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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辯論反敗為勝: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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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辯論反敗為勝: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 2002.09.08 首發於中國科大BBS瀚海星雲 立論:(可用於一辯陳詞) 所謂環境立法,指立法機關通過製定法律法規規範人與環境的關係的法律行為,主要表現為保護自然資源、限製自然資源的使用。在此需要澄清,環境立法是針對環境保護製訂的法律,並不是包含環境的法律都是環境立法。例如:對環保產業的稅收立法,屬於稅法而不是環境法;要求政府增加環保產業投入的立法屬於財政收支法而不是環境法;規範經濟轉型的立法屬於經濟法而不是環境法;促進環保科技進步的立法屬於科技法而不是環境法。總而言之,環境立法僅限於直接的自然環境保護、限製自然資源的使用。如果對方一定要說所有和環境有關的立法都是環境立法,那麽刑法當中所有條款都和民眾有關,是不是刑法就是民法呢? 發展經濟學家克拉克對將“經濟發展”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麵:1、生產總財富的增長;2、技術的進步;3、產業結構的變化;4、資本的積累;5、國際經濟關係的進步;6、經濟製度的進步。經濟發展首先要符合經濟規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而且要有效利用自然資源,把自然資源分配到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的地方。 我們認為環境立法對經濟發展起到阻礙作用,理由如下: 1、由環境立法的目的所決定。經濟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經濟發展,而環境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發展,它通過犧牲經濟發展、保護環境,達成社會發展。資源按用途可分為經濟資源和環境資源,但它們又是統一的,例如木材既可是經濟資源也可是環境資源。環境立法限製了資源應用於經濟目的,限製了生產總財富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當然阻礙了經濟發展。盡管環境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發展,但是在促進社會發展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產生了阻礙經濟發展的後果。 2、由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決定。法律條文嚴格但僵化,立法過程繁瑣,法律修改困難,不能隨時調整,所以往往不能因地製宜,立法總是滯後於現實情況變化的。法律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它必然阻礙經濟發展。美國曾經立法禁止獵殺野狼,首先這個法律阻礙了狩獵業的經濟利益,後來野狼在法律的保護下過度繁殖,又成了農業和旅遊業的禍害,結果美國政府又不得不花錢請人獵殺掉多餘的野狼。在這個案例當中,法律不能根據現實情況及時調整,成了阻礙經濟發展的力量。後來美國政府轉而采取經濟手段來治理環境,政府每年向狩獵愛好者出售一定數量的“獵殺野狼許可證”,而不再禁止捕殺野狼。當科學家觀察到野狼數量增多時,許可證價格降低,反之則增加。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環境,又為政府增加了財源,還節省了政府花錢雇傭獵手捕殺多餘野狼的支出,真正達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這個案例說明,經濟發展有其內在的經濟規律——那就是因時因地製宜,而環境立法,由於其僵化性,不能隨時加以調整,當然不能因時因地製宜,所以阻礙了資源的合理利用,當然也就阻礙了經濟發展。 3、法律行為參與市場機製導致不合理價格,從而限製了經濟發展。環境立法通過強製手段分配資源,實質上是通過國家強製力來給資源定價,而不是通過市場機製,這樣的強製力將導致不合理價格。例如:台灣的水資源法規定:農業用水優先於其他用水。實際上是給農業用水製定了低價格而給其他目的的用水製定了高價。今年台外地區發生缺水危機,這個法律的弊端立刻顯現無遺。台灣新竹的高科技園區也很缺水,可是政府遲遲不對農業限水,而是優先供給農業用水,造成新竹工業園區的巨大損失,大大超過農業上的獲益。台灣大都市區台北市的主要用水是居民生活用水,可是政府為了保證台北縣的農業用水,犧牲了台北市的餐飲業、旅遊業和教育業,損失大大超過收益。本來法律追求公平,可是對方認為這樣的環境法公平嗎?製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就曾經使用一個“環境汙染”的例子說明“資源產權”比“環境立法”更加重要的觀點。