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引檔案與資料(續)
一、檔案目錄(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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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電軍事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被日軍強征至澳國服務的1397名華人遣送事》(民國34年10月2日),第1頁。
《軍政部電外交部被日軍強征至澳國服務的華人應先行調查再由當地領事館遣送回國》(民國34年10月9日),第2頁。
《軍事委員會辦公廳電複外交部被日軍強征至澳國服務的華人應先行調查再予遣送回國》(民國34年10月19日),第2-3頁。
《外交部電飭駐澳公使館查明留澳軍民人數及所屬部隊》(民國34年10月24日),第3頁。
《駐澳公使鄭亦同電外交部為澳政府接收之我國軍民急需救濟及遣返》(民國34年10月30日),第4頁。
《軍政部電外交部關於處置我國留澳官兵處理辦法》(民國34年11月24日),同上,第8頁。
《外交部電飭駐英大使館商請英方代運我國被日軍強征在澳國官兵748人回國》(民國34年12月1日),第10-11頁。
《駐英大使顧維鈞電複外交部請與美軍總部洽商代運我國留澳官兵回國》(民國34年12月7日),第11頁。
《外交部電行政院秘書處關於處置澳政府接管我國留澳軍民事》(民國34年12月6日),第11-12頁。
《外交部電請軍政部向美軍總部洽商代運我國留澳官兵回國》(民國34年12月21日),第15頁。
《外交部電行政院秘書處為催請處置澳軍接管我國留澳平民事》(民國34年12月22日),第16頁。
《前軍政部蘭嘉師管區步兵中校吳棪電呈外交部在澳被俘我國軍民名冊並請盡速派員運送回國》(民國34年12月24日),第16-17頁。
《行政院秘書處函外交部關於我國留澳軍民及台灣壯丁運送回國案》(民國34年12月31日),第18頁。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函行政院秘書處關於遣送我國留澳平民回國事正與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洽辦中》(民國35年1月14日),第19-20頁。
《駐澳公使鄭亦同電外交部為澳政府代墊我國留澳軍民冬服及零用金事》(民國35年1月15日),第20-21頁。
《參謀總長陳誠電請外交部查明我國留澳官兵確切地點及人數以便請美軍總部運送》(民國35年1月31日),第22頁。
《軍政部電外交部為遣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2月1日),第23頁。
《外交部電駐澳公使鄭亦同為遣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2月14日),第28頁。
《外交部及財政部電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關於運回及救濟我國留澳官兵辦法》(民國35年2月14日),第28-29頁。
《國民政府電複外交部關於運回及救濟我國留澳官兵辦法照辦》(民國35年3月4日),第30頁。
《外交部電飭駐澳公使館關於運回及救濟我國留澳官兵辦法仰遵照辦理》(民國35年3月25日),第32-33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關於洽請澳政府運送我國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3月31日),第34-35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關於交涉運回及救濟我國留澳軍民事》(民國35年5月6日),第36頁。
《前軍政部蘭嘉師管區步兵中校吳棪電請外交部設法撥船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5月6日),第37頁。
《外交部電飭駐日代表會同澳國駐日代表向麥克阿瑟將軍洽商撥船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5月12日),第38頁。
《中國駐日代表團電呈外交部官員我國留澳軍民返國往來公文》(民國35年6月24日),第39-40頁。
《外交部再電飭駐日代表會同澳國駐日代表向麥克阿瑟將軍洽商撥船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6月3日),第39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請外交部撥還澳政府代墊製作我國留澳官兵服裝費及生活費》(民國35年7月10日),第44頁。
《外交部電駐美大使館請向美方洽商撥船代運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7月35日),第47頁。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政治部呈請外交部設法將留澳四行孤軍接運回國》(民國35年8月9日),第47-52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據駐東京代表稱麥克阿瑟將軍認為遣返我國留澳軍民應由中澳兩國政府負責》(民國35年8月10日),第52-53頁。
《外交部呈請行政院準財政部撥付澳政府遣送我國軍民旅費》(民國35年8月14日),第53-54頁。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電請外交部向英方交涉代運留澳88師四行孤軍返國事》(民國35年8月14日),第55-61頁。
《國防部第二廳電外交部為澳政府運送我國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8月21日),第62-63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為接運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8月21日),第63-64頁。
《外交部電國防部及財政部請撥發澳政府代運我國官兵回國旅費並請派員照料》(民國35年8月23日),第66-67頁。
