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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三):1926年留學新章

(2022-10-04 04:09:01) 下一個

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三)

1926年留學新章

中國留學生章程實施後,隨著上百名中國學生到來,進入各大中城市、甚至內陸邊遠鄉鎮的學校就讀,形成了一道新的風景,但也隨即帶來了問題。

魏子京總領事是職業外交官出生,非常注重照章辦事,以便這項有利於中國學生赴澳留學的事務能順利推行,尤其是在排斥亞裔限製華人入境的“白澳政策”大氛圍下,有序地推行此項有益於在澳華人及其子弟的事業,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在章程實施前及剛剛開始時,他都廣為宣傳,呼籲僑胞能按照程序申辦其子弟來澳留學並切實監督之,以避免招致澳洲相關部門和輿論的詬病,甚至引發排斥。事實上,早在1920年他將達成《中國留學生章程》的消息公布之後,就有一位在塔斯馬尼亞省(Tasmania)頗為活躍的華商甄子秀在報上發文,認為由中國政府核發護照並非有心於華僑,而是為其官場增添一項發財事務而已,故建議由華僑直接向澳洲政府申請辦理此項護照和簽證事宜,並呼籲報刊為此事主持公道。[1]中國官吏之貪劣,世所共知,此前許多華僑為辦理護照所遭遇的艱難及額外天價花費,使他們心有餘悸,在海外華人社會有極壞影響。[2]對此,魏子京總領事也是知道的。但這些華僑沒有意識到的是,此前他們的在鄉子弟難以赴澳留學,正是因為澳洲政府嚴限華人入澳政策所致,現在中國外交機構通過努力談判為他們爭取到相關利益,勢必也要通過中國政府的認可方才使得在澳華人子弟可以來澳,亦即由中國政府相關部門發放護照並經澳洲相關機構核發簽證,彰顯國家間對相關協議的尊重及遂行,這也是一種國與國之間對等交涉的結果;何況在澳的絕大多數華人當時都是外僑身份,是中國屬民,即便按照常識,他們自然應該由中國政府負責核發護照,無法也不可能由澳洲政府負責他們的護照和簽證核發。對此,魏總領事是有思想準備的,希望盡可能地降低華人社區固有的觀念和做法對於此項事務的順利實施有可能產生的障礙。

盡管如此,令魏子京總領事擔憂的事情還是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到1921年9月15日,魏總領事在報上刊布了一份通告,提醒與申請子弟來澳留學相關的僑胞確實注意要遵照相關指引和程序來處理相關事宜。“照得無論由本館或本國省政府發給護照來澳之學生,行抵本洲後,照例須將到埠日期及入校日期,盡速報告本館;其有因故未入原定之學校,或臨時改進他校者,尤應即日將所改何校及進校日期,迅速函報本館,以憑轉知澳內部查照。近有學生來澳,入校日期及改換學校等事均未呈報本館,以致無從稽考,內部嘖有煩言,此於該生居留前途實屬甚有關係,勿謂言之不預。嗣後望為父兄親友之僑胞,於來澳學生到埠後,務各互相關照,俾將到埠入校之日期、或有改換原定之學校等情,均從速函告本館,以符定例。切勿疏忽自誤,致多不便。特此通告。”[3]通告用詞委婉,顯示出總領事的良苦用心,當然也反映了他的隱憂。事實上,這樣的事情有很多。[4]上麵說的還僅僅是如何按章辦事,而盲目留學、對當地正常教學秩序的衝擊也帶來很多問題。於是,一個月後,魏子京總領事再刊布通告,提醒僑胞注意下列情事。“照得我國學生來澳,現在年齡與程度雖無規定,然必須與二者均屬相當,庶幾到此以後即能到校聽講,乃為合例。近有僑胞子弟年約弱冠左右,在本國尚未畢業小學,或未習過英文,貿然請照來澳留學,然年既長大,勢不能入彼小學(澳洲學童大抵以五六歲至十三四歲為肄業小學時期);若入中學,又無相當之程度,不能插班聽講。而澳政府對於華人留學章程所定規製,甚屬緊嚴,迭經本館通告在案。凡華人領取學生護照來澳者必須提早進校,倘不進校,為期過久,彼必幹涉令其出境。似此來而複去,徒耗往返用資,並與求學初衷尤相違背,斯則甚應注意者也。嗣後望我僑胞,如遣子弟來澳留學,務必先在本國預備功課,並預籌到澳入學之地步,總使年齡與所學程度相當,入學聽講各無妨礙,是為至要。如有年已長大請照來澳者,即應先在本國趕完小學或中學科目,並趕習英文英語,以便到澳後即能銜接中學或大學之課程為度。否則即欲求學來此,倘因年齡與程度不相當而不能進校,且為幹涉出境,雖來亦屬何益。其年齡尚幼可入小學者,亦宜先在本國稍植英文算術之根基,以便直入彼邦學校,而省到澳預備之時間,既符定例,亦節光陰。此為我僑胞自身利益起見,用特宣達,幸各諒察。”[5]由此可以看出,魏子京對於上述提到的現象所帶來的負麵效果有所警惕,希望能引起僑胞的重視。

