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天主教學校的宗教傳播與反宗教傳播
林瑞琪
(聖神研究中心執行秘書,本刊執行編輯)
(編者按:本文曾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至十一日台灣 桃園中壢中央大學曆史研究所『將根紮好--基督宗教在華教育的檢討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發表。)
天主教會傳統以來一直十分注意教育工作,這在歐洲如此,傳教士來華之後亦如是。近代天主教會在華創辦的第一所有影響的學校,是一八五零年在上海設立的徐匯公學。(高時良等,1994,頁51)對中國原有的啟蒙教育,產生了衝擊和挑戰。即使經常從「文化侵略」的角度看教會教育工作的學者,也不否認教會教育工作為中國現代教育事業打開了新的局麵。孫培青等學者提到,「教會教育對於促進我國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女子教育的發展,對於傳播西學和西藝,對於刺激中國學校教育質量的提高,和中國現代教育革新運動的產生和發展,都曾起過積極作用。」(孫培青等,1995,頁490)然而,在西學東漸及中國走進現代化的過程當中,又促進了民族主義複興;結果,反過來對教會的教育工作產生了衝擊。
一九二四年上海會議的天主教教育政策
麵對二十世紀中國一連串翻天覆地的變革,包括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及一九一九年的「五四運動」,天主教會感到有必要對新的中國有全盤的傳教計劃,不能再忍受在清末各個傳教會及修會各自為政的傳教方法。首任教廷駐中國宗座代表剛恆毅總主教 (Archbishop Celso Constantini)於一九二二年到達中國就任後不久,即決心製訂全麵的中國傳教政策,於是在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五日召開第一屆天主教全國主教公會議(由於大會在上海市舉行,所以簡稱「上海會議」),剛總主教親任主席,出席主教四十三位,監牧三位;各修會會長二十七位。其中包括新昇的中國籍監牧兩人,即湖北省蒲圻監牧區的成和德主教及河北省安國代牧區的孫德楨主教。(顧保鵠,1970,頁75)
「上海會議」宗旨是議定適應中國當時實況的傳播福音的途徑,依照中國情形及需要製定教會事工實行的手則。大會的總結文告"PRIMUM CONCILIUM SINENSE ANNO 1924 ACTA- DECRETA ET NORMAE -VOTA, etc"《天主教全國主教公會議法令與規章匯編》(以下簡稱《匯編》),公布了法則八百六十一條。其中第七編(TITULUS VII)的主題是「學院與學校」(De Collegiis et scholis)共分七章五十八條。黎正甫先生在其所著《天主教教育史》中,對此次會議有關教育部份,有頗詳盡的報導。黎著翻譯了《匯編》第748條如下:
公教學校之目的在培養教友之虔誠,並向外教人傳布信仰。公教學校中歸化人數雖或不多,然仍不失為宣傳福音最適當的方式之一。按其任務有四:
一 供給信友以公教教育,並栽培修道者之聖召;
二 與教外人士交接之機會,開闢訓道之途徑;
三 為公教會博得權威與榮耀,因其學校而得到多數教外人士之重視與熱誠;
四 以道德教育陶冶青年之心靈,他們雖未必皈依公教,但可摒除他們對公教之錯謬觀念,進而研究公教,而且一旦機會到來,更能維獲公教,協助公教。故公教學校數目愈多,辦理愈善,其為民眾所開之皈依途徑亦愈平坦。(黎正甫,1960,頁366-370)
大會為貫徹《天主教法典》的精神,特別強調法典中有關教育部份條文的重要性。第七編的第752至755條,直接引入一九一七年《天主教法典》有關教育的條文。黎正甫教授的譯文省略頗多,現按明鑒理神父的指導重新翻譯如下:
第752條:《法典》1372條第一項 對於所有教友接受的教育,應自其幼年開始即受薰陶不與天主教信仰及良好道德相背離,宗教及道德應在教育課程中占主要地位;
第二項 不單隻公教父母,一如《法典》第1113條所規定,更包括所有替代父母職者,均有權力與最大義務去為兒童提供公教教育。
