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雨軒

朝宜調琴暮宜鼓瑟;舊雨適至新雨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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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眼光看曆史(二十四):曆史上刑訊逼供的製度錯案多嗎?

(2008-05-20 03:53:58) 下一個


誰是誰非任評說

在當今的西方世界,就是很多人向往的法製文明世界,似乎全部是無罪推定和沉默權,但是情況真的是這樣的嗎?隨著很多反恐審訊過程的曝光,我們看到了事情的另外一麵。而且如果是對於美國的金融法律製度了解的話,會知道對於金融犯罪美國實施的是有罪推定,出現金融犯罪嫌疑是先抓人再找證據的!為什麽美國這樣的國家也是不徹底的進行無罪推定而是保持著例外呢?原因就是有罪推定和刑訊在維護大多數人和社會根本利益上有它不可替代的好處。

有罪推定和刑訊的好處就是它的效率特別高,能夠保持非常高的破案率!但是它的惡果也是顯而易見的,我們這裏先看看它的壞的一麵,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最大的問題是審訊者的權利沒有控製,它的錯案均是由審訊者的錯誤而產生的,且不說審訊者有意的陷害,即使是無意的過失也是不能夠容忍的。再者就是在此製度下,每一個嫌疑人不論是否有罪,均要受到殘酷無情的肉體折磨,這是當今社會所不能容忍的事情,所以國際上的虐囚事件才會有如此大的反映。

在這裏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有罪推定和刑訊的製度問題,大家對於這個製度的了解一般停留在戲劇電影的表現的水平上,與實際情況有很大的差別,現實過程中在中國古代發展起來了一套非常完善的製度,中國古代的司法有刑獄和詔獄兩大係統,分別對應於今天的公安係統和國家安全係統,對於審理謀反大案的詔獄係統中國曆史上的政治鬥爭之慘烈,這裏就不再多說,對於刑獄係統,為了更好的統治需要,還是相對公正的,從而有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在中國古代,刑獄審理案件是要公開審理的,它這個審理與現在的案件審理是不同的,包括現在案件的偵查、審查和庭審,私設公堂是一個很嚴重的罪名,審問的官員如果不問青紅皂白一上來就直接用刑,圍觀者會起哄,嚴重的會被禦史參劾的,即便不被參劾,如果出現錯案,是要反坐的,也就是說你把他錯定了什麽罪你就是犯了什麽罪,不像當今最多是清除出政法隊伍等行政手段處理,後果是相當的嚴重的,判錯案殺錯人可能要抵命的。

同時律例中對於用刑也是有嚴格的規定和限製,如清律裏就規定兩次大刑的時間必須間隔30天等等,對於重大案件,還要進行三堂會審,如果是死刑的案件,需要呈報六部十三司,因為人命關天須天子才有權力,等經過皇帝勾決,拿到批文才能執行,就算是罪大惡極需要立即執行,也是要請出來王命旗牌,也就是我們戲劇中說的上方寶劍。封建時代很多慘無人道的刑罰冤獄多出自詔獄係統政治鬥爭的結果,但那是政治不是刑事。

現在我們開始討論有罪推定和刑訊在效率方麵的優勢,實際上它比西方現行製度中的陪審團審判的錯案要低得多,大家試想一下,嫌疑人的供述是由社會隨機產生的12個人來判斷的準確率高,還是在極限心理生理壓力下的供述由一批有經驗的專業人員來判斷準確率高呢?這個結果是不言而喻的。使用12個人作為判斷的樣本,按照統計學的原理,就是把理論上的平均錯案率控製在十二分之一以下,這也就是說陪審團製度理論上允許的錯案率達到接近十二分之一,約8%多,這個錯案率是很高的。

我們首先看一下有罪推定和刑訊的效率,我們經常講做賊心虛,在有罪推定和刑訊的情況下罪犯和無辜者所承受的心理壓力是完全不同的,對於這一點有審訊經驗的人很容易分辨,尤其是隨著審訊時間的流逝,這種心理上的差別會造成越來越大的精神變化,消耗大量的精力,從而變得非常明顯,除非這個人受到過特殊訓練,而且即使進行過這種特殊訓練,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夠做到與無辜者相同。在長時間的審訊下,尤其再有肉體上的折磨,罪犯精神崩潰而招供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再要說明的是有罪推定是指嫌疑人負有對於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並不是說司法機關就沒有舉證責任,而且嫌疑人在舉證的過程中為了證明自己無辜或罪輕,會提供很多為破案有益的證據,但在無罪推定時嫌疑人沒有舉證責任,那麽為了私心就有可能不提供能夠證明真正罪犯的證據了。

