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一百):增城單錫麟
增城(村名未知)
單錫麟(Sin Sik Lung),廣東人。種種跡象表明,更確切地說,他應該是廣東省增城縣人氏。其一,就單姓在嶺南分布而言,主要集中於珠江口地區,尤其是增城縣和東莞縣[1]。其二,單錫麟在民國初年去到澳大利亞留學,其擔保人之一者是增城縣人黃綽臣(Chockson Carton Wong)。黃氏出生於一八七七年,年輕時精於醫道,充當草醫,大約在一九○三年前後從香港搭乘太古洋行經營的“太原”(Taiyuan)號輪船來到澳大利亞。他從美利濱(Melbourne)入境,然後去到域多利省(Victoria)內陸早年的礦鎮巴辣辣埠(Ballarat)發展,在此開設一草醫館,就以W. Chockson作為店名,即“黃綽臣”號草醫館。在當地,他為人古道熱腸,樂於助人,與當地政商兩界人士交好,頗具聲望[2]。根據當時來澳華人中以縣域為限而同邑相助的慣例,以及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又都具有沾親帶故的關係,黃綽臣之所以成為單錫麟的擔保人,顯然也是這種關係的結果。據此,本文推測單錫麟為增城人。
另外,因本檔案裏未有提及單錫麟的年齡,故無法確定其確切的出生年份。從一九一五年底他來澳大利亞讀書時便結婚的情況看,此時其年齡應在十八歲左右,因當時澳大利亞政府如果嚴格按照規定行事的話,隻準允年滿十七歲之中國學生前來留學,但最高留學年限仍然是二十四周歲。由是推測,單錫麟的出生年份當在一八九七年左右。
一九一五年,通過域多利省巴辣辣埠的華商Frank Sam Goon(三元,譯音)[3]和美利濱埠華商Sun Wah Chong(新華昌號)[4]的擔保,單錫麟成功地獲得了澳大利亞聯邦外務部的留學準允,從北洋政府外交部特派廣東省交涉員公署拿到了護照,並在當年十月一日經英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核發簽證,從香港搭乘“衣時頓”(Eastern)號輪船赴澳,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抵達美利濱,十二月三日正式通關入境。根據檔案中披露的信息,三元之所以成為單錫麟赴澳留學的最主要擔保人,一個主要原因是要將其女兒嫁給這位年輕人。因此,入境後的單錫麟便在三元的接應下,直接去到了巴辣辣埠。
從一九一六年二月三日開始,單錫麟正式注冊入讀巴辣辣農業中學(Ballarat Agricultural High School)。為了更好與當地學生溝通交往,他在入學後給自己取了一個英文名,叫Harold(哈若德),全名就成了Harold Sin Sik Lung。根據同年年底學期結束前該校校長提供的報告顯示,他的學習成績都很好,進步極大,其在校的品行也值得稱道,除了有幾天病假,且都有醫生證明之外,他保持全勤到校上課。由此信息亦可推測,他在赴澳留學前,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英語學識,故可跟得上教學進度,在語言上沒有遇到太大的困難。
可是,與校長報告顯示的結果完全不一樣的是,當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曾宗鑒致函外務部秘書,告知接到三元的通知,以單錫麟在讀書期間的行為不端和對學習的敷衍態度為由,要求在其入境一年的留學簽證到期時,通過中國總領事館與外務部聯絡,解除他們之間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關係。外務部秘書接函後,立即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複說,鑒於三元提供擔保時曾明確表示單錫麟入境是要與其女兒結婚,並由他負擔其在澳留學的全部費用,保證其在學期間不得出外打工掙錢,如此,一旦其斷絕了與這位中國留學生的擔保關係,也就意味著斷了他的經濟來源。而外務部不同意他將自己的擔保關係完全轉由美利濱的新華昌號商行一方負擔,因為這樣對後者不公平。他最後表示,如果三元一定要斷絕這種關係的話,那結果就是單錫麟必須立即離開澳洲回國。外務部秘書的預感應驗了:五天後,曾宗鑒總領事通知他,三元已經為單錫麟預訂了下個月即十二月八日的船票,要他屆時提前去到美利濱,乘坐駛往香港的“聖柯爐濱”(St Albans)號輪船離境回國。既然如此,擔保人要如此做,外務部和海關自然無異議,也就樂觀其成。
