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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秀文寶馬案是中國民眾一個極好的學習機會

(2005-02-14 14:20:01) 下一個
蘇秀文寶馬案是中國民眾一個極好的學習機會 2004.01.24首發於聯合早報網   幾天前聯合早報網刊發了我的文章《從蘇秀文寶馬案看媒體殺人和輿論殺人》[1],後來又看到反駁我原文的文章[2]。雖然有鸚鵡學舌之嫌且反駁蒼白無力,但起碼聯合早報網刊登正反雙方的意見,體現了媒體所應追求的品質:公正中立。在成熟民主製度下,媒體報道盡量避免過分的傾向性,比如在東森新聞網就可以看到藍綠正反雙方的激辯。媒體的公信力從哪裏來?不就這樣來的。反觀習慣了“輿論導向”的中國媒體,在公正中立上做得太少了,往往容易煽動極端性的情緒,把社會推到極為瘋狂的境地。新浪網對蘇秀文寶馬案的評論上萬條,幾乎全部是喊打喊殺。那麽有沒有為蘇秀文辯護的帖子呢?筆者曾經在新浪網發表評論支持蘇秀文,結果不到兩秒鍾就被刪除。筆者寧願相信新浪網的網管極不專業,而不敢認為新浪網故意炒作此事誤導大眾從而提高自己的聲譽。雖然筆者認為國內新聞媒體的素質非常之糟糕,但也認為官方不應當封殺他們,因為言論不自由比媒體失敗更為可惡。蘇秀文寶馬案對中國公眾是一個極好的學習機會,即便媒體報道錯誤,也應該把那些錯誤放在那裏讓公眾好好反思。南海之子認為可反思的東西太多了,不妨作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錯誤的技術分析   《南方周末》引用所謂“寶馬車專家”的話[3]說,蘇秀文啟動車子的時候,腳肯定踩在刹車上,而不是油門上。萬維讀者的吉安網友還煞有介事搞了一次“模擬”,證明踩錯油門的事情不可能發生[4]。而中國網友廣為轉載的所謂“全國刑偵大腕斷寶馬案”也信誓旦旦說不可能發生這種錯誤。   南海之子完全同意:正常情況下,發生啟動後踩錯油門的事情概率幾乎為零。啟動車輛的正常操作方式是:1、踩刹車;2、啟動車輛;3、換檔;4、踩油門。在第三步換檔的時候,因為車輛有帶速,稍稍鬆開刹車就能夠感覺到車輛是前進還是後退了。所以一旦發現是前進而不是後退,就會踩刹車而不會錯踩油門了。   別忘了這是正常情況下的技術分析,而沒有模擬出案發時的現場狀況。當時蘇秀文的寶馬車和拖拉機掛在一起,在第三步換檔的時候,即便有帶速,寶馬車也不會動(注意:兩車掛在一起),所以感覺不到車輛是前進還是後退。因此蘇秀文當時的腳幾乎肯定不是放在刹車上,而是幾乎100%放在油門上。可以想象,蘇秀文輕踩油門寶馬車也不會動(因為兩車掛在一起),所以她幾乎肯定重踩了油門,車子才會在打錯檔情況下躥出去。媒體和網友的所謂技術分析,根本沒有考慮到現場特殊的狀況,所以得出錯誤的結論。要是技術分析有那麽簡單,全國的所謂“刑偵大腕”都要失業了。 二、錯誤的法律解讀   我在《從蘇秀文寶馬案看媒體殺人和輿論殺人》已經談到,使用“故意殺人”罪名起訴,將會有很多疑點無法用“故意殺人”來解釋。最後唯一能圓滿解釋“故意殺人”的也就是蘇秀文是一個瘋子:她居然不去撞死拖拉機司機代義權而撞死他妻子;她居然在撞死人之後不懂得踩一下刹車以至於現場沒有任何刹車痕跡——連帶上一輛自行車後也沒有;她居然撞傷12個和她無冤無仇的人;她自己有一個幸福家庭還想著去殺人;她居然把一輛好好的寶馬往樹上撞。證明完蘇秀文是瘋子,她也該無罪釋放了,因為不可能給精神病人判刑。   所以“故意殺人”是不可能成立了,那麽能否使用“過失殺人”罪名起訴?答案也是不可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過失殺人罪”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就是一個“另有規定”,所以使用車輛過失殺人和使用槍支彈藥過失殺人的適用法律是不同的。在美國有單獨的“車輛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完全區分開來。在中國刑法裏麵,雖然沒有把“車輛殺人”罪單列,但是在法律上已經把它和“過失殺人”做出了區分。即便是蘇秀文有過失,但因為是使用車輛殺人,適用法律也隻能是“車輛肇事”而不是“過失殺人”。   多維新聞網的黃葉對刑法有另外一番有趣的見解[5]。他說交通法規沒說不準錯踩油門,所以蘇秀文並未“違反交通法規”,不能使用“車輛肇事”定罪而應該使用“過失殺人”。那麽蘇秀文總可以說她啟動車輛的時候沒有左顧右盼、倒車時沒往後看吧——這不就違反了交通法規了嗎?黃葉那種稀奇古怪的見解,也可以增添一點節日活潑氣氛了。 三、為什麽應該輕判   社會科學當中的經濟學已經被廣泛運用在立法當中,形成一個新興學科:法經濟學。簡而言之,立法應該考慮犯罪成本問題。中國曾經在80年代判處一個偷竊外國大使幾十元人民幣的小偷死刑,結果當然是輿論一片叫好,說是遏製了犯罪。實際上,這樣的判決並沒有讓外國人在中國更加安全,而是令他們處於更加危險的處境。今後想偷竊或者想搶劫錢財的盜賊,就不會隻是搶錢而已了,還會殺人滅口。