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年代的廣西金融
黃旭初
廣西為農業社會,與商業社會的廣東比鄰而居。以前交通未發達,貨物運輸隻靠船隻和竹筏為最主要。而廣西全省的河流又幾乎盡注粵境,故所有農產品的輸出和日用品的輸入,必須經過粵商之手。粵商更沿西江及其支流深入桂境腹地各墟市設店經營,在自由競爭之下,廣西的農民自然無法和自幼即習商業的粵商相比,而一切商業遂為粵商所操縱。金融更不能例外,每逢政府機關有數目稍大的款項要匯往省外時,商人預得消息,匯水立刻便被其提高。這種情形,由曆史相沿直到抗日戰爭以前不久,並未有多大的改變。
在過去的地方政府,往往把精神放在政治和財政方麵,不大注意經濟的事業;對經濟人才的培養和經濟計劃的樹立,能留心的更屬不多。加以連年的國內戰爭,即使有心從事,也不易得到和平安靜的機會的。
廣西自民國二十年起,僥幸有數年的平靜,省當局已有覺醒,努力建設,尤致力於經濟的振興。本篇隻記其間的金融政策和設施概況。
一 金融政策與其設施
廣西數經變亂,到二十年夏全省才複歸統一,重新成立省政府。其對於金融的措施,初時尚偏重於財政的觀點,而未能對一般金融政策作詳密的籌劃。如廿一年發行金融庫券二百萬元以濟市麵籌碼的不足;廿二年省施政方針規定:充實擴大省立銀行力量,統一貨幣,活動金融;便是顯著的例子。到了二十三年三月黨政軍聯席會議製頒廣西建設綱領,才對金融政策有所規劃。建設綱領規定:「經濟建設之指導原則為民生主義;即由發展國家資本,節製私人資本,與力求生產社會化之途徑,以達到民生主義的理想。」金融政策便根據這項基本認識來擬定。故建設綱領第十二條為「運用金融政策,扶植中小工商企業。」第十九條為「推行合作事業,並設立農民銀行,興辦平民借貸所及農村倉庫,嚴禁一切高利貸。」省政府因欲集中力量於農村金融的發展和農業生產的促進,在廿四年施政計劃中規定:「改善典當稅營業稅章程,使小資本亦得普遍開設,以活動農村金融;籌備省農民銀行,使成為各縣農民借貸所及農村倉庫之金融調節機關。」
二十五年,金融政策更以發展全省經濟為宗旨,故省施政計劃規定:「一、改組廣西銀行為廣西省銀行,並將商股撥出,另加官股,新立官商合股的商業性質銀行;二、繼續管理貨幣,推廣省鈔流通區域;三、製定有獎儲蓄辦法,提倡社會儲蓄。」但第一項所定廣西省銀行雖於廿五年七月一日改組成立,而商業性質銀行卻因故未能實現。廿六年元旦複將廣西銀行改為官商合辦的股份兩合公司;同時將省銀行新設的農村經濟部劃出,另組廣西農民銀行,於是前曾計劃設立的農村金融機構乃告實現。
抗日戰爭起後,廣西的金融政策乃悉以中央的金融政策為依歸,以期集中全國的力量,故省在金融上未有新的措施,隻繼續既定的計劃作不斷的推進。尤其致力於強化廣西出入口貿易處的組織,大量運銷土產出口,換取外匯,以增大國家的外匯基金。
廣西的金融政策,其主旨在以金融力量協助全省生產事業的發展,以期達到全省經濟的自給。政策的實施,在廿九年以前,由三個主要機構負責:一為廣西銀行,負責調劑全省工商金融,發行省鈔,協助產業的發達;二為廣西農民銀行,負責調劑全省農村金融,協助農業生產的發展;三為廣西省出入口貿易處,負責統製和經營全省出入口貨的貿易,藉以協助銀行的匯兌和發行業務,並扶持全省農工礦業的發展。廿九年四月,將農民銀行和貿易處都並入廣西銀行。然不久廣西省合作金庫成立,專管農村金融的調劑。三十年八月,廣西企業公司和廣西貿易又相繼設立,發展全省企業和對外貿易,都有專管負責機構了。
二 廣西銀行的組織
以下分述幾個金融機構的概況。先說廣西銀行。
