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漫漫遣返路(續7)
四 土兵射殺中國兵事件
本來亞包中國軍民的遣返就一波三折,即便是有了船隻,還是無法將船期確定下來,期間因各種因素交織,諸多阻礙。而就在中國官兵與平民緊鑼密鼓準備就緒,即將登船遣返之際,又有一件不幸事故發生。1946年11月23日晚,當等待遣返的中國官兵派隊協助澳軍裝載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援華救濟物資時,一名中國士兵被當地土著士兵開槍傷斃,另一人負傷。眼見就要返回祖國與家人團聚了,卻如此悲慘地將生命丟在了新不列顛島上。這一慘案的發生,對澳、中雙方都是很大的震動。
關於這次事件,中國檔案中除了事發次日吳棪中校發給中國駐澳公使館的簡短電文之外,[1]隻有一份較詳細的記錄,即吳棪於11月30日發給中國國防部的陷電。這是在事發的次日,吳棪在當事人中取證後,根據材料而發出的報告。這個報告全文並不長,但對該事件的始末有清晰的記述。下麵是該報告的主要內容:
前七月間,應當地澳司令部少將毛爾斯及現任準將司令之商求,協助整理運往中國救濟糧秣時,棪權允義務協助,曾經電陳在案。溯當工作時,澳方軍人及黑人兵儼然以工人相待,欺罵隨加,然吾人以國交有關,暫時容忍。工竣後,提出聲言,澳準將答複下次裝運入船時,協助與否任汝之便雲。無如此次運送吾人回國之Reynella輪,於十一月一日抵埠後,當地澳方準將司令複請派人協助裝載該項救濟糧秣,經拒絕無效,不得已再允協助。於是月十一日起,每日夜各派工40名前往該船埠工作,其對我侮辱欺壓依然如故。忽於昨(二十三)日限派日工50名、夜工50名,我以歸留人數及病者勤務種種原因,隻能派以40名為限,彼以所求未遂,老羞成怒,並阻派翻譯到場協助傳達。孰料是日工場黑人兵凶惡異常,隨口詈罵不止,忍讓至17時,因言語不通,又無翻譯,我工作人員亦以用手勢代表語言,該黑兵即持槍動武示威,我工作人員倉皇奔避,而該倉庫負責之澳軍中尉不問情由,即指揮黑人兵用槍杆毆打,繼即彈射五發,時全場異常紊亂。事後經查有我上等兵唐雲清左側顎骨部至右頸部貫通彈創斃命,上等兵羅金生左後肩胛盲管槍傷,另有棒傷,及忙於奔避碰傷者數名。如此橫遭屠殺,國際道義已不存在。凡我華人誰不痛恨,當經急電駐澳公使館核轉交涉,頃複電已向澳外部提出嚴重交涉。當地澳準將司令對該案頗感歉疚,現正在調查審理中。
對於這件慘案的發生,吳棪中校作為中國軍營的總領隊,非常重視。他經過調查,認為有如下幾個原因導致了這次慘案:
一、缺少翻譯,誤會難免。
二、工作者去後,兩次要求仍以蘇東防擔任最後一次翻譯,均被中尉毛法脫阻止。
三、倉庫澳軍官出事前未在場,無人製止黑兵橫暴動作(打罵)。
四、如中國兵對黑兵有誤會事情不聽處理時,應以電話通知雙方主管官到場,即可解決。如夜間不便,第二天亦可談判。
五、倉庫有一澳軍官性情殘暴,素無友誼,表示(明)任意令黑兵開槍,事前定有計劃。
為了向中國駐澳公使館提供證據,以便交涉,吳棪由在場目擊證人朱雲山、賴少泉和蘇順水三人將唐雲清死案經過寫出,作為與澳方交涉及審判時的證詞。
一、 人員:計41名
二、 出發時間:二十三日16時
三、 到達時間:約在16時30分
四、 開始工作時間:約在17時
五、 黑兵開始打罵中國兵約在 17時40分
