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台山篇》(5)——林梓常
十九世紀末從新寧(後改名台山)縣北坑村出來到澳洲雪梨(Sydney[現譯“悉尼”])發展的黃柱(James A Chuey),日後成為該埠著名華商,他在一九二七年為申請孫子黃新政(Wong Ching)來澳留學[1],首先想到的是通過其在政界的澳洲朋友出麵幫忙申請簽證,但最終還是被內務部告知,須循正常渠道經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辦理。事實上,比黃柱早四年,他的新寧同鄉、從田心村出來到澳洲闖蕩並最終在南澳洲(South Australia)滿打(Moonta)埠發展的林清(Ah Tin),在一九二三年想讓兒子前來澳洲留學時,也同采此策。
一九二三年五月一日,位於南澳洲首府克列(Adelaide[現譯“阿德雷德”])的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洋行(Ponyton & Claxton)致函聯邦政府內務部秘書,作為滿打埠商家林清的代理人,代其申請生於大清光緒丁未年(一九0七年)八月廿八日的兒子林梓常(Till Sun)前來澳洲留學的入境簽證。過了二十天,內務部秘書回複說,按照流程,必須經由中國總領事館之正式渠道遞交上來的申請,方可準允簽證。信中也詳細地告訴該公司,應將現有的資料,包括已經獲得的滿打埠公立學校(Moonta Public School)校長給林梓常所發之錄取信等,一並交由中國總領事館處理;一旦該館給林梓常簽發護照,送到內務部時,他那裏就會給該護照鈐蓋簽證章,有效期為十二個月,期滿後還可根據需要申請展簽。於是,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公司便將此信息轉告林清,由他自己向中國總領事館提出申請。
林清探明了申請路徑之後,於八月九日正式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提出申請,以財政擔保人與監護人的名義,代辦十六歲的兒子林梓常來澳留學之護照與簽證。他承諾每年給予兒子膏火一百鎊,充作所有留學費用。中國總領事館接到申請後,進行了詳細的審核。因為林清沒有在申請表上標明以什麽作保,亦即沒有表明其財務能力,故總領事館為此往返幾個回合,予以澄清。到十月十二日,總領事魏子京為林梓常簽發了中國學生護照,號碼為385/S/23。過了一天,內務部也核準了這位中國留學生的入境簽證。
在中國等待多時的林梓常接到護照後,稍事準備,便於一九二四年年初趕到香港,在那裏乘坐中澳輪船公司經營的“獲多利”(Victoria)號輪船,於二月八日抵達美利濱(Melbourne[現譯“墨爾本”])入境。從這裏,他再轉乘其它交通工具,前往南澳洲的滿打埠,與父親會合。
二月十一日,甫抵滿地埠,放下行囊,十七歲的林梓常便立即注冊入讀滿打埠公立學校。入學一個多月後,他給校長留下的印象是:學習態度端正,求知欲強,但不懂英語,不能明白老師在課堂上之授課。看得出來,林梓常此前在中國受到過良好的教育,雖然年齡偏大了些,但還是很有必要為他延請一名家教,專門補習英語,庶幾能盡快掌握這門語言。校長是這樣建議的,也是這樣做的。半年之後,林梓常已從剛來時不會說一句英語,到現在已經可以與人基本交談溝通了。他的作業也很好,算術上表現更為突出,可以做很複雜的計算。總之,各方麵進步顯著,表現都很優秀。對此,校長更為高興,因為這也是在他努力督促下所取得的成就。一年之後,校長對他的評語是:林梓常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已經使他能夠自如地應付現在的課程,甚至更高級的課程,其進步是驚人的。因而,對他的在校各項表現都非常滿意。林梓常就是以這樣的學習態度和超常的能力,很快地適應了語言環境,在這間學校讀了二年,直到一九二六年年底。
一九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林清再一次通過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公司致函內務部秘書,申請將兒子林梓常的學生簽證改為工作簽證,時間為二年,在此期間接替他照看其在滿打埠的軟商品流動售貨車及固定鋪頭的生意,以便其在這個時間段裏返回中國,處理必要的事情。
林清要在此時回中國,也是源於家庭成員的不幸,他必須出麵處理。這一年的十二月四日,居住在克列之林清的妹夫King Tong(建東[譯音])不幸在托倫斯河(River Torrens)溺水而亡。在其廣東台山老家,建東之妻亦即林清的妹妹拉扯著小兒子過活,他們的另外二個兒子(分別為十五歲和九歲)此時都在克列讀書。因建東死於意外,並無遺囑留下,為此,克列市政廳特組成公信信托,處理其名下之遺產。一旦從該信托委托人那裏拿到有關文件,林清本人就應該責無旁貸地帶上二個外甥回返中國,當麵向他的妹妹解釋其亡夫的遺產將如何分割和處理。因其老家地處偏僻,交通不便,此次回中國處理妹夫遺產之事本身就費時費力,需要時間,加上他本人也很久沒有回中國探親,也期望借此順便辦理一些私事及生意上的相關事務,因此,來回需要二年左右的時間。與此同時,林清亦將此事通報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由魏子京總領事於十二月十六日致函內務部,代其陳述理由,申請林梓常的轉簽。
