民族可以任人宰割、地大物博的民族可以做人嫁妝、勇敢堅毅的民族可以消失滅亡、善良和平的民族可以背井離鄉。“民族覺醒”並不能自然地形成“民族精神”,更不會自然地帶來“民族複興”,而是需要那些先期覺醒的人們起來“組織”,影響更多的人們覺醒和參與到組織中,並在“組織”的引領下開展行動。展望未來,我主張一個“保證藏族人口的絕對多數,保證藏傳佛教曆史形成的特殊地位的,統一、民主、世俗、自治的西藏”。
四、中國西藏:
“中國”是一個古老而年輕的稱呼,說“古老”是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漢文典籍中有載,說“年輕”是我們的人民共和國才54周歲不到,對一個國家來說尚處在幼兒時期。我的“中國西藏”並不從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它現在是,而且在可以設想的將來,它也應該是中國——年輕的“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個年輕的“中國”必須堅持幾個原則:富強、民主、統一、和平。
不富強不能隨民欲,不民主不能得民心,不統一不能守民利,不和平不能固民德。麵對富強、民主、統一、和平的中國,西藏有必要置身其外另立門戶嗎?我倒以為參與中國主流社會生活,為正在逐步實現的“富強、民主、統一、和平”盡一份力量,避免西藏民族整體上又一次處於邊緣化位置,是西藏人更重要緊迫的事情。(這裏的統一是指台灣、釣魚島等的收複)
我能夠想象到一些人的反對意見,但我相信一切事物都處在永恒運動、變化中,沒有什麽是“亙古不變”的,一個有利於中國從而有利於西藏或者說有利於西藏從而有利於中國的構想,為什麽不可能獲得實現呢?退一萬步說,即便人們僅僅隻是能夠在理性上認同,又何嚐不可以視為某種“心靈革命”呢?如果社會生活中的實踐行動阻力重重,那麽為什麽不先從無人能夠剝奪的思想認識開始西藏的“民族複興”呢?你是一個西藏人,你認為你必須是一個實現了“統一、民主、世俗、自治、富強的西藏”的西藏人,你認為西藏民族和藏傳佛教在這樣一個西藏獲得某種保障是必要和應該的,與此同時也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什麽不可以做這樣一番認識呢?(反對狹隘的民族主義取用自由主義的立場)。隻有殖民者才會從精神文化到組織個體處心積慮地瓦解、破壞乃至消滅一個民族,隻有專製製度才不能容忍多元文化和地方自治,隻有獨裁者才害怕言論公開和社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