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背後的哲學——兼回聖手書生、笑克
(2005-02-14 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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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背後的哲學——兼回聖手書生、笑克
2004.04.23 首發於東森新聞報
本人不餘遺力地給某些綠營小朋友普及民主和言論自由的ABC,可惜還是很遺憾地看到兩位綠營小朋友笑克和聖手書生又沒有認真聽課,剛學的東西眨眼間又忘掉了。他們多次理直氣壯地問我,你對曾文惠、阿扁進行無根據的指控和所謂“合理質疑”,那我能不能用同樣的方法對待你南海之子。這不早就說過多少遍了?曾文惠和阿扁等人跟南海之子是完全不同的兩種人,應適用不同的標準。作為公眾人物,他們應該被台灣民眾隨便質疑抨擊甚至謾罵侮辱,而南海之子不是,當然不可以隨便被質疑或侮辱。阿扁手裏掌握那麽多台灣納稅人的錢,難道交了稅的民眾質疑一下自己養起來的阿扁都不可以?都要被汙為“暴民”還要“閉嘴”?笑克和聖手書生不是很想大罵南海之子,又對南海之子不是公眾人物耿耿於懷嗎?若台灣願意供奉1%的稅金給南海之子(也不要那麽多啦),南海之子自動成為公眾人物,本人倒願意開辟網站和報紙供所有台灣民眾謾罵侮辱,更願意公布裸照讓大家數南海之子身上有多少根毛,絕對不會象阿扁一樣躲在總統府一邊喝茶一邊罵花錢養活自己的民眾是“暴民”,還說自己肥肥的魚肚高貴到不能讓“台灣之子”的父母們檢視。看人家加州州長阿諾,真真假假的裸照和性騷擾緋聞傳得到處都是,也沒看見他象阿扁一樣動不動興訟狀告別人,阿扁這永遠不許被批評和質疑的總統也當得太瀟灑了,不如讓未婚的南海之子當,肯定不會發生老婆炒股不交稅的事情。
公眾人物為何應該受到比普通人更少的保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說:“公眾人物通常擁有更多有效溝通的管道,因此比私人(private individuals)擁有更多實在的機會去回擊不實指控(false statement)。”實際上確實如此。聖手書生說“新新聞”主編是楊照,這個名字我從來沒聽說過,隻是看到台灣媒體鋪天蓋地報道“深宮怨婦”的淒淒之詞。顯見公眾人物的話語霸權遠比小市民甚至媒體主編來得大,自然可以用更響的聲音來回擊所有對他們的不實指控,所以法律應該給他們少一點的保護。而楊照的死活是沒人過問的,請問當初有多少媒體把鎂光燈放在他身上?所以“私人”或“局部性公眾人物”(如楊照),應該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這就是美國司法體係區別對待不同類型人物的法理和哲學。
我在討論言論自由問題的時候,已經假設“涉及公眾人物的言論是錯誤和不實的”,然後在這個假設之下討論這種言論是否應該受到保護。根據我列舉出來的美國司法案例和原則以及台灣的司法案例,這種言論在美國受到了良好的保護,而在台灣未受到任何保護。因此得到結論說台灣和美國相比是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根本沒資格自稱“民主”,若說自己是“民主”也是個“民主笑話”。而兩位綠營小朋友笑克和聖手書生在反駁的時候,不去評論保護不實言論的問題,卻舍本逐末跑去評論台灣兩個案子,說楊照、謝啟大的言論都是“鬼扯”、“絕非事實”。這和我們所討論的主題有什麽關係?就算他們是“鬼扯”,他們的言論是否應該受到保護?這才是問題的焦點所在。
為何“鬼扯”公眾人物的言論應該受到最大保護呢?這個涉及到司法公平原則。公眾人物如阿扁,說話經常顛三倒四、前後矛盾、言不及義且常常自食其言。換言之,阿扁說過的話,作過的承諾,全都不是百分之百準確吧?那麽象他這種公眾人物,也沒有資格要求媒體對他的報道百分之百準確吧?這一點是關於公平的常識:如果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報道稍有偏差,就要被送上法庭,那麽阿扁未實現競選承諾、當眾撒謊,理應也被送上法庭接受審判。否則公眾人物就不能用高標準要求媒體和抨擊他們的公眾而用低標準要求自己。公眾人物講假話,影響非常可怕,比如選前說好不增稅結果選後突然大幅增稅,全民受害。而抨擊公眾人物的不實之詞,影響麵隻到公眾人物的層次。因此從“講假話”的後果考慮,如果社會那麽寬容公眾人物的謊話,也應該同樣寬容媒體對公眾人物的不實抨擊——這便是公平和正義。
