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科學的定義:
(2007-06-18 04:45:46)
下一個
(1)重視實驗或觀察證據。
為此,實驗和觀察工具的製造日見精密,不惜钜資進行野外勘察和發掘。為防錯誤,不斷重複驗證和實驗。並且以不同實驗者能重複得到同樣結果,為重要的核對依據。
(2)采用科學的方法。
那就是,觀察(Observation)、歸納(Induction)、理論化(Theorization)、演繹(Deduction)、驗證 (Verification)。這是一個周而複始的過程。尊重客觀事實,不堅持權威手段。藉這過程的不斷重複循環,淘汰不正確的理論,采納較為正確的理論。不斷轉變範式(Paradigm),科學認知就得以越來越靠近真實情況。
(3)采用民主的自由討論的方式。
這包括個人或學派之間的辯論、驗證和重複實踐。這可以防止因個人利益、哲學立場所造成的偏差,甚至於假冒。科學上若出現一言堂局麵,必然導致武斷,甚至假冒。至於民主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製度,則從來不是科學的行事原則,科學從來不以投票來決定是非。
如果堅持以這個方法來治科學,則科學是不會走到主觀道路上去的。可是後來科學在理論化階段,被悄悄地改成了要用“自然主義的哲學來解釋一切自然現象”。這樣就改變了上述的共識。沒有根據的想法隻要符合自然主義的哲學,就變成了科學的解答。早期達爾文學說所演繹的預想沒有被驗證,卻至今還要堅持下去,拒絕周而複始的循環。就是因為該理論符合了自然主義的哲學。科學就從一個客觀的學問變成要去符合某種哲學觀的主觀學問。例如“進化是個事實”,就是這種產物。
近年來崛起的智慧設計論,則與此不同,是信息論的一部分。這個二十世紀所發展起來的數理科學,在回答信息問題上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智慧設計論和信息論也同樣受上述三條共識的製約)。
科學的法律定義:
回想1981年,阿肯色法庭擊敗州政府要求學校平衡教導進化論和創造論科學。當時法庭提出了一個稱為Ruse-Overton的“科學的定義”,來評定“創造論科學”(Creation Science)不是科學。這個定義是:
1)受自然力的指導。
2)必須以自然力為依據的解釋。
3)在實際世界的可驗證性。
4)結論的暫定性──不一定是最後的結論。
5)可證偽性([1]p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