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聞周刊》主席史密斯(Richard M. Smith)宣布限製采用匿名消息來源,雖然此舉無法彌補錯誤報道美軍汙蔑《可蘭經》的大禍,十多人枉死、美國形象陪葬,但仍是撥亂反正的一步。
出事的報道列明消息來源為眾數,原來事實上隻得一名,而且此人後來食言,令《新聞周刊》名譽掃地。新措施規定,如果必須采用匿名消息來源的話,記者便須證明緣何非走此路不通,最後批準權落在總編輯、執行總編輯或由他們指定的編輯身上。當然,這也無法杜絕錯誤消息,因為君不見有施加類似限製的《紐約時報》與《美國今日報》,也逃不過撤回虛假報道的厄運。
正常來說,消息來源應該指名道姓,這除了是建立公信力的基本動作之外,還提供重要的參考指標給讀者判斷。例如,美國報章報道有關博爾頓(John R. Bolton)出任駐聯合國大使消息時,提到一位向參議院作供,指博爾頓曾對她出言不遜的反對者時,說明這位女士在去年總統大選時,曾協助民主黨候選人克裏拉布殊下馬。讀者可以自行判斷,這位女士的動機如何;究竟是大公無私直斥博爾頓之非,抑或不忿克裏落敗要給布殊好看?讀者很聰明的,不會照單全收黨派味濃厚的負麵或正麵之言。
傳媒使用匿名消息來源,絕對不能掉以輕心,因為除了負責的記者編輯外,其他人無從估量消息的真實性。新聞工作者自然認為讀者應相信他們的專業判斷。可是,難道所有匿名消息來源都像水門事件的「深喉」嗎?況且,新聞工作者不會犯錯嗎?
行內外對傳媒采用匿名消息確有矛盾。康狄格州大學最近訪問了一千人和三百位新聞工作者,53%美國人認為不應刊登匿名消息,同意不刊登的新聞工作者隻得14%。如果法庭頒令要公開消息來源,有89%行家認為應該保護消息來源,同意的公眾有59%。
新聞工作者與公眾對新聞自由的看法有出入,亦見於其他問題的答案。43%公眾覺得傳媒太自由了,3%新聞工作者有同感。至於報道消息準確與否,72%新聞工作者自覺準繩,同意的公眾是39%。另外,61%美國人指傳媒有偏見,此說並不奇怪,因為有68%的新聞工作者去年投票支持克裏。
我想說的是,新聞工作者不能理所當然地期望公眾認同及支持新聞自由,我們要努力贏取他們的信任。最佳的方法,就是把新聞工作變成受人尊重的專業,公眾自然會同情我們的信念、支持我們的做法。以匿名消息為例,倘若傳媒基於公眾利益行事,而非純因方便自己做事(找具名消息當然較費勁、查證核實消息就更麻煩),讀者自會明白保護消息來源多麽重要。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障言論及新聞兩大自由,奠定資訊流通的民主基石。縱使如此,去年仍有多位記者給法庭勒令透露匿名消息來源,否則要入獄;此舉可能使想爆料的人卻步,令記者無法揭露不公義事情,這是極之敏感的議題。
印第安那州共和黨參議員盧格爾(Richard Lugar)和眾議員彭斯(Mike Pence),連同民主黨的康州參議員多德(Chris Dodd)和維珍尼亞州眾議員鮑徹(Rick Boucher),聯合提出《資訊自由流通法》為公眾知情權與司法公義兩者間取平衡,我覺得很有意思。這幾位議員說∶「我們社會的基石是開放的資訊市場,傳媒予公眾分享。如果傳媒甫起首便受製未能采訪事實,便有淪為替政府發新聞稿之虞。」法案清楚列明嚴格的準則,當局要先一一做到,然後才能出最後一強迫記者交人名,這是限製政府權力的正確做法。
但我更欣賞的是,法案不是為新聞工作者謀特權,不是讓記者藉采訪名義犯法。議員說∶「這隻是賦與新聞工作者某些權利和能力,讓其毋須害怕入獄,而去尋找消息和報道合適的資訊。情況正如我們為了公眾利益,容許心理醫生、神職人員和社會工作者跟人有保密關係一般。」
關鍵始終在於公眾利益。有的話,盡管用匿名消息;否則,請同業高抬貴手。
【廖建明為《蘋果日報》駐美國政治專欄作者】
--原載:《蘋果日報》200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