《財政部電外交部奉撥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旅費》(民國35年8月30日),第69頁。
《外交部電國防部第二廳關於澳至滬派船運送我國官兵返國費用事》(民國35年9月2日),第69-70頁。
《外交部電國防部為澳政府派船運送我國官兵返國抵滬時請派員照料》(民國35年9月3日),第71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接運我國留澳平民返國旅費可由善後救濟總署申請撥給》(民國35年9月7日),第74頁。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電國防部長及外交部長請設法救濟留澳改變並盡速接運回國》(民國35年9月11日),第75-77頁。
《外交部電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請速匯澳政府運送我國平民返滬旅費》(民國35年9月11日),第77-79頁。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電外交部關於澳政府運送我國官兵返國運費已向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申請給付》(民國35年9月20日),第83-84頁。
《中央銀行業務局函外交部已電匯運送我國留澳官兵旅費撿附證明書請察收》(民國35年9月26日),第85頁。
《國防部第二廳電告該廳廳長澳政府決定派輪運送我國官兵返國》(民國35年9月30日),第85-86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為澳政府載運我國官兵船擬將平民一並載運回國》(民國35年10月9日),第86-87頁。
《外交部電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為澳政府原則上同意運送我國平民抵香港下船事》(民國35年10月29日),第90頁。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電複外交部我國留澳軍民已啟碇返國》(民國35年11月1日),第164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為我國平民在亞包經常肇事澳政府決將全數同船運回》(民國35年11月8日),第166-167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Reynella輪載運我國軍民返國及亞包我國平民之暴行》(民國35年11月27日),第168-169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關於留澳國軍遭土人槍殺案》(民國35年11月27日),第159頁。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電詢外交部關於我國留澳軍民返國日期》(民國35年12月11日),第172頁。
《駐澳公使館電告外交部載運我國軍民返國之Reynella輪故障趕修將延遲抵達香港》(民國35年12月11日),第172-173頁。
《駐澳公使館電外交部關於Reynella輪載運我國軍民返國人數及日期》(民國35年12月25日),第174頁。
《國防部電外交部為據報澳國黑人兵槍殺我國上等兵唐雲清案請核辦》(民國36年2月13日),第176-180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關於償付澳方代墊載運我國官兵返國旅費撥付匯款事》(民國36年3月10日),第185-186頁。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電外交部為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6年4月6日),第187-188頁。
《外交部電飭駐澳公使館查明我國留澳返國官兵確實人數》(民國36年4月11日),第188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複外交部關於調查我國留澳官兵人數事》(民國36年4月17日),第188-189頁。
《行政院通知外交部關於國防部呈請撥匯償還澳軍部代墊我國戰俘及軍隊糧食等費用事》(民國36年4月23日),第189-190頁。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電外交部為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船隻及澳軍部墊發日用費事》(民國36年4月25日),第191-192頁。
《外交部函行政院秘書處為國防部呈請撥匯償還澳軍部代墊我國戰俘及軍隊糧食等費用事》(民國36年5月9日),第193-194頁。
《外交部電飭駐澳公使館向澳方商請迅予協助遣送我國軍民返國》(民國36年5月10日),第195頁。
《國防部電外交部據報我國留澳官兵時生事端請派船接回免沾汙國譽》(民國36年5月10日),第195-196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為澳政府擬派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官兵返國》(民國36年5月16日),第196-197頁。
《外交部電國防部可否派艦前往運回留澳官兵》(民國36年5月27日),第198-199頁。
《國防部電複外交部無法抽調船隻赴澳仍請駐澳公使館就近交涉》(民國36年6月3日),第199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為澳政府同意派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官兵返國》(民國36年6月8日),第200-201頁。
《外交部電國民政府主席廣州行轅為澳政府派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官兵返國請妥為照料》(民國36年6月16日),第202頁。
《外交部電國防部為澳政府派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官兵返國事》(民國36年6月16日),第203頁。
《外交部電詢駐澳公使館River Norman輪啟碇日期》(民國36年7月20日),第209頁。
