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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隻要法製而已嗎?

(2005-02-14 14:09:32) 下一個
民主隻要法製而已嗎? 2004.04.02首發於東森新聞網 民主的基石有很多:人權、產權、法製、道德、包容。法製僅是民主基礎一部分,很多事情嚴格上說並非法製問題,法製和民主一樣都不是萬靈丹,不妨列舉幾例: 1、言論自由問題還是法製問題? 在美國可以隨便羞辱總統,且指控總統也無需“證據”。布希頭上的帽子一大把,如“慘敗者”、“凱達同路人”(凱達組織聲稱“布希比凱瑞更蠢”而支持布希連任。)等。在www.bushin30seconds.org也有大量嘲諷挖苦他的視頻作品。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司法解釋,對公眾人物的抨擊指控,即便有不實之處,也受捍衛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保護。“沒有證據就閉嘴”僅是台灣的怪象,美國總統能叫別人“閉嘴”嗎? 2、政治問題還是法製問題? 萊溫斯基案發生時,美國國會在找到強力證據之前,根本無法證實克林頓的醜聞,但威脅克林頓說如果克林頓無法澄清自己,就要對他進行彈劾。“彈劾總統”是政治問題,和司法無關。沒有證據照樣可以彈劾,美國民眾不想讓一個不清不白的人當總統。如果克林頓在台灣,他可以把政治壓力偷換成司法壓力,從而逃避調查。 3、道德問題還是法製問題? 布希受到大量的抨擊和指控,主要包括“故意誇大伊拉克威脅”、“故意忽視恐怖襲擊情報”。問問司法界的人,想拿證據證明上述指控難不難?光是論證“故意”兩個字就難於上青天了。但是布希接受調查了,因為他即便可以逃脫司法審判,也難以逃脫追求公平、正義、誠信的美國人民的道德審判。如果布希在台灣,他可以說“先拿出證據才有資格調查,要不然是輸不起”,因為台灣文化土壤沒有在大多數民眾心中培植出正確的道德感和價值觀。 這個論壇上口口聲聲說了解美國法律的人其實隻知道美國法律的皮毛。“對強勢方進行有罪推定”是美國一項司法原則。聯邦法院審理“瑞夫斯訴桑德遜公司案”當中,要求強勢方桑德遜公司舉證證明自己對瑞夫斯沒有年齡歧視,否則就是有。說“沒有證據就沒做過、就無罪”的人傻眼了吧?“無罪推定”、“有證據才能指控”隻是用在我們這種弱勢小民身上的。在美國,騙子無賴政客很少,因為他們無法在美國的社會土壤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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