第753條:《法典》1374條 公教之子女不得入非公教學校,或宗教中立的學校,或宗教混合學校。唯有教區主教有權決定,在與聖座的指引相容的情況下,決定在何種情況下,並以何種措施加以保護,然後批準兒童到上述學校就讀。
第754條:《法典》1375條 教會有權成立任何級別的學校,中學、大學以及初等學校亦然。
第755條:《法典》1379條 第一項 如當地未具有按第1373條所規定之初等學校或中學,這是當地正權主教的特有責任去創建。
第二項 同樣,假如當地沒有傳授天主教信理的大學,則宜在該國內或該省內建立一所天主教大學。
在中國辦教育,卻要運用兩萬裏以外羅馬的法典作為原則,這對在中國的教會外人士來說,是很難以理解的事。黎正甫沒有提到的是,出席「上海會議」的教長對教會教育工作的前景感到有點憂慮。《匯編》第749條這樣寫道:
749條 多少年來,教會學校是重要而受重視,但中國政府行將全麵對這些學校整理出一套新的政策,假如我們對在教育方麵不參與,形勢會對我們不利,而我們亦沒有任何理由不參與。因此,我們將竭盡所能,將我們的工作發揚光大,好使基督救恩的種子,播在這新生活的土壤中。
同時,出席「上海會議」的教長深切明白到,他們是麵對著政府的挑戰。第756條清楚指出,
756 慈母教會之所以急切作出這些的指示,乃因為政府創辦了愈來愈多的學校,而不斷向在學的青少年灌輸唯物主義。這對青少年是可悲的,他們失去傳統而悠久的人生原則,卻盲目熱衷於新出現的事物。
一切事實亦清楚表明,誓反教的學校充滿反天主教意識,亦同時嚴重偏向唯理主義。
有關性別的謹慎,在《匯編》第七編中也清楚表露無遺。《匯編》第763條提到,「學校(指男校)應盡量接近傳教士的住所,好能就委托給他們的學校,提供適切的指導。」然而,在異性學校方麵,則剛好相反。
763b 對於女子學校,應遠離傳教士的住所,即使在視察時,也要保持最大的審慎。
根據「上海會議」的議決案,一九二八年成立了「公教教育聯合會」於北平宗座駐華代表公署傍。這「公教教育聯合會」一名,原名「Commissio Synodalis」,應直譯為「公會議委員會」,或意譯為「教育委員會」。但即由此名,可見教育問題,在當時委員會中所占地位的重要。因之「教務叢刊」,亦定名為「教育叢刊」「Collectanea Commissionis Synodalis」。第一任宗座駐華代表剛恆毅總主教當即任聯合會秘書,雍守正司鐸為首任全國公教學校視察。(袁承斌,1948,頁64)
與非基運動及收回教育權運動的衝突
「上海會議」的議決尚未來得及貫徹執行,卻已遇上教會外部的強烈反對,這些反對行為分兩大方麵,一為「非基運動」,一為「收回教育權運動」,而內裏實在因果相連。高時良等學者將二十世紀初教會學校所麵對的衝擊,放在民族主義興起的處境下去理解。
進入二十世紀以後,中國社會出現曆史性變革。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在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帝王統治。一九一九年興起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將中國聚集了半個多世紀的生產和經濟變革的力量在思想意識形態領域內釋放出來,大大激發了中國人的民族意識和愛國熱情。這一運動打出的「民主」與「科學」大旗,加強了中國人對教育的重視程度。影響深遠的非基督教及收回教育權運動遂於二十年代初爆發。(高時良等,1994,頁224)
有關非基督宗教運動,葉仁昌在其「近代中國的宗教批判--非基運動的再思」一書中指出,自一九一七年蔡元培先生在北京神州學會演講「以美育代宗教」開始,直到一九二八年春,並有四個反基督宗教高潮。(葉仁昌,1987,頁39-54)有趣的是,在收回教育運動中,蔡元培先生亦是積極的鼓吹者。董寶良等學者在重整這一段曆史時,更直接把兩事放在一起。
收回教育權運動濫觴於蔡元培、李石曾關於教育獨立之議。一九二二年三月九日,上海學生組織非基督教學生同盟成立,發表宣言,通電全國學生。二十日,北京非宗教大同盟在《晨報》發表通言、宣言,要求教育必須「依科學之精神,吐進化之光華」。四月四日至八日,世界基督教學生同盟在北京清華學校舉行第十一屆大會。次日,蔡元培便在北京非宗教大同盟講演大會上發表演說。他重申:「(一)大學中不必設神學科,但於哲學科中設宗教史,比較宗教學等;(二)各學校中均不得有宣傳教義的課程,不得舉行祈禱式;(三)以傳教為業的人,不必參與教育事業」。他強調說:「我的意思,是絕對的不願以宗教參入教育的。」(董寶良等,1994,頁43)