當然,就在此前回複曾宗鑒總領事首次來函的同時,外務部秘書也直接致函巴辣辣農業中學校長,意圖就單錫麟的在校表現作進一步的查證,因為此前接到的學校報告和三元的說法實在是大相徑庭。就在外務部等待答複以及坐等單錫麟離境之際,當年十二月四日,這位中國學生直接寫信給外務部秘書,表示自己不想回國,仍然想在澳洲繼續讀一年的書,以完成學業。他在信中表示,已就有關上述想法寫信告訴了在中國的父親,意即由父親負責其日後一年的相關費用,但要收到複函,因交通費時,一個航程的來回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為此,他懇請外務部準允他留下來繼續上學。上述信中所透露的信息顯示,單錫麟的家境殷實,父親完全可以負擔得起其子在澳留學的所需費用。也就在這個時候,巴辣辣農業中學校長也複函外務部秘書,重申了此前他在報告中對單錫麟的評價,並對其即將被迫回國放棄即將要完成的學業表示遺憾。獲得了此事的真實情況後,外務部秘書表示,這位中國學生如想留下來繼續讀書,必須通過中國總領事館提出申請。這樣拉鋸的結果,單錫麟便沒有如三元所願,按其原計劃乘船回國,而是按兵不動,靜等後續事態的變化。
就在這個關鍵時刻,十二月九日,外務部收到了黃綽臣聯合另外一位美利濱埠華商Charles Fong(查理馮)[5]的信,表示已經與三元和新華昌號商行談過,願意接手他們兩家成為單錫麟的擔保人,對其給予財政資助,以保證其繼續讀完在校所學課程。既然如此,外務部遂於十二月十九日正式接受了上述擔保人的變更,並核發給單錫麟下一個年度的留學簽證。
於是,從一九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新學年開始,單錫麟重返農業中學上課。到四月二十日,校長報告顯示,他依然在校表現良好,學習成績令人滿意,隻是在出勤上有些問題,因他在報告上寫明,在總共四十九天的上學日裏,單錫麟有四十五天是生病請假。接到上述報告後,剛剛從外務部接手外僑事務管理的內務部很緊張,趕緊致電海關相關部門,要求核查他到底是生什麽病,導致他僅僅隻上四天的課,而其餘時間都缺勤或者是請病假。實際上,內務部是深恐中國學生以請病假為由,藉此出外打工掙錢,因而對此嚴加防範。五月十一日,海關將核查報告提交上來,原來是農業中學校長在打字時將意思寫錯,實際上單錫麟隻有四天缺勤,除了一天半確實是看醫生請病假之外,另外二天半是因為臨近複活節,所有學生都呆在家裏,從而顯示出是缺勤。由此看來,內務部是虛驚一場。
五月底,查理馮致函內務部秘書,表示他近期要回中國探親,故其擔保人資格將由巴辣辣埠東區的草醫J. Chung Leong先生取代。內務部秘書通過巴辣辣埠警察部門了解到,J. Chung Leong在當地居住多年,一直口碑很好,在警察局沒有不良記錄,且財務狀況良好[6],加上此時黃綽臣也已經攜帶其歐裔太太返回中國探親[7],將擔保人資格全部交由查理馮承擔,因此,內務部便接受了上述擔保人的變更。
就在上述監護人變更後不久,農業學校在七月中旬的報告顯示,過去三個月裏,單錫麟缺勤達十七天之久。內務部接到報告後,立即致函其擔保人J. Chung Leong,請其關注此事,並告誡這位中國學生必須按時到校上課,否則內務部將取消其留學簽證,將其遣返中國。九月十日,擔保人複函內務部秘書,告知單錫麟之缺勤是因為他近期身體健康確實糟糕之故,需要休養才能正常上學;他認為,最好的辦法是讓他回去中國休養一段時間再說。為此,他建議內務部同意這位學生離校二個月的時間休養一下,然後再返回中國。但內務部秘書對此建議毫不通融,馬上複函表示,一旦他停學離校,就必須在一個月內離境回國,因為這是中國留學生的簽證條例所規定的,必須遵守。既然如此,單錫麟便決定在十月份離境回國。實際上,他從八月三十一日之後便不再去學校上課了。
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在J. Chung Leong協助下,單錫麟付清了所欠農業中學的學費,隨後就趕到美利濱港口,在此搭乘日本輪船“丹後丸”(Tango Maru),揮別留學不到二年的澳大利亞,回國去了。按照當時的規定,擔保人的職責是要到被擔保者駛離澳大利亞水域之後,方才可以解除責任。為此,J. Chung Leong直到他擔保的這位中國留學生銷案之後,方才可以去到海關將其保證金取回。
