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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潤南搬起“石頭”要砸誰》一文中提到的修憲研討會

(2007-12-16 13:06:22) 下一個
《萬潤南搬起“石頭”要砸誰》一文後半部分提到:

今年 3月 26日, 該所和《世界經濟導報》、《新觀察》等單位聯合舉辦了一次“修改憲法理論研討會”。曹思源在開幕詞中就明確提出要把毛澤東、孫中山等人的名字統統從憲法中勾去,否則他“感到羞愧”。


“該所”指的是四通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曹思源在修憲提案建議中寫道:

二、在憲法中刪去孫中山、毛澤東的名字,確立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

我們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四段所稱“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刪掉“孫中山先生領導的”八個字;將序言第五段所稱“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刪掉“以毛澤東為領袖的”十個字。


六四後,曹思源先生仍在國內經濟及理論屆活躍。注意到,1989年所作的修憲提案建議一文,收錄在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網站,該網站目前是國內合法登記的網站。

請網友閱讀,自行對照。《萬潤南搬起“石頭”要砸誰》一文中明顯斷章取義。




附:修憲理論研討會通知及修憲提案建議



   四通社會發展研究所的修憲研討會


會議通知
  
  先生:
本所主辦3月26日首屆民間修憲理論研討會之後,擬進一步推動修憲理論的深入研究,硯初步列出五組23個具體題目。您如果有興趣參加某個組或某幾個組的研討,並擬就某個或某幾個題圖準備論文或發言,請在該組序號及題目序號前打“√”以注明,然後將所附題目表於四月底前寄回,關於每組問題的研討會會議時間、地點,我們將作另行通知。
  謝謝您的合作!
  
四通社會發展研究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次民間修憲理論研討會題目設想


一、修憲的基本理論與方法

(1)修憲的指導思想及意義 (理論意義、現實意義,必要性,等等)
(2)修憲的曆史條件和時機選擇
(3)修憲的總體思路與修憲方式(全麵修改、修正案形式、憲法解釋)
(4)修憲的借鑒問題
(5)立憲技術與修憲
(6)修憲與憲政文化
(7)您認為有必要研討的其它問題 (請列於下行,下同)


二、修憲與保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

(1)經濟製度在憲法中的地位(原則與具體)
(2)現行憲法在經濟製度規定方麵的缺陷
(3)商品經濟、所有製、分配製度。公民私有財產保護應否在憲法中反映,如何反映
(4)憲法與經濟自由
(5)您認為有必要研討的其它問題


三、修憲與公民權利和自由

(1)權利觀念與修憲(國家本位、義務本位、權利本位)
(2)公民權利的實現條件
(3)公民憲法權利的現狀與拓展(無罪推定、言論自由等)
(4)公民權利限製性條款的缺陷與完善
(5)您認為有必要研討的其它問題

 
四、政治體製改革與修憲

(1)政黨政治與修憲
(2)政治公開化與修憲
(3)完善政治責任製問題
(4)選舉製度的完善(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競選、代表素質等)
(5)兩院製問題
(6)國外改革經驗與修憲
(7)您認為有必要研討的其它問題


五、憲法監督保障與修憲

(1)憲法實施的現狀分析
(2)設立憲法監督專門機構的設想(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
(3)憲法訴訟的研究
(4)您認為有必要研討的其它問題



四通社會發展研究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擬

 
 
關於修改憲法的五個提案的建議


  一、設立全國人大憲法委員會

目前,全國人大設立了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等七個專門委員會,但卻沒有憲法委員會,有關修改憲法的議案沒有一個專門機構進行研究和審議。由於沒有這樣一個常設機構,也就難於保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效地行使解釋憲法、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等職權。為此,我們建議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1、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修改憲法的議案。
2、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的同時,負責審議法律案是否與憲法相抵觸。
3、研究對憲法條文的解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解釋權進行日常性的準備工作。
4、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委托,經常性地監督憲法的實施,將所獲得的違憲案件報告戲訴訟轉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並聽取其處理報告。
憲法委員會在行使上述職權時,應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二、在憲法中刪去孫中山、毛澤東的名字,確立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

我們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四段所稱“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刪掉“孫中山先生領導的”八個字;將序言第五段所稱“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刪掉“以毛澤東為領袖的”十個字。 同時建議在憲法第二條起始加上一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口號是:人民利益高於一切”。
把毛澤東的名字寫進一部共和國的憲法既不科學,也不符合毛澤東同誌本人的願望。從法理上說,任何個人(無論他的功勞有多大)的名字部不應固定在憲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任務是規定國家的根本製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憲法不是理論教科書,不是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不必評價個人的功過是非,不應在憲法中確立任何個人的曆史地位。毛澤東同誌本人就曾堅決反對把他的名字寫進1954年憲法。他指出:“那樣寫不適當,不合理,不科學。在我們這樣的人民民主國家裏,不應當寫那樣不適當的條文。”孫中山先生的名字也沒有必要寫進憲法。1954年憲法就既沒有毛澤東,也沒有孫中山的名字,這恰恰是科學的和適當的。
回顧“文革”動亂時期,到處講“一切服從毛主席,一切為了毛主席”。這種完全違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違反共和製度,把公民與公仆關係顛倒的口號,居然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旗幟下盛行達數年之久,絕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人民主權、人民至上的觀念在我國還遠遠沒有牢固樹立。為了避免重演曆史的錯誤,為了防止公仆的個人權威超越人民的地位,為了把我們人民共和國立國的根本宗旨最有力地反映出來,在憲法中確立“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是有百益而無一害的。
有必要說明的是,中國共產黨所代表的是最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中國共產黨沒有獨立於人民利益之外的利益,無產階級隻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對於所有的公民,包括所有共產黨員來說,都是可以接受並且應當接受的。