民國初元陸榮廷秉政時期,廣西已有省銀行的設立,惟當時規模不大,所有職員都來自山西票號,故其組織和業務,都和票號無異,實未具備新式銀行的規模。這是第一期的廣西銀行,到民十政變時,因擠兌風潮而倒閉。十四年省政複告統一,省行重新設立,這是第二期的廣西銀行,到十八年政變,也因擠兌而宣告倒閉。第三期的廣西銀行,是二十年全省再告統一後所設立的,其目的在確立幣製、溝通匯兌、調節通貨、扶助工商、促進各業發展、增加社會繁榮。於廿一年八月成立營業。額定資本毫幣一千萬元,政府占百分之五十一,商股占百分之四十九。先由省府撥款三百四十萬元為該行第一次資本;商股延至廿二年七月一日才開始募集,截至廿五年七月一日共收得商股毫幣一百九十九萬四千餘元。這期的廣西銀行,較前兩期,在法製上多有改進。如:一、在條例中明白規定不代理省庫,以劃清財政和金融的界限;並限製政府透支不得超過已撥資金的百分之三十,以確定借款義務的程度;二、規定放款期限至長不過半年,使資金活潑,發鈔有伸縮餘地;三、規定官商合辦,使人民享有監督銀行的權責;四、規定發行部獨立,對鈔票的發行予以嚴格的限製等。
廣西銀行的組織,其最高權力機關為股東會,下設董事會和總管理處。董事會由無限責任股東(省府)派董事七人組成,負立法和監察的責任;每月開例會一次,審查帳目並決議各項要案,然後交總管理處執行。總管理處初時設在省會南寧,指揮全行行政,但不兼管營業;設總經理、協理,下設秘書數人和會計、發行、總務、業務等四部。在南寧、梧州、香港設分行,桂林、柳州、龍州、鬱林、八步設匯兌所,均直屬總管理處。省內設十九個辦事所,分屬於各分行或匯兌所。
其後,八年之間,四變組織。廿四年春,改各地辦事所為某地廣西銀行辦事處,直屬總管理處;又改各地匯兌所為某地廣西銀行。是年五月一日改組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設正副董事長,在閉會期間代表董事會,常川駐會辦理日常事務。又依修正行章召集第一次股東大會,由地方公股和商股股東代表選出監察人三名。於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界限廓清。九月四日董事會決議,改總管理處為廣西銀行總行,移設梧州,於廿五年三月一日實行;梧州分行並入總行;總行增協理二人,下設業務、會計、稽核、總務、出納五部。就普通銀行說,此舉是合理的。因總管理處既不管業,對商情和金融的變遷消長自欠明徹,發號施令難期切合事實。服務總處的職員既和營業無直接關係,對訓練養成最感缺乏此項營業人員也感不便。梧州接近港粵,消息靈通,總行駐此是適宜的。
改組不久,省府以普通銀行不能勝任策動經濟建設和調劑全省金融,決定將官商合辦的廣西銀行撥出商股,改為廣西省銀行,同時將廣西出入口貿易處歸並總行辦理。省銀行於廿五年七月一日成立。總行由梧遷邕。省府任命理事七人組織理事會,財政廳長為當然理事,開會時並為主席;任命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以省府審計機關長官為當然監事。總行統轄各行處;設行長一人,副行長二人,均由省府就理事中選派;下設貿易、業務、發行、出納、計核、儲蓄、金庫代理、農村經濟等部和秘書、研究兩室。
廿六年一月,又恢複官商合辦的廣西銀行,同時恢複以前的組織,董事會董事九人由負無限責任的官股股東省政府選派,監察人三人由負有有限責任的商股股東會選任。董監會下為總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二人,由省府就董事中指派兼任;下設業務、計核、信托、金庫代理、出納、儲蓄、總務、經濟調查等部(原農村經濟部劃出擴大為廣西農民銀行)。總行並隨省會由南寧遷往桂林。
廿九年四月省政府將廣西銀行擴大改組,將廣西農民銀行和廣西省出入口貿易並入,增加資本為法幣一千五百萬元。董事增為十七人,在會議外,並負管理行政事務責任。董事會內設總秘書、總稽核、總設計三室,分掌人事、會計、設計工作。總行設總經一人,副總經二人,協理若幹人;下設業務、信托、生計、儲蓄、倉庫、公庫代理、總務等部;轄分行十一個,辦事處三十個。
