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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告訴你為什麽狀告CNN是很蠢的事

(2008-05-10 16:11:26) 下一個

思項羽 

說道美國的法律訴訟,很多中國人似乎有一種天然傾向,想在美國這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似乎是花幾十美元就可以輕易搞定的。

前幾天看到一個在美國堪薩斯州居住的中國學生,在網上公開呼籲5000個中國人,每個人花50美元,到地方法院告CNN。按照這個天真的中國年輕人的想法,如果每個人花50美元的話,那麽5000個官司,即便中國人贏的機會很小,但如此龐大,猶如汪洋大海一般的訴訟的人民戰爭,可能僅僅律師費一項,就足夠讓CNN吃不了兜著走。不死,也得脫一層皮.

  但實際上,這樣的想法暴露出對美國司法體係和運作方式的淺薄無知,是何等的驚人.

美國的司法審判類別:分為刑事訴訟Criminal)和民事訴訟Civil)兩大類。前者的起訴人,一定是由國家的公訴人,也就是檢察官擔任。而後者則相反,起訴者不是個人,便是私人團體,國家權力機構不能涉入。雖然美國的這兩類司法審判,程序非常雷同,都有所謂的預審,聽證,證人傳喚,交叉質詢等內容,甚至都還可能動用陪審團參與。但是這兩類審判的結果,卻完全是相反的。在刑事審判中,被定罪的一方可以完全不支付任何金錢賠償,但是卻一定要接受某種程度的身體刑罰,包括,社區服務,在家監禁,或坐牢。。等等。但是民事訴訟的敗訴一方,則完全沒有任何類似的肉體刑罰而完全是以金錢賠償做代價.簡單的說法就是破財消災”.

正因為民事訴訟是以個人告個人為手段,以金錢賠償為最終結果。因此民事訴訟幾乎包羅萬象,涵蓋廣泛。從修車,租房,車禍,到智慧產權,商標專利,精神傷害….幾乎所有的事情都可以成為訴訟的內容.賠償的金額,也從幾百美刀到上億美元不等.但是,雖然這樣的訴訟在美國的各級大小法庭中,幾乎每時每刻都在上演,可這並不表示,這些訴訟,可以像吃飯做愛那樣隨心所欲.我們必須明白的一點是:西方的法治有上千年的曆史,而中國的法治,則幾乎剛剛起步.

  譬如,到目前為止,在我所看到的所有那些由中國人所提起的,針對CNN的民事訴訟,或建議,就沒有一個不是笑話的.

  首先,以那個堪薩斯的中國學生的為例:這個起訴方,無疑覺得自己非常高明,因此他在自己的呼籲信中自吹是一個高智商的人。他從紙上談兵的理論角度,推演出如果美國的地方法院,真的可以受理5000個中國人零星而又密集的小型民事訴訟的話,那麽CNN就非常有可能破財,或破產。

我相信這個堪薩斯的中國小學生,大概完全不知道美國的民事訴訟,又分為大額小額兩類。所謂的小額訴訟SmallClaim),指的是索賠金額在5000美刀之下的訴訟。美國各地都設有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SmallClaimCourt),來審理這一類型的案件.說穿了,就是為了方便美國民眾打官司而設立的。它的好處是手續簡便,(到法院填一個半開大小的訴訟申請即可),審理快捷(隻有法官,沒有律師,沒有陪審團,30天內開庭),費用低廉。(30美元法庭申請費,20美元訴訟狀投遞費)但也正因為小額法庭有這些,,的特點,因此它對所審理的案件,也有特別嚴格的限製-並不是所有索賠低於5000美元之下的民事訴訟案,都會被小額法院受理。

當這個中國學生說他隻要花 50美刀就可以起訴CNN的時候,內行人馬上就可以知道:他是奔小額法庭去了(隻有小額法庭,才有如此低廉的訴訟成本)但便宜固然是便宜矣,可人家小額法庭規定得很明白:審理過程不準許有律師陪伴出庭。這是第一個限製,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必須同樣遵守. 換句話說,即便有機會告人家CNN,但他的第一個如意算盤高額的律師費來拖垮CNN的設想,卻馬上要被證明是一個意淫之談”.