偷竊案減少了,殺人案反而增多了。所以嚴刑峻法未必導致大治,反而會導致大亂。別以為犯罪分子很傻,他們在犯罪的時候,會非常理智地衡量犯罪成本,然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犯罪方式。台灣旅遊團在千島湖曾經被集體殺掉滅口,我倒不認為是大陸的盜賊很喪心病狂,而是認為中國大陸的法律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了這種喪心病狂的行為,因為他們知道搶劫台胞被發現難逃一死還不如直接殺人滅口。很多中國網友不理解為什麽美國廢除死刑的呼聲不斷,背後的邏輯就是這麽簡單:法律除了有懲戒罪犯的功能,還應該有保護普通民眾的功能,後者更加重要。   前幾天看到美國的新聞報道說一個“保護母親”的遊說團體正在遊說州議會通過新的法律加重對酒後開車的處罰。但是他們的遊說遭到一些法律團體的反對,理由是:把酒後開車的量刑弄到和過失殺人一樣高,隻會模糊這兩種犯罪,反而鼓勵大家去“過失殺人”。   刑罰的製定是一個係統工程,如果酒後開車撞傷人判罰比撞死人判罰重,就會鼓勵司機把人撞死,幾年前的張金柱案就是一個例子。回過頭看蘇秀文案,她誤操作致人死亡,但是已經做好了各種善後工作,及時進行了賠付。如果還對她進行重判,就會鼓勵全國的司機肇事之後逃逸,或者幹脆把人撞死殺人滅口。民眾就會更加不安全,而且執法成本也會大幅提高。   中國沒有完善而係統的保護人權(包括言論自由、隱私權、名譽權)和保護財產權的法律。比如政府可以隨時封殺媒體,也可以隨時把釘子戶從他們家裏趕走並砸爛他們所有家產。所以中國民眾對法律有嚴重的誤讀,以為法律隻是有懲戒作用而已。其實所有成熟民主國家的法律主要精神都在於“保護”而不是“懲戒”。蘇秀文案要是發生在美國,蘇絕對可以把新浪網等煽風點火的媒體送上法庭,理由就是:未經查證散播所謂“領導人親屬”謠言、惡意刪除評論帖子、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美國媒體報道非公眾人物的時候極為小心謹慎,不象中國媒體那樣肆無忌憚,就是因為美國法律能夠很好保護民眾的人權。 四、媒體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獨立是一個理想的境界,雖然在中國沒有實現,但應該是社會發展的方向。網上業餘生物學家兼打假名人方舟子說:如果司法本身已腐敗,良心已喪失,當然就不存在什麽司法正義,這時候就需要通過輿論迫使司法找回良心,再來談司法正義、司法獨立。[6]   換言之,他認為輿論監督比司法獨立更加重要,要讓媒體幫司法找回良心,再談司法獨立。可是問題在於:媒體由誰監督?如果媒體沒有良心怎麽辦?   方舟子自己辦的網站新語絲就是一個缺乏基本媒體良心的地方。筆者曾經就一個小問題和方舟子展開辯論,也用真實姓名(英文)給他發信指出他文章當中一些小錯誤。[7][8][9]不料方舟子未經本人同意就公開本人的真實姓名,還斷章取義找出本人給他寫的信當中一句話大肆批判。後來他未經查證就拿一封偽造的所謂本人的“黑函”對筆者進行人身攻擊。在這裏方舟子的新語絲就喪失了媒體的基本道德和良心: 1、未經同意擅自公布網友私人信息,包括真實姓名、私函(如果是真的),已經侵犯了隱私權。 2、沒有完整引用原文,連鏈接都沒有提供,就斷章取義進行人身攻擊。 3、未經必要查證就擅自傳播不實信息,已經涉嫌誹謗。   方舟子的新語絲性質和這次網民集體審判蘇秀文案是差不多的,就是在缺乏足夠信息情況下搞網上審判。不同的地方是方舟子搞的是學術審判而網民搞的是刑事審判。方舟子對於“打假對象”有力的辯護,基本上是不會刊登的(例如郭光燦學生的辯解)。如果你不刊登被打對象的辯解,他們就不會來辯解了,包括那些打錯了的人。後來事實證明方舟子很多“打假對象”並非他說的那麽假(如陳竺、郭光燦、朱清時、周春生),所以不完整刊登辯護詞,讀者最後也搞不清哪些人打對了哪些人打錯了。新語絲的公信力逐漸下降,主因也在於此。   司法還有《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可循,媒體審判是沒有什麽法律可以約束的。司法審判有腐敗有不公正,媒體審判同樣如此。試圖使用媒體淩駕於司法之上或者試圖用司法淩駕於媒體之上,都是錯誤的。我們決不能使用一種新的“惡”代替另外一種舊的“惡”。 真正理想的境界並不是方舟子所說的要靠媒體幫司法找回正義,然後才有司法公正。這種提法是把媒體淩駕於司法之上,而且方舟子從頭到尾也沒有論證出寶馬案當中司法在哪裏不公正。筆者認為最理想的境界是司法和媒體之間的平衡,保持兩者之間相互約束。不要以為輿論監督、媒體就是皇帝,美國對媒體有嚴厲的立法約束,防止媒體壟斷和獨裁,同時防止媒體誹謗造謠侵犯人權。無論是司法還是媒體,誰都不應該成為皇帝。在南海之子看來,缺乏約束下,媒體和司法機構都不是好東西,隻有相互的製衡他們才會成為社會的推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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