《外交部電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River Norman載運我國留澳官兵抵達香港時希派員照料》(民國36年7月20日),第210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River Norman於8月10日抵達香港》(民國36年7月31日),第211頁。
《外交部電返國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為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6年8月2日),第212頁。
《外交部電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River Norman輪8月10日抵達香港》(民國36年8月2日),第213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請外交部於River Norman輪抵達香港時派員前往照料》(民國36年8月4日),第214頁。
《外交部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電陳外交部River Norman輪抵達香港時辦理接洽返國情形》(民國36年8月4日),第215頁。
《外交部電飭駐澳公使館查明我國留澳官兵返國確實人數及輪船運費事》(民國36年8月6日),第216頁。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River Norman輪共載我國官兵417人》(民國36年8月7日),第219頁。
《外交部電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River Norman輪運費由我方負擔》(民國36年8月8日),第221頁。
《外交部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電陳外交部關於留澳官兵回國情形》(民國36年8月13日),第223-224頁。
《軍事委員會廣州行轅主任張發奎電告外交部關於留澳官兵返國情形》(民國36年8月18日),第225頁。
《駐澳公使館電呈外交部關於留澳官兵旅費賬單及收據》(民國36年8月19日),第225-227頁。
《外交部駐廣東廣西特派員郭德華電陳外交部關於由澳返國抵港轉穗經過情形》(民國36年8月22日),第233-235頁。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電陳外交部關於交涉留澳官兵返國情形及返國旅費》(民國36年8月23日),第235-237頁。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電外交部關於澳政府墊付我國戰俘及軍隊食糧及醫藥費已奉行政院核準結匯並撿附中央銀行英金匯票一紙請查收》(民國36年8月23日),第237-238頁。
《外交部電駐澳公使館為撥還澳政府墊付我國戰俘及軍隊食糧及醫藥費撿發中央銀行英金匯票一紙希交駐澳武官署轉交澳政府查收》(民國36年9月4日),第338-339頁。
《外交部照會澳駐華公使館償還澳政府墊付我國官兵日常用費匯票已寄至駐澳公使館轉交澳政府》(民國36年9月4日),第239頁。
《國防部電附外交部由澳軍部代墊我國留澳官兵糧食及醫藥費明細單》(民國36年10月16日),第246-271頁。
《外交部電駐澳公使館關於撥還澳政府代墊我國官兵返國日用費及旅費事》(民國36年11月4日),第272頁。
《外交部函行政院秘書處為澳政府代墊我國官兵返國旅費事》(民國36年11月□日),第273-274頁。
《駐澳公使館電外交部撿附澳軍部代墊費用收據並催請有關機構迅將船費差額逕匯本館》(民國36年12月9日),第275-282頁。
《駐澳公使館電詢外交部在香港上岸我國53名留澳平民遣送費應由何方負擔》(民國36年12月18日),第283-285頁。
《外交部電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為澳軍部代墊我國官兵費用及旅費事》(民國36年12月21日),第288-289頁。
《駐澳大使館電外交部關於尾欠River Norman輪旅費及償付Turner少校旅費案請核轉有關機關匯款轉交》(民國37年7月15日),第295頁。
《駐澳大使館電外交部關於搭乘Reynella輪返國平民旅費案》(民國37年7月15日),第296-207頁。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尾欠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軍民返國旅費及償付Turner少校旅費請匯款轉交澳軍部》(民國37年8月16日),第297-298頁。
《外交部電社會部及僑務委員會關於償付Reynella輪遣送我國平民回國旅費及維持秩序之衛隊旅費案》(民國37年8月26日),第298-299頁。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償還澳政府代墊我國官兵返國費用案請迅予核辦見複》(民國37年9月16日),第302-303頁。
《社會部電外交部關於我國留澳平民返國旅費案》(民國37年9月20日),第303頁。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償還澳政府代墊我國平民返國費用案請迅予核辦》(民國37年10月14日),第317-318頁。
《外交部電聯勤總司令部關於尾欠River Norman輪運送我國軍民返國旅費及償付Turner少校旅費案》(民國37年10月30日),第324頁。
《外交部電社會部及僑務委員會關於償付Reynella輪運送我國平民返國旅費及維持秩序之澳衛隊旅費案》(民國37年10月30日),第325-326頁。
《社會部等會呈請行政院撥發澳政府代墊遣送我國平民旅費》(民國37年11月12日),第328-329頁。
《社會部等會呈請行政院核發澳政府代墊護送我國僑民返國衛隊旅費案》(民國37年11月22日),第331-332頁。
《外交部電國防部關於償還澳政府代墊遣送我國官兵返國各項費用案》(民國38年4月14日),第336-337頁。
說明:上述所有檔案,引自謝培屏編:《戰後遣送旅外華僑回國史料匯編》(2),台北:國史館印行,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