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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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暴力(李耀全博士)

(2011-07-21 07:46:18) 下一個

李耀全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教牧事工部副主任,個人、婚姻及家庭治療師、建道神學院教授。文章載自《談天說道》福音專輯2006年10月18日及25日之《全恩心窗》。《談天說道》逢周三在《星島日報》及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一於《am730》刊登。《談天說道》網址http://www.tdww.org.hk,歡迎瀏覽其他專欄文章。


近期,發生在社會或家庭的暴力行為日趨嚴重,例如校園暴力或性暴力、婚姻與家庭暴力,而性侵犯、虐妻(或夫)、虐老、虐兒等更見嚴重,犯罪形態亦更形殘暴,實在不容忽視。就以香港近期一宗虐兒個案為例,一名十歲男孩竟然在父母嚴厲的「管教」下,囚禁於皮箱內至終悄悄離世,父母還掉以輕心,以為他隻是睡了!

「體罰」與「虐兒」一線之差

為何父母會用暴力的方法管教兒女?我們看見他們總有自己的理由,較常見的解釋是「體罰」隻為孩子的好處,他們相信那是改善兒童的表現(如讀書成績)和德行的方法,並持抱著所謂「棒頭出孝子」和「打在兒身,痛在娘心」等傳統思想。我們不會否定教育孩兒時,適切的懲罰是合宜的,因為「管」與「教」不能沒有「罰」而隻有「賞」,「賞罰」尤其對小孩在道德建立的早期有必然角色。但「體罰」往往與「虐兒」隻有一線之差,也因為體罰可以致命,因此用這種管教方法時務要三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要確保兒童不會受到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傷害,包括體罰。公約更強調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兒童是有自己權利的。基督徒可能都會認為兒女是自己的產業,因為《聖經》說:「兒女是耶和華(上帝)所賜的產業」(詩篇127章3a節),所以父母有絕對的權利「處置」兒女。其實,原文的「產業」乃「賞賜」的同義詞,是強調神的賜福,而它的先決條件是「敬畏耶和華」(詩篇128章1、4節),因此父母要用敬畏上帝的心作兒女的「管家」。經文還描述一個融洽、和諧家庭的景象─兒女支持父母,家庭歡樂團聚,絕對不是以暴力管製家庭成員,或帶著怨氣管教兒女。

體罰有《聖經》理據?

可能有些基督徒會指出他們用體罰的聖經理據:例如他們會用箴言第13章24節:「不用杖責打兒子的,是恨惡他;愛兒子的,必對他勤加管教。」另外,也會用箴言23章13至14節:「要管教孩童,不可姑息,你雖然用杖打他,他也不會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我們不能否認聖經確實提到用「杖」體罰兒女,在昔日的舊約社會,體罰可能被視為一種合適的懲教方法。但經文強調是用「不至於死」的限度,也即是適可而止的體罰。聖經新譯本特別以「不可姑息」(do not withhold)強調在適切的時候不可刻意拒用(合宜的)體罰。作者是針對那些過分嗬護縱容兒女愚行的父母,因舍不得管教兒女而令他們走進歧途,步向滅亡。這樣「愛」兒女其實與「恨」他們無異。作者的重點是「勤加管教」,並非「隨意體罰」,所以原則上是不會同意不適切(過分嚴厲)的體罰。

立例禁止體罰

現在時代已不同了,加上暴力風氣蔓延,社會也不能不立例禁止體罰,以避免「虐童」事件的出現,保護孩童是社會的責任。香港已有法例禁止老師體罰學生(第279章,第58條),以及禁止任何人對兒童中心內的兒童施行體罰(第243章A,第15及45R條)。看來,若家庭虐兒的情況惡化,政府也該考慮進一步以法律的阻嚇力保障兒童的安全。

    但預防勝於治療,要實行對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就要先支援家長,提供教育與訓練,促進親子關係,教導父母采用非虐待性的管教方法教導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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