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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邀請又一天朋友討論同性戀的問題

(2008-06-19 19:15:06) 下一個
再邀請又一天朋友討論同性戀的問題

在開始討論之前, 總結一下此前的討論, 應該是有幫助的。 我就先總結一下, 如果你認為有遺漏, 或者不準確, 請提出來。 在前天的討論中, 你所持的主要觀點是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很可能造成一部分本來可以不是同性戀的人, 受到誘惑而成為同性戀者。因為同性戀不好!所以,你認為受了誘惑變為同性戀了,是不好的。這對他們的人權, 或者利益造成損害, 因此你不支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而ICLL, 自由思考和我本人不同意你的這個觀點。 恕我直言, 一來我們沒有見到你提出什麽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部分有同性戀傾向的人, 最終選擇同性戀生活為什麽就一定不好。 而且所謂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對這些人形成誘導, 導致部分人成為同性戀, 損害了他們的利益這個論述, 包含了許多假設, 也缺少根據。

如果你繼續認為“有一部分人受誘導而成為同性戀, 這樣對他們不好”, 而我們堅持“一些本來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最終選擇了同性戀生活, 沒什麽不好”, 那麽討論是很難進行下去了。 好在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 我們或許能夠取得一致的, 假如我們能夠共同遵守一些普世的價值。

那麽什麽是這個普世的價值呢?

這個普世的價值就是在民主社會中, 我們應該保護每一個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權, 包括了他們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 如果我們同意這一點, 那麽前文中所說的“好”與“不好”, 其實就不再是個問題了。 我們就應該相信那些成年的同性戀者,或者是受誘導而成為同性戀者的人,有自我判斷的能力, 有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任的能力, 他們做出了對他們自己最“好”的選擇。

作為局外人, 憑什麽可以對他們的選擇說三道四呢? 憑什麽判斷他們的選擇“不好”呢? 隻因為他們的選擇同你的不一樣嗎?我們反對耶教,正是因為耶教自以為掌握了絕對真理,處處對別人說三道四, 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人。 為什麽在對待同性戀的問題上, 你認為你有能力, 有權利幫助那些“即可能被拖下水的那部分”來作出決定呢? 為什麽你為她們作出的選擇“好”呢?

文革時, 幾乎一切的書籍都成了大毒草, 成了禁書。 不能閱讀, 四人幫的理由是讀者可能會受到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腐蝕, 受到封建殘餘的傷害。 今天還有誰會感謝四人幫為中國人民你作出了正確的決定,使許多人免於受到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毒害? 如果中國政府明天禁止國民出國定居, 理由是出國可能受到傷害。 而這也的確發生在不少出國人員的身上? 有人被槍殺, 有人用槍殺人, 我們能同意嗎?

再舉兩個極端的例子, 我們的黑人階級兄弟, 一麵倒地支持奧巴馬,膚色指揮腦袋, 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傷害? 有可能的, 而且非常可能。
美國耶教徒當年一麵倒地支持極端耶教徒布什當選總統, 對社會造成了後果嗎? 我認為是這樣的, 而且後果非常嚴重! 那麽我們是不是能夠就此重新考慮黑人, 耶教徒的投票權呢? 當然不可能的, 也是不應該的。盡管我們認為他們的選擇“不好”, 但是我們必須給予他們選擇的權利! 這才是民主社會。


你多次強調 “從關於此議題第一貼我就表現得更關注於目前環境狀態下還不是但可能是同性戀的那部分的權益,即可能被拖下水的那部分的權益.作為立法的討論, 對潛在傷害的評估是必需的。” 其中暗示了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需要為一些人“被拖下水”而負責。 但同時 你也說不反對同性戀。 所以我想當然地認為你不會反對同性戀者住醫院時,他的同性伴侶前往探視照顧吧;你不反對他們可以生活在一個屋簷下; 你應該也不反對他們共同出席公司的年度晚宴;你也許不反對他們共同出席養子的畢業典禮; 總之你不反對他們以伴侶的身份出現在公共場合, 是嗎?

如果是這樣, 那麽你是否可以解釋一下, 為什麽他們的法定關係被稱為“重要的伴侶”時不會對那些可能被“拖下水”的人造成影響, 而因為家裏的保險箱裏有了一紙結婚證明, 就開始對那些可能被“拖下水”者的增加了影響呢? 其實他們爭取的不過是平等的權力, 能夠在伴侶躺在手術台上的緊急情況下,作為親人簽下手術的授權書;她們不過是爭取能夠相互繼承財產;怎麽就會把其他人拉下水呢?

曾幾何時, 白人同黑人的婚姻也是不合法的。 如今早已不再引起廣泛的注意了? 這是因為黑人同白人的結合, 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沒有什麽值得爭議的了。 正是因為同性戀者受到歧視, 不能名正言順地結合。 而物不平則鳴,他們爭取自己的權益, 引起了無數的訴訟,舉辦遊行。 吸引了無數的報刊雜誌, 電影電視的版麵。 這一切, 難道不是更多地引起了那些可能被“拖下水”的人的注意嗎? 如果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社會上減少了無謂的爭吵,媒體上減少了同性戀者的曝光率, 對其他人的影響豈不是反而減小了?

你的另一個觀點是,“我從來沒有明確表態反對同性婚姻,我的態度是慎重處理立法問題,換言之,走一步看一步,不要操之過急。如果投票,我可以告訴你我的態度是棄權。我也明確申明不反對同性戀---注意這和支持立法的差距。”。 要慎重的說法, 永遠是有道理的。 但問題是, 在什麽樣的情況下, 什麽時候才能達到你所說的沒有危險, 或者危險很小呢? 怎樣才是足夠慎重了? 我個人認為在美國這樣的宗教保守勢力如此強大的情況下, 這個“足夠慎重”的條件是永遠也不會滿足的。 這個慎重最後必然成為“不”的托辭。

想想當年改革開放, 風險比這個同性戀基因合法化要大許多吧, 要求慎重的聲音, 也很響亮。 如果鄧小平先生, 也主張要非常慎重的話, 我們多數人恐怕不會參加今天的討論了。

歐洲的部分國家, 比如荷蘭同性戀合法化業經數年了, 現在同性戀登記結婚的比例占結婚總數的2.5%。遠未達到5-10%的同性戀人口的比例(引用你的數據), 你所擔心的一部分人被“拖下水”的情況似乎沒有發生。加拿大前幾年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也沒有聽說加拿大同性戀人口有什麽突飛猛進。 美國前年麻省同性戀合法化,還是沒聽說同性戀者有什麽快速增長。 今年加洲步麻省後塵, 如今還麵臨著一個全民公投。如果我們假定這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速度不變, 全美五十個洲同性戀全部合法化時, 大概要化一百年時間, 是不是夠慎重了呢?

前幾天看新聞,那對年齡加起來有171歲,相愛55年的同性戀的情侶。 有情人終成眷屬。 照片上, 她們一人喜極而泣,另一人則開懷大笑 (哪位飛機朋友幫助貼一下圖)。 如果不是多年的壓抑, 沒有多年的等待, 是很難有此真情流露的。 這張照片令人感動,為她們高興, 為她們祝福。

如果我們更加慎重, 讓她們再等55年, 是不是太殘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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