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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劫後餘生 (續4)
二 澳軍解放亞包及解救戰俘(續3)
3、國軍製服與日本人的陰謀
從上麵澳軍解救出來的中國軍人照片中,可以發現,有相當的一部分人都還穿著中國軍隊的製服,尤其是大部分中國軍人都戴有國軍的製式軍帽。實際上,根據1946年吳棪中校在亞包戰爭罪行審判庭上提供的證詞,他們這些因衢州戰役被俘的中國官兵在1943年初從上海前來新不列顛島時,一直都是身穿自己的軍裝,但抵達亞包二到三個月之後,日本人就將他們的中國軍隊製服收繳上去,代之以日本人的舊軍衣等。[1]陳國樑少校當時亦證實,日本人也同樣提供了一些日軍的舊軍衣給他們這些從南京來的戰俘,同時也收繳了他們原先隨身帶來的衣服。隻是他們大多是遊擊隊或地方團隊的官兵,而非來自正規部隊的人員,因而很多人原先並沒有軍裝,大多都是普通老百姓的服裝。[2]李維恂少校在出席戰後另一場審訊的證詞中也聲明,在抵達亞包後,日本人提供給他們的衣服都是破舊的日軍廢棄軍服。這一說法與陳國樑少校一致。[3]李維恂少校後來在接受訪談時也說,剛剛被解救時,他們沒有軍裝,隻有澳洲人發的襯衣,以及自己改製的褲子。[4]由此可以推測,戰爭結束後,亦即中國戰俘獲悉日本投降消息之後,有可能是以吳棪中校為首的這批戰俘,曾經去與日本人交涉,部分地要回了他們以前被收繳上去的軍裝。照片中身著中國軍隊軍裝的,顯然應該是來自正規部隊的國軍官兵,因為從浙江轉道上海被押運到亞包的中國戰俘,是清一色被俘的中國正規軍,而且還是中央軍。因此,照片中的大部分中國官兵,也可能是以吳棪所帶來的那些衢州戰役中的被俘官兵為主。其他的人,則基本上穿的是日本人所發的日軍舊製服,但大多都戴有一頂國軍的製式軍帽。
戰時日本人在亞包收繳中國戰俘的軍隊製服,代之以日本人的舊軍裝作為工作服等行為,顯然也是含有深意的。
如前所述,日本人對待亞裔戰俘是與盟軍的白人戰俘有區別的。在日本人提供戰俘名單給澳軍時,就曾經強調,所有的亞裔戰俘,都被視之為戰時日本軍隊的服務隊人員,隻是根據需要不同編組,為日軍的作戰部隊和其它不同單位服務。日本人之所以這麽強調,這對他們來說是很重要的,因為戰俘和服務人員之間的區別很大,甚至涉及到他們身份的法律地位。作為戰俘,理論上,日本必須按照國際條約中有關戰俘條款予以對待;而作為服務隊人員,則可用適用於日本的戰爭法予以處置。[5]也就是說,後者以契約勞工的待遇,須遵守日軍所定的各項規章和紀律,亦即日軍的軍法可適用於他們,從而擺脫國際公約中有關戰俘條款的約束。
靠著大東亞共榮圈的宣傳,以及迎合東南亞地區民眾從西方殖民者統治下尋求民族解放的思潮,日本人在印度人和印度尼西亞人戰俘裏使用上述這一招較為成功。許多印度兵戰俘實際上就參加了在日本人卵翼下的“印度國民軍”,效忠日本,配合著日本的大東亞共榮圈政策,準備解放印度;還有一部分印度兵戰俘,則在其本人自願或者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保證書之後,有條件地獲得日軍的假釋,像上述荷屬東印度爪哇兵戰俘那樣,被編組成不同的服務隊,成為日軍的輔助部隊成員;剩下的那部分印度兵戰俘,則因仍然效忠其殖民地宗主國大英帝國,而仍然被關押在戰俘營中,強製做苦工。實際上,這後兩部分印度兵戰俘最終都被編入第二種類型,名義上享受第二種類型的待遇,但實際上卻是做第三種類型苦工的工作。其結果,顯而易見,印度兵戰俘遭受的殘酷虐待,導致了他們在新幾內亞和新不列顛島的高死亡率。據當時的媒體報道,印度兵戰俘至少有2500人死在了新不列顛島。[6]
上述日本人的做法,顯然也計劃施之於中國戰俘身上。前述收繳中國戰俘軍裝一事,可能就是日本人上述計劃的一種具體表現。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表明,日本人也像對待印度兵和爪哇兵戰俘那樣,曾經對這些中國戰俘進行了假釋,但他們同樣也被編入了各種勞工服務隊,如前引田際鈿所說的,他到亞包之後,就被編入由160名中國戰俘組成的“中國軍人勤勞隊”。確實,在日本人的文件裏,將這些由印度兵、爪哇兵、馬來兵和中國兵戰俘的編組,通稱之為“勤務部隊”。[7]即便是當時中國外交部的公文中,也根據報告不加區分地將他們與那些台灣日本兵一樣,列為“隨軍服務員”。[8]而據日本第8方麵軍司令官今村均大將戰後接受戰爭罪行審判時提供的證詞稱,中國戰俘是由南京的汪精衛政權從戰俘中招募而來的勞工,交由日本在華機構而運送到新不列顛島,是自願為日軍服務的隨軍人員,而非戰俘。