收回辦學權本來並非政策,而是民間的呼聲。董寶良等學者亦提到一九二四年「廣東省學生會」成立了「收回教育權運動委員會」,提出四項主張:「(一)所有外人在華所辦之學校,須向中國政府注冊與核準;(二)所有課程及編製,須受中國教育機關之支配及取締;(三)凡外人在華所辦之學校,不許其在課程上正式編入、正式教授及宣傳宗教,同時也不許其強迫學生赴禮拜念《聖經》;(四)不許壓迫學生,剝奪學生之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自由。」(董寶良,1994,頁44)
雖然「收回教育權運動委員會」所提是禁製「外人」,但實質上是禁製基督宗教人士,其後所見,即使是華人神職人員所辦學校,亦不見得就容許傳播宗教。相對於這種反基督宗教運動,《匯編》卻是處處要求教會學校做好宗教培育,第765條提到,
傳教士探視他的基督徒群體時,絕不應忽略造訪在當地開設的天主教學校,並親自作出調研。
必須詢問教職員是否最稱職者;進校的學生是否全心信靠及服從他們的老師,是否孝愛;在每一日學生是否有詠唸早課及晚課,是否每個主日及瞻禮日在小聖堂有集誦《要理問答》。再者,探視時應聽告解。
更重要的是,天主教會基本上禁止教友兒童在外校就讀,《匯編》第772條如下:
772 為此在中國設立公教學校有迫切的需要。「公教兒童就讀教外或誓反教學校,若當地有同等學校,絕對禁止,甚至課以隔離聖事之嚴罰。(黎正甫,1960,頁366-370)
麵對中國社會大力要求限製教會的辦學權,「上海會議」卻嚴正地責成各地主教增設學校(第796條),亦要求每一代牧區或監牧區盡可能設立一所中學,以便學生將來昇讀高級學府。(第797條)
國民政府教育部受到知識份子的壓力,要改變教會學校的人士管理權,但《匯編》第769卻正好要求地方主教嚴格控製學校的人士任命。
第769條 學校的主管及職員應由地方主教選任,並徵詢傳教區諮議會的意見。假如該校的業權屬於修會團體,在選任上述人士時,則應參照普通權法、一般組織條例及既定傳統。
對於外界的挑戰,特別是中國政府對教會辦學的敵視態度,二十世紀上半葉在中國從事教育工作的郝繼隆神父有深層的分析,
自曆史與經驗觀之,中國過去對基督教育每持反對之意見,此種反對見解之所以 形成,原因有三:一為留法學生,反教士風氣之延染,此於蔡元培博士可明證之,及來自美國與日本大學中實用哲學與實用主義中反宗教運動之影響。二為中國民族主義之興起,一般人民不獨對於外來之經濟侵略,加以憤恨,即文化侵略,亦莫不仇視,而對外來文化侵略之仇視,遂皆集中於教會學校。三乃強迫之宗教教育,如基督教會與天主教會,所辦學校常需大量之中國學生。
反基督教運動,擇教會學校為其打擊之主要對象,於是就事實上之理由,教會學校向中國政府登記成為必需,中國教育部亦可以嚴峻法條,消除宗教教育與宗教儀式;並禁止各級學校中之宗教課程與儀式。(郝繼隆,1948,頁22)
國民政府教育政策所產生的壓力
一九二九年(民國十八年),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於四月公布「宗教團體與興辦教育辦法」,限製教會學校的宗教教育。當時香港天主教報刊《公教報》亦有對此事作出報導。(《公教報》1929年6月1日)通令全文如下:(參考宋恩榮、章鹹合編《中華民國教育法規選編(1912-1949)》)
查近年來各宗教團體以興辦教育事業呈報到部者。其所訂規章,往往與本部公布之法令不合,推原其故,蓋因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或為捐資設學以造就人才,或為集合徒眾以研究傳習教義,此二者之目的本屬不同,而主其事者,每思比附牽合,逐致名實混淆,諸多舛誤。本部以為欲袪此弊,必先釐訂名稱,而後可循名以核實。茲特明定辦法:(一)凡以宗教團體名義,捐資設立之學製係統內之各級學校者,應遵照私立學校規程辦理。其設立各種補習學校,或民眾學校者,應遵照教育部所定關於是項之法令辦理。(二)凡宗教團體為欲傳播其所信仰之宗教,而設立機關,招致生徒者,概不得沿用學製係統內各級學校之名稱。(三)凡宗教團體,集合會社研究教義,或其他學術者,得依照關於學術集會結社之手續辦理。(四)上列第一及第三項、均應呈報教育行政機關。自經此次明白規定,嗣後各宗教團體與辦教育事業,務須認明宗旨,切實辦理,免遭駁斥,其以前所興辦之事業名稱不合者,亦即分別改正,是為至要。