起事原因及死傷經過:當貨車開出後有短時可以休息,有2中國兵在角比手力,黑兵看見開口大罵,用槍打人,當時告車上記賬者,黑兵即去,過10餘分鍾又回,以槍把向我(朱雲山)、賴少泉亂衝。當時有二黑兵到場看他情形,因無翻譯在場,立即回去,當時我(朱雲山)因無能說英語,苦痛萬分。正在考慮中,其餘人員忙於送貨上車。誰料倉庫中來一中尉帶黑兵約10名,先1、2分鍾用槍亂打後,即以手示意黑兵向後方散開,用跪下姿勢連發來福槍五響,當時工作場中秩序已亂,在車上工作者下車奔命,有的伏地,有的以貨物箱抱身避彈。事後該中尉即率黑兵回去,約過10分鍾左右,該中尉又來工場查看死者後,立即回去,約經過20分鍾,有一少校率憲兵7、8名到場,先看死者後,令我們集合檢查人數,又有傷者1名,計31人。因言語不通,約費20分鍾左右才得明白,即用車將我們運回。當時憲兵2人同來,他對我長官說,若無他們到場,恐中國兵死者更多。
六、 當開槍時,我(蘇順水)一人近於黑兵無法逃避,即緊隨倉庫中尉之後不離一尺,知黑兵看到中尉絕不瞄準,故未受死傷。對於該中尉之指使黑兵情形,較其他人員明瞭,因其他多數人均在各自逃躲中,多不明白。我(賴少泉)因離黑人兵□□,躲避不及,隻好伏在地上,故對中尉及黑人兵之舉動看得相當明瞭。
共同口述人 朱雲山
賴少泉
蘇順水
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8時
附記:當憲兵少校到達時,我(朱雲山)看見地上有來福槍一支拾起,交給少校。[2]
此案發生在恰好Reynella輪停泊亞包準備載運中國官兵與平民回國之際,當時除了中國駐澳公使館關注此事,向外交部提出嚴正交涉之外,亞包中國官兵心理上應該是受到極大影響。但也許是因遣返之前,事務繁多,反而未有再留下與此相關的文字。此事隨後就進入到中、澳兩國之間的外交司法交涉,澳大利亞的媒體亦未見有報道。但檢視澳大利亞檔案,澳方最終並未有處置上述二位當事的中尉和土兵,原因在於該慘案調查組所得到的證據,明顯與上述中國士兵所述不同。換言之,中國兵的證詞屬一麵之詞。調查由第8地方軍區的主任軍法官負責,於12月4日完成,他根據所獲得的各方麵的敘述,複原當時的情景如下。
中國官兵當晚去的是澳軍第107兵站的碼頭倉庫,土著黑人兵屬於新幾內亞步兵團第3營的A連所派之奉命守衛該倉庫的衛隊,他們的任務是守衛倉庫,以防止有人入內搶劫或偷竊,並非這批由41人組成的中國兵工作隊的監工。該隊衛兵皆持來福槍,每槍配發子彈10粒。正如吳棪後來指出的,當時沒有翻譯在場,而中國人不懂英語及新幾內亞語,土著士兵也不懂中國話,導致雙方產生誤解也是在情理之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在此之前,土著士兵與中國兵之間就已經有了摩擦。尤其是在事發的前一晚,這些土著士兵已經與那隊來碼頭工作的中國官兵有了一些摩擦,雙方之間已起了些衝突。但問題是,事發當晚的這一隊中國兵並非前一晚的那一隊人員,因為他們是輪換進行工作。事發時,這些中國兵有一半人在2號庫搬運東西,另一半人在3號庫工作。
當晚天很黑(經查是農曆10月30日),下大雨,正巧碼頭此時供電中斷,2號庫的照明隻依賴一輛麵對門口停在庫房的卡車車燈,另有一輛車停在庫外30尺處,也開著車燈,為2號庫提供照明。18:30左右,在2號庫裏做工的中國兵認為土著大兵艾仁(Eron)的言語具有挑釁性,但為後者否認,堅稱其言語被中國兵誤解。此事經投訴到在場記賬檢查搬運進度的第107兵站澳兵喬伊思(Joyce)下士處,但他的調處並未見效。18:35-40左右,中國兵因無法溝通而變得情緒激動,與艾仁動起手來。中國兵聲稱艾仁將槍刺取下後用槍托打人,但後者再次否認。在動手過程中,中國兵把艾仁的槍給下了。
在雙方動手時,喬伊思下士看情形不對,趕緊叫一土著兵帶隊士官去A連駐地向守衛隊隊長夏克思(Shakespear)中尉和A連代理連長柯爾(Kear)中尉報告。該駐地距倉庫約400碼,接到報告的時間約在18:45,二位軍官立刻乘坐吉普車,2-3分鍾後便趕到現場。就在這段間隙時間裏,守衛隊裏其他的土著兵紛紛向2號庫湧來,有的還帶著槍,想要幫艾仁打架,但此時他們都還在庫房外麵。兩位軍官一衝進庫房,柯爾中尉就插入到土著兵和中國兵之間,試圖勸阻雙方;而夏克思中尉則迅即把艾仁拉出並送回駐地禁閉起來,然後再返回2號庫,擬協助柯爾中尉處理事故。