  三、修改憲法有關條款,保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鑒於現行憲法第十五條隻反映了人們對於計劃經濟的過時的認識.商品經濟在憲法中沒有地位,不受憲法保護。建議將這一條作如下改寫:“國家在以多種公有製形式為主的基礎上實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禁止任何人破壞商品經濟秩序。”
經濟改革的深化離不開公有利形式的變革。公有製為主的方向要堅持,公有製的具體形式則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在實踐中,公有製的發展早已突破了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兩種形式。中共“十三”大報告也采用了多種公有製的思想:“公有製經濟本身也有多種形式。除了全民有製、集體所有製以外,還應發展全民有製和集體所有製聯合建立的公有企業以及各地區、部門、企業互相參股等形式的公有製企業。”但是,現行憲法第六條以及各地區、部門、企業互相參股等形式的公有製企業。”但是,現行憲法第六條第一款關於“社會主義公有製、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的限定卻從法律上把公有製形式發展的道路堵死了。有鑒於此,建議把這一條款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以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的前提下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社會主義公有製可以有多種形式。”
按照現行憲法第6條第2款關於“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的規定,當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需要的按勞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都得不到保護。為此,建議將這一條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方式。”
與此相聯係,建議將憲法第13條第1款改為:“公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除非公民因違反法律被依法處以罰沒財產,或者國家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且在給予適當補償的條件下征用公民財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製地、無償,地占有公民的財產。”這一條款不涉及公有生產資料是否私有化的問題,而隻是要求切實保護已經曆於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不受侵犯,籍以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而在現行憲法第13條第1款關於“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規定中,憲法本身並沒有對“合法財產”作出明確的界定。股東購買的股票以及股息收入是不是合法收入?全民所有製小型企業拍賣給公民個人之後。算不算公民的合法財產?高於一般職工收入的企業家經營收入在什麽限度內是合法的?諸如此類的問題在不同時期的法律文件中,在不同政治氣候條件下難免作出不同的解釋。這就必然導致公民對於自己私有財產缺乏穩定的安全感,不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因此,明確宣布公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事。


  四、在憲法中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我們建議在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後,增加一款:“任何人在人民法院根據充分證據依法判決為有罪之前,應被誰定為無罪。”
  封建時代實行的是有罪推定原則,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時,便以有罪論處。被告不供認,就可以嚴刑拷打。歐洲資產階級革命以後,提出了“無罪推定”原是人類曆史上一個了不起的進步,許多國家都把它載入了憲法。我國幾十年沒有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習慣的做法是一個人一旦被指控或被懷疑犯有某頂罪行,尚無足夠證據,未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時,使把他當作罪犯來對待,動用專政手段,進行“隔離審查”,剝奪其公民權利,取消其人身自由。這實際上就是有罪推定。“文革”浩劫中,上至國家主席、將軍、部長、書記,下至工、農、兵、學、商,多少人為此而莫名其妙地喪失自由、喪失性命。慘痛的血的教訓表明:無罪推定原則是關係列公民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的重要前提條件。應當盡快將
其載入憲法,並據此修改刑事訴訟法。


  五、將人大會議公開化原則載入憲法

立法機關會議的公開化,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明文規定。這是當今世界民主政治進程中的一個曆史潮流。許多國家議會的公開辯論,不僅電視可以轉播,老百姓可以旁聽,就是國外的遊客也可以去觀摩,僅以不擾亂會議秩序為前提。
在我國,人民的代表大會對人民公開,本是通中應有之義。與政府、政黨、軍隊相比,人代會需要保守的機密最少(對應當保守的機密無疑仍然應當保守),人大公開化的難度不大,公開的主要內容就是將人民代表在討論國事中的各種意見公開。它是溝通公民與人民代表的橋梁,是國家政治生活的催化劑。為了保證我國人大會議公開化製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建議在憲法第71條之後,專門增加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允許電視台作實況轉播,會議原始記錄全文公開發表。但在必要時。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決定、會議可以秘密舉行。”
照此規定,人大會議公開舉行是基本製度,而會議保密隻能是在非常情況下的特例,這種特例必須經過特定程序才能決定。這就有利於人大會議公開化的原則穩定可靠地執行。


四通社會發展研究所
所長曹思源
198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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