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個人資料
正文

中國家暴受虐婦女的社會工作探究

(2011-07-23 05:03:10) 下一個

作者:李曉鳳  杜妍智

內容摘要:近幾年來,隨著“打老婆”現象在中國發生情況的增加,這不僅嚴重侵害了婦女的人身權、財產權,影響了婦女的全麵發展,也破壞了婚姻家庭及社會的穩定。如此,家庭暴力已成為涉及婦女權利、影響婦女發展的社會問題,並亟需社會做出積極的回應,加大幹預與製止的力度。由此,本文運用社會支持與賦權理論,並根據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的質性研究資料,從社區介入方案的角度,探討了專業社會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間與模式,以此協助受虐婦女遠離家庭暴力。

關鍵詞:家庭暴力 社會支持 賦權 社會工作

一、研究背景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對於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婚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如家庭暴力像毒瘤一樣危害著家庭及其成員。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及其嚴重的危害性,使它成為了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與人權問題。

國際社會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普遍關注家庭暴力問題。聯合國在國際反家庭暴力運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定期召開世界婦女大會,頒布了一係列反對針對婦女暴力行為的綱領性文件,為全方位、多維度解決針對婦女的暴力問題提供了行動指南。同時,西方國家在反家庭暴力的政策、立法及社會服務介入等方麵,也做出了積極的努力。然而,在中國,至今沒有關於家庭暴力的係統而科學的研究,更遑論社會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間與模式的探究。如此,本文將從我國反家庭暴力的文獻回顧與討論開始,來進一步分析本研究課題開展的社會背景。

(一) 家庭暴力概念界定

在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中,目前學術界有多種觀點。而女性主義大多認同一種較為寬泛的描述,即“將一切傷害婦女的或是使她們處於屈從地位的行為甚至不作為,都看成是對婦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貧困、營養不良與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務,沒有受教育或參與決策的權利,被剝奪了財產或是繼承權,譏諷、謾罵、誹謗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1]。此外,國內學者還提出“隱性暴力”的概念,即將生女孩婦女的歧視,比如產後營養差、休息少、指桑罵槐等間接傷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為,統稱為“隱形暴力”[2]。

上述寬泛定義的好處在於,將家庭暴力中受虐婦女置入更加廣泛的社會脈絡中來考察,有助於引起各方對諸多侵犯婦女權利的關注,以此提高公眾性別意識的覺醒。但是,其負麵作用在於,會帶來概念界定的相當大的風險。比如,在“一個詞的外延越大,內涵就小”的邏輯演繹上,因引申的含義過多,有時反而難以說明家庭暴力問題。如此,在本文中,筆者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婚姻當事人對配偶實施身體的傷害行為,其中主要是指男性憑借體力和社會資源毆打、折磨妻子,也包括恐嚇殺害、強行剝奪自由等對妻子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暴力行為。

(二) 國內家庭暴力的現狀描述

據相關資料顯示,在我國家庭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如2003年中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國2. 7億個家庭中約有30%的家庭存在著“家庭暴力”傾向。同時,在中國每年40多萬個家庭解體之中,約1/4的家庭解體源於家庭暴力。盡管在此類家庭的暴力事件中也有女性對男性的暴力,但男性對女性的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95%以上[3]。另據《中國婦女報》1996 年“家庭暴力問題公眾調查”的數據顯示,有11.2%的女性曾經挨過丈夫的打,這與14.6%的男性承認打過妻子的數據大體一致;不過,也有44.9%的男性認為妻子挨打總有自身原因,從中可以窺見“家庭暴力行為是受隱性觀念支配的”。不僅如此,據相關調查表明,許多家庭暴力僅僅依靠夫妻調試是難以解決的,如此,眾多研究報告建議,家庭外部的社會力量應予以及時的幹預和介入。

(三) 國內社會各界反家庭暴力的成果

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於1994 年10月開通了我國第一條“家庭暴力投訴熱線”;1995年,武漢市誕生了全國首家“婚姻避難站——武漢新太陽女子婚姻驛站”;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於1995 年12 月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門從事婦女法律研究與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民間法律援助機構[4]。1996 年1月,上海南方婦女兒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正式運營,它為長期遭受欺淩的女性提供了一個“避難所”;而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於2003年推出了“零家庭暴力社區”創建工程;遼寧省鞍山市則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協會[5]。2005年3月,全國婦聯法律幫助中心正式掛牌,全國婦聯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12338和全國婦聯玫琳凱反家暴熱線16838198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及大連市婦聯統一開通,並建立了中國婦女維權與法律幫助網[6]。同時,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也設立了中國婦女維權和法律幫助專項基金。