在夏克思中尉剛剛要回到庫房的當口,約在18:45-50分之間,柯爾中尉也正在試圖向中國兵要回艾仁的槍以及被卸下的刺刀,但此舉遭到中國兵的拒絕。在這個節骨眼上,一些中國兵開始拿起庫房內的糧秣菜箱包及罐頭向兩位靠近庫房門口的澳人軍官扔過去,那些守衛隊的土著兵趕緊聚集到庫房門口,組成人牆以保護他們的長官。當中國兵開始扔貨物箱包和罐頭時,喬伊思下士看勢頭不對,已經跑了出去,立即叫一位正在107兵站碼頭倉庫門口警戒崗亭值勤的士兵,撥打電話到第8地方軍區憲兵隊報警。因恐怕電話一時打不通,他自己也同時立即駕車前往憲兵隊。幸好,電話打通了,此時大約是18:45-50左右。接到報告後,一級準尉郭若東(Croydon)就迅即帶領一隊憲兵,跳上吉普,風馳電摯般地駛向現場,約在20分鍾後抵達。
就在喬伊思剛剛離開不久,從此時黑燈瞎火距離2號庫約50碼左右的1號庫方位,忽地傳來4到5聲槍響,是從一支來福槍中射出的,其間隔時間大約為3秒鍾。這一判斷是從庫內的卡車上留下二個彈洞的方位指向而得出的,開槍時間大約是在18:50-55之間。中國兵曾指證澳軍官指揮土著兵在庫內向中國兵瞄準齊射,但上述證據顯然使這一說法不攻自破。槍響後發現,中國兵唐雲清死亡,其槍傷創口如前所述。從其倒下的位置是在卡車邊來判斷,當槍響時,他一定是站在那裏,被穿過卡車槽的子彈直接擊中。大約在前述中國兵扔貨物箱包和罐頭到開槍的這幾分鍾時間裏,另一批A連的土著兵正從距離600碼左右的駐地向事故現場湧來,這群土著兵沒有攜帶槍支,但持有警棍和砍刀。正好這時謝克思中尉帶著艾仁去禁閉室,他碰上了這些土著兵,立即命令他們回去,他們隻得遵令回去。因此,這群人顯然不可能是開槍者。當時二位軍官也沒帶槍,他們也不可能是開槍者。
大兵艾仁的那支槍後來由中國兵交給了趕來維持秩序的澳大利亞憲兵。從其槍身上滿是泥濘來看,極有可能當時是被扔到了溝裏,事後再撈出來的。經柯爾中尉檢查,該槍並未有射擊過的痕跡。也就是說,雖然這支槍曾在中國兵手中呆過一段時間,但也不可能是中國人開的槍。
如果上述諸群體皆排除在可能開槍者之列,那唯一可能開槍的人,就隻能是前述倉庫守衛隊中的某一位土著兵。他在2號庫中國兵與土著兵動手打架混亂之際,隻身離開了現場,或者是直接從當時守衛隊的崗棚,來到1號庫區域,然後開了槍。
槍響之後,中國兵都已四散奔避。大約19:00-19:05左右,當憲兵隊抵達時,四周一片寂靜。憲兵隊立即將奔避四周的中國兵收攏,清點人數後發現,有9人失蹤,但天黑無法再行搜索,便迅即將找到的這些中國兵運回軍營。後來,那失蹤的9人摸黑步行回到營地。到中國軍營後,郭若東準尉通過營中的翻譯,立即檢查各人是否受傷,除一名腿擦破皮之外,羅金生報告肩胛疼痛,經檢查才確認他肩胛盲管槍傷,而當時羅金生自己還不知道受的是槍傷。但問題是,槍響時,羅金生是在3號庫做工,而非2號庫的動亂現場。這一證據也再次顯示,前述中國兵指證的土著兵用槍托和刺刀動武傷人的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因天氣原因以及當時在土著士兵中出現的緊張局麵,當晚並沒有對事故立即進行調查和審問,也沒有搜索事故現場檢視彈藥情況。直到次日晨7:30,才開始在守衛隊中進行審查,但所有人都否認開過槍。而檢視所有的槍支,也沒發現有曾經發射過的跡象,彈藥也沒有缺少。郭若東準尉早上對事發現場進行了一次搜索,也沒有發現彈殼,但撿到了一粒子彈,這顯然是在當時雙方衝突混亂中從士兵皮帶上掉下來的。
對此,軍法官的意見是,既然上述人士皆沒有開槍的證據,而所發生的4-5聲槍響及唐雲清的槍傷死亡,隻能歸咎於當時的場麵混亂及不明槍手照著燈光胡亂射擊所致。因證據不足,就不能說是有意為之,也非故意殺人,隻能算是個不幸事故。至於大兵艾仁之行為,顯然是因言語不通誤會所致,不能由此訴諸軍紀;而兩位軍官在處理該事件的過程中,應對措施並無不妥,甚至還表現甚佳,極力維持局麵,沒有可指責之處。[3]