我們仍以台灣的案例為例,假設政府製訂經濟法,規定水資源的產權屬於農民,而且農民可以自由出售自己的產權,那麽新竹工業園區或者台北市業者就可以出高價從農民那裏買水。顯然農民願意出售水資源,因為如果農民不出售,它利用水資源的所得低於新竹和台北業者願意出的價錢。而水資源通過市場機製用在更加合理的地方,才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我方認為,雖然環境立法對經濟發展有阻礙作用,但是對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值得肯定的。我們主張環境立法,也希望大家看清環境立法的局限性,在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盡量使用經濟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來保障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 駁論:(可用於攻辯小結) 展望21世紀,可持續發展是人類追求的目標。我們所在的地方,現在的辯論現場,我們目前的坐標,是位於太陽係中唯一一顆蔚藍色的星球——地球。它是生我養我的母親,萬物在這裏生生不息。為了我們的下一代,為了讓萬物在這顆蔚藍色的星球上繼續生生不息下去,我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那就是:捍衛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這個目標上,我們與對方並無矛盾,但是對於手段我們與對方看法不同。對方認為,可以使用環境立法來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甚至於社會可持續性發展,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理由有三: 1、維護人類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不是環境治理,也不是環境立法,而是科技發展。不妨舉兩個例子說明:第一,對方認為環境立法保護了自然環境,所以促進了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那麽如果我們立法規定全國所有的汽車都不能使用汽油,豈不是更加保護了環境,豈不是節省了能源,讓經濟以後更有可持續性發展的機會。可是問題是:它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了嗎?第二,如果我們發明了汽車尾氣淨化器,我們還需要立法規定大家不要用汽油嗎?科技發展,可以使消費者購車成本更低,可以刺激更多的消費,可以保護環境,進而在保障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保障了經濟的發展。從上麵兩個例子可看出,環境立法最多隻能以最低限度防止經濟的不可持續發展,對方卻把這種“防止”的作用說成“促進”,請問促進作用在哪裏?在此請對方不要把科技發展的功勞都歸到環境立法上來,環境立法並不必定導致科技發展。比方說,禁止大家使用汽油,並不必然會有汽油的代用品誕生,禁止大家伐木,也並不必然產生木製品的替代材料。正是環境立法不能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才提出“科教興國”的口號,而不是“環境立法興國”。 2、環境立法可以防止經濟的不可持續發展,但是環境立法有其嚴重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可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它的作用隻是最底層的防止,而非促進作用。立法僅僅是規範約束人類行為的第一步。法律在現實當中產生效力,必須依靠政府執法和公民守法才能達成。對方認為環境立法改善了環境,可是如果沒有嚴格的執法,沒有良好的守法公民,立法隻是一紙空文,環境改善從何談起,更談不上經濟發展了。中國人大在1984年早已公布了《森林法》,但是由於執法情況不好,才間接導致了98年的長江大洪水。青海省1994年公布了《草原承包管理辦法》,但是這個法律可執行性差,等於一紙空文,從來沒有被執行過。我方並不否定立法的積極作用,它是執法和守法的前提,對方的邏輯是:環境立法推出環境改善,然後環境改善推出經濟發展。可是第一個推理環節根本不成立,環境立法是如何必然導致環境改善的,請對方等一下清清楚楚解釋一下。 3、治理環境有很多種方法,而環境立法有嚴重的局限性,主要是過於僵化,不能因地製宜。製度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都告訴我們,實現經濟發展最主要的是靠經濟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更不可能是環境立法,這點早已被世界各國的實踐所證明。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北京市規定全市所有企事業單位,居民住房都不得使用燃煤和木柴。