這是廣西銀行內部組織曆次變動的概況。
三 廣西銀行的業務
廣西銀行經營的業務,章程規定有十八項之多,現述其重要的數種如下:
一、發行省鈔廣西銀行發行鈔票,由省政府給予特權負責辦理。所發鈔票分十元、五元、二元、五角、一角等五種。發行總額將近桂幣七千萬元。到廿六年十二月廣西改行法幣本位,即遵財政部令整理桂鈔,並取消廣西銀行的發行權。此後桂省通貨的調節,由中中交農四行負責統籌兼顧。日寇侵入桂南時期,省內缺乏輔幣找補,才又請準財政部發行五角國幣輔幣券五百萬元,以應市麵的需要。這是原已印就而運存於桂林中央銀行的。
二、溝通匯兌
抗日戰爭起後,軍運頻繁,同時省內邊遠地區,交通不便,金融阻滯,廣西銀行於是在邊遠各地增設分行或辦事處,以完成全省的金融網;並和外省銀行或商業銀行互相通匯。又在金華、衡陽、曲江、香港、星加坡設立行處以溝通省際匯兌。當桂南軍事緊張時,廣西銀行對於公私款項的匯兌運輸更為繁重,經常有汽車若幹輛從事運鈔,每月在一千萬元以上,運往桂南和其他各地,以供軍民給付的需要。
三、農村貸放
這是廣西農民銀行並入廣西銀行而來的業務。廿九年全年放出約六百萬元;其中以農業信用放款為最多,達三百七十六萬元;次為農業抵押放款約八十六萬元。當時省內辦理農貸地方隻四十二個縣市,尚未普遍。農貸業務計有七種:甲、信用放款:對農民依法組織並經登記的合作社,農民借款協會等的放款;乙、不動產押款:係以農業不動產為抵押;丙、動產押欵:係以各種農產品為抵押;丁、青苗放款:係以農民未收獲的農產品為抵押;戊、農林生產放款:是扶助發展本省的農林事業的;己、小本放款:為扶助農村副業的發展的;庚、專業放款:係專對本省特種產品的生產放款。此外並注重農業倉庫網的完成,舉辦農產保管、儲押、加工、運銷等業務,當時已成立倉庫三十餘處。
四、信托業務
自二十八年第二次全國地方金融會議後,廣西銀行即遵財政部令設立信托部,以代理財政部貿易委員會購運全省桐油外銷。廿九年將廣西出入口貿易處並入後,經營物資業務更為擴展,以溝通物資來源、供應軍民需要、協助政府平抑物價為原則。出口以桐油為大宗,配以各種土產;入口以液體燃料、食鹽為大宗,兼辦日用品和醫藥材料,並代省內軍政機關運入存港物品和機件原料。桐油初依廣西省政府與財政部貿易委員會簽訂的收購桂省桐油修正辦法辦理,辦法要點是:「收購數量每月至少八百公噸;其先到港之四百五十公噸全部歸複興公司,不給外匯;其餘三百五十公噸售得之外匯,歸桂貿易處承受。所收數量超過八百公噸時,其超過數量售得之外匯,由複興公司與桂貿易處各承受半數。」廿九年九月又與複興公司廣西分公司訂定複興桐油交桂行代運香港辦法:「照該行應得收油成數,每日將收進之油按照五五與四五之比,就地攤交接運,貨到港後,即全數交與複興公司按香港實收數量由複興按到港時之市價代為售出,或備款在港收購,其貨款由複興依照原辦法全部解交桂行香港分行或香港分行指定之銀行。」訂後依法實行,一年間共運出二十六萬餘噸。此外茴油、八角、五棓子等也由龍州、靖西、天保等分行處盡量收購,集中梧州結匯出口。銷售桐油等所得港幣,即購液體燃料、西藥、食鹽、紗布、書紙等運存省內各處,供應社會購用。此外,政府令辦後方囤糧、桂西各縣儲糧、代辦軍轂、搶運洞庭湖濱糧食等,為數極大,對調節糧價大有裨益。
四 廣西農民銀行
廣西農民銀行成立於廿六年一月廿六日。資本定為桂鈔三百萬元,由省庫先撥一百五十萬元開始營業。廿七年將法定資本增為法幣三百萬元,並由省庫增撥桂鈔五十萬元。其時桂鈔與法幣之比為二比一。廿八年五月,因須呈財政部注冊,省庫再撥給法幣五十萬元。至此,該行實收資本已達法幣一百五十萬元,純為省政府的投資。