從以上文獻回顧中筆者發現,雖然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我國反家庭暴力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但是,家庭之外的社會力量對家庭暴力的專業幹預和介入模式還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國反家庭暴力的效果並不顯著。比如,我國已建立了婦聯或民間機構的庇護所等機構,但此類組織缺乏專業介入、抗壓性、可操作性,其解決問題的實際性與根本性較弱,尤其缺乏在一個係統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下來協助受暴婦女的社會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婦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務。因而,本文通過筆者在中國進行的受暴婦女質性研究的案例分析,並借鑒國外已有的經驗及國內社會工作者已進行的探索性研究,探討了專業社會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間及模式。

二、質性研究方法與個案分析

本研究使用了質性研究方法,具體采用了非結構多次深入訪談的方法進行資料收集工作,同時,運用長訪談(Long-interview)方法進行了資料分析。

(一)質性研究方法簡介

在本文中,筆者采用了質性研究方法。所謂的質性研究方法,指在自然環境下,使用實地體驗、開放型訪談、參與型和非參與型觀察、文獻分析、個案調查等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深入細致和長期的研究[7]。一般來說,質性研究強調對事物或現象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以再現當事人的視角及他們看待或描述世界的方式,來建構事物或現象的深層社會意義,並注意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間的互動[8]。

在本研究中,由於筆者的研究對象指向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探討的是敏感與深度的情緒主題,並需要從局內人的視角呈現受虐婦女的最真實聲音,如此,本研究最適宜選擇質性研究方法的深入訪談來開展研究。此外,深入訪談法中可供選擇的抽樣方法很多,而本研究采取的是“目的性抽樣”,即抽取能夠為研究問題提供最大信息量的人、地點和事件[9]。

(二)個案研究的質性分析

1、個案的基本情況

在本次研究的深入訪談中,筆者采用的是目的性或理論性抽樣,共選取了12個個案為研究對象。在征得被訪者同意的情況下,筆者對所有訪談過程進行了錄音。之後將錄音資料逐字逐句地進行了文字轉寫,成為了逐字稿;同時,通過電話對一些不明白、不清楚的地方進行了回訪。由於本研究中的個案一、個案二、個案三、個案四分別代表了被訪者的四類典型狀況,以下僅介紹這4個個案的基本情況。

個案一:張女士是當地煙草公司的一名會計,月收入兩千多元。丈夫是當地的一個事業單位的職員,月收入三千多元。倆人於1985年結婚,夫妻初次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於2003年5月。原因是妻子懷疑丈夫有外遇而發生口角,於是,丈夫第一次毆打了妻子。之後,丈夫常常因為一些小事與妻子發生口角,並多次毆打妻子。張女士曾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法院沒有判離,理由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但一年之後,張女士在再次遭到丈夫的暴力虐待後,又到法院信訪處進行法律谘詢,以準備進行第二次離婚起訴。

個案二:淩女士,大學畢業,在一個外貿公司工作,與丈夫結婚已有8年。案主自訴婚後與丈夫並沒有太大的矛盾,可是最近兩年,夫妻一吵嘴,丈夫就動手打她。而案主的丈夫是公務員,中專學曆。不過,在這個家庭中,妻子的經濟收入與學曆均要高於丈夫。案主自訴,她賺的錢比丈夫多,丈夫心裏就不平衡。如此,淩女士進一步分析說,丈夫的施暴行為,完全是大男子主義所致。同時,案主的家人也非常支持她離婚,認為這樣的丈夫不值得留戀。

個案三:王女士 ,大專畢業,私企文職人員。其丈夫是國企工作人員,大學學曆。在結婚4個月之時,丈夫第一次因為生活瑣事與妻子發生了爭吵,繼而動手打了妻子。當時,王女士又氣憤又害怕,從小到大,從來沒有人打過她。王女士認為,丈夫打她實在是太過分了,她不能接受,當時就想和丈夫離婚。但暴力事件發生後,丈夫會跪地求饒,加之家人勸解,她不得不忍受這樣的痛苦生活。