這個環境立法固然最低限度保護了環境,但是我們知道正宗北京烤鴨必須使用特製的梨木烘烤才有風味,由於北京市的立法規定,所有的北京烤鴨店都不得不使用煤氣來烘烤北京烤鴨,這樣的烤鴨不但失去原汁原味,還對食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響,而且阻礙了飲食業的發展。假如我們使用經濟手段,對使用燃煤和木柴的用戶征收環境稅,那麽效益好的北京烤鴨店付得起環境稅,可繼續使用木柴。法外容情,這才促進了經濟和環境的雙贏。總之,我方認為,環境立法由於其僵化性,不能及時適應時間與空間的變化,也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對經濟發展造成了阻礙。 自由辯論當中的攻擊與防守: 要點:正方要說明環境立法促進經濟發展是相當困難的。主要問題是環境立法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並不是直接的,它必須通過立法、執法、守法來達成。即使是立法、執法、守法都達成了,也隻是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他們還要繼續從環境保護推理出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並不必然導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優化還要靠科技進步和政府的稅收傾斜政策才行。需要注意的是對方會把所有和環境有關的事情都說成“環境立法”,自由辯論的時候必須予以指出。 防守: 1、我國憲法規定發展經濟,同時規定保護環境,如果環境立法阻礙經濟,是否說憲法相互矛盾? 憲法並沒有矛盾,因為憲法不但鼓勵經濟發展,還鼓勵社會發展,而保護環境是社會發展的一部分。當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存在矛盾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通過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來保障社會發展的總目標。 2、漁業法規定要充分利用水域發展漁業,這也阻礙經濟發展嗎? 告訴對方《漁業法》屬於經濟法,不屬於環境立法,經濟立法的目的是經濟發展,而環境立法的目的是社會發展,需要付出經濟的代價。如果對方認為漁業法立法促進了經濟發展,請告訴我們如何促進,如果沒有執法,守法,光靠立法能促進經濟發展嗎? 3、對方是不是讚成環境立法,又認為環境立法阻礙經濟發展,那我們還要不要發展經濟? 我們當然需要經濟發展,也需要社會發展,當兩者矛盾的時候就需要舍棄一方保證一方。例如環境立法就是舍經濟發展而求社會發展的例子。我們知道,不管是經濟發展,還是社會發展,任何時候都要以人為本。不能為了發展經濟而犧牲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也不能為了環境而讓這一代人活活餓死。許多非洲國家沒有環境立法,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把高汙染的廠房搬到那裏去,而非洲是麵臨饑餓威脅的大洲。按照對方的邏輯,是不是要跑去告訴非洲國家領導人,你們隻要環境立法,吃飯問題就解決了? 4、環境立法保障環境發展,將促進旅遊產業和環保產業的發展。 但是它阻礙了製造業的發展呀。經濟發展是一個整體概念,對方怎麽知道旅遊產業和環保產業的所得必然大於製造業的損失呢?何況立法僅僅是第一步,環保立法一定能保護環境嗎?我國1984年就有了森林法,可是為何98年長江還是發大水呢?到底我們要靠森林法保護森林還是要靠嚴格執法和守法的公民保護環境呀?我方早已指出,解決經濟與環境雙贏,不能依靠僵化的環境立法,而必須使用經濟手段保障產權,調節稅收,科技進展,這才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呀。 5、立法規定使用環保產品,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首先環保產品是科技進步的結果,促進經濟發展的是科技進步而不是立法。再次環境立法阻礙了傳統產業的發展,這難道不是阻礙作用嗎?最後經濟發展是整體概念,請對方分析一下為什麽環保產業的所得一定大於傳統產業的損失? 攻擊: 1、經濟發展是美國總統小布什夢寐以求的目標,既然環境立法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什麽小布什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 2、對方認為環境立法能促使經濟轉型,請問經濟轉型的關鍵因素是什麽?為什麽80年代中國有了森林法,經濟沒轉型,到90年代才轉型呢?促使經濟轉型的因素是環境立法嗎? 3、環境立法必定帶來經濟轉型嗎?如果沒有科技進步、執法守法,環境立法如何導致經濟轉型的? 賽後評論: 這場比賽是典型的技巧戰,電子科大使用了很多文字遊戲和概念遊戲,而中國科大方麵則使用了許多邏輯遊戲。應該說雙方勢均力敵,從比分差距上基本上可以看出。這場比賽不夠精彩,主要是雙方並沒有把展現自己風采當成參加辯論賽的目的,而是過於看重勝負,所以才用了這麽多技巧,想出奇製勝,對辯題的挖掘顯然深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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