  但第二個限製才是更致命的:小額法庭受理的一律是具體的經濟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之間,必須存在一個的實際的爭執金額提交給法庭來判決。譬如,一個顧客花了$1000美元修車,結果修車廠卻沒有將車子修好;一個房客退租之後,房東借故將他的600美元押金沒收;一個店主,賣給顧客 2000的貨物,但是顧客認為東西隻值1000;或一個老板,答應付給一個員工1500薪水,但結果卻跳了票。。。。等等這些具體的金錢糾紛,就可以經由小額法庭的判決,得到解決。

  因著小額法庭的這種特性,它不可能,也無法受理類似控告CNN這樣沒有具體經濟糾紛的民事訴訟。在美國的民事訴訟體係中,所有與毀謗,中傷有關的精神傷害訴訟(PersonalInjury,都不是由小額法庭審理的,而必須經過一般的法律訴訟途徑也就是說,一個要遠比小額法庭複雜昂貴得的多的,高級法院的訴訟程序來進行.事實上,這類誹謗或中傷DeformationOrSlander)的審理案件,律師在接受你的案件之前,通常都會收取委托人至少5000美元的首期費用” (Retainer).在美國這樣的一個專門的律師,即便是初出茅廬的,每小時的收費標準也在250-270美元之間.

  現在,我們可以非常容易地想象到一個這樣的情景:這個住在堪薩斯的中國同學,興衝衝地跑到地方小額法庭的窗口,激動萬分地遞交上那個請求起訴 CNN的表格.而裏麵的那個法庭服務員(CourtClerk,看了一眼他表格上的訴訟理由之後,卻聳聳肩,搖搖頭,一副萬分同情的樣子對他說 “Sorry”,然後將他的50美刀支票,連同訴訟狀一起,從窗口裏麵退了出來。告訴他說:,你應該去找一個律師嘛.--我相信,這肯定就是最有可能遇到的一個結局。

  另一個對CNN的主訴人,紐約華人梁美容師,和她的代表律師張海明同誌,看上去比這位堪薩斯華生,有更為精明的生意算盤。他們不走小額法院這一條便捷的近路。而是直接就入稟到了紐約高等法院去了。這就是說,他們找到了一個控告CNN“誹謗,中傷罪名的正確途徑。而且他們要的錢,也不是500美刀,而是上億美元的大額

  張海明律師同誌那位學生對比,畢竟是一個從Bar裏麵考出來的有照律師。他是否真有美國法庭Litigation(庭審)的經驗,我不知道。起碼,他對美國法律的書本知識,也還是應該有一點地。我的疑問是:當他提交這個訴訟狀的時候,在他的心裏,究竟有多少的把握,自己所代表的這個官司有任何取勝的機會呢?或者,他不過是打算做一件類似鬥風車這樣無謂的英雄之舉?律師接一宗案子,賺錢是主因。如果他明明知道自己的這個訴訟,極其有可能連起訴的機會都沒有,就無疾而終的話,那麽,他大費周章地搞這種土法煉鋼式的訴訟究竟是為什麽?

  我斷言他的這個訴訟,將連在高院立案的機會都不存在,基於3個非常明顯可見的理由:

  第一:關於歧視性言論道德批評言論之間的區別。在美國,一個節目主持人必須為自己的種族歧視性言論承擔法律責任,而卻可以完全不必為任何道德評判性的語言承擔類似的法律責任。這是人所共知。美國的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同時也保障公民免予被歧視的自由。這裏關鍵的區別在於什麽是種族歧視性語言,什麽是道德評判語言。如果張律師真的可以證明CNN的卡佛利使用了歧視性語言的話,那麽我真要恭喜他,恭喜全體參訟的中國人:他們很可能真的就要大發了。

但是我們隻要稍稍上網查一下,就可以發現美國法庭,針對歧視的判例有很多。根據這些判例,我們立刻就可以明白在美國的法律界,有哪些語言是法律一致公認的,屬於明顯帶有歧視色彩的。美國的法庭,在這個問題上,實際上已經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對於歧視的定義,也是非常明確的,不含糊的。-即這些詞匯必須明顯涉及對方的年齡,膚色,性別,長相,族裔特征,或宗教信仰。。等等。譬如說,如果卡佛利罵中國人是黃皮膚的蠢貨,或長著一雙裂縫眼的亞洲佬SliceEye),那麽非常明顯,他就可以被控使用歧視性語言

  非常不幸,卡佛利沒有這麽罵。他是屬於那種殺人不見血的高級道德評判家,類似中國的魯迅與柏楊。當然他不會,也不屑於使用那些低俗的,下層人使用的罵街語言。他所使用的,引起廣泛爭議的那倆詞匯,雖然鞭辟入裏,卻和族裔特征沒有絲毫關係。這一點,哪怕我們的張律師再蠢,也不可能同意 “GoonsAndThugs”是和黃種人的生理特征聯係在一起的。相反,這兩個詞匯有很強的道德評判色彩,專指那些不講道理,橫蠻,蔑視法則秩序,一味相信拳頭和暴力的蒙昧人。可以適用於任何一個沒有道德文明,沒有進化完全的個人或群體。既可以是黃種人,黑種人,也可以是白種人。我們迄今為止,還沒有看到哪一個美國的新聞媒體,曾經因為使用這樣的道德批評語言而被法院處罰,沒有,一個先例都沒有。

