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去年這個時候,有美國演藝界的女性在社交媒體上公開指控好萊塢業界大佬性侵,跟著就有其他女性也附和說‘Me Too’(我也是,讀音“米兔”),很快就有更多女性用的Me Too標簽在社交媒體上述說自己曾被性侵的經曆。一年來,“米兔”從美國擴散到其他國家,形成一個性侵受害者公開控訴性侵的“米兔運動”。對於這個“運動”,有人支持讚揚,有人批評反對。支持的說是支持弱勢受害者揭露邪惡追求正義;反對者說反對缺乏證據的信口開河誣陷好人。
在這種可信不可信的爭論中,我想起自己的一件往事。在我還是8、9歲讀小學的時候,一天下午,同學們都放學離校了,我因跟著做老師的父親住在學校裏,還留在一間教室裏玩耍,一位年青的男老師也在。不記得具體是什麽原因,也許我調皮了,突然就引起那老師發怒。他狠狠地把我頭按在桌子上,近距離瞪著我,露出我從未見過的凶狠的目光,低聲地說:信不信,老子宰了你。我當然並不相信他會“宰了”我,但他的暴力、他的眼神、他刻意壓低的惡言,讓我感到恐懼和震驚。我的震驚不僅是因為有生以來第一次被一個成年人如此威脅,而且因為這老師平日對我做校長的父親似乎很恭敬,對我也從沒有露過明顯的惡意。
我灰溜溜地離開教室,沒有向任何人包括我父母提起這件事情,但那冷酷凶狠的目光則一輩子留在了我的記憶裏。後來隻要書裏讀到“目露凶光”幾個字,我自然就會聯想起這個老師的目光來。
多年之後我理解到,他是把對我父親不敢發泄的仇恨發泄到我的頭上了。我當時沒有向父親提這件事情的決定是對的。在那個年代,這種無實質傷害的威脅本就不值得一提,更為關鍵的是,就算我說,他也不會承認,其結果不過是我給父親找了個麻煩而已。
這事情的性質當然和米兔扯不上邊。我隻是想說,每個人仔細想一下應該都能想起類似的經曆。有些事情在我們身上發生了,但的確可能不留下任何事後可追查的確鑿證據的。一件公開指控的性侵案,如果僅僅因為指控者拿不出確鑿的證據就認定它未發生過,未免想得太簡單了。
二、
同樣天真的是,僅僅因為有人指控,就認定事情一定發生過,就給被指控者定罪。誣陷和誹謗時有發生。司法係統為了避免無辜者被冤枉,要求在審判中堅持以可查實的證據為推論基礎,在缺乏可靠證據的情況下必須對被指控者做“無罪推論”。這是正常國家司法係統普遍遵守的原則。
但也正因為定罪時對證據的極其嚴格的要求,司法審判必然留著一個盲點:受到證據收集和鑒定的技術水平的限製,並非所有發生了的事情都能找出證據的,某些事實上發生過的罪行因為缺乏證據就無法通過司法係統定罪。
這個盲點當然會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而逐步縮小,但它必然是存在的。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隻是一個可以逐步接近卻永遠不可能實現的理想罷了。
三、
這就引來一個問題:那部分因為缺乏證據而不能在法庭上要求伸張正義的、事實上的受害者,有沒有公開揭露自身遭受的欺壓的正當性?他們到哪裏去尋求公平正義?
不幸的是,保持沉默是許多受害者無奈的選擇。米兔運動得到的熱烈響應至少反映了這個冷酷的現實。而米兔運動的意義,在我看來,就是鼓勵這些受害者向無能為力的法庭之外的社會公開其遭受的欺負和痛苦,揭露作惡者的惡行,讓社會公眾自己去做評判。
有人說,既然法庭都沒有能力判斷,如何能讓社會大眾去評判?豈非在挑戰法律,讓法外有法?
