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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秀文案在美國審判定獲無罪判決,心理因素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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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秀文案在美國審判定獲無罪判決,心理因素是關鍵 2004.01.05首發於水木清華BBS 看到這裏有那麽多人對蘇秀文喊打喊殺,說到底無非是因為她的家庭背景,而對蘇秀文案的細節並不關心。我想問一句:這裏麵喊打喊殺的人有多少開過車?我想根據自己的親身體驗說說對蘇案的看法。 我在美國開車時間不長,但也是正規斯坦佛駕校(開玩笑,那個駕校非常好)出身。開車動作要說有多標準就有多標準,我通過路考的時候僅有一個小錯誤:在STOP SIGN(停車標誌)沒有停穩,車子有滑動,最後是以九十多分的高分拿到駕駛執照。本人開車一直都非常小心,無論到哪個地方都會事先把該地區精確到小巷的地圖打印出來。 但是象我這麽小心開車的人,去年聖誕節也幾乎釀出車禍。當時我跑去Kmart超市搶購低價商品,出來的時候已經有點疲憊。開車打算從商業區進入主道,但是主道接二連三有車子過來,根本上不了主道。我身後的車子還不耐煩按喇叭,把我的心情弄得很糟。稍稍鬆了點刹車,車子不由自主往前滑了一點。我注意到車頭過於突出,然後打倒車回去一點點。終於等到主道上沒有車了,我踩油門打算往前開,突然發現車子是往後倒的(原因是我忘掉把倒車檔重新撥回前進檔了)。這時候我極為緊張,第一反應是踩刹車,卻找不到刹車了。結果車子撞到後麵車上,幸虧我啟動的時候沒有猛踩油門,才沒造成對方大損失,後來後麵的美國老頭把我放走了。出了這件事情心情極壞,在即將到達家裏的時候居然忘掉左轉隻好在下一個路口打U Turn(轉回頭)。在等待U Turn綠燈的時候,我居然把對麵直行的綠燈看成U Turn綠燈,直行車開過來的時候我也在打U Turn。結果幾乎和對麵的直行車撞到一起,幸虧對方也經過美國哈佛駕校訓練,及時踩住刹車才沒有釀成車禍。今年年底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我開車的時候左轉進入主道的時候居然忘掉檢查右手邊有沒有車,也是幾乎和別人撞在一起。我開車那麽小心,也幾次差點發生車禍,隻能說沒有車禍是自己運氣好。 說這麽多,主要是說明:無論你開車的動作多麽標準,你的心情都可以令你的動作變形。美國加州最近曾經發生過一個老人錯把油門當成刹車撞死8個人的事件,經過調查也是因為這個老人在心情狀態很差的情況下開車。很多人說蘇秀文不可能犯錯誤,那是假定她的精神狀態很好的情況下才可能。蘇秀文和我一樣,都屬於開車沒有多少經驗的,而且她開車的動作不一定比我這種經過極為嚴格訓練過來的人標準。通過我自己的經曆,我相信蘇秀文撞死人並不是故意,而是心情大壞之下造成的過失。根據現場證據,蘇秀文顯然犯了兩個錯誤:第一、她擋位打錯(這個錯誤是我自己曾經犯過的);第二、她錯把油門當成刹車(這個錯誤是那位加州老人犯過的)。很多人分析技術原因的時候,並沒有把肇事者心理考慮進去,實際上一個人心理狀況糟糕的時候,就是一個沒有任何開車技術的車盲,不但找不到刹車油門,連綠燈紅燈都不一定分得清楚。所以不要說那些錯誤“不可能”,事實是:在心情大亂的時候,任何錯誤都有可能,包括最最低級的錯誤。 看到那麽多人言之鑿鑿說蘇秀文肯定是“故意殺人”,又是從“心理”角度,又是從“技術”角度,還有從“政治”高度分析。既然是故意,那麽主張“故意殺人”的人能不能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1、殺人動機是什麽?顯然蘇秀文主要是想索賠,她殺了人賠償就要不回來對她有什麽好處?如果蘇秀文故意殺人是為了泄憤,那麽她的殺人動機僅僅是在幾秒鍾做出來而沒有任何預謀。她不顧後果的殺人,說明她當時的精神狀態接近瘋狂,已經是不正常,很難定義為“故意”。即便是“故意”,那麽她瘋狂的精神狀況也不能單單由她一個人負責吧?死者同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蘇秀文當時是理智的嗎?