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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在台灣被濫用

(2005-02-14 14:11:37) 下一個
「無罪推定」在台灣被濫用 2004.05.04 首發於東森新聞報 「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定義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簡而言之,這裏說的是:審判定罪前應該視為無罪。盡管該定義僅提到刑事審判問題,但是「無罪推定」原則也應用在民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法有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掛綠荔枝」知道該原則僅提到刑法而沒有提到民法,就學蔡英文大玩文字遊戲說,觸犯民法不算「有罪」而觸犯刑法才算。這簡直讓人笑掉大牙,莫非「重婚罪」在台灣不叫「罪」而叫「重婚責任」? 但是這個「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竟然被濫用成「沒有有罪的證據就無罪」,請大家回去看「無罪推定」的定義原文,哪裏說到證據的問題?顯然「無罪推定」說的是審判前不能推定有罪,可沒有說審判過程當中不能推定有罪。我在對綠營人士講解民主ABC的時候,是順著對方「沒有證據就無罪」來提出「有罪推定」的,即「沒有證據也可能被判有罪」。這是審判過程當中的有罪推定,和審判前的無罪推定並不矛盾。 一個簡單例子就是所謂「國民黨不當黨產公投」,國民黨黨產當與不當,應該交由法院判決才能夠確定。如果法院沒有判決,就說國民黨黨產是「不當黨產」,還要搞「公投」,這就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民進黨真的搞這種公投,將成為民主鬧劇,淪為國際笑柄。 但是審判前的無罪推定不代表審判過程當中不可以進行有罪推定。如果國民黨黨產問題交給法院審判,法院完全可以對國民黨進行有罪推定,要求國民黨證明財產來源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非法。 這裏麵的司法精神是:國民黨取得黨產的時候處於強勢方,而國民黨黨產問題關係到社會大眾福利,因此可以對國民黨進行有罪推定。但台灣司法屬於大陸法體係,法無明文不可以隨便倒置舉證責任,所以國民黨黨產問題放在美國審判幾乎肯定被進行有罪推定,但是放在台灣審判很可能無法這麽做。 所以我在《言論自由背後的哲學》一文當中明確指出,如果連宋「選舉不公」案放在美國審判,阿扁將承擔沉重的舉證責任,根本沒有說在台灣審判會如何。「掛綠荔枝」反駁我的時候,沒有順著我的假設分析連宋的案子在美國將如何審判,卻大談在台灣如何如何,簡直是牛頭不對馬嘴。台灣司法早就沒有公信力,淪為當權者的打手,簡直是民主之恥。 「掛綠荔枝」居然還那麽理直氣壯在我麵前說台灣司法獨立,讓我感到好笑。如果台灣司法那麽獨立,為何宋楚瑜的興票案連換幾個那麽大號的檢察官審理,而阿扁的槍擊案隻是一個小小的台北地檢署小法官在審?阿蓮阿扁不是都很想知道槍擊案真相嗎?為何對宋楚瑜興票案的「真相」如此關切而對「謀殺」自己槍擊案的「真相」草草應付了事?還有李登輝竟然可以厚顏無恥在審判當中說「悉」就是「不知道」的意思,所以台灣的司法和台灣民主一樣,都是大笑話,今後請不要再說什麽「台灣司法公正獨立」的鬼話了,不要以為聽眾是傻瓜。 掛綠荔枝也提到民法當中可以進行舉證責任倒置,這就是實質上的有罪推定。美國不但在民法當中,在刑法當中也有類似做法,在英美法體係當中當然不叫「有罪推定」,而是叫「嚴格責任認定」。例如攜帶危險品登機觸犯刑法,隻要發現就可定罪,不需要舉證證明攜帶危險品是為了危害公共安全。生產危險品的時候發生事故,也可以立即定罪,想脫罪的話必須舉證證明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製造事故,而受害人沒有任何舉證責任。非法攜帶毒品也是觸犯刑法的罪名,可以立即定罪,而被告不能說是「別人放在我背包裏」而讓檢調機關去搜集他「有罪」的證據,相反的,他必須自己去舉證澄清這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也有類似有罪推定的條文,那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雖然許多法學專家反對該項罪名,但此罪名很好平衡了社會公平。共產製度下中共官員缺乏媒體監督,當然應該對他們進行有罪推定,否則共產製度就會崩潰。 掛綠荔枝問我連宋的官司在美國將如何審理。那我告訴你,這不需要美國法研所的人出麵回答,因為這種案子如何審理是大多數美國人都知道的常識。美國是憲政民主體製國家,美國憲法是最大的法,它清清楚楚闡明了分權、平等、自由等基本原則。 如果連宋選舉不公案在美國審理,正確的名稱就不是「不公案」了,而是「違憲案」: 第一、阿扁推動公投已經涉嫌違憲,屬於濫用行政權力,總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有立即的危險,而不能欺騙人民說我認為有危險就是有危險。 第二、公投綁大選則觸犯了美國憲法確立的公平原則,在總統大選的時候,阿扁和連宋一樣都不是總統而是總統參選人,所以阿扁無權用總統身份指定公投題目,然後和總統大選綁在一起。如果一定要公投,也應該讓連宋出一個公投題目。 第三、中選會的各項裁決已經違背了分權原則,行政院的人太多,僅代表政院意見,所以中選會裁決通通可能被判違憲。 第四、總統府在第一時間隱瞞槍擊案真相,還登廣告說「投一號是台灣人,投二號是中國人」,已經觸犯了美國憲法的自由表達原則,因為這是動用綠色恐怖威脅人民投票給某個特定候選人。所以台灣的選舉爭議在美國審判,阿扁必輸無疑。在台灣這種沒有司法公正的鬼地方審判的結果如何,本人沒有興趣評論。 回看美國總統大選爭議,高爾要求違背現行法律承認打孔沒打上但是有孔痕的選票,因為那些選票很多是老年人選票而高爾在老年人當中有較高支持率。他的根據是「每個人的投票都應該得到尊重」,但是布希反擊說如果是這樣,那麽原先被判無效的1500張海外軍人選票也應該被判有效,在那裏布希有更多的支持者。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認為手工計票翻盤機會很小,所以才拒絕手工驗票,何況布希還舉出手工驗票有舞弊的機會。因此美國總統大選爭議是僅僅計票的技術性問題,而台灣的問題卻是大是大非、危及民主製度本身的問題。掛綠荔枝叫我拿台灣總統大選爭議和美國總統大選爭議比較,那才是魯蛋比雞腿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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