社會大眾的評判並不是另一種法庭定罪。它是每個人心中每時每刻都在發生的、對他所了解到的人事所做的心證評判。這和法庭審判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法庭之外的大眾,無論是指個人還是集體,均不具有執法的權力,無論其對一件人事的評判結果如何,都不導致被評判者人身自由的限製。其次,它既針對被指控者也對指控者本人進行評判。指控者把被指控者推向社會去評判,同時也得接受大眾對自己的評判。第三,社會大眾的評判是分別進行的,沒有一個能代表社會上所有人的、唯一的評判機構來把大眾的意見統一起來並實施到被評判人身上。第四,這種評判的結果不是法律意義上定罪,而是對被評判者的人品和信用的評判。它的結果能影響到的是被評判者與評判者的合作交往關係。評判的結果能否真正對當事人產生影響,完全取決於雙方的合作意願。如果沒有這種合作交往意願,評判方的評判結果對當事人就沒有直接影響。
每個人的心裏都有這樣一個判斷他人信用的評判係統,並在社交合作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啟動。正常情況下,一個人被公開指控就會選擇公開反駁。如果自己有證據能證明指控者造謠,他可以把指控者告上法庭。即便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誠實和清白,雙方也都會用自認為最能令人信服的東西來反駁對方。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信息流出,供大眾評判。
不同人的評判方式和邏輯不盡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證據,有些人更相信所謂“人品”,有些人則更願意參考“權威人士”的意見,,,比較起來,一定有些判斷邏輯是更符合理性而值得推薦的。比如方舟子先生歸納總結的《怎樣判斷性侵指控是否可信?》一文,就非常有參考價值。
但這些各自不同的評判邏輯不是我今天要說的重點。我要說的是,不論人們根據什麽樣的邏輯做出一個評判,他就會根據這個評判來調整與被被評判者的合作關係或意願。在一個正常社會裏,誰在公眾麵前的信用降低了,誰的合作交往機會就會減少。而信用增加的那位通常會得到更多的合作機會。
指控者和被指控者,到底誰在大眾麵前的信用降低?這和身份沒有必然的聯係,取決於大眾對你的言論可信度的估計。所以,把一件拿不出確鑿證據的指控在社會上公開,當然有信口開河胡說八道的嫌疑,但它並不是如很多反對米兔的人們所指責的那樣是沒有成本且不用負責任的。這種信用降低和合作機會減少的成本,甚至有被視為誹謗而告上法庭的危險,自然會打消掉許多人惡意造假誣蔑的衝動。
四、
現實當然並不總是如此理想,誣蔑和誹謗屢有得逞的機會。何況米兔一旦形成運動,各種指控紛紛出籠,必然魚目混雜,好人被惡意誹謗的現象不可避免。支持米兔者當然要麵對這個現實,回答其邏輯合理性問題。
這個問題大概得從兩方麵來說:一個方麵是,好人完全不被冤枉、壞人絕對不被漏網的完美司法體製是否可能?另一個是,如果不可能,次佳選擇是什麽?
無論從邏輯還是技術上都不難理解,好人完全不被冤枉、壞人絕對不會漏網的完美司法體係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至少在可預見的未來都不可能。那麽,既然不可能有絕對完美的懲惡機製,既然必須要接受某種司法盲點,就要考慮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次佳係統中,哪種係統的盲點是社會更可能承受的,哪種係統導致的盲點是無法承受的。
司法係統的執法手段是強製並暴力地限製人身自由。對於有罪者來說這是罪有應得,但如果錯誤地發生在無辜者身上,對其身心健康和人生幸福的摧毀是無可挽回的。所以,在有效地鑒定罪犯並繩之以法的同時,必須最大程度地避免無辜者被冤枉。因此,各國的司法審判都強調證據為原則,也有很多國家取消了死刑等極端的懲罰手段。但這種以最大程度避免傷害無辜者為原則的審判機製,必然要接受某些罪行被漏網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既然確定錯判無辜者是不可接受的盲點,就得接受漏判有罪者這個盲點。
如此說來,允許“米兔運動”也存在某種盲點,在道義上來說並不算過分。在鼓勵被侵害的人即便拿不出確鑿證據也要公開發聲的同時,社會得接受其中會有某些人渾水摸魚故意誣蔑誹謗無辜者的現象。這個盲點是社會不得不承受、也是可以承受的。
首先,米兔的指控者因為缺乏證據不能走進法庭,而是把自己和被指控者的信用交由大眾評判,因而其評判結果也不能影響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隻是影響到他的社會合作關係。更為重要的是,一個人在社會中可選擇的合作對象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正常情況下也經常發生調整。即便一個無辜者被故意誣蔑而且不能成功自辯並被他當前的合作夥伴誤判而影響到其合作關係,他完全還有機會和那些依然相信他是無辜的人們建立新的合作關係。因此,米兔運動的盲點,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社會都不是不可承受的。
