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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立憲下的司法獨立問題

(2013-07-08 09:44:45) 下一個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政治哲學的命題而不是社會實踐的議題。我們可以從傳統的老裁縫做衣服的過程來看出哲學和社會實踐的區別。他在裁布料之前先要在紙上畫樣,然後用剪刀把紙剪出樣片來,最後再比著紙樣來在真布料上下剪子。哲學就是在紙上畫樣和剪紙樣,大不了損失幾張費報紙;而社會實踐則不一樣,那是在真布料上動剪子,一剪子下去如果錯了,就可能要費掉一塊稀缺的布料。所以,在社會實踐之前大家最好多哲學哲學,這樣可以避免用到真料的時候下錯剪子,而所謂的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也就是這個意思。
 
最近在網上看了些中國國內學者在相關的研討會上與在現有體製下的法製相關的發言文稿和視頻(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e8b93c0101l6pg.html?tj=1,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UzMjQ0NjQ0.html)。從這些文章和視頻可以看出,如何在現有的體製內通過實現司法的獨立來完善法製已經在那些學者中成為一個時髦的話題。如果我們結合著當前中國的國情把這個問題上升到哲學的層次來看,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表達為“政黨立憲下的司法獨立問題”這樣一個命題。說到政黨立憲,人們可能會想到大家所熟悉的君主立憲。兩者之間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很大的不同。它們之間的不同主要是由君主與政黨的人數多少的不同所決定的。君主指的是個人,即便連他的家族算上也還是一個小圈子;而政黨則可以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組織。這個不同使得前者比後者要簡單得多,因為君主立憲的結果往往是由於君主勢單力薄而被架空,結果和一般的非君主立憲的憲政基本一樣了;但是政黨立憲就不一樣,因為能夠有立憲的實力的政黨本身是不會輕易地隨著立憲而推出政治舞台的,所以如何解決好政黨與它所立的憲政之間的關係便成為這樣的政體下的一個重要的哲學問題。
 
說到這裏有必要對所謂的憲政的意義稍微多說幾句。在前麵提到的那篇文章中有這樣兩段話:

憲政的最根本含義是什麽?是保障人權。怎麽能夠做到保障人權?必須要有法治,以法治來保障人權。
 
。。。
 
二是憲政就是要限製權力。現在很多人講不能搞三權分立,小平同誌是說過“不搞三權分立”。但是,三權分立隻是一種政治模式,是現象而不是本質。透過現象抓本質,三權分立背後的東西我們不能不要,必須得要。什麽東西?三權分立的背後是製衡。分權的目的在於製衡。我們知道,權力過度集中一定會成為禍害,要防止權力禍害社會公眾,防止濫用權力的罪惡發生,就一定要對權力加以必要的製衡。這種製衡是兩方麵:一個是不同功能之間的權力相互之間的製衡關係,所以決策立法、執行與司法分開。這種製衡都需要,沒有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之分。

這段話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在邏輯上還是有些可以商討之處。她說憲政必須要有法製這是沒錯的,這是因為所謂憲政就是以憲法為基本依據的一場遊戲,而法製則是保證大家都按照規則來進行遊戲的保障。她看到在法製中立法,執法,和司法需要分開,這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有一點她沒有指出,不知是故意打馬虎眼,還是存在著認識上的不足,反正是沒有指出,那就是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分開就對應著西方憲政中的三權分立。在西方世界的憲政中的民意代表(議會)是立法的機構,法院是司法的機構,而執法的功能則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門(總統/總理/首相,州長,市長)的下屬機構(公開的和秘密的警察)來實行。因此,如果實現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徹底分開,就一定會要求議會,法院,和行政部門的徹底分開,那就是所謂的三權分立。如果一麵要避免三權分立,一麵又想要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徹底分開,那麽最後隻能因為內在邏輯的自相矛盾而無法成功。

由此可見,如果中國的執政者和學者們真的有心要在現有的框架下推動法製的完善,就有必要克服一下自身的哲學冷感症或哲學恐懼症,而把相關的社會實踐問題先上升到哲學的高度來琢磨一下,然後再拿到社會實踐的層次去引申或應用。否則的話,不但可能枉費很多心血,而且還可能因為邏輯上的含糊而造成實踐的那塊“布料”的損失。

我們接下來再在這有限的篇幅裏根據我這個局外人所能了解到極為有限的資訊來對“政黨立憲下的司法獨立問題”這個命題稍作探討。
 
首先,在政黨立憲的框架下,立憲的政黨顯然是不會讓立法機構完全脫離自己的掌控,否則的話立法機構就可以修改憲法費掉政黨立憲,就像君主立憲的結果導致君主被架空一樣。其次,在政黨立憲的框架下,立憲的政黨顯然也不會讓政府的行政部門完全脫離自己的掌控,在中國目前的政體下尤其如此。這不但因為行政部門的功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對攸關政權得失的軍警力量的掌控,而且一旦這兩者完全分離,中國目前所實行的由基本村落到中央的下級聽命於上級的行政係統的效率就可能會大打折扣。所以,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這三者之間真正能相對地比較獨立的是司法這一部門。但是因為立法和執法部門與政黨之間的密切關係,司法部門由於和立法及執法部門的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不可能完全的獨立。
 
在做了以上的分析後,我們便可看出,為了要在現有的體製框架下改進法製,有必要引出另一個相關的政治哲學命題:“在政黨立憲下的立憲黨自身的黨紀與國家的法製之間的關係。”很顯然這一命題對於非政黨立憲的一般憲政是根本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想在政黨立憲下改進社會法製的話,這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要進行研究的哲學命題(可惜,這些年這麽多的學者在這麽多的文章書籍會議中談論現有體製下的法製問題,這個問題卻沒有被作文哲學命題提出來。)
 
在某種意義上這是一個數學問題,是要找出滿足兩個相互依存但又相對獨立的係統之間的共生關係的最大公約集來,這個最大公約集應最終體現在社會的法規和立憲黨的黨紀中。這有待有興趣的專業人員來繼續深入研究,我這裏隻是把它作為一個哲學命題提出來。很顯然,立憲黨如果不能處理好這個問題的話,那麽所有關於在政黨立憲框架下的司法獨立問題都將可能是空話。而為了處理好這個問題,立憲黨對於自己與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也要有一定的規範,否則的話,鑒於立法,司法,和執法之間的內在關係以及當事人身處的現實社會關係,立憲黨很難約束自己內部的人員不去幹擾司法的獨立性。
 
在結尾前,再次提醒諸位,這不是一篇社會實踐論文,而隻是一篇政治哲學討論的雜文。說俗一點,這不是一篇具有現實價值的論文,隻是一篇回應網上相關文章和視頻的空想而已。所以,凡感興趣者可根據自己的觀點隨意發揮,而不必與本文保持任何一致。隻需記住,這是紙上畫樣,怎麽畫都行,隻要別在真的布料上下剪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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