  所以,CNN和卡佛利肯定都不可能開這個先例。美國的言論自由,是法律中的法律,而且是在法律之上的法律。如果法院真的要為此審批CNN的話,那麽我們可以這麽說吧:被告就絕對不是一個卡佛利,也不是一個CNN.。而是整個美國的傳媒。從這點來說,卡佛利的命運,不是他一個人的命運,而是美國媒體的整體命運。張海明律師,何不將整個美國的媒體,乃至於整個美國言論自由的製度,都一並告到法庭上去呢?

  第二:張海明同誌和梁美容師,按他們自己所說,是代表13億中國人起訴CNN。這很不得了,須知這可是全世界有史以來,從未有過的,最龐大的集體民事訴訟案件。(ClassLawsuit)。一個空前絕後的訴訟,完全有資格進入吉尼斯世界記錄大全的。上網查一下美國的司法曆史就知道,幾十個人,上百個人,或上萬個人集體控告某個公司的民事訴訟,都不算罕見。然而,13億人集體狀告一人,一個公司,就我所知,這要的機會簡直比宇宙大爆炸的機率都還要低。主審法官是那位我不知道,但我擔心他拿到們這個張律師的起訴狀之後,第一個反應很可能不是心肌梗塞,便是腦溢血。我在美國數十年,記得大概有2-3次,也曾經有經曆過被邀請加入集體訴訟行列的故事。最後的一次,偶還收到一個律師樓寄給我的邀請函,他代表上百個客戶控告一個股票投資公司,索賠上億。而我恰恰好也是這個股票上市公司的一個股票持有人,所以,人家就同樣邀請我加入到他們免費的訴訟大軍裏麵去。也正因為有這樣的經曆,我才對美國集體訴訟的法律程序略知一二。起碼,我知道律師樓必須將起訴書和邀請信送給每一個可能的原告人,在得到他們簽名的授權之後,才可以正經八百地告訴法官:他代表張三,李四,王五,馬六。。。等等諸多原告人,控告某某人或某某公司。當然這個過程並不十分複雜,可我不明白的是,這13億人的簽名授權程序,難道我們這個張律師已經搞定不成?他是如何搞定的?

  第三:既然民事訴訟以獲得金錢為最高目的,因此在美國,有個幾乎是家喻戶曉的金科玉律,是哪怕一個法律的外行人都明白的道理,叫做不受痛楚,不得賠償NopainNoGain)。這個法則非常明白的告訴原告:在民事訴訟中,你必須證明自己有切實的傷害,(PainOrInjury)並且還要進一步證明,因這樣的傷害,導致了你蒙受了一定數目的經濟損失(FinancialLossOrDamage)。你能夠證明這兩個條件,你才有合法的依據,向被告要求金錢上的賠償。

  這就是說:首先這位張海明律師,必須向法官證明這13億人,都因為卡佛利的一句而受到心理創傷。這幾乎已經和登月的難度不相上下了。接下來,他還要進一步證明: 13億人都因為這樣的心理創傷,而蒙受某些不可彌補的金錢方麵的損失,這個,我想大概,和揪著自己的頭發要離開地麵的難度有得一比了吧?不知道,到時候這位張律師會以什麽樣的說辭來糊弄我們的主審法官呢?

  好了,如果將上麵這三方麵的分析總括起來的話,我幾乎立刻就可以預料:到這個13億人,13億美元的世紀大案,它的結局究竟會怎麽樣。姑且不要說贏得訴訟,這樣案件如果真能通過法官初期審核的階段,被同意開庭審理話,就已然是一個了不起的偉大勝利。

至於其他對CNN的訴訟事件,我覺得不提也罷。前幾天好像看到有報道說,北京或西安那裏的幾個中國律師,也開始聯手告CNN了,而且動輒也是好幾億美元的說。當時我一看就樂了:敢情這些家夥的律師執照,都不是真刀真槍地考出來的吧?不是吃來,買來,那就一定是睡出來的,否則怎麽連司法領域這樣的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呢?如果卡佛利此時在中國,他們提起訴訟,那麽起碼於理上還說得過去。可人家現在在美國,莫不成,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還可以管轄到美利堅合眾國的領土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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