組織很簡單。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均由省府選派,建設廳長為當然理事,省府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監事。理事會主立法。執行由總行負責,設行長一人,副行長一人;下設業務、計核、組織、倉務、出納五部和秘書室,分理各項事務。後以省合作事業管理處成立,廿八年十一月遂取消組織部,改設農村經濟研究室。總行設在桂林。柳州、慶遠、平樂、鹿寨、戎墟、貴縣、桂平、鬱林、南寧、龍津、平馬、靖西等處設辦事處和農倉;桂林的兩江、陽朔的興坪、草坪等處單設農倉。廿八年因向中中交農四行借得農貸資金法幣五百萬元,業務隨之擴大,更在南丹、鎮結增設辦事處,百色設分行,並將柳州、龍津兩辦事處改為分行。廿九年一月增設陽朔、興業、向都三縣辦事處,全縣的廟頭設農倉。
廣西農民銀行的前身原為廣西省銀行的農村經濟部,而農行複於廿九年四月並入廣西銀行,其業務經在前麵廣西銀行「農村貸放」中述及,現隻述其農倉業務狀況。
農業倉庫的功用,可使農產品迅速資金化,可保障農產品價格的提高和銷路的暢達,實為調劑農業金融、發展農村經濟最重要的機構。定有設立全省農業倉庫網的計劃,並酌擇地點建築大規模的新式倉庫。開始時財力和人力不足,隻就各分行處所在地租賃房屋或利用公共建築物加以修葺設立農倉,其管理員即由分行經理或辦事處主任兼任,所有員役也多由各分行處的員役調兼。組織雖簡單,然也有相當的成就。其業務分為保管、儲押、加工、運銷、平價等五種,各地農會僅就當地的需要辦理一種或兩三種,很少全部舉辦的。各種辦理的經過可記的如下:
保管:這是代理農民保管米、穀、豆、油、糖、菸葉等農產品而收取低微保管費的業務。農倉成立較久的,農民尚知利用,新的較少利用。
儲押:這是以農產品作抵押的放款業務。農民遠道肩挑農產品到城鎮極為零碎,隻求速售得款,並不願抵押以等待他日的高價,故成效很微。
加工:這是把農產品加工,藉以提高品質,適合市場需要,而增加其銷路和維持其價格的業務。如將殼磨成糙米,將糙米碾成熟米發售之類。這須自有加工設備,如碾米機等,才能合算;否則委托商辦,因往來搬運,成本過高,且不能依期交貨,殊感不便。
運銷:這是為農民運銷農產品以調劑各地糧食盈虛的業務。廿八年柳州和龍州米價飛漲,於是由桂平倉運米三十四萬斤赴柳州,南寧倉運米二十萬斤和貴縣倉運米五十四萬斤赴龍州,兩地米價漸次抑平。
平價:這是調劑供求,平衡農產品價值的業務。在價格低落時大量購進,以提高其價格,免致穀賤傷農,豐收成災。價格高漲時廉價出售,以利貧民。貴縣、桂平、戎墟三處先辦,廿八年桂林也辦,成績不錯。
省政府和前第五路軍總部在廿五年曾購大批穀物分存各縣,以備不時之需,因無專員保管記帳,致數量不清,且有黴壞。農行農倉既在各地成立,遂將此項軍穀撥交農行代管運用。農倉將其轉貸農民,推陳入新,長久保存。政府免設人保管之煩,農行得增資運用之利,兩受其益。
農行貸放以農民信用貸款團體為對象,而農民是不知如何組織團體的。農行先將行員四十餘人設班派專員施以短期訓練,在正式營業前派往各鄉村宣傳指導。因農民知識低,不易接受組織繁重的合作社,故第一步指導其組織簡單的農民借款協會以為過渡。下鄉初作宣傳時,農民對組織協會的事諸多懷疑,躊躇不前,幾經解說,並引事實證明,才紛紛來行問訊。後見果有款借,利率低廉,才自動組織,來行申請承認和借款。廿六年隻二一一會,二九七五六人;廿七年增至二七七五會,五八五九八人;廿八年因將會員資格減低,參加的更普遍,六月底已達四○八三會,八五九七五人。合作事業的基礎由此奠定。
五 廣西省合作金庫
