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旗宣誓的違憲風波
(2005-03-08 1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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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旗宣誓的違憲風波
吳琦幸
美國人是一個喜歡宣誓的民族,大凡麵對聯邦官員或者政府文件作出一項正式陳述,在填寫個人信息方麵的表格時,最後一行總會有一項要求,那就是以各種形式或方式宣誓,自己所說的一切屬實,所填的一切就自己的知識水準來說都是真實的。如不確實,願意受到法律的製裁等等硬化語言,諸如此類。
宣誓成為習慣
就我個人所碰到的場合,主要的宣誓場所有:在公民入籍之時,麵對美國國旗在法官的領導之下宣誓效忠美國,這是正式的宣誓。在一個民事案子中,原告律師要宣召證人,在法官麵前作證,作證之前,在書記員的帶領之下,向法官宣誓表示一切都是在本人的知識範圍之內真實的,否則願意受到法院的懲罰。同時我也看到了在刑事案子中的每一位證人在接受法官和檢辯雙方質詢之前都要宣誓。有時會收到法院要求本人作陪審員的信件,有一行寫著“如果你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向本院提出豁免:語言不通、生病、親人中有在執法機構工作者、非美國公民。”選擇之後就是誓詞:本人保證上述陳述真實,如有說謊,甘受法律懲罰。簽名。
簽名也是誓詞的一部分。中國傳統以蓋私章作為本人的見證,殊不知私章可以偽作,簽名卻無法代替,從這點上來說,簽名更為重要。美國人大到上億元的合同,小到考駕駛執照,都要本人簽名後才算是正式生效。
其他形形式式的宣誓包括找工作時填寫個人檔案、在信用卡上填寫個人銀行資料、向汽車管理局報告車禍事故、在警察給予的交通罰單上簽名等等,有一次我到醫院看病填寫病曆,在最後麵居然也有一段要我發誓所言正確不虛的陳述。
宣誓,這種硬化語言在中國人來說就是發誓賭咒,在正式的場合稱作宣誓,在一般的場合就是賭咒,與中國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天打五雷轟”“不得好死”“我的姓倒寫”之類的話語差不多。為什麽美國人如此喜歡?原來,宣誓賭咒的作用不光可以使語言提供的信息或者書麵承諾的真實性有保證,更重要的是為了讓比較嚴肅的事情顯得簡單化,縮短辦事的冗長程序,減少生長成本。把一切交給命運或者第三者,當事人其他都不要管了。而在法庭上的宣誓還要承擔相當的法律責任,例如要承當作偽證的罪名,重者坐監,輕者罰款。所以為了簡化社會道德程序,美國人的宣誓特別多也就不奇怪了。可以說,美國文化的特色就是宣誓文化。
遭到了挑戰的宣誓文化
美國的每個公立小學早上都要向國旗宣誓。這是為了培養小孩忠於國家的意思。美國是一個聯邦製國家,五十個州各自有自己的法律和行政體製,從中央行政體製上來說管理比較分散,中央政府隻是一個契約形式的管理者,為了讓小孩有一個美利堅合眾國的概念,國會立法從小進行一些美國聯邦教育,這也成了美國人一生中唯一的國家意識教育,因為五年之後一-升到中學就取消了向國旗宣誓的方式,每個人又變成一個個獨立的個體,似乎與這個國家沒有關係。
小學中向國旗宣誓的誓詞是這樣的: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翻成中文大致上是這樣的:“我謹向在上帝之下全國精誠團結、眾生自由和正義的美國國旗及共和國宣誓效忠。”
2002年1月,這個已經延續了48年的誓詞遭到一位自由派人士、無神論者的挑戰。他向法院提出訴狀,稱由國會通過的這一宣誓誓詞違反憲法,因為其中有著明顯的“在上帝之下”的語句,憲法規定宗教自由,並且明確美國是一個政教分離的國家,也即國家不得用強製性手段要求人民信仰某種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這段誓詞卻要求小學生每天在上帝之下來效忠國家,這明顯是用基督教義來幹擾國家概念。
這個訴狀在地方法院審理時,被法官駁回,原告不服,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
2002年6月26日,舊金山第九上訴法院法官戈德文裁決:美國人日常在學校中向美國國旗宣誓效忠的誓詞違反憲法,因為在誓詞中有“在上帝之下”(UNDER THE GOD)的詞句,違背了憲法政教分離的原則,使美國這個宗教自由的國家,有強迫人民信仰一種宗教之嫌,並規定不得在公立學校讓學生宣讀。
這個裁決立刻在全美國,從國會兩黨議員到一般的百姓中掀起了軒然大波。國會和白宮發言人迅速地指出這個裁決荒唐,“一派胡言”。國會參議院隨即召開緊急會議,以99票對0票通過一項法案,重申效忠誓詞的合乎憲法精神,並要求學校不必理會這項裁決,在第二天上課的時候照樣向國旗宣誓效忠。並聲言要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推翻這個裁決。即使聯邦法院最終無法推翻這一判決,國會將進行重新製定憲法修正案,維護“在上帝之下”的宣誓內容。專家估計,這個案子的最終裁決,將會由聯邦最高法院執行,因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表明憲法的權益受到損害。美國的法律和自由之間的遊曆空間再次遭到挑戰。
挑戰者
再來說說這個挑戰者。他是一位醫生,名叫紐都,住在加州首府沙家緬度,一個無神論者,在大學中也修學過法律。對於美國的有關法律和憲法比較熟悉。他有一個就讀小學二年級的女兒,每天送女兒去學校後,他就看到校方按照全美國習慣,對著國旗宣誓,全體學生開始默念效忠的誓詞。為此,他曾向學校當局提出過他的看法,認為誓詞中有“在上帝之下”的詞句,有強迫學生信仰某個宗教之嫌,應於取消。但是學校沒有采納他的取消誓詞建議。於是紐都向舊金山地方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控告國會這一宣誓效忠誓詞違憲。不料地方法院不予受理。於是紐都繼續向上訴法院上訴這一民事案子,導致前文所述第九上訴法院法官的這一判決。
在911之後,美國國內的民族主義思潮高漲,目前還處在恐怖襲擊的威脅之中。在這一個非常時期,這一裁決無疑是考驗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時刻,同時也是對美國法律製度和憲法精神的考驗。究竟是法大還是人的意願大,所以國會要馬上通知各校,在最高法院還沒有正式裁決之前,各校仍要遵照原來的規矩辦理。
在誓詞中加入“在上帝之下”算來還隻有四十幾年的曆史。這段誓詞在1892年由浸信會牧師貝勒密(FRANCISI BALLARMY)所完成,發表在當年9月8日的基督教雜誌《青年夥伴》中。但是隻是一段簡短的誓詞,沒有在上帝之下的語句。1942年政府正式認可這一宣誓的文字,1954年,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維爾敦促國會將“在上帝之下”一句加入誓詞中,就變成了今天這個樣子。實際上,這段誓詞不僅是向國旗效忠的宣誓語句,在很多公開場合進行祈禱或者其他作證時也用其中的字句,在美國是非常普遍的。如果這一誓詞最後被判違憲的話,以此推論,美國總統上任之時手按著聖經起誓、每個要入籍的人對著國旗宣誓的程序也許都要遭到挑戰,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人士都是基督徒,沒有意願要想著上帝,用效忠的語言來表示宗教式的虔誠。
從這一點上說,美國的宣誓文化正在經受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