相反,如果我們選擇不允許人們在無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公開指控他人,那麽那些被精心隱藏的罪行就永遠沒有被揭露的機會,那些有能力控製犯罪現場確保不留下證據的惡人必然更加肆無忌憚。這樣的社會,在我看來,絕對不是一個理想的社會,不是一個努力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
五、
任何一種社會運行機製,都必須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才能發揮作用。司法審判係統的有效運行,必須依靠一個真正把證據和推理邏輯置於權力、金錢和血緣關係之上的環境。否則,即便證據確鑿,權力和關係也可以左右司法判決。同樣,米兔的成功也依賴一個理性的社會環境。
米兔所依賴的理性社會,我覺得至少要有以下三個社會特征。從製度上來說,人們應該有充分表達言論的自由,控辯雙方的觀點和陳述都能夠順利地在社會上流通,被任何有興趣的人自由獲得,從而能夠在充分的信息基礎上做出自己的評判。其次,人們有充分的經濟活動自由,社會有多種多樣的就業和經濟合作機會。人們根據自己對一件指控的評判而願意給被評判者不同的合作機會。這樣,每個人都有表達自由心證的機會,而當事人也不至於因為某些特定合作夥伴的誤判而陷入經濟生活的困境。第三,做出一個盡量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僅需要有充分的信息,而且評判者必須有一定的相關知識和邏輯推理能力。因而,社會上受教育的人越多,邏輯清楚的人越多,無辜者被誤判的機會就越少,米兔也就越容易起到它彌補司法盲點並伸張社會正義的作用。
如果在中國文化大革命那樣的環境裏,任何指控(無論是否有證據)大多成為權力鬥爭的工具。人們沒有自由發言和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權力控製著言論和一切的經濟活動,任何人的公開指控,無論有無證據,都不可能讓社會大眾獲得做出理性評判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卻可以被操控扭曲成指向特定犧牲品的利劍。
不僅是當年的中國,即便今日歐美國家也不完全是個理性的社會(川普被選上台就是一個證明)。言論自由了,但經濟自由並不充分,尤其對特殊行業的從業人員來說。比如,好萊塢就被幾個業界大佬壟斷著。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能把加害者送進監獄,那些社會地位低的新演員即便不擔心被以誹謗罪告進法庭,也害怕因為得罪大佬而被打擊報複,失去未來的演出機會。這種障礙隻能通過進一步的經濟自由化、多樣化來逐步減少。
再一個障礙是女性受害者所謂“被沾汙”導致的恥辱感。傳統文化加在受害人身上的這種恥辱感、低人一等感,是一個社會野蠻程度的象征和體現。在美國這樣的社會已經越來越被拋棄而淡化了,但像在中國這樣的國家,尤其在農村,依然非常流行。一個決定公開指控加害人,無論是否有確鑿的證據,都不僅要承受被指控者的攻擊,還要承受社會上的流言蜚語和冷眼相看,其心理障礙之大,可想而知。
好在司法製度雖然不能為這些隱性受害者伸張正義,但也不限製甚至是鼓勵他們向社會公開發聲的。根據現在一般的法律規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受害者在社會上發表的指控,隻要也同樣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他的指控是故意歪曲事實,那麽法庭就不能判定指控者犯了誹謗罪。而那些能夠被證據證明故意歪曲事實的指控者,當然不是真正的受害者。這就在一方麵限製了惡意造謠誹謗者,另一方麵也保護了真正的受害者向社會發聲的權力。
(黃未原,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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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原 發表評論於 2018-10-22 20:23:59
寫這篇文章時就知道,任何一個細節不具體說清楚,都會引起誤解和攻擊。我相信我已經麵麵俱到了。大榮確和葡萄美酒兩位提到的問題,我在文章裏也已經說了:指控和被指控的雙方都有言論自由,都可以反駁對方,甚至可以以誹謗罪把對方告上法庭。哪裏有鼓勵“誣告”的意思?但是,兩位還是都把我的意思理解為“鼓勵這種無中生有小題大做的誣告”,“乃至對本身運動中的造假,誣告,惡意報複之類的醜惡行為進行辯護”,說明根本沒理解我寫的意思。是你們理解能力有問題,還是我沒寫清楚?難道我應該再寫一篇,把這些道理再說一遍?
樓主是癡人說夢,還是厚顏無恥?你這個說法實質是在說,如果無辜的人被冤枉沒啥了不起。樓主你本人的親屬朋友裏有人被這樣誣告過嗎?你本人認識這樣的人嗎?你讀過那些被誣告的人被貼上“強奸犯”標簽,被解雇,被開除,被停學,被離婚,被剝奪探視子女的權利,被父母趕出家門,被朋友逐出圈子。同時又因為社交軟件的普及,無論自己到了那裏都無法擺脫這樣的罪名?
樓主這個邏輯說穿了不過是說極端女權主義者所要的誣告他人無罪無代價的荒謬主張。反過來說,一個受了誣告的人憑什麽要丟了工作,丟了家庭,丟了名譽,去找那些”依然相信他無辜的人“建立合作關係?憑什麽誣告他人的人不去丟了工作,丟了家庭,丟了名譽,去找那些”依然相信她沒有誣告他人“的人去建立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