廣西自廿七年三月間開始倡導合作事業以來,廣西農民銀行之外,農本局、中國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等相繼來省舉辦農貸業務,當時為避免工作的重複和紊亂,經省政府和各行局商洽,決定分區貸放辦法,到廿八年底,放款總額已達一千萬元。省內農村經濟得此大量資金的調劑,漸形活躍。但因各貸款機關的立場不同,其觀感和見解也自有異,以致貸欵的辦法和步驟未能一致,對合作事業的推行不無困難。省政府乃於廿九年一二月間數次邀集各農貸機關商討改進辦法,意欲設立省合作金庫以負責統籌辦理全省農貸事宜;五月一日派定籌備人員後即積極進行。但其間頗多波折,遂由籌備處提前辦理農貸業務,並先籌設七縣合作金庫。十月後省府核定資本總額,派定理監事和經副理。十一月十一日正式成立。資本五百萬元,省府和廣西銀行各認一百五十萬元,其餘二百萬元由各縣合作金庫募集。
省合作金庫貸款給農民的辦法,是通過縣合作金庫而貸給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轉到農民的。廿九年十二月,省府頒發統一貸款辦法,規定全省合作貸款均由省合作金庫統籌辦理。於是該庫即派出大批縣庫人員分往四十餘縣,以縣指導主任兼縣合作金庫籌備主任進行組織縣合作金庫籌備處。三十年一月,大致就緒,惟各金融機關請求省政府將統一合作貸款辦法展緩實施,縣合作金庫遂暫停籌設。二月省政府複商請中中交農四行聯合辦事處撥欵三千四百萬元作為全省農貸之用;其中一千萬元交由省合作金庫專作桂南收複區十八縣的農貸;一千萬元指定作農田水利貸款;一千二百萬元由中國、中農、交通三行和中央信托局在劃定區域內分別貸放;餘二百萬元作為農貸推廣用途。省府重新創定各金融機關的農貸區域,省合作金庫得桂南收複區的邕寧、賓陽、上林、扶南、上思、龍津、武鳴、永淳、憑祥、明江、綏淥、寧明、思樂、崇善、左縣、橫縣、同正,上金等十八縣和陽朔、平樂、掛平、貴縣、北流、鬱林、興業、柳江、臨桂、蒼梧、雷平、桂林、敬德、靖西、鎮邊、鎮結、向都、萬承、龍茗、隆安、果德各縣市。各縣合作金庫的鋪設,即由貸款的行庫負責,到三十年,全省已成立七十四個縣庫,是年省合作金庫貸出總額達一千六百八十四萬元。
六 貨幣管理情形
國民政府廿四年十一月四日實行貨幣管理,廢止現銀流通,厲行法幣政策。廣西省政府十一月九日即電令各徵收機關嚴緝白銀出口;十一月十二日即擬定管理貨幣辦法,通電各機關公布。通電中說明所以未能即以中央管理辦法實施辦理,乃因「本省為中央法幣尚未流通區域」之故。以往中中交農鈔票既未在省內流通,如果即照中央辦法實施,市麵何來法幣?必致造成金融上的大混亂,且恐影響到全國的金融。所以「自應暫定臨時過渡辦法,以資共同遵守。其要旨:一、實行全國一致之管理貨幣政策,救國圖存之大計;二、集中全省經濟實力;三、切合本省習慣,穩定金融物價,不使受影響而遭損失;四,極力避免政府收支及社會上之一切糾紛。」臨時辦法八條如下:
一、省內不論公私款項、債權債務,一切交收行使,統限用廣西銀行省金庫所發行之鈔券,照舊十足行使。
二、一切銀幣生金銀,概行嚴禁在市麵交易買賣,其金銀首飾業需要生金銀辦法,另行規定。
三、如商民存有一切銀幣及生金銀,應限定由銀行以行鈔庫券收買之。
四、銀行以行鈔庫券收買一切銀幣及生金銀之比價,由銀行規定,呈準核定公布。
五、行鈔庫券尚未流通地方,暫準照舊以本省通用銀幣交易繳納。其生金銀之買賣仍行禁止。並應由銀行迅速前籌設或委托收換機關辦理,以資利便。
六、一切銀幣及生金銀,非經政府許可,不準攜帶及運輸。其行鈔庫券尚來流通之偏僻地方,暫準在當地攜帶來往。
七、違反一二三六各條辦法者,授受均同等懲治。其懲治辦法另定公布。
八、本辦法各地方均以奉電之日起,即日公布實行。
這是抗戰以前的辦法。抗戰起後,財政部於廿六年十二月一日核定桂鈔與法幣的比率為二比一,於是在廣西境內,桂鈔和法幣並行流通了。一切銀幣和生金銀的收買,由中中交農四行負責辦理。
原載:《春秋》雜誌總第195期(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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