上述調查結果,雖然在許多方麵澄清了中國兵證詞中對大兵艾仁及澳軍中尉的指控,但澳方軍法官袒護土著士兵之意亦比較明顯,其不願深究到底是誰開的槍,以及當時開槍射擊的子彈從何而來,就是證明。對於這樣一個結果,可能他也有苦衷。因為此時新不列顛島的整個防務,隻能依靠新幾內亞步兵營擔任,該營士兵皆來自新幾內亞的土著,而訓練當地土著遵守軍紀,本來也不是一件短期內能見效的事情。另外,戰後的亞包,是澳大利亞處理戰爭設備與物資以及銷毀武器的主要場所,但因管理不善,許多軍用物資常常被偷盜,其中也包括了一些武器彈藥。[4]前述吳坤上尉之死,也是起因於一粒路上撿到的子彈,就頗能說明一點問題。如果深究起來,所有他們這些澳軍軍官都有可能因對這類物資看管不嚴而受到處分。因此,能將事情模糊過去也許是最佳選擇。再者,如果能由政府部門出麵對死者予以撫恤賠償,則雙方麵子上都可以過得去,[5]此事也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終會被淡忘。何況,上述的一些證據也反駁了中國兵的一些指控,至少是在他們忙於處理遣返之際,難以認真對待此事,從而也可使事情慢慢地處理,得到最終的解決。
不過,據協助上述軍法官調查此次槍殺案的調查官布羅漢(A. A. Blokham)少校的看法,中國士兵唐雲清之死,肯定是倉庫守衛隊中的一位或者多位土著兵所為。布羅漢在新幾內亞已居住了16年,是當地澳人警務官員,長期與當地土著打交道,頗有心得,經驗豐富。他認為,在上述調查過程中,中國兵和土著兵的許多證詞都不可靠;相比較而言,那幾個澳籍軍官的證詞更能反映或接近事實。
首先,他相信,如果沒有理由,中國兵不會無緣無故地對一個守衛倉庫的衛兵動手。盡管大兵艾仁極力否認他曾有對中國兵任何不敬的語言,但問題的關鍵是,土著兵的任務是守衛倉庫,以防物資被盜竊,而沒有責任去監視中國人的工作,何況也沒有任何跡象或證據表明這些中國兵會去偷東西。[6]因而,他們沒有任何理由去跟中國兵說三道四,引起衝突。實際上,這其中有一個明顯的事實,即中國人從來也沒有將這些土著當人看,故而相互間的敵意實際上早已存在。以往的一些事故已經表明,中國兵在此工作期間常常與土著兵發生爭執與衝突已是不爭的事實。中國兵否認曾經解除了艾仁的武裝,但朱雲山在回答審問時,還是承認了事發槍響時艾仁的那支槍是在他的手中。
其次,中國兵指證澳軍官指揮土著兵排成一行跪地向他們瞄準射擊,但無論是澳軍官還是土著兵都否認這一點。最後的事實也證明,實際上並沒有瞄準齊射事件,澳軍官也沒有下令開槍。隻是土著兵當時群情激憤,其後的開槍顯係自由行動之結果,因為事後檢視所有唐雲清和羅金生創傷裏的彈頭,型號相同,顯示都是由土著兵所持來福槍中射出。問題是,土著兵很明顯都在審問前就消除了痕跡,並統一了口徑,一律否認開槍,相互間也不檢舉任何人。此種行為與中國兵之口供一致如出一轍,都意在指責對方,實質上是一樣的,皆不可信。但因無法找出到底是誰開槍的證據,也就無法對肇事者實施軍法製裁。
最後,中國兵證詞不可信的另一個證據是,所有的中國兵都否認當時曾對澳軍官和土著兵有扔貨物箱、罐頭和糧秣包等行為。但次日上午,憲兵隊的郭若東準尉去現場檢視時,發現2號庫房裏到處都是這些淩亂的箱子和罐頭,足以證明這些中國兵的證詞有問題,與事實不符。[7]
