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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2007-07-21 11:11:41) 下一個
    版權
    
    作者:生意人
    
    1、 什麽叫版權?
    
    常常聽說:“版權所有,不得翻印。” 版權者,就是一種獨家享有的權利去重印、修改、出版、表演和展覽某一作品。隻有在“實實在在的媒體”上發表的而且是有創意的作品才有資格拿版權。
    
    比方說,以下類別的作品都有資格拿版權:商品目錄,信息集成,照片,技術圖紙,錄音,計算機程式,標簽以及廣告等等。沒資格拿版權的作品包括題目,標語,公文(比方說,邀請信等),社區信息(如日曆等)以及完全注冊的商標等。
    
    一件作品的版權從該作品物化的那一刻就開始算起。作品物化的意思是該作品已從一堆頭腦中的概念變成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如果該作品的作家不是受了別人的指令才將作品做出來的話,那這件作品的版權就屬於這件作品的作家。如果一個作品是照某位雇主的意思創造出來的話,該雇主就擁有這部作品的版權。
    
    一般說來,隻要作者還活著,他(她)都會擁有這版權。在作者死了七十年之後,作者擁有的版權才變成無效。如果一件作品是受人雇用來完成的或者作者是匿名的話,該作品的版權期限為從出版開始九十五年或從創作時開始一百二十年。如果這兩個日期哪個先到了,該作品的版權就到期了。
    
    版權是可以被無限製地買來賣去的。
    
    不過,以上所敘這隻適合於一九七八年以後創作的作品。之前的作品,版權法有點不一樣。
    2、注冊版權
    
    版權在一件作品誕生的時候就已經存在,所以專門去登記一個版權是沒有必要的。不過,如果發現了有侵權行為要告的話,那得要先登記了版權才能告。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如果某個件作品要受版權法保護的話,這件作品一定要在侵權事件發生以前就已注冊,或者是作品出版後三個月之內完成注冊。否則版權法不能給侵權者以懲罰。如果上述侵權成立,而被侵權的作品又沒有注冊的話,版權所有人一但勝訴,雖然拿不到懲罰,但還是可以告回來因侵權所受的財政損失,侵權者的非法營利,以及法院禁止侵權者繼續侵權的吊令。
    
    注冊一個版權其實不貴,就$30美金.
    
    3、版權知會
    
    在美國,版權知會可有可無。不過在其它國家,政府還是需要版權的擁有者用某種方式,在一定的場合,給一定的時間公布版權所有。為了滿足國際版權知會的要求,作品上應有版權知會,其格式為:知會舍版權標誌,出版年份,版權擁有者的名字,以及“版權所有”的字眼。
    
    4、版權保護範圍
    
    版權隻保護作品的物質表達方式,而不保護作品的概念本身。版權隻保護某件作品不被非法複製。比方說,你的公司寫了一份市場報告,你的競爭對手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該報告,他們就可以合法地用你的市場研究成果去訂他們的公司發展計劃,但如果他們複製了你的報告又拿到外麵去發行則是非法的。
    
    最後一點,如果某件作品的內容被用來做文學(或其它類型作品)批評的材料,新聞報告引用,研究報告引用,以及被用於教育時,雖然版權擁有者不同意,也不能算作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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