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風-多倫多

西 風: 多倫多華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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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失去純真的文學創作

(2013-01-13 07:50:35) 下一個
作者:朱曉燕 摘 要:在文學的領域裏,抄襲應當被裝扮成“互文”嗎?學者們的聲音應當取代法庭裁決嗎?加拿大學術界與司法界對互文或抄襲的看法是一致的嗎?《馬可福音》說“屬於凱撒的歸凱撒,屬於上帝的歸上帝”,何謂“抄襲”,何謂“互文”,還是留交法庭決定吧。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5/view-3872282.htm   關鍵詞:文學創作;互文性;抄襲   中圖分類號:I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677(2012)6-0077-05   本人既非學者又非律師,僅僅是位定居加拿大的作者與讀者,但我卻願意懷著學習的心情來探討一個文學創作的問題。過去百年來,不僅科技的研究突飛猛進,藝術文學的突破也令人刮目相看,正值此時,抄襲卻成了學術與文學界的一個重大議題。一篇阿古斯特•寇理(Augustus M. Kolic)在1983“學院英語”(College English)中寫的“抄襲——有道理的一條蟲”(The worm of reason)中,陳述了以下的看法:“……那條叫抄襲的蟲子,毀掉了學術研究與推理過程的果子,並餓死了孕育這具有獨創性研究的種子……”。①   2011年6月1日,加拿大約克大學徐學清教授發表了一篇題為《細說世界文壇抄襲三大案——文學創作中的抄襲與互文性》的文章。若我沒解讀錯誤,徐教授認為,若是作家使用了他人的創作,隻要竄改了形式,即使保留了實質內容,就不算抄襲。她說,備受爭議的加華作家張翎沒有抄襲,因為“張翎作品中的結構、人物、語言完全是獨創的……當然……任何一部文本都不是封閉的,孤立的……張翎自然而然地受到文學前輩和同輩作品的影響”。②   上述爭論不免讓我想到,當年在加拿大國稅局擔任反避稅官員時,我經常與不同的稅務律師爭論“實質與形式”的問題。有些納稅人為了躲避納稅,常將公司作形式上的改變以達到逃漏稅的目的,實際上,卻是換湯不換藥。根據拜倫商業字典(Barron’s Business Dictionary)的說法,“實質是事實或重要的某些基本部分,實質與形式不同,它必須遵守法律,或遵守技術的風格與順序”,③拜讀了徐教授的大作,不免讓我產生疑惑,難道在文學的領域裏,這原則行不通嗎?   徐教授在《中華讀書報》上說,“後現代主義理論將作品的互聯關係解釋為‘互文性’,即Intertextuality。互文性是該理論的一個重要觀念,闡述的是文本之間的關係,後被廣泛用於語言學、符號學、精神分析、結構主義、解構主義、後殖民主義等理論。它由上世紀六十年代法國著名的後現代主義理論家,哲學家茱莉亞•克裏斯蒂娃(JuliaKristeva)所創,最著名的是她在《字詞、對話、小說》(Word,dialogue,novel)一文中提出的‘任何文本都是對其它文本的吸收和轉化’的論斷,‘互文性是文本的基本屬性,沒有文學作品的互相影響,滲透,轉化,也就沒有文學的發展’。”   馬力安•維柏斯特在英國出版的百科全書(Merrian Webster,an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Company)對互文性的定義解釋如下:“一篇文章以其它文章的文本為基礎,來創造這篇文章文本的複雜關係……”,④容我將上述百科全書的定義用通俗文字重述一遍,那就是“當你拿其他作者的文本當基礎,攪合一些自己的文字,同時/或者加些其他作家的文本,便說那是你的創作,這就叫互文性”。