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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信奉馬克思主義的政黨在原俄國的領土上建立起蘇維埃政權後,世界上所有的信奉馬克思主義的政權的國家裏,“人民”一詞有了一個特殊的涵義,是一個表達在自己的領土上劃分政權所保護的對象與政權的敵人的一個界限的概念。在一個純正的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裏,存在著人民與人民的敵人的劃分。在理論上,人民是政權的自家人,而人民的敵人則是政權的敵人。由於純正的馬克思主義者們認為屬於國家機器的一部分的法律從屬於馬克思主義政黨用於掌控國家的政權,即無產階級專政,那麽,在法律麵前,人民與人民的敵人是不能平等的。
也就是說,“人民”一詞在信奉馬克思主義的政權國家裏開始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涵義。當政權內部出現難以調和的矛盾時,那個矛盾將從人民內部矛盾上升為敵我矛盾,而在由於矛盾而產生的鬥爭中失勢的一方將被定性為敵對的一方。因為從馬克思主義政權所信奉的理論上講,國家內部隻有人民與人民的敵人的劃分,那麽對於一個被原本被認為是人民和後來被定為敵人的人就需要有一個解釋,由簡單的歸納邏輯出發,這樣的解釋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混進人民隊伍中的敵人,是披著羊皮的狼,另一類則是腐敗蛻變分子,是人民的叛徒。當然,如果日後認為當初將某人定為敵人是錯誤的,還可以通過翻案來將他納入人民的陣營。另外,理論上也允許將敵人改造為人民的一份子,至於誰被改造成功就視具體案例而定了。
隨著蘇維埃政權內部出現所謂的政治改革的聲音,尤其是後來戈爾巴喬夫解散蘇維埃政黨而葉利欽解散蘇維埃政權回歸原來的俄國及其它的若幹非俄國的小國之後,“人民”一詞在所有的信奉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裏所具有的法律意義開始出現變化。按照馬克思主義者的標準說法就是說,“人民”一詞的純正的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意義開始被修正。
第一個蘇維埃政權成立於1917年十月,曆經一百年之後,即便在今天仍然由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國家裏,“人民”一詞的法律意義的已經不具備當初的那種純正性了。
而純正的馬克思主義政權內的“人民”一詞的法律意義上的最大挑戰便是那個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製概念。
所謂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便意味著一個國家內部不再以“人民”為劃分敵我的標定概念,而是以所謂的法律為劃分敵我的標定概念。更確切地說,不存在一個簡單的敵我的概念,而是一個模糊漸進的敵我概念。理論上說,如果一個人觸犯了法律,那麽他就與公眾的“敵人”的概念沾上了邊,根據他犯法的程度不同,他那個“敵人”的程度也不同。而且,這個“敵人”的味道也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淡化,總統還可以通過赦免把一個“敵人”變成不是“敵人”----這在由“人民”的概念劃分出的敵我關係中是不被允許的。
但是,如果那個國家仍然是由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那麽,不論是在那個國家的法理上還是人們的心目中,由過去的“人民”的概念所決定的敵我意義仍然會模糊地存在著。因此,從法理上說,就有著彼此互相製約,邏輯上並不完全相容的三個不同的概念並存的現象,那就是執政黨的不可動搖的地位,法律劃分出的敵我的地位,及一個延續了將近一個世紀(蘇聯以外的所有的馬克思主義政權都還不到一個世紀)的傳統文化所塑造出的模糊的“人民內部”的概念。
在這種法理三體並立的政治文化氛圍中,當人們自己認為沒有反對執政黨的政權因此與執政黨仍是自家人卻被法律的代表當作敵人對待時內心會極為不平衡。那種在大街上經常出現的有人理直氣壯地與警察對抗,甚至毆打執法人員的現象便是這種法理三體並存的表現。因為在人們的心目中,由於自己並沒有與執政黨作對,因此屬於“人民”,也就是執政黨的自家人,而法律應該是為人民服務的,也就是為自己服務的,這時如果認為執法人傷害了作為法律的自家人的尊嚴,那麽就要抗議。
尤其讓仍有著“人民”概念的公眾難以接受的,便是一些腐敗的官員,手握可以執法的權力,動用執法人員為自己個人的經濟利益而傷害了自認為是“法律的自家人”的人民。
雖然辯證唯物主義者們因為聲稱他們所信奉的哲學已經達到了哲學的最高點而無法從理論上再做任何發展而使得他們無法為人類哲學理論的發展做出貢獻,他們對於一些基本的哲學概念的普及和大眾化還是有著很大的貢獻的。而在這普及和大眾化過程中,他們也從實踐的角度對哲學理論作出了的間接的發展貢獻,最典型的就是對於矛盾普遍及現實性的強調。辯證唯物主義者們對於矛盾的普遍及現實性的強調其實超出了黑格爾本人,那是在實踐中辯證唯物主義者們每天都要對各種矛盾的邏輯進行調和或做出裁決。
而上述的法理三體並存便是他們所必須麵對的一種矛盾的現實。而這三體的地位並不平等,因為馬克思主義政權中,執政黨的地位高於後麵兩體。所以,雖然在概念上是三體並存,現實中,在馬克思主義政權國家中彼此之間在邏輯上產生矛盾的主要是傳統的“人民”的概念與“法製”的概念。
其實,雖然以“人民”的概念來劃分敵我的文化在今天的世界已經過時,即便是在仍然的馬克思主義政權的國家裏也不再得到肯定,但是,由那一概念促生的“人民是法製的主人”這一概念本身其實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它對於大眾抗衡因權勢或財富而獲得的在法律麵前的實際的特殊地位是有幫助的。需要注意的隻是不要讓這種理想的概念來導致人們漠視法律的尊嚴而導致犯法的行為而已。
實際上,不論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當初的所謂純正的“人民”概念還是西方國家的“法製”都隻是理想而已,在現實中都要受到具體的環境的影響。
在西方國家,“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顯然隻是一個理想的口號而已。在現實中,影響一個人在法律麵前的地位的因素很多。從來不存在一個真正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社會。現實中人們常聽到的因為有錢能請最好的律師的人,包括一些剛暴富的人,叫囂“用錢在法庭上砸死貧窮的一方”之類的說法就反應了“法製”本身的非理想現實。而在馬克思主義政權的國家裏,在那個所謂的“人民當家做主”的年代裏,也從來沒有過每個人民都是同等的主人的時候。
其實,不論是強調“人民”的權利,還是強調“法製”的威嚴,人們所麵臨的都是一個複雜的公平議題。為了使這個世界更加合理化,人們有必要對公平的複雜特性有更深化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