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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督救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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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時評:誰來監督救災款?

2006-01-10 15:56:51 來源: 人民網(北京) 

王比學

據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近日報道,山西省民政廳挪用救災款建辦公大樓,其中2000多萬元救災捐贈款及260萬元福利金被挪用。經記者調查發現,在建民政廳大樓時,省財政撥了1000萬元後,民政廳又以建救災倉儲中心的名義申請了一筆2000多萬元的救災捐贈款。但是,幾個月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民政廳大樓麵積達到13000多平方米,而救災倉儲中心的麵積卻隻是這13000多平方米的一個零頭,而且配套工程尚未完成。山西省民政廳還以興建老年人活動中心的名義動用了本應專款專用的260萬元福利金,而所謂的老年人活動中心隻是三間小房子。

民政部門的任務是扶貧濟困、減災救災。但在山西省,我們看到的卻一邊是本應該專款專用的260萬福利金,一邊則是小小的三間活動室;一邊是凝聚著社會各界愛心的2000萬元救災捐贈款,一邊則是配套工程未完成的、麵積很小的救災倉儲中心。 救災款物是用來幫助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具體困難的,對於安定群眾生活,恢複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製在最小的範圍之內,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己無法克服生活困難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更不得挪用或截留。 救災款最終不能到位,被挪用或截留,重要原因之一是因為我國目前缺乏一個真正有效的監督機製。救災款的申報審批程序不夠嚴密,動輒上千萬的救災款的調撥、使用,救災款使用前的預算控製、使用中的財政監督、使用後的審計,往往形同虛設。山西省民政廳2000萬元的救災款,以一個簡單的名義就能“申請”下來,正說明了這一點。

究竟誰來監督救災款? 捐款人能否自己監督?如果讓捐款人自己來監督,那無論是發放現金還是發放實物,都要做到賬目公開、發放對象公開、分配方案公開和發放程序公開。但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民政部門都能做到這一點,因此也就造成捐款人無從監督。 上級部門能否監督?雖然民政部早在1999年就發文要求,各級民政部門下撥救災款,必須同時抄報上級民政部門,以便監督、檢查。但一些地方肆意挪用救災款,有時都是在上級部門的默許和放縱下得以進行的。 山西的事件告訴我們,光靠民政部門的自查、自糾不行,還得靠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聯合行動,不定期地對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及時解決。

同時,執法部門的監督也要跟上。現實中,對已審計查出來的一些挪用人,隻要他沒有把這筆錢“挪用”到個人的腰包裏,頂多是黨紀或政紀處分,很少見到有人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其實,我國《刑法》第273條有明確規定,挪用救災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論處。所以執法部門一旦發現有挪用救災款的行為,監督步子一定要跟上,無論誰觸犯了法律,都得嚴格依法處理。隻有這樣,才能確保國家救災應急機製暢通無阻,確保救災款物全部用於救災事業,確保每一分錢、每一份物能真正到達災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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