「通令」中所提的「私立學校規程」,於一九三三年由教育部修正,並於十月十九日公布。(宋恩榮、章鹹,1990,頁139)(由於筆者識見所限,無法找到民國十八年之前的「私立學校規程」,連《中華民國法規大全》也不收入此規程,謹參考修正本繼續討論。)當中與基督宗教團體辦學直接有關的,主要在第八條:
私立學校,不得以宗教科目為必修科,及在課內作宗教宣傳。
宗教團體設立之學校內,如有宗教儀式,不得強迫或勸誘學生參加;在小學及其同等學校並不得舉行宗教儀式。
事實上,早在民國十年教育部已曾頒布教會設立中等學校立案辦法,其中第四條限製:「關於學科內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傳教性質。」(黎正甫,1960,頁370)此外,民國十四年教育部更明白規定:「學校不得以傳布宗教為宗旨,學校課程須遵照部定標準,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科。」(黎正甫,1960,頁370)「私立學校規程」另有多項條文間接與基督宗教有關,主要是涉及外籍人士在華辦學的資格問題,這包括以下各條:
第六條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教育中國兒童之小學。
第七條 私立學校校長均應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外國人設立之私立中等以上學校,須以中國人充任校長或院長。
第十四條 校董會至少須有四分之一之校董,以曾經研究教育或辦理教育者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直接上級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兼任校董。
有特別情形者得以外國人充任校董,但名額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董事長須由中國人充任。
限製外國人在華辦學資格及出任校董的資格,雖然沒有直接提及基督宗教,但在當時的現實處境當中,主要仍是針對天主教及基督教的傳教士。
對於國民政府的教育政策,一九三零年的《公教報》發表了相等於「社論」的「論說」,表達了天主教會的不滿,該文題為「取締教會學教之非計」,文中指出:
南京教育部。近日議定、無論在公立或教會所立學校。實行禁止一切宗教教育。及宗教儀節。此事不獨為我國信友之最大打擊。且為各國輿論極力反對。此種規定,實為仇教之一種表示。與國父孫總理之黨綱不符。孫總理本人。係耶穌信徒。且多次演講宗教之重要。為良好教育之基礎。抑以信教自由。他人不得相強。故彼於立黨綱時。效各文明國的往例。準許信教自由。今南京教育部之議定。實違反孫總理之本旨。……
我國現有信友不下數百萬。我國政府不是個人私人政府。當要代表一切。當知此數百萬信友。亦是國民一份子。此數百萬信友有權為其子女擇一良好教育以保其信仰。此種權力。各政府不能強奪。(《公教報》,1930年11月1日,第1版)
南京政府在國家政策上並非以反對基督宗教為主軸,當時政府中的強人不乏基督宗教信徒,包括孔祥熙、宋子文、王正廷以至蔣介石本人。但社會上主流知識份子卻是一麵倒反對基督宗教。有趣的是,該文強調天主教與基督教(文中稱為「誓反教」)並不站在同一陣線,而是尋求政府的諒解。
蓋上月有十二個誓反教會。向教育部請求將此例取消。教育部嚴行拒絕。殊為我國教育界料想不到。各誓反教會。現為抵製計。欲將國內所有學校一概關閉。我公教會。依著公教之旨。須與國律接合。絕無與政府為難意。故我公教會。並未與誓反教一致行動。若將我公教會學校禁絕。將我們公教人應得公教教育之宗旨打消。則屬於疑問。而為一難能之事也。(《公教報》,1930年11月1日,第1版)
假如我們單從這一則新聞去看,則好像天主教會畏首畏尾,不如基督教的弟兄姊妹一般的幹脆俐落。然而,再讀前麵《匯編》有關教育的指引,則可以明白到天主教會根本沒有解散教會學校的空間。
到了一九三四年九月三日,教育部更進一步頒布「限製宗教團體設立學校令」,清楚禁製教會辦學。其文如下:
查宗教團體興辦教育事業辦法,前經本部製訂於十八年四月布告並通令飾遵在案。嗣據浙江省教育廳呈請解釋該辦法第二項內「機關」二字之意義,經以「所謂機關二字之意義,係指教堂寺觀或各教信徒因布道講經而設立之會社講習所旨在傳習教義者而言」等語指令遵照。近查各宗教團體,仍有自立名目,設立機關。表麵雖不沿用學校名稱,實際仍是學校組織,殊屬不合。茲再明白規定,凡宗教團體設立之學校應遵照修正私立學校規程辦理;如或設置機關傳習教義,概不得沿用學校名稱,並不得仿照學校規製,編製課程,招收學齡兒童及未滿十八歲之青年,援以中小學應有科目,以杜假借而免混淆。
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盡管曾有天主教會與教育部的爭議,但天主教在教育工作方麵的發展卻完全沒有半點減慢。在一九一八年,中國全國的天主教學校學生共有十五萬人。(栗洪武,2002,頁130)到了一九三六年,全中國的天主教「大學,中學,特種學校,小學校,共一萬五千九百九十六所,有學生四十二萬人。」(於斌,1937,頁212)
天主教學校在全中國的範圍內所占比例也許日漸縮小,但仍是不能忽略的辦學力量。因為政府本身所能做的極為有限。一九三三年四月國民政府教育部發表的「擴充小學之經濟法」提到,「據十八年度統計,全國小學僅二十一萬二千三百餘所,而全國學齡兒童凡四千一百四十四萬一千餘人,已入初級小學者僅七百十一萬八千餘人,計失學兒童竟達百分之八十二以上。」(宋恩榮、章鹹,1990,頁265)
由此可見,即使政府再不滿意與天主教會分享中小學教育的辦法權,亦不能就此取締天主教學校了。
一九四八年的天主教教育會議
一九二四年的「上海會議」是全麵的教務會議,宗教教育隻是其中之一環。專門的天主教教育會議,延至一九四八年在上海震旦女子文理學院舉行。因應戰後中國社會的需要,公教教育的重點,已從信仰灌輸,轉向了實業培育。這裏強調是重點的轉移,信仰灌輸仍舊是重要的一環。
教廷駐華公使黎培理總主教(Archbishop Riberi)在大會的前導階段中,隱晦地批評了國民政府往日在教育政策方麵的錯失,他說道:
中國遭受了八年戰爭的痛苦,今天還沒有休息的可能,反而水火日深(琪按:指國共內戰),失掉了犧牲的價值,這不能不使負教育責任的人,思考前一代教育的成敗,而感到一種新精神的需要,在這文化動盪彷徨(原文如此)的期中,發生安定平衡和建設的作用。教會以它二千年係統經驗形成的教育原則,早已判定教育原則錯誤的必然悲哀。教育不止是一種科學主義的認識論,而是一種人的建設。過去的教育忽略了人和人格教育,而教會的教育便是始終肩負起重建人格,重建人生的理想。(黎培理,1948,頁2)
國民政府的立場,與戰前已有很大的轉變。當時國民政府的教育部長並未親自出席,而派了社會教育司司長英千裏作為代表。英千裏司長在會上發言表示:
我國文盲據估計將有一億五千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三分之一,要如何才能掃除這許多文盲?在中央除加強學校教育外;並擬訂有普及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計劃,…… 這一計劃,是以失學民眾為對象,……年齡上盡先用短期小學辦法予以補習的是十二歲到十八歲的民眾,其次是開辦識字班,教育十九歲至四十歲的民眾。地域上,是由大城市推廣到四郊再推廣到小城市而逐漸普及到鄉鎮。……
諸位本著我們所受的教訓,懷著救人救世的熱腸,來從事教育工作,對於上述計劃,必能協助實現。我們有信心,更有遍布全國的一萬多所現成的教堂,公所,及慈善教育機關,做普及失學民眾補習教育的場所,何況每個教堂都有本堂神父和講道先生及熱心教育的教友作為師。(英千裏,1948,頁33- 35)
來到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國民政府已清楚明白,沒有基督宗教的協助,掃盲教育將舉步維艱。此外,英千裏也特別提到天主教的特別優點,
此外更有其他任何宗教團體所沒有的優點,即事權統一,一切辦法措施,動作一致,由上而下,加之聖教傳統的德育的貢獻,以之配合中央對補習教育的政策,其成就,其貢獻,真難比擬。(英千裏,1948,頁35)
當然,我們不能忽略一點,就是英千裏本人出自天主教世家,他的父親是北京著名的天主教領袖英歛之。這項個人背景也許影響到他對天主教會的親和性,但更重要的是,在戰後百廢待舉的國民政府眼中,教會辦學權之爭,到了宜解不宜結的時候了。畢竟,教會辦教育的最終目標,仍是傳播福音,這是教會存在的使命。歐彌額主教(Michele Albert Arduino)談到這使命時,特別指出其中的困難及解決問題的方法。