上述布羅漢少校的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中國官兵與土著之的爭執與衝突也實在是源於一種說不清道不明、隱藏於內心深處的優越感及大漢族主義情結,在與土著尤其是文明開化程度較之自己落後的民族麵對麵的交往中,常常會自然或不自然地流露出來,導致了一些不必要的事件和事故發生,曆史和現實中這類例子很多。加上此時正好是確定遣返回國的關鍵時刻,大家心氣浮躁,而又沒有得到較好的引導以及在工作場所缺乏良好管理與溝通,以致事故發生,造成死亡。中國兵在此次事件的工作場所是否真如澳方最初的報告那樣有偷竊行為,難以最終證明,但因言語不通引起的誤解甚而導致衝突,確非一朝一夕所能達成;而工作期間缺乏有效管理與溝通,以及中國官兵在亞包期間的某些行為所給人造成的感觀印象,應該也是值得深思的。此外,在亞包的中國兵常常因偷竊物品而與當地土著警察和政府人員發生衝突,在當地土著和澳人中印象不佳,也頗有值得檢討之處。例如,1947年4月,亞包海關和土著警察就因在中國軍營廚房裏發現失竊的蒸餾器,中國官兵不願歸還,導致雙方大打出手,影響極壞。[8]
也許是中國官兵們意識到了這一點,事後吳棪就向當地軍政當局表示,要配合處理好此事。在以後的此類行動中,他們都比較謹慎從事,以免再出現不必要的結果。事故發生後,中國駐澳公使鄭康祺甚至為此致電澳外交部,要求澳方此後到下一批中國官兵遣返之前,不要再派遣中國官兵擔負任何此類工作,以免事態進一步擴大。而澳大利亞外交部和軍部也對此極為關心,從一開始就積極推動事件的調查以明真相,並希望不要因此影響澳、中關係,特別是中國軍民的遣返工作。[9]
[1]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關於留澳國軍遭土人槍殺案》(民國35年11月27日)頁。
[2] 《國防部電外交部為據報澳國黑人兵槍殺我國上等兵唐雲清案請核辦》(民國36年2月13日)。
[3]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4] Butlin, S.J.; Schedvin, C.B, War Economy, 1842-1945,
[5] Claim for Compensation - Advice re whether Commonwealth Liable to Compensate relatives of Chinese Soldier Tong Wun Ching who was shot and killed during disturbance at Rabaul on 23 November 1946, A6078, PO11175。實際上,鄭康祺公使當時就向澳方提出嚴重交涉,並提出懲凶及擔保不再有同樣事件發生之最低限度要求,同時聲明保留要求賠償之權。見《駐澳公使鄭康祺電陳外交部關於留澳國軍遭土人槍殺案》(民國35年11月27日)。
[6] 在事件剛剛發生後,第8地方軍區緊急報告澳軍部,該事件是因為澳軍碼頭倉庫守衛隊發現在此做工的中國人偷竊食物,土著兵前往製止,引起中國兵奪槍,其餘守衛隊士兵隨即開槍射殺了中國兵。另外一封電報則說是因前一晚(即11月22日)做工的中國兵因偷竊食品被土著兵製止,曾引起糾紛,後因澳軍官趕到,才平息事端。但到23日晚來做工的這隊中國兵,仍被守衛倉庫的土著兵視之與前一晚做工者為同一批人,致發生衝突,導致慘案。種種傳言,不一而足,但顯見皆涉及中國兵之不端行為,對中國兵不利。詳見: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Territory of Papua and New Guinea, A518, MX112/1。
[7]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8] Chinese army to be repatriated from
[9]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