個案四:李女士,47歲,初中文化,與丈夫在1983年結婚。剛結婚時,夫妻倆感情很好。2004年,李女士隨丈夫一起外出經營超市,期間,丈夫與一個女人有不正當的性關係。氣憤之下,李女士回到了老家。但丈夫認為,李女士是他的老婆,他在哪兒妻子就應當陪著在哪兒。然而,李女士就是不願意隨丈夫回家,於是,丈夫對她拳打腳踢。有一次,丈夫在街上毒打她時,110巡警剛好經過,但警察不管這件事,對此她十分傷心。之後,李女士又提出了離婚。但丈夫說,要是離婚,一毛錢也不給她。而李女士則認為,自己的文化不高,加之家裏的錢都在丈夫手上,要是真離了,她不知道下半輩子該怎麽過啊!

2、個案受虐問題的質性分析

在個案一中,暴力發生後,案主曾與丈夫一起去醫院就診。案主自訴:“醫生說,兩口子床頭打架床尾和,當老婆的不能太嘮叨。醫生也不說丈夫動手打人,隻說我太嘮叨。然而,我又質疑:女人被欺負了說幾句就是嘮叨,就要被打嗎?!……我不能忍受這樣的生活,於是,我第一次去法院要求離婚,可我老公不同意,並且,法官也說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沒給判,讓我們不要意氣用事,還說夫妻打架是常有的事,不要動不動就鬧離婚。難道老婆被老公打是常有的事嗎?我要離婚就是不懂事嗎?!”可見,個案一原來以為,丈夫打人是丈夫的錯誤,與他離婚理應得到支持。但是,事實上,她不僅沒有得到支持,反而要為此負責。因為在這個案例中,醫生和法官僅僅注意了夫妻間的矛盾,似乎都不介意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甚至將受暴的原因歸因於妻子。如此,此類反應無疑會對受暴婦女造成更大的困惑與傷害,正如個案一所說“我都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

個案二在自訴中說到:“我覺得丈夫就是個大男子主義。剛結婚時,我工作不穩定,工資也低,但那時他對我很好。現在,我工作做好了,錢也多了,可他不對勁了。我想和他商量什麽事,他都不理我,總想和我吵架,吵不過就打我。……他覺得我比他強了,大男子主義,心裏不平衡。可是,我憑什麽要受這份氣呢!我真想給我和丈夫找個心理醫生好好看看,也許會有用,可又不知道怎麽找,並且丈夫也不願意配合。”通過個案二的自訴,可以發現,案主二比案主一已明顯多了一份職業女性的平等、發展與獨立意識,即夫妻雙方是平等的,妻子在工作上可以與丈夫一樣幹得優秀,甚至比丈夫幹得更好。但隨著妻子工作的發展、收入的增加,丈夫覺得在家中的權威地位受到了挑戰,便用用暴力來回應。正如案主二說:“他就是自卑,覺得自己比不上老婆。可是不管我怎麽對他好,他好像看不見似的,動不動就打人,我真覺得不能再這麽忍耐了,都什麽年代了。再說我自己完全可以養活得自己。此外,我的家人也不能容忍打人,他們都支持我離婚。”可見,在這個案例中,案主提到“都什麽年代了”、“再說我自己能夠養活我自己”,即時代已經不同了,如此,區別於以前的家庭婦女,現代女性是經濟獨立的,在想獲得自身的尊嚴時已有著堅實的物質基礎。不僅如此,這位案主在向外求助時,也得到了親友關係的非正式係統的支持,這無疑會增強案主的信心;同時,案主也提出了找心理醫生,但因條件限製,她的訴求沒有得到回應。

