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雨軒

朝宜調琴暮宜鼓瑟;舊雨適至新雨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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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眼光重看曆史(十七):貪官與賢相的辯證關係

(2008-02-27 22:18:10) 下一個

誰是誰非任評說


在人們的眼光中看來,貪官與賢相之間肯定是對立的關係,奸相與貪官才是一對,但是熟讀曆史後,就會發現居然也有著名的賢相是大大的貪官。

這個貪官加賢相的最著名的人物就是管仲,管仲是富可敵國的,而且操守也有問題,他與朋友一起做生意,卻自己卷款獨吞,他上戰場,卻逃跑在前,但他卻是公認的賢相,他締造了齊國的霸主地位。

還有一個這樣著名的人物,就是張居正,他是明朝中興的名臣,但是他也是貪婪出名的。著名抗倭將領戚繼光要升職也得買了名妓給他送去,他的出行要32人的轎子,轎子裏麵有文案和書童丫鬟。但是張居正也是公認的賢相。

細想起來,這些貪官為什麽能夠成為賢相呢?關鍵是他們對於國家的興衰做出了關鍵性的貢獻,這些貢獻比他們的那一點的財產大得太多了,所以曆史上對於他們的行為就采取了相對包容的態度。

曆史上抄沒官員的財產,是不區分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的,其實很多官員的財產來源還在於官商行為,比如和紳就是壟斷經營米、絲綢等行業,和紳的巨額資產大部分是他的經營所得。

以前官員的收入比現在想象的要高很多,因為有基本合法的陋規收入,官員收取陋規的所得,一般僅僅是道德上的譴責。在陋規方麵,比如耗募,一般是十分之一,相當於稅收的十分之一,這筆錢全部歸官員個人支配,是非常可觀的。陋規還有冰敬、炭敬、節敬、紅包等等。

古代針對官員的腐敗有一點與今天很大不同,在刑名上分為貪贓枉法和貪贓不枉法二類,如果是貪贓沒有枉法,一般也就是退贓或革職,而且革職還會有機會再次啟用,可是一旦有枉法的行為,就是重罪。但是現在是反過來的,隻要受賄就是大罪,無論是否枉法,反而如果僅僅是徇私枉法沒有受賄,在中國卻是非常輕的事情,而且經常是集體領導而不了了之。
所以對於古代的官員,是輕易不敢有枉法行為的,因為那時候是皇帝的王法,官員枉法有可能會被扣上欺君之罪的大帽子,自己掉腦袋不說,而且還要連累家人。因此官員是輕易不敢越枉法的雷池的,尤其是官員合法的收入就非常高的情況。中國古代的問題是沒有法,法不健全,而現在有法不依的問題卻是沒有的,因此對於老百姓之間的問題還是基本公平的,不平在於百姓與皇家貴族之間。

官員隻要不枉法,雖然有一定的貪,但是對於老百姓的基本底線還是存在的,問題的關鍵是吏的貪汙機會不多,而且吏貪汙就視為官員貪汙,控製住了惡吏的貪汙和枉法,老百姓的日子就好多了,畢竟與老百姓打交道的最多的還是各種吏。

現在吏的貪汙是非常厲害的,某市的規劃局,一個項目在窗口隻是收取文件的人員與規劃局局長的紅包是一樣的,因為你不給他足夠的錢,他就挑你文件的毛病,你多少億的項目,被他挑二個月的毛病利息怎麽受得了,知道的就乖乖的拿50-100萬去,他沒有任何審批簽字的權利,而真正審批的局長隻要符合政策,倒是用不了拿什麽錢。還有自來水公司的查表工,利用其調表改表的權利,本來是最底層的工人,一年下來也可以貪汙到100萬以上。

現在這些惡吏的貪汙行為他的領導所承擔的責任基本是缺位的,現在老百姓的情緒也主要來自他們,那些城管、公安相當於古代的衙役,那些工商、稅務相當於錢穀師爺,那些法官相當於刑名師爺,等等。古代能夠成為賢相的,均很好的控製了吏的貪汙枉法,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更有力的控製了惡吏,所以關鍵在控製與老百姓基本生存密切相關的人不枉法。

中國有坊間的說法是部級官員貪汙1000萬以內不追究,局級幹部貪汙200萬元以內不追究,初聽起來非常令人憤怒,但是細想一下,為官10年1000萬,不過是百萬年薪而已,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部長,百萬年薪一點不為過,而一個局長20萬年薪也合理,關鍵是官員有沒有違法和創造價值,像紅塔集團儲世健董事長那樣的貪汙犯是非常令人同情的。

現在中國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所有去做公務員的人都是窮人,富人的孩子一般是子承父業,而高幹的子女也多經商,每個進入政府機構的人均有改變自己和家族經濟條件的重任,均要經過長期的論資排輩消磨了棱角,同時枉法的處罰還不重,所以即使自己不貪,也給家人徇私枉法,這也與以往有很多貴族、書生為官的情況不同。

同時有一點要說的是曆史上的王安石、海瑞等人,曆史的爭議是很大的,他們的正麵形象時間並不太久,因為他們對於自己的吏的管束是有問題的,雖然他們清廉的不得了,各種陋規都不要,使自己的吃穿都很拮據,但是要不是他們這樣的清廉,他們早就被政敵搞死了,這也不失為一種保身之道。

因此控製貪汙沒有控製枉法重要,沒有比確定責任重要,一個在法製盛行的社會,貪汙的土壤就少得多,評價一個官員也是多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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