[9]顯然,日本人是計劃將中國戰俘劃入到契約勞工或日軍服務隊人員類別之中的。如此一來,在法律的層麵上,這些中國官兵的戰俘身份就會受到質疑。但上述今村均的證詞隻是單方麵的說法。沒有證據表明,這些被俘的中國軍人事先知道日本人的上述“計劃”;在離開上海時,他們中也沒有任何人曾獲知會被運往何處,去做什麽;更沒有任何一個人,曾像部分印度兵戰俘那樣,跟日本人簽署過保證書。換言之,自始至終,他們一直都視自己為戰俘,因不能自由,而被迫在日本人的監督下做苦工,服苦役。[10]可能也正因為上述原因,戰後這些中國官兵還能與日本人交涉,找回自己以前的中國軍隊製服。顯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國官兵能保持著對中國國民政府的信仰與忠誠的結果。
[1]“吳棪中校1946年5月18日證詞”, [War Crimes and Trials -Affidavits and Sworn Statements:] Treatment of Chinese Prisoners of War -statements by Lt Col Woo Yien of Chinese Army - Major Chen Kwok Leong andChinese Civilians, 1946, AWM 54, 1010/4/153。
[2]“陳國樑少校1946年11月5日證詞”, 同上。
[3][War Crimes - Military Tribunal - HIROTA Akira (Major-General) AWC 2120: Unit -8th Army Group, Japanese Forces : Place and date of Tribunal - Rabaul, 19-21,24-29 and 31 March, 3 April 1947], A471, 81653 Part D。
[4]李維恂先生訪談,2009年8月7-8日,台灣高雄。
[5]Hank Nelson, The Return to Rabaul 1945, TheJournal of Pacific History, Vol. 30, No. 2 (Dec., 1995), pp. 142-143。
[6]Maekawa Kaori, Forgotten soldiers in theJapanese army: Asian personnel in Papua New Guinea。
[7][Captured Japanese Documents:] Essential points for the local negotiationpreparation between us and them, Special order no. 2 [File in Japanese] AJRPSub-Series name: Post-surrender Rabaul material received from HQ 8 MilitaryDistrict. This item outlines the procedure for ceasefire. It states that it isnecessary to maintain self-sufficiency in the area. It is necessary totransport food to the Japanese forces in New Guinea and Bougainville,due to their critical condi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prepare detailed materialregarding the POWs and third country citizens. AWM 82, 2/48。
[8]《外交部電軍事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被日軍強征至澳國服務的1397名華人遣送事》(民國34年10月2日)。
[9]Dramatic development in trial of Japanese general at Rabaul, The Canberra Times, 29 March 1947, p. 3。
[10]詳見“陳國樑少校1946年11月5日證詞”,及“吳棪中校1946年11月5日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