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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交通燈遐想
作者:謝盛友
1886年1月29日,卡爾•奔馳發明了第一輛汽車,德國到處都在慶祝和紀念人類發明汽車125周年。大學圖書館旁邊的十字路口,有紅黃綠交通燈。1807年的一天,身材矮小的拿破侖騎著高頭大馬,趾高氣揚地從此經過。
紅燈亮時,在十字路口等待,看著對麵的巨幅汽車文明廣告,我在想,當年拿破侖騎馬,那時應該沒有交通燈吧。人類為什麽要有汽車?如果沒有汽車,就不用設立這交通燈了。
我在交通燈前等待,覺得它們在為難我。我要橫過馬路,它偏偏轉成“紅燈”,把我留在行人路上,不能過去。等著等著,看到車子飛快地渡過,好像看著自己的“時間”被車子帶走一樣。
我忽然覺醒。所謂“為難”,隻是我停頓下來才想到的。實際上,它並沒有刻意為難我,隻是因為我停頓,生起思考,才想到它為難我。但當我沒有停頓,不用思考,就忘記了交通燈給予我的方便。我不知道,別人是否也很自私。我知道,我自己很自私。當綠燈給我便利時,我從來沒有感謝過它我的好處;隻有紅燈時,才想到它的“壞處”。頓時,我在紅燈的照亮下,顯得十分十分渺小。
在人類沒有汽車之前,馬路沒有交通燈,因為那時候很少有交通事故發生。有汽車文明後,交通繁忙起來,人們也變得聰明,在交通事故頻繁的地點,設立交通燈,以維護交通秩序。
在一條沒有交通燈的馬路,你怎樣過馬路,都不犯法。立了交通燈,其實就是立法。
西西近視眼,騎自行車不慎,闖紅燈過馬路,被汽車撞倒,單車壓壞,幸虧人隻受輕傷,送到醫院急救後,回家療傷。畢竟是一場交通事故,西西和肇事司機都必須到警察局錄口供,這樣的交通刑事案,要麽私了,要麽委任律師公了,要麽爭執,雙方隻好尋求法院法官來判決。
有一次我急迫要趕回家,管不了那麽多,闖紅燈時,僥幸沒有發生事故,但被一個小學生看見。我走在馬路的中間,那小女孩指著我說:“大人闖紅燈,不對!”頓時,我無地自容。
漢斯晚上走路回家,半路上遇到我,我們到達紅燈時,其實沒有任何汽車也沒有什麽其他人,我說:“我們過馬路吧!”漢斯說:“等綠燈”。當時我不理解,沒人沒車,漢斯讓我跟他在那裏傻乎乎地等待戈多?
後來我慢慢明白了,闖紅燈,不管被不被別人看見,不管有沒有闖禍,都是一種罪過。漢斯這位老德,闖紅燈時,他在乎天上的神有否看見;我這位老中,闖紅燈時,在乎地上的人有否看見。
西西犯了交通刑事罪,違背了法律;我闖紅燈,犯了道德罪,違背了良心;漢斯不願意犯形而上學罪,因為他敬畏上帝。
康德,他一生“有兩件事物越思考就越覺得震撼與敬畏,那便是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準則。它們共同向我印證,上帝既存在我頭頂上的天空,也存在於我的內心。”
漢斯是一個大工程師,看來他也是一個小康德。
汽車文明也改寫了德語字典,“交通參與者”(Verkehrsteilnehmer),這個詞在汽車發明之前,肯定不存在,它指的是“有權利和義務使用公共道路或公共場所者”,包括人、車輛、動物。
這個詞很中性,但它卻具豐富的內涵,視交通為公共事務,有權利和義務者參與進去。德國的“交通參與者”中,行人最大,騎自行車者次之,開汽車者最小。也就是說,汽車讓單車,單車讓行人。現在還多了一樣,行人讓動物,也就是說,動物是交通參與者的“王中王”。所以,在德國的交通公共事務中,開車不僅要讓人,而且要學會讓路上的鬆鼠、小鴨子、小鹿、小狗等小動物,停下來,讓它們先走。行人看見受傷的動物,會打電話找獸醫,就像遇到交通事故,看見別人受傷時,主動找救護車一樣。
(文章來源:海外校園雜誌歐洲版總第29期,轉載請注明出處。)
九十年代警察剛剛實行不站崗樓製度,那時私家車還非常少。我家附近的大十字路口每個星期天淩晨都有一起撞車事故。
記得一次晚九上點左右坐大公共汽車,一名乘客看到警察崗樓裏無人,竟然慫恿司機闖紅燈,司機堅決不幹,事後才發現警察騎著摩托在崗樓後麵藏著。
現在中國私家車劇增,但是交通參與者的心情仍然和二十年前差不多,尤其是手拿方向盤的人很多不知自己實際是握著一個可能致人死亡的武器。我親身經曆過一輛小麵包車司機一由於並道沒讓他先走,便和我坐的出租車在擁堵的汽車流裏鬥氣,他當時心裏不爽,想的就是要出氣,我們這些乘客和其它車輛被視為一堆沒有生命的鐵皮箱子和貨物,真是叫人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