再進一步我們要看看有罪推定和刑訊是如何避免錯案的,大家都知道中國有句話叫做“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說得是在夾棍的大刑之下什麽口供都能夠得到,但是這樣隨便抓住一個人就能夠通過刑訊逼供把他審成罪犯,即使是在黑暗的年代,除非是政治鬥爭需要,否則統治者為了維護其統治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那麽是如何限製濫用刑罰的呢?我們在前麵已經提及,錯案者需要反坐的,這就是說給你審訊用刑的權力的同時,也讓你擔負反坐的巨大責任,比現在的錯案責任要重很多。

同時在取得口供後還要找證據,尤其是依據口供找到與口供相吻合的物證,口供還要與偵察的勘查筆錄和已知證據相吻合,這些證據刑偵機關掌握多少嫌疑人在審訊時是不知道的,能夠吻合是不容易的。這些都符合才能足夠定罪。所以如果不是有意的陷害,即使是在刑訊時嫌疑人“生不如死、但求速死”的情況下,想屈打成招也是不容易的。

對於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翻供,還要有進一步的措施保障口供的真實性,我們要看到,在極端心理和生理的壓力下,進行的招供時如果是編造的內容,所編造的細節嫌疑人是記不住的,就和人喝酒後第二天記不住當天的事情一樣,再次審問的時候嫌疑人甚至會記不得自己已經招供,還要進行抵賴呢!所以在古代對於重大案件需要三堂會審,現在是三批以上的不同警察進行審問,把更多的人的責任捆綁在一起,就極大的增加了串通的成本,從而大大的降低了共謀的可能。楊乃武德案件能夠牽連那麽多的官員,很大程度上也源於清朝的會審製度。同時這些審訊者彼此不知道審訊的過程和招供的內容,審訊結束後再由刑偵專家進行分析比對,隻有細節相互吻合,才能確認口供有效,在製度上也進行了約束,而且這些口供是否一致,也是庭審過程中出現翻供情況時如何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所以講到這裏,大家就應當明白在有罪推定和刑訊的情況下,出現錯案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反而在陪審團製度下,由12個社會人員就嫌疑人的情況進行判斷,證據也沒有有罪推定和刑訊來的多,專業和經驗也與刑偵專家沒有比,實際的錯案是遠遠高於有罪推定和刑訊製度的,但是為什麽陪審團製度下就沒有詬病呢?原因是陪審團的製度雖然有錯案但是保證了公平,陪審團的成員是嫌疑人自己挑選的,如果認定有錯也是嫌疑人自己挑選的問題,怨不得別人,所以在西方的司法界陪審團是永遠不會錯的;而有罪推定和刑訊的每一個錯案一定有審訊者的過錯而且後麵一定是一個血淚斑斑的控訴,如果再藝術家的渲染,必定是一個社會事件,即使是在封建年代也是如此。

再進一步講,我們當今的社會經過了文革,在那個史無前例的年代,人整人到了極致,最後整人的人也被整,在社會的知識階層沒有被整的人是極少數,在當年人整人的年代,刑訊逼供成為整人最有力的手段,把刑訊逼供的缺點發揮到了極致,沒有了對於有罪推定和刑訊逼供的各種製度限製,造成全社會對於有罪推定和刑訊切膚的痛很,所以在推動無罪推定和沉默權的進程時所有人均熱情空前高漲,在推動無罪推定和沉默權的進程忽略了配套法律的建設,這種矯枉過正的做法,對於懲治犯罪無疑是非常有害的。

中國的刑事訴訟由於沒有心證和陪審團製度,所以在實行了無罪推定後口供變得更加重要,因為口供是把各個證據關聯起來的紐帶,而在陪審團製度下這個紐帶是由心證來完成的,如果沒有口供,即使有十個人證指證,姑且不論他們集體故意陷害,長相相像集體認錯人的情況也是很可能的,如果是雙胞胎,一百個人集體認錯人也是非常正常的,所以一旦實行無罪推定,就必須有口供。

因此中國古代的刑訊逼供是有一整套完善的製度來保證錯案很低的,遠遠不是現在的影視文學作品的渲染,而即使是現在,很多案件要挖出幕後的黑手,也必須有口供,所以美國在對待恐怖主義和金融犯罪上,也使用刑訊逼供的,包括我們宣傳很多的迫害革命人士的渣滓洞的中美合作所,所以即使是在美國,也隻有一般的刑事案件,才有我們影視劇中看到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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