為要達到這教育傳教的目的,自然要以公教的要理,列為學校的必修課程,但是在目前現實的環境下,受了種種的阻力,而感到嚴重的困難,茲先提出下麵幾個困難的事實,然後再進而研討解決的辦法。
(一)異教徒家長看見學校裏把公教要理定為必修課,或許會禁止子弟繼續就學,這種現象,罕見於大都市,內地鄉村比較多些。
(二)我們的學生,大半來自外教家庭,對教理科抱冷漠莫測的態度。
(三)沒有適合教授異教學生的教理課本。
(四)教育當局,不容許把要理列入課程表中。(歐彌額,1948,頁32-33)
歐彌額主教所談的幾個問題中,以第三項最為關鍵,因為前二項都是心態問題,可以憑時日解決,而第四項,實際上政府經已有所妥協。他自己建議的解決方法是:
(一)要理的教授法要運用得當,比如教材采取活躍生動,引起學生濃厚的興趣,又施以獎勵的方法,使學生研究誦讀。這都足使要理深入學生的心田中,發生深刻的印像。
(二)課外教授辦法:要理科,可能的話,列入時間表中,否則,至少在課外適宜時間上要理課。
(三)選擇思想純正學識豐富的教師,去匡助青年研究各種科學知識,糾正那錯謬的邪說,及反宗教的思想言論,以及危害青年的教材;盡量以神父或修士充任教師,防止反宗教的毒素的浸漬。
(四)學校應該有公教式的設施和動態,此外還須有公教組織的活動,例如,大瞻禮日舉行遊藝會演劇等項,這是對傳教有蟀裨益的工作。
(五)個別的談話,司鐸多與學生接觸,使能維擊(原文如此,疑為「係」之誤)了深刻而融洽的感情,並可直接指導學生生活,以砥礪品行。
(六)亟須獲得學校中宗教教育的自由。
(七)編訂適合教外學生之要理課本。(歐彌額,1948,頁32-33)
一九四八年教育會議公開地討論天主教學校課程中教理學本的設計問題,反映出喧鬧一時的「收回教育權運動」已完全歸於沉寂。這又使人不禁要問,二十年代及三十年代衝著基督宗教而來的一係列禁製教會辦學政策,是否真有必要。
結 論
二十世紀上半葉的中國國民政府,對天主教教育機構,特別是初級教育機構,是既愛且恨;農村的教育工作,政府既無錢又無人可以全麵照顧,所以教會學校的出現,是求之不得的事。但國民政府強調中國自主,又對這帶有大量西方色彩的天主教學校十分顧忌,於是在不得已之下,乃采取視而不見的政策。說天主教傳教團體辦學沒有傳教意圖,這是不切實際的事,即使是天主教人士,亦不諱言,而且作為天主教人士,這是正常合理不過的事,「一切都以榮耀我主基督」。但假如因此說天主教會辦學隻圖自己的目的,對中國社會並無裨益,則又離事實甚遠。
本文一再列舉國民政府當年的意圖,反映出政府實在無法放開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會)的辦學工作。其對當時中國社會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天主教人士經常懷念在晚清時期自由自在的辦學環境,黎正甫也強調「中國政府在滿清末年對於教會學校取放任態度。」(黎正甫,1960,頁366- 370)但也許他們忘記了一件事,晚清的天主教教育機構的學生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教會與政府之沒有詮敘體製上的衝突,自然能互相容忍了。
然而,自一九零五年清政府取消科舉而大興新學之後,學校教育就牽涉到國家人才體製,不過清政府在此之後僅維持了五年而已,未及向教會收回辦學權。國民政府成立之後,辦學權之爭成了一個急切的問題。國民政府未有看到教會對辦學權的執著,僅是在作為少數民族的一種保護措施而已,完全無意與政府爭奪國民的教育權。一場擾攘二十多年的紛爭,回頭再看,根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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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鼎(Tripod) 2006年 秋季號 第26卷 總第142期
http://www.hsstudyc.org.hk/big5/tripod_b5/b5_tripod_142_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