個案三也曾有過多次離婚的念頭,但因為家人的勸阻,繼而放棄這個念頭,正如她說:“家人都說倆口子嘛,鬧鬧矛盾會有的,大家互相忍讓一下就好了,你也不要處處逞強!因為男人嘛,要多給他麵子,這樣他才會對你好些。可我就想不通,女人為什麽事事都要聽男人的,我們被要求尊重男人,但丈夫們什麽時候能尊重妻子呢!難道妻子不聽話就要遭來一頓毒打嗎?我不服這個氣,可我又不知道該怎麽辦,心裏想離婚,但又做不出來”。當筆者問及她為什麽做不出來時,她說:“丈夫不發脾氣時對我挺好,我對他還是有感情的,我父母也喜歡他,他也說會改的。可離了婚,就沒有家了,心裏很矛盾。” 可見,個案三也有著平等的意識,比如,她認為丈夫應尊重妻子,並有與丈夫離婚的念頭。但因家人的勸阻、對家的留戀,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將丈夫與家等同起來(比如能離開丈夫,但是不能離開家)。如此,案主三處於矛盾狀態中,並對於丈夫抱有幻想,由此,她一直在抗爭與妥協的掙紮中忍受著丈夫的家庭暴力。

個案四曾在街上被丈夫毒打,當時110巡警也剛好經過,但110警察認為這是家庭私事而未能製止。但案主四則訴說:“假如當時警察能下來說一下,拉一把,我就不會被丈夫打得那麽慘了。……我以前在家被老公打急時,也打過110,可是警察來了一下,就走了。更可怕的是,警察走了以後,老公更凶了。此後,我也就不敢再打110了”。可見,案主四並不認為報警或者說警察能給她帶來什麽保護,相反,這可能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雖然案主四也曾希望警察可以保護她,但她的經曆讓其對“報警尋求保護”失去了信心,正如她說:“要是警察能夠管這些事,要是老公能被抓進去幾天或是被教育一下,他可能就會收斂一下。但現在,丈夫認為打妻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沒人能管得了他”。

從上述案例的分析與研究中,就受虐婦女的意識覺醒及抗爭時的社會支持環境看,筆者主要有以下發現:

第一,女性之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後能夠抗爭,其主要原因是,她們自身有著較強的兩性平等的主體意識。比如,這些受虐婦女均認為,女性是獨立的,並非男人附屬品;而丈夫打妻子正是男性賴以控製女性配偶的一種手段。如此,在遭遇丈夫的暴力之後,她們均以“主動提出離婚”的方式,對男權社會的家庭暴力控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反抗。

第二,當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而進行種種抗爭,比如提出離婚訴求時,外界的社會環境支持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外界的支持足夠時,意識醒覺的受虐婦女,才會更有勇氣和信心去擺脫暴力陰影。否則,“娜拉出走後,不是墮落就是回家!” 同時,當外界的支持足夠強大時,也能促進社會觀念的改變,以達致女性意識醒覺的不斷提升。比如,就筆者所研究的案例看,均非常明顯的體現了這一觀點。如個案三自己已想通了,但受到了親友係統的阻礙,如此,導致了她對自己的選擇與想法有所顧慮而下不了決心;相反,個案二則得到了外界的支持,由此,她也堅定了離婚的決心。而個案一在尋求社會支持時,醫療係統(如醫院的醫生)、司法係統(如法院的法官與公安的警察等),則對她的選擇與想法產生了質疑,致使她對自身的想法也產生了懷疑及困擾。至於個案四在尋求外界幫助時,其訴求因文化程度的影響而沒能表達,加之110警察的處理方式更加深了案主“離婚後我下半輩子不知怎麽辦”的想法。這樣,對於合法權益的不可把握性,則導致了案主一直陷於家庭暴力的惡性循環中。

第三,案例中的一部分聲音,如法官、醫生或某些案主的父母等,均代表了一種男權製度和話語,此種話語複製或強化了傳統的性別角色,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女性的話語權,壓製了其抗爭意識,同時也使女性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病態化中,致使婦女作為主體的權利及獨立性逐漸地被消解。因此,在此種男權宰製的社會脈絡下,特別是在女性自身意識醒覺已經提升及她們開始抗爭之時,能夠從女性的聲音與經驗本質中發現女性的獨特需要,並在社會工作視野下建構介入與幹預的模式,以此提供受虐婦女的外界社會支持,則顯得十分必要。