在澳大利亞社會推行“白澳政策”的大環境下,對中國學生大批進入後的負麵效應也顯現出來。比如,維多利亞省State School of Wangaratta(枉加據打公立學校)校長傅鹹瑞(Henry Francis)在1924年初對於一對華人兄弟倆入讀該校就很不高興,覺得這是政府在給他增添負擔。他認為,把毫無英語基礎的移民兒童硬塞進現有的學校裏,既對這些聽不懂任何課程的外來者不公平,增加他們對學習的畏懼,也對現有的學生產生不利影響,因為總是要照顧外來者的情緒從而拖慢整個課程的進度。[6]顯然,持這種觀感的澳人並非個別。到1924年,代表澳大利亞國家黨的新南威爾士省北部新英格蘭地區的國會議員湯普生(V. C. Tompson)將收集到的對中國學生來澳問題的種種意見向國會提了出來,希望收緊這項政策。[7]為此,在當年5月議會開會期間,就此問題進行了討論,澳洲總理宣布要予以修改調整。[8]“其所以從事修改者,謂近日華童來澳留學,其年歲參差,甚至年僅五歲,亦來澳洲公眾學校肄業。今須立限,不滿十四歲之學生,不準入境,又須隨稟夾有駐華之英領事憑照,指明該生曾經學習英文者,呈遞到埠,乃為合格。”[9]除此之外,還對留學生的父母居澳資格、擔保金、就讀學校的性質也都有所調整或者嚴加定義。

澳洲政府的這個決定顯然是對現行實施的《中國留學生章程》的倒退,也是中國駐澳總領事魏子京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他當然也明白,這是澳洲政府嚴格實施“白澳政策”的一個結果,同時也由於中國赴澳學生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而成為澳洲政府修例的口實。但既然此前就已經給中國學子赴澳留學打開了大門,即便因出現問題需要調整,中國學生的利益還是需要予以極力維護。事實上,在此之前,負責外僑事務也就是中國學生赴澳簽證的澳洲聯邦政府內務部的執行官員,早就接獲了許多來自各地相關部門及人士對中國留學生來澳學習等方麵問題的投訴和意見,也已經就上述問題與中國駐澳總領事館接洽商討,就相關條款進行細化和重新定義,這也是為何在1921年底中國總領事館發出約140份學生護照而由內務部批複了130個簽證後,在餘下的到1924年5月中旬的近兩年半時間裏,內務部總計批複的簽證是大約120份簽證(自1921年開始至今總計251個簽證),[10]相應的中國駐澳總領事館核發護照的速度也顯著放慢的原因。在上述澳洲政府正式宣布要對中國留學生章程進行修改後,魏子京總領事立即行動,與澳洲內務部交涉,就章程的修訂進行反複磋商,盡可能地為中國留學生赴澳爭取相應的利益。