如果蘇秀文是瘋狂的,喪失了理智,顯然就不能確定為故意殺人,而且她當時的開車動作也不能按照一個理智的人開車進行推論。如果蘇秀文是理智的,她應該在殺人之前就已經考慮了如何善後的問題:是喬裝逃跑?是買通法院官員?總之蘇秀文應該是對後果如何處理胸有成竹以後才可能“故意殺人”。而蘇秀文並沒有逃跑,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她自信可以買通法院官員,所以才敢“故意殺人”。但是這種解釋同樣是不合理的。如果蘇秀文那麽有本事,可以收買法院官員,那麽她不應該自己去殺人,而應該收買幾個流氓去把農婦殺掉。第一、這樣做她更安全;第二、即便發現她也可以收買法院官員;第三、收買流氓比收買政府官員成本更低。所以最後唯一的解釋是:蘇秀文當時已經喪失了理智。 如果在美國以“一級謀殺”或者“二級謀殺”(相當於中國的“故意殺人”)罪起訴蘇秀文,我敢說蘇秀文99%會被判無罪。1%的可能是她請了一個全美國最差的律師結果被判有罪。說她無罪,可能很多網友非常不滿意,大概會想到要求蘇秀文好好證明一下她當時確實是過錯而不是故意。但是蘇秀文沒有必要對公眾證明自己“無罪”,根據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隻要起訴人不能證明她有罪,那麽她就無罪而無需對公眾做解釋。至今我沒有看到哪怕是一個在充分考慮了蘇秀文當時心理狀況的前提下仍然能夠論證出蘇秀文有故意殺人的動機的。實際上,蘇秀文撞死人後就嚇傻在原地一動不動了,這象是“故意殺人”嗎?如果是,她殺人之後仍然有理智,肯定會選擇:報警、呼救護車、逃走這三樣其中之一。而她當時卻驚呆地站在遠處,說明他對發生的後果根本沒有任何心理準備,顯然不是“故意殺人”。我自己也有類似經曆,去年幾乎發生車禍,我回到家裏呆呆站在客廳裏麵1個小時,腦子裏麵一團亂麻,就想著剛剛發生的事情。所以蘇秀文的反應我覺得是非常正常的。另外一個間接證據也對蘇秀文有利:如果蘇秀文確實“有理智”地“故意殺人”,那麽她僅會碾死農婦而已,而不會車輛失控壓傷12個無辜民眾。蘇秀文再驕橫跋扈,也該想到如果不小心壓死13人,也不一定擺得平吧?何況那12個人還跟她無冤無仇。 蘇秀文可能很有背景,但是法律應該隻問證據而不應該提那些和案子無關的事情。如果蘇秀文沒有背景,是不是應該判無罪?僅僅因為蘇秀文的出身就喊打喊殺的人,和文革那些整天抄家的紅衛兵並沒有太大區別。很多人沒有親身經曆,就不知道開車的時候,心情對開車技術影響多麽大。美國絕大多數人都開過車,也和我有類似的經曆,他們更容易體會蘇秀文當時的心情以及心情好壞對開車技術的影響,所以蘇案在美國審判肯定被判無罪。中國公眾參與這個案子的熱情可以理解,但是最好事事講證據,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我反對對一個司法案件搞媒體審判,那樣是用多數暴政踐踏法製,把中國拖回到天天搞群眾審判的文化大革命。中國公眾反感貪汙腐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針對個案應該尊重司法、尊重人權、尊重事實,而不要讓蘇秀文代替中國的貪官汙吏受罪,這對她並不公平。在蘇秀文案當中,蘇隻是過失殺人,而真正應該受到嚴懲的不是蘇秀文,而是隨便拿駕駛執照出來買賣的中國政府官員。蘇秀文根本沒有通過路考,就輕易從政府部門拿到駕駛執照,最終導致重大死傷,這個責任追查下去,中國政府官員的瀆職罪可跑不掉。就是因為他們貪贓枉法,才年年不斷往中國的道路上送上一批又一批公路殺手。蘇秀文案隻是一個被放大的個案而已,每年死在車盲輪下的冤魂可不是小數目。從這點看,真正殺人的是中國腐敗的政治製度,而不是蘇秀文。該殺的是中國的貪官汙吏而不是蘇秀文,就算槍斃一個蘇秀文,中國官員照樣可以年年製造出一千個蘇秀文送給中國民眾。所以對蘇秀文喊打喊殺的人,根本沒有看到問題的關鍵在哪裏。 最後給各位一個忠告:心情很壞或者心情很好都不要開車。我至今仍死守這個準則,倒不是對自己的開車技術沒信心,而是忽然想起半輩子都在海邊生活的母親給我的忠告:被淹死的都是那些自以為泳技很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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