笑克說不能拿未定案的案例作為論據,那些案例必需等待司法判決之後才能評論,還說我“查證不實”。再次指出綠營“顛三倒四、前後矛盾”的錯誤在笑克身上又發作了。我列舉來作為論據的案例全部都是定案的案子,而笑克自己從頭到尾隻有一個哥倫比亞vs.Westmoreland將軍案,而那個卻是未定案的案子,不知道能說明什麽,恐怕笑克自己才是想當大法官幫別人斷案吧。如果所有案例都要等候司法判決,那麽笑克顯然是反對陳水扁520就職的了,因為法院還沒最後定案呢。如果自己搶了皇冠往自己頭上戴,這就是竊國賊,希望笑克拿出道德勇氣強烈譴責阿扁的竊國行徑。說我“查證不實”,恐怕這個帽子戴在笑克頭上比較合身,因為在“法韋爾案”當中,“廣告打油詩”受“第一修正案”保護,是駁回“精神傷害罪”的理由,而不是駁回“誹謗罪”、“侮辱罪”的理由,後者是在援引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後被駁回的。笑克憑自己的想象,在第一篇文中幫美國大法官界定三條司法原則,早就被我指出錯誤,這次又加上一條,大概從來沒看過司法判決書全文,還好意思說自己會“查證”。笑克多處錯誤被我指出,還強辭狡辯說自己沒有用肯定句而是用“可能”、“也許”這樣的詞匯表達觀點。其實沒有排除那些錯誤的“可能”,本身就已經錯了,還學蔡英文來美大玩“country、state、nation”的文字遊戲,這就是綠營小朋友們的詭辯術。聖手書生還理直氣壯說“有罪推定”是中共的特產,讓人懷疑是不是綠營人士全都患了“中共迫害臆想綜合症”,看來台灣的精神病醫師太少了。其實“對強勢人物進行有罪推定”就是美國一條重要的司法原則(注意:強勢人物和公眾人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為何美國法院可以對強勢人物進行“有罪推定”,媒體可以對他們進行“未審先判”呢?強勢人物通常比弱勢人物擁有更多資源、權力和信息,更容易打擊弱勢人物。所以遇上弱勢人物狀告強勢人物的案子時,司法應該對弱勢人物傾斜,而不是“公平”審理。經典案例便是聯邦最高法院對“瑞夫斯訴桑德遜公司案”(年齡歧視)的判決,該案當中,桑德遜公司在原告瑞夫斯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之下被判有罪,充分說明這條司法原則。如果強勢方無法自清,證明自己從沒欺負過弱勢方,那麽自動獲罪而無需任何“有罪”的證據。所以如果連宋的“選舉不公案”在美國審判,阿扁肯定會被“有罪推定”。他是強勢方,必須舉證證明“公投綁大選”對連宋選情沒有影響,還要自己澄清“槍擊案”絕非選舉陰謀,舉證責任落在阿扁身上而不是連宋身上。同樣的,媒體也可以對強勢人物進行“未審先判”式的抨擊和指責,然後要求強勢人物自己澄清,美國的媒體批鬥不比中國文革時期差,布什無緣無故被媒體追殺謾罵說“忽視恐怖攻擊情報”、“刻意誇大伊拉克威脅”,最後還不是不得不低頭自我澄清。你以為布什不想學阿扁玩陰謀詭計嗎?那是美國的司法體係和言論自由防止了這一點,所以美國的選舉遠比台灣幹淨得多。
中國大陸的文革,其實也是一種民主試驗,可惜當時隻有言論自由,卻沒有保護人權和產權,最終導致強硬派上台,輕易取得獨裁政權的合理性。這個教訓說明一點:如果沒有民主體製的基礎結構,民主製度肯定會自我崩潰。台灣的民主也是在缺乏民主製度所需要的文化、司法、輿論、道德基礎情況下建立的,猶如空中樓閣。如果還不打好基礎,最終也會走向綠色獨裁,導致民主製度自行崩潰。當前中國大陸民主化采取自下而上的漸進方式,大陸有大量的民主製度理論家和知識分子,清楚知道民主製度這個宏大的大廈應該如何從打基礎開始建立,而台灣隻有台獨理論家卻沒有多少民主理論家,連民進黨的黨內民主都比不上中國共產黨。所以台灣現在還沒有資格笑大陸獨裁,大陸和台灣誰更民主、更自由,大家等著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