折衝樽俎的結果,是在一九二四年下半年達成初步意見後,對《中國留學生章程》進行了修訂。其主要的變化在於:(一)、對來澳學生年齡設限,即最低為十歲,最高為二十四歲。對在澳留學最高年齡設限,旨在強調,在澳中國學生於年滿二十四歲之後,必須結束學業,返回中國,不得滯留。這也是中國總領事館經過努力,將原先澳洲政府意欲將入澳學生年齡提高到十四歲提議的修正。(二)、對十歲至十三歲之學子,申請時不要求有英文基礎,惟須有家長陪同來澳。這一項規定,是澳洲政府對其英語能力要求的一個讓步,使得在這個年齡段的中國孩童可以不受語言能力限製赴澳留學。(三)、對十四歲至十七歲之學子,申請時須具備基本的英文學識能力;十九歲以上者則不能再申請來讀中學,須進入技校、商學院或工學院等專門學校或大專學院入讀。(四)、來澳留學生隻能入讀政府認可之私立學校,同時要提供擬入讀私校接納該生之錄取函,以作憑據(在該章程修訂前,來澳之中國留學生既可以入讀政府所辦之公立學校,也可以進入私立學校或教會學校。事實上,大部分來澳留學生是注冊入讀公立學校,如此,在學費上便可節省一大筆開銷)。(五)、擔保人應是赴澳留學生的直係親屬,亦即限於在澳華人申請其在華子女或子侄輩。同時,他們須證明有足夠資金保證被擔保者在澳之學費、生活費、醫療保險及往返中國的川資費用。[11]

雖然此項修訂章程在1924年完成,但中國總領事館還是跟澳洲內務部達成協議,將其推遲到1926年中(即7月1日)正式實施。換言之,在此之前這段時期作為緩衝期,所有在1926年6月30日之前來澳之中國學生,一切皆遵照1921年中國留學生章程條例執行,亦即原來就讀公立學校者仍準繼續在原注冊學校上學,甚至升學亦可在當地公立學校就讀,隻是轉學他處後就須入讀私立學校。[12]當然,這一修訂章程的實施,也意味著中國總領事館喪失了一項權利,這也是留學生利益的損失。之前,中國總領事館主導留學護照核發,同時也對請照者申請簽證進行預評估,這樣送到內務部的護照,基本上都能獲批簽證,有的當天或者當場就獲批。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即便申請的不是直係親屬子弟,隻要中國總領事館通過,就能順利獲批簽證。但修訂章程實施後,澳洲內務部將簽證預評估權利收了回去,中國總領事館隻負責發放學生護照,換言之,就隻成為一個傳達中國學生申請赴澳留學簽證的中介。而申請赴澳留學的學生還需經過內務部的評估,由其結果審核,檢視擔保人是否具備資金保障、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尤其是具備生物學上的父子血緣關係是否成立,以及申請者的年齡是否需要提供英語能力證明,確認符合要求,方才核發簽證。這樣的程序,就給那些父子屬於領養關係者堵死了赴澳留學通道。

由此之後,中國學生皆循此《中國留學生章程》修訂新規,申請來澳留學。直到1930年,應因新形勢和新的中國駐澳總領事的努力,才又對其中的一些條例進行了有利於中國學生的修訂。

由中國駐澳總領事館發放的留學生護照之一封麵。

中國駐澳總領事館發放的學生護照之二封麵。

中國駐澳總領事館發放的學生護照之三封麵。                         

檔案資料出處:

1) Chinese students - Conditions of admission to Australia, NAA: B13, 1926/26683

2) 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1] “來信照登”,《民報》1920年10月2日,第6版。

[2] 見東莞籍的悉尼華商陳蔭在1915年申請其小兄弟陳滿前來澳洲留學,曾向澳洲外務部披露申請護照困難需要花費300大洋的陳述。Young Mon Educational E/c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18/10397。

[3] “澳洲中國總領事館布告二”,《東華報》1921年9月24日,第7版。

[4] 比如,廣東省香山縣的阮定在1921年8月抵達昆士蘭省湯士威爐埠(Townsville)留學,沒有入讀原定的Ross Island State School of Townsville,而是進入South Townsville State School,但沒有及時通告中國總領事館,直到內務部巡查才知道此事。見Yuen Din - student passport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30/1965。

[5] “澳洲中國總領事館布告三”,《東華報》1921年10月22日,第7版。

[6] Louey Lim -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2/1085; Louey MOY -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27/8135。

[7] “Chinese students: admittance into Australia”, Sydney Morning Herald, 17 May 1924, P. 18.

[8] “Chinese children education in Australia”, North Western Courier (Narrabri, NSW), 22 May 1924, p. 2.

[9] “聯邦議員擬改華人來澳留學條例”,《東華報》1924年5月24日,第7版。

[10] “Chinese Students: 251 Admitted in three years”, Argus (Melbourne), 17 May 1924, p. 32.

[11] Chinese students - Conditions of admission to Australia, NAA: B13, 1926/26683。

[12] “留學新章之公布”,《東華報》1926年9月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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