三、家庭暴力中受虐婦女的社會工作介入模式

(一)社會支持理論

20世紀70年代以來,社區心理學者運用社會支持這個術語來指稱與身體健康有關的社會關係,並通常將社會支持當作網絡資源,同時認為,此種資源可以幫助個人應對日常生活中的問題或危機,以增進個人的健康和幸福。不過,近幾年來,國外研究又將重點轉向了社會支持的網絡分析[10]。比如,一些學者傾向於把社會支持看成整個支持網絡範圍內的資源流動,而不隻是兩個人之間的關係。進一步,眾多研究表明,其一,網絡規模越大,就越可能提供社會支持;其二,關係強度與社會支持高度相關,這樣,兩個人之間存在關係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提供社會支持;其三,不同的網絡關係提供了不同類型的社會支持;其四,具有相似地位的網絡成員,更願意交換服務。

同時,學者們也認為,社會支持的主體是由個人、社會群體和政府構成的社會網絡。一般來說,社會支持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社會支持,非正式的社會支持指來自於個人的非正式社會網絡,如家人、朋友、親戚、鄰居、宗教、社團朋友等;而正式的社會支持指來自社會係統的支持,如司法、警察、醫療、社區服務等[11]。而社會支持的目的是使受助者自立,並能滿足其精神生活需要。具體地說,對於社會成員個人來說,社會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包括:一是社會支持的增加,即可以促進人們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的顯著提高;二是支持如果可以適時地介入到壓力的環境中,則可以減少壓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說可以預防與減少危機的發生,並解決某些問題。

此外,從社會工作來看家庭中婚姻關係的社會支持資源,則包括個人資源、家庭資源、社區資源。而社區資源指來自家庭外部的個人、團體、機構組織的資源。至於在本文中,因筆者旨在探究社區資源,即整合社會各方資源,以幫助受虐婦女發掘各種社會支持,解決其受虐問題,或協助其度過困難和危機,如此,筆者將從社區資源與社區介入方案[12]的角度,來探討專業社會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間與模式。

(二)女性主義社會工作的賦權理念

賦權是一個嚐試去增加個人、人與人之間或政治權利的過程,以促使個人、家庭及社區能以行動去改善他們的處境,這也是一個能夠促使個人有足夠力量去參與、控製及影響自己生命的過程。而社會工作的賦權,是指從案主本身出發,改變案主的無能及無權感,提升案主意識,挖掘案主自身的潛力,從而倡導案主改變及形使權力的“使能”過程。如此,女性主義的賦權過程,就是要幫助女性獲得權利感以及給其生活帶來控製力的過程[13]。具體而言,本文中使用的女性主義社會工作賦權理念,可以分為四點:其一,接納案主對問題的看法,肯定案主行為的意圖及新的認知、情緒、意願及行為的發生,讓案主感到被尊重;第二,評估案主現有的優勢,以此協助案主恢複其自信心,降低其自責感;第三,幫助案主整合與動員資源,並提供案主獲取資源的機會;第四,幫助案主分析權力關係,促使案主意識到“兩性權利的不平等導致了其問題的產生”,從而達致案主意識醒覺的不斷提升;第五,社會工作者要幫助案主相信改變的能力在於自己,由此協助案主產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

(三)社會工作在我國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間與模式——以社區介入方案為例

本文所探討的反家庭暴力中社會工作的介入模式,指在社會工作的賦權與社會支持理論的理念下,基於筆者在田野調查中的質性資料分析,僅僅從社區介入方案的角度,來探究社會工作在我國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間與模式。不僅如此,這個模式也結合我了國國情,即充分利用社區內外的資源,來建立我國多部門的幹預機製。比如,將公安、司法、婦聯、社區及其他部門聯合起來,共同推動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以幫助受虐婦女發掘社會支持的社會資源,解決其問題,協助其度過困難和危機;同時,也應推進受虐婦女能力建設的提升,並消除全社會對女性的歧視和不公正對待,以構建兩性平等與和諧的社會關係或社會環境。如此,就形成了本研究受虐婦女社會支持的如下介入網絡圖。