以此類推,這有書卷氣的“互文性”名詞,也可被視為“被容許的抄襲”,長久以來,這種“互文”,在學術界引用是很普遍的現象。   徐教授又指出,克莉絲蒂瓦不僅是後現代主義大師,還是“互文性”這名詞的創始者,這點,我不同意,其實這“互文性”的手法,早在中國古典文學中就存在了,不是有句古話說“天下文章一大抄”嗎?而“互文性”這名詞看起來十分帶有書卷味,實質上指的不過就是“合法的抄襲”罷了。古時候,沒有著作權法,自然就遑論抄襲有罪了。   那年頭,許多才氣縱橫的窮困文人,加上口若懸河的說書大師,及缺少娛樂的聽眾們比比皆是。於是就在有了《石頭記》,有了《情僧錄》,有了《風月寶鑒》,有了《金陵十二釵》這些書後,終於在曹雪芹的“互文”下,將那些書重組,寫成了《紅樓夢》,而為文壇帶來了豐碩的果實。⑤至於《西遊記》,卻是明代文學家吳承恩的巨著,由於他少年時,喜歡聽神話故事,就將唐僧取經的曆史行蹤,結合了民間故事與戲曲,加上佛學經典,就寫下這本巨著。再說《水滸傳》,那是一部由北宋末期,曆經兩三百年的作品,包括了許多民間故事與傳說,諸如“花和尚”與“武行者”等,再加上“宋江起義”,到了明末元初,又經施耐庵等人互文而成。至於《三國演義》則是羅貫中根據曆史《三國誌》互文而成的巨著。因此,當徐教授將創造“互文性”這概念的榮耀,歸給了克莉絲蒂瓦,卻不提起我們曆史上那麽多文壇大師的貢獻,我覺得這是對不起中國曆史,也對不起那些傑出的文學大師們的。   西方有些學者因為聖經新約中的章句有些來自舊約聖經,便稱新舊約有“互文”的先例,有人或許會認為,既然連聖經都能“互文”,何況文學呢?   沒錯,互文性的例子在聖經中比比皆是,因為“新約經文是自舊約經文及舊約的書籍,諸如申命記或先知書或創世紀等中的紀錄引述而來”。⑥另有神學家指出,“舊約為教導新約及其中敘述的情況墊下了基礎,聖經是漸進性的啟示,若是跳過任何好書的頭一半,再想看完它,在了解人物情節及結尾是會有困難的。同樣,當你看到事件、人物、法律、祭拜的製度、契約,及舊約聖經中的應許,你才能完全了解新約”。⑦聖經屬於宗教類,《提摩太後書》三章16-17節中說,“所有經句都是神的默示,以便利教導人們在生活中知道甚麽是對,甚麽是錯,當我們犯錯時,改正我們,教導我們走對的路,神利用這來預備祂的子民作各樣好事”(《生活運用研習聖經》Life Application Study Bible)。   因此,新舊約聖經是由同一位作者交錯編織的,那就是神自己,目的是要激勵所有讀者,敬畏神,敬畏救主,要愛祂,要與祂同行,要盡心盡意地服侍祂(請參閱申命記10章1節),以宣揚福音。我們因此是被神,那位聖經的作者授權,來互文/抄襲祂的著作,目的是為服侍祂。當我們引用聖經時,我們不需神另作書麵同意,因為聖經告訴我們,可以盡量引用。   明顯的,新舊約聖經中的例子,與徐教授所說的“互文性”不同,徐教授同意羅蘭•巴特在1973年百科全書撰寫名詞定義說,“每一篇文本都是循環回複的引用中的新的肌體”。為了證明自己的理論,徐教授也引用了三個案例來說明“互文性在文藝創作中不是抄襲”。她鼓勵作家們不須客氣,盡管向其他作家已出版的書籍中取材,她說,“它們可以被公眾共享,借鑒,充實,發展,完善”,並舉出格雷厄姆•斯威夫特(GrahamSwift),伊恩•麥克伊文(Ian McEwan)及丹•布朗(Dan Brown)三個案例來說明自己的看法。   一、威廉姆•福克納對格雷厄姆•斯威夫特(William Faulkner v.s. Graham Swift)   有位澳洲名叫約翰•伏糅(John Frow)的學者指出,斯威夫特的《遺言》跟威廉姆•福克納的小說《我彌留之際》極為相似,暗示前者有抄襲後者之嫌。徐教授舉這例子,為的是證明“抄襲有理”,就說“顯然,兩部小說有明顯的承襲關係:基本情節框架一樣”,接著又將互文性的理論重述一遍,證明前者抄襲後者是有理論根據的。   