內務部接到上述申請後,花了一些時間調查。根據了解,建東留下了總共二千零二十六鎊的財產,這筆錢根據公信信托的規定,必須予以處理。而林清的主要生意是其流動軟商品售貨車,其價值為一千鎊,年營業額為八百鎊,淨利潤為一百二十鎊。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內務部認為,通常情況下,經營流動軟商品售貨車的生意是不能申請替工的,但考慮到這個案子的性質,即人死了,其子年幼,妻子和小兒子又遠在中國,是件很令人悲哀的事情,確實也需要有人出麵處理,因而可以考慮通融。於是,一九二七年二月十七日,內務部知會中國總領事館,同意給予林梓常六個月的轉簽,由二月七日開始算起。
魏子京總領事此前為林梓常申請的工作簽證是二年,結果卻隻給半年,覺得很沒麵子,遂於三月七日再次致函內務部秘書,希望其重新考慮此決定。他並且也把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公司給中國總領事館的信作為依據,因為該公司抱怨說六個月的時間無論怎麽說都是不夠的,因為林清此次回國僅僅來回的航程和路程就要花費近二個月的時間。但魏總領事的努力沒有奏效,內務部秘書於十天後回複說,這個決定無法改變;即便這六個月的簽證都還是看在建東意外死亡其後事需要處理的份上,才給予簽發的。
既然如此,林清隻有接受現實,走一步看一步了。四月十三日,林清攜帶這二個外甥,在美利濱搭上“太平”號輪船,離開澳洲前往中國探親,處理妹夫的後事,他留下的生意也就由兒子林梓常正式接管代為經營。
六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八月三十日,中國總領事魏子京致函內務部秘書,告知林清雖然回到了廣東台山老家,但目前事情尚未處理完畢,無法趕回來澳洲,況且還有很多私事也需要利用這個探親機會一並處理,故懇請內務部再多給予林梓常六個月的展簽,由他繼續代父繼續管理和經營其生意,直到父親返回澳洲時為止。事實上,內務部也明白,華人一旦回到中國探親,半年時間肯定是不夠的,早就預料到林清定會申請展簽。因此,九月十九日,內務部秘書函複魏子京總領事,批準是項申請,但特別強調說,可將此準允視為最後的決定。換言之,此後將不會再給予展簽。
到了一九二八年二月七日之前,眼見著林梓常的簽證就要到期了,南澳海關當局急忙派人去滿打埠見到他,獲知林清的歸期尚未最後確定下來,據估計可能要到四月份了。有鑒於這種情況,海關當局詢問內務部,是否考慮讓當地海關對此采取什麽行動。此前曾強硬表示不再考慮給林梓常展簽的內務部,真正碰到這樣的情況,卻又開始躊躇不前了。在考慮了一段時間之後,三月十二日,內務部秘書回複南澳海關,讓其詢問一下林梓常,如果真的需要展簽,還是應該通過中國總領事館提出申請為宜。中國總領事館因去年九月份獲得的信息是內務部不再考慮給林梓常展簽,因而也就一直按兵不動。直到南澳海關及林梓常本人提出要求了,才於四月二日致函內務部秘書,告知林清已經到達香港準備登船返澳,大約還需要四個多星期的時間才能返回滿打埠,故要求內務部繼續批準林梓常的工作簽證。與此同時,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公司也在中國總領事館致函內務部秘書之前三天,直接致函內務部長,希望他再次給予林梓常展簽到至少四月底。在這種情況下,內務部長表現出來少有的大方,於四月十九日作出決定,不是按照內務部秘書建議的隻給予林梓常展簽三個月,即有效期到五月初,而是同意再次展簽六個月,也就意味著其簽證有效期到八月七日為止。隨後,內務部秘書於四月二十三日將此利好消息分別通知了中國總領事館和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公司。
內務部長的感覺是對的,因為林清在香港搭乘“吞打”(Tanda)號輪船,到七月十三日才抵達美利濱口岸,因而他當時準允的給林梓常六個月展簽正好在林清趕回澳洲之後的有效期內。在這種情形下,無論是中國總領事館還是博利通與克拉克斯通公司,都沒有了再為林梓常申請展簽的任何理由。由是,一個月之後的八月十三日,二十一歲的林梓常從南澳趕到美利濱,搭乘“彰德”號輪船,離開澳洲,返回中國。
林梓常來澳留學時間總計不到四年,期間他在公立學校念書隻有二年,另外一年半多的時間是替代父親經營管理其生意。
一九二三年八月九日,林清為兒子林梓常來澳留學填寫的護照與簽證申請表
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中國總領事魏子京給林梓常簽發的中國學生護照
一九二五年六月,學了一年半英語的林梓常所做的作業
檔案資料出處:Till SUN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7/16807
[1] Wong Ching -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