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任評說
近來的許霆案炒得極熱,許霆在ATM故障時取款17萬多元,被判處無期徒刑,社會輿論嘩然,政府表態,高法表態,人大代表質詢,案件無比熱鬧,由於本人對於涉及的科技、銀行安全和法律都是專業人士,也有不斷的好事者問我,所以特別就這個案件寫點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這個案件公開的信息是有缺失的,到底是怎樣的故障沒有明確說明,因為這涉及科技服務公司和銀行的技術漏洞,這樣的漏洞公諸於世,對於ATM公司和銀行都沒有好處,所以公司立即賠償了損失,而銀行也不接受許霆的還款,但是這個故障的具體情況,對於案件的定性是非常關鍵的,這裏許霆的辯護人對於銀行安全和技術可能不了解,導致這個關鍵問題沒有抓住。
在故障中,關鍵的問題是錢是否先到許霆的帳戶,然後再由許霆取出,如果是銀行的故障錢先到許霆的帳戶,那麽許霆從自己的帳戶中取錢肯定不是犯罪,銀行的失誤造成許霆的不當得利,許霆的義務隻是返還不當得利而已。而這裏在許霆的帳戶,就意味著款項已經由於銀行的問題由許霆所占有,許霆取款隻是改變占有方式而不是改變占有人,而所定的盜竊罪一定是將別人占有的財物變成自己占有,肯定要改變占有人的。
如果錢不在許霆的帳戶,任何人均可以自由的取款,這樣的情況銀行就已經失去了對於款項的占有,也就是銀行沒有占有這些貨幣,這樣許霆的取款,就和侵占別人的遺忘物的性質是一樣的,本身的罪名要輕多了。
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就是許霆能夠取款,是否有黑客參與,如果是黑客破壞了係統,從該ATM過賬,那麽許霆就算是竊取,也是竊取的黑客的贓物,絕對不是盜竊金融機構,隻是一般的盜竊,刑罰也差遠了。
在這樣的案件中不惜一切代價判許霆重刑,首先是銀行的好處巨大,無論許霆案的最終結果如何,以後銀行係統再有什麽故障、問題等,就再也沒有什麽人敢多取款了,銀行的風險和損失會極大地降低,所以整個銀行業都需要這樣極端的案件。
安裝ATM的公司本來是受害者,但是他卻不報案,原因是要掩蓋他們的技術缺陷,如果這裏麵沒有他們的技術責任,他們是不會立即給銀行賠償的,所以該公司在案件中的緘默,導致對於許霆很多與技術有關的關鍵證據缺失。
在中國本來公安立案是很困難的事情,而且銀行已經得到賠償不要求追贓,一般的情況是公安根本不立案,而許霆案公安如此積極的破案,並且在判刑上推波助瀾,公安是有利益驅動的,因為從許霆追回的17萬,銀行沒有理由要,ATM公司沒有報案也沒有主張要,這筆巨款就成為了公安的辦案經費,更準確的說是進入了公安的小金庫,甚至有可能被私分。
而法院為什麽也一定要定罪呢?本來許霆案由於涉及新的電子商務問題,法律製定時沒有特別對於這樣情況的考慮,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應當是無罪的,但是中國以前就有罪行的類推,這次的許霆的定罪,就是一種類推,而且是從重類推到了金融盜竊罪,實際上法院也在爭奪立法量裁的權利,與人大爭奪權利,現在中國不是案例法,人大的立法被最高法院一解釋,實質內容就已經麵目全非,因此中國的司法民主還任重道遠。
這樣的一個小案件,有這樣的結果,我認為是以上各方較力的結果,許霆在這個案件中隻是一個犧牲品而已,是各方追逐利益的引子而已。
剛剛重審的結果是判了許霆5年,說法是許取款1000塊,機器隻扣款1塊,這樣的結果是令人無法理解的,因為取款的過程不光在ATM上完成,ATM不是一個脫機的係統,這樣的操作要在銀行的後台進行,賬戶的扣款是在銀行的後台係統,如果銀行的後台係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機器的指令是一視同仁的,所涉及的就肯定不是許霆的一個賬戶,同時也不是許霆取款的那一個ATM,會有成千上萬個許霆出現,這樣的結果肯定不應當隻有許霆一個個案。而且這樣的問題,所有的操作每次取款隻扣除千分之一,銀行整個係統這樣取款放大1000倍,馬上整個銀行就被擠兌了,銀行立刻可以發現問題,銀行會立刻采取措施,而不會等到許霆取了再回來反複的取款,所以許霆關於取款的銀行內部的操作流程,銀行肯定有偽證出現!
這個案件許霆一個人是太單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