立法保護

婦聯與社區

醫療部門

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

司法公安部門

社會支持網絡

此外,從歐美和港台地區的經驗看,此種反家庭暴力的挑戰,也是從嚐試對家庭暴力防治的社區幹預開始的,其具體辦法是:通過反家庭暴力的服務項目,可以將警察、司法、醫療等社會支持係統聯合起來,並對這些係統的人員進行社會性別培訓,促使他們重新認識家庭暴力的性質,采取聯合行動的辦法,以使婦女在受暴後的每一個環節上均可以得到有效的支持,由此幫助此類婦女勇敢地麵對離婚或其他困難,也幫助施暴者改變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走出暴力的怪圈[14]。而從本研究的質性資料分析看,筆者卻發現,雖然立法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有力的保障,但是,在中國缺乏一個專門針對家庭暴力法案的情況下,建立一個社會支持網絡下的社區介入模式,則勢在必行。如此,醫療係統、司法係統的社工介入,呼籲法律製度與社會救助體係的完善,形成以居民(或村民)社區為基本單元的多機構合作,共同營造反家庭暴力的社會氛圍,則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公共資源,以充分地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或者防治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以下筆者對於這一模式作一些簡要分析。

1、公安與司法體係中的社工介入:司法社工檢查執法中的性別盲點,改變觀念,提供資源來保護受害者

據筆者的研究發現,在司法人員中,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認知率普遍較高,但是,對如何貫徹這一原則的認識卻參差不齊,至於對我國家庭暴力的概念、性質及現狀等問題,不僅看法不一,而且認識也十分模糊[15]。比如,本研究中個案三的法官和個案四中的110巡警,就代表了相當多的司法人員對於家庭暴力性質的模糊及錯誤的認識。如此,在司法工作中,性別盲點、價值觀的泛化現象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將男性的權力和價值泛化到女性身上,而沒有考慮女性特殊的權力和自身價值的實現,這不僅直接影響了司法工作者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也造成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懲罰不力,致使受虐婦女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進而造成對了對這些婦女的“二次傷害”[16]。因此,在檢查執法中的性別盲點上,筆者建議:應在司法係統中加入社工的介入,開展對執法人員的社會性別與反家庭暴力的培訓,改變傳統觀念,增強司法人員、法律工作者的人權意識、平等意識、性別意識,並將專業社會工作的知識與方法納入到執法工作之中。

比如,在司法係統的各部門中應安排社會工作者,對司法人員進行培訓,以在司法部門執行家庭暴力案件中起到協助作用。同時,社會工作者還可以為“向司法部門求助的受虐婦女”提供資源,如庇護所、救助站、法律谘詢及援助等,尤其要杜絕受虐婦女因害怕遭到報複或更為嚴重的虐待而放棄了求助的發生,以此幫助受虐婦女真正擺脫暴力,或是令受虐婦女有足夠的勇氣去自主自覺地尋求法律幫助。

又如,在110出警製度上,應針對家庭暴力者的特殊情況來製定更加完善的製度,以杜絕“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而不予以處理的情況發生。其中,警察的職責決定了他們可能最早出現在暴力現場,或是最早處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機構的代表。如此,政府應製定公安機關幹預家庭暴力的具體規章製度。比如從接警、出警、及時製止家庭暴力,到處置家庭暴力,警察應保護受害者不再次受到傷害,必要時應抓捕施暴者,並按照明確的程序和處理原則來做現場調查記錄等。

2、醫療係統的社工介入:醫院社工提供的醫療服務及指導應與司法機構相配合,並在第一環節保護受害者

在麵對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醫生極有可能是第一見證人。如此,醫院假如能夠設置醫療社工,就能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的存在,並協助醫生診斷可能的家庭暴力個案,進而幫助聯係或尋找相關的社區資源。比如,為受害者請求警方協助,為受虐婦女提供庇護所,或者轉介給其他社會支持團體等。

在西方國家,特別是在美國,一些醫院已建立了關於家庭暴力的“急診室”,其功能是建立流程或標準化的程序來評估家庭暴力。而在一般的大醫院也配備醫療社工,以協助醫生診斷可能的家庭暴力個案,並給“病人”提供關於家庭暴力的社區資源。

在中國,醫療社工已開始起步。比如,在醫院中,醫生會經常接待身上疑似有家庭暴力傷害的女性病人,但從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醫療分項目的調查看,醫務人員雖然經常接到了此類個案,但不會主動幹預。於是,三年前,在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項目的支持下,北京市豐台區鐵路醫院在全國率先引入了“美國舊金山醫療幹預家暴”模式。目前,此項目第一階段已完成,同時,40多名醫務人員接受了專業社工的培訓[17]。