單錫麟的留學檔案到此中止,此後再找不到與他相關的任何入境信息。而該檔案宗卷中曾談到他抵澳後在巴辣辣埠結婚,即娶了三元的女兒,但最終也沒有再提到過這位女性的行蹤,尤其是單錫麟離境回國時,也沒有說明其妻是否與他同行。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裏沒有任何與Frank Sam Goon女兒相關的宗卷,因而既無法得知其信息,也找不到她的任何記錄。
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曾宗鑒致函外務部秘書,告知中國學生單錫麟入境留學一事。
一九一五年十二月三日,單錫麟入境記錄上的入關手印。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Sin Sik Lung. Chinese Student on Passport, NAA: A1, 1917/16912
[1] 詳見:“二十餘人守望故裏單氏踏上尋根之旅 - 家譜”,www.2jiapu.com/yuanliu/yuanliu-20170711-31087.htm。
[2] CHOCKSON Carton Wong: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1877: Arrived per TAIYUAN: First registered at Ballarat, NAA: MT269/1, VIC/CHINA/CHOCKSON CARTON。
[3] GOON Frank Sam: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17 February 1851: Arrived per EASTERN: First registered at Thursday Island, NAA: MT269/1, VIC/CHINA/GOON FRANK S; Goon, Frank Sam, NAA: B13, 1935/22690。三元生於一八五一年,其叔父早在一八六十至七十年代便從廣東家鄉來到澳洲新金山淘金,充當草醫,隨後定居下來;而據巴辣辣埠當地報紙報導,他本人則是在一八九六年來到澳大利亞,在域多利省開設草醫館,也是充當草醫。他一九○七年在澳再婚,二年後離婚。但因其檔案不全,無法厘清其生平。見:“Chinese Divorce”, in Hamilton Spectator, Friday 20 August 1909, p. 3。
[4] 新華昌號最初的主要股東是陳華(Chin Wah,或寫成Chen Wah Lee),廣東省新會縣人。詳見:LEE Chin Wah: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19 September 1869: First registered at Little Bourke Street, NAA: MT269/1, VIC/CHINA/LEE CHIN。
[5] FONG Charles: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19 June 1871: First registered at St Kilda, NAA: MT269/1, VIC/CHINA/FONG CHARLES。
[6] CHUNG Leong: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8 December 1870: Date of Arrival - 1898: First Registered at Brighton Victoria, NAA: MT269/1, VIC/CHINA/CHUNG LEONG。
[7] Chockson, Carton Wong - Nationality: Chinese - Alie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No 2102 issued at Thursday Island, NAA: BP4/3, CHINESE CHOCKSON CARTON W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