一般來說,醫療幹預家庭暴力的目標是,運用各種幹預策略讓受虐婦女明白她們有權擺脫受害者的處境。具體地說,這些幹預策略包括:一方麵,對於沒有要求幹預的受虐婦女,醫生要接納她對問題的看法,讓對方感到被尊重;同時,要幫助受害者分析權力關係,促使其意識到不平等是問題的根源,而非女性的錯誤,以達致其意識醒覺的提升;最後,要讓受害婦女意識到,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的私事,而是社會的公害,如此,她們可以獲得多方麵的資源來使自己增能。另一方麵,對於要求幹預的受虐婦女,醫生應認真書寫病曆,並依據受虐婦女的具體情況考慮下一步的幹預措施,比如轉介給專業社工人員接案。此外,有學者將醫務社會工作者對受暴婦女的賦權幹預過程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對話階段,即主動與受虐婦女建立合作關係;二是發現階段,即協助受虐婦女發現已有的但未知的資源;三是發展階段,即協助受虐婦女建立適合其需要的能力和資源係統[18]。

3、社區社工介入:社區社工應完善社會救助體係,以形成社區多機構的合作,來幹預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及其所引發的傷害

既然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而是社會的公害,如此,反家庭暴力就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正是從這個角度看,以社區為依托,完善社會救助體係,充分發揮社區作用,建立多部門的幹預機製,比如將社區中的公安、司法、醫院、婦聯、中介組織及其他部門聯合起來,共同推動全社區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形成合力來反對家庭暴力,就顯得十分重要了。不僅如此,在國內,已經有一些實驗點在嚐試開展此類的介入,如右安門城市社區和延慶農村家庭暴力的幹預項目[19]。因此,依據筆者的調查研究,我們進一步提出了社區社會工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如下介入對策。

(1)在社區建立多機構合作的工作網絡。反家庭暴力特別是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婦女組織(如婦聯)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反家庭暴力是一個係統的社會工程。如此,通過社工介入,學習國外及港台經驗,組建一個專門的工作機構為網絡樞紐,並使反家庭暴力納入政府日常工作中,進而成為政府社區建設工作的一部分,則可以將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通過網絡逐級傳達到基層社區,以此有步驟地對廣大公眾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推進兩性平等及和諧發展的社區教育。

(2)社工進駐社區,並在社區建立及時製止、處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機製。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調解委員會或谘詢援助機構,以給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從而使受害人免於受到再次傷害,保護其合法權益。另據一項調查資料顯示,13.4%的女性在經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後,就會向法律和社會求救,但絕大多數女性則要經曆21次以上的暴力侵害,才會求助於外界的支持[20]。如此,社會工作者對受虐婦女的賦權,則十分重要了。比如,社會工作者可以幫助案主分析權力關係,促使其意識到“兩性權利的不平等是導致問題產生的根源”,從而達致案主意識醒覺的不斷提升,幫助其相信改變的能力在於自己,以協助她們產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並鼓勵她們為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敢於向外界(如親友、基層調解組織、婦女組織及庇護所等)求助。

(3)開展社區內不同人群的培訓,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包括:可以利用布告欄、板報的形式,登載一些有關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印發宣傳小冊子,分發到社區的每一戶家庭;定期召開一些家庭座談會,以此了解社區內的家庭暴力情況及開展宣傳教育;聘請一些有閑暇時間並願意發揮餘熱的社區活動積極分子,加入到家庭暴力防範的活動中來;由社會工作者組建社區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網絡,以聯合各種民間組織與專門人才,以在社區中針對不同人群包括社區領導到幹部、一般群眾、受暴者、施暴者,來開展參與式的不同內容的培訓,以宣傳法律知識,改變傳統觀念,提升對家庭暴力的根源與危害性的認識,由此在社區形成一個防治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以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4)建立社區庇護所,向受虐婦女提供緊急援助。由於設立反家庭暴力的避難所,能幫助受害者暫時脫離暴力環境,獲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如此,借鑒外國的經驗,在社區層麵為急於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提供緊急援助的社區庇護所,則十分必要。筆者認為,這些機構可以由政府出資,並向受虐婦女提供食宿、法律及心理谘詢等服務;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庇護所也應向有暴力傾向的男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並出麵對施暴者進行勸告、調解,必要時還可以提起訴訟,以尋求法律的支持等。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