可是一篇由Ghent大學學者多日安•範國普(Dorien Van Gorp)於2007年五月提交的命名為《威廉姆•福克納的小說〈我彌留之際〉與斯威夫特的〈遺言〉的比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f William Faulkner’s “As I Lay Dying” and Graham Swift’s “Last Orders”)的文章中,將兩部作品的主要不同之處列舉如下:   福克納的小說采用的是美國南部的曆史……而斯威夫特寫的卻是他極為熟悉的祖國英格蘭,以及有代表性如傳統的賽馬和酒館等等。相反的,福克納說的是關於貧窮的事……   《遺言》中的角色對未來充滿樂觀,但《我彌留之際》卻懷疑人生的價值,而讓讀者感到悲觀,憤世嫉俗,但《遺言》卻對未來充滿了希望……   斯威夫特利用這揭穿英國保守派的想法,福克納卻是對美國夢概念的諷刺。   這兩部小說的不同,是在於處理宗教的主題上,福克納是利用誇大的極度偽善基督徒來揭穿宗教的虛偽,而斯威夫特的小說對宗教的看法卻比較微妙。   根據上述說法,斯威夫特顯然並未抄襲福克納的作品,換言之,在兩本概念相同,但主題不同的作品中,是沒有抄襲問題存在的,這與徐教授所說“兩部小說有著明顯的承襲關係”是有所不同的。   二、魯斯拉•安德魯絲對伊恩•麥克伊文   (Lucilla Andrews v.s. Ian McEwan)   麥克伊文的《贖罪》(Atonement)”,被指為抄襲了安德魯絲的自傳《沒時間浪漫》(No Time for Romance),結果,安德魯絲不幸去世,就讓麥克伊文撿了便宜。   若當年“抄襲”事件爆發,88歲的安德魯絲不是病危的話,她會出席一個由羅曼蒂克作家協會主辦的晚宴,舉辦晚宴的目的,是為了要頒贈終身成就獎給安德魯絲,她當時極盼望出席,因為她要利用那個機會,發表一篇“我指責”的演說,那演說是針對得獎小說家麥克伊文而來。(請參閱MAIL網站2006年11月25日朱麗葉•蘭燈的報導The Mail On Line,by Julia Langdon)安德魯絲要叫麥克伊文知道,“她知道他獲文學獎提名的《贖罪》借用了多少她的書《沒時間浪漫》中的文字”。這是由牛津聖細達學院的一位學生在寫博士論文時發現的。那學生說安德魯絲並沒生氣,隻是覺得好可笑,雖然不發怒,她卻認為事件未了,她要討個公道,那位麥克伊文應當被追究。(請參閱The Mail on Line)   我非常仰慕安德魯絲預備公開向麥克伊文討回公道的立場,雖然後者在他出版的書中,有向安德魯絲致謝。但徐教授在沒有出示立場根據之前,就把“互文論”當作一個“許可抄襲”的理由來搪塞,請聽她的說法,“若人物相似,但性格……不同,就不算抄襲”。   三、裴度對布朗(Lewis Perdeu v.s. Dan Brown),貝金特和理查德黎對布朗(Michael Baigent & Richard Leigh v.s. Brown)   徐教授提出的第三案例,有兩部分:   1. 布朗所寫《達芬奇密碼》(Da Vinci Code),被指控抄襲了裴度的《達芬奇遺產》(The Da Vinci Legacy)與《上帝的女兒》(Daughter of God)。美國法院上訴法庭第二審同意地方法院的判決,那就是理清何謂受著作權法保障與不受著作權保障的工作,判決說“著作權法不保障一個概念,但保障概念的表達”。該法院更進一步說明,“根據總體的觀點、感覺、主題、人物、故事、情節、層次、步調及背景等,這兩部書在合理努力範圍內,找不出重大相似之處。”因此,判決裴度敗訴。換言之,若是觀點、感覺、主題、人物、故事、情節、層次、步調及背景等有重大相似,則侵犯著作權就可以成立。   2. 2006年布朗又被指控他所寫的《達芬奇密碼》抄襲了貝金特(Michael Baigent) 及理查德黎(Richard Leigh)共同撰寫的《聖血與聖杯》(The Holy Blood and Holy Grail),結果布朗也勝訴了。法庭判決的理由如下:貝金特和理查德黎在庭上爭辯時,結論是說“他們寫的是曆史研究,不是虛構”,法官比德•史密絲(Peter Smith)就認定小說家可自由在不是虛構的故事中引用這些數據,因此判布朗勝訴。   在《達芬奇密碼》的判例中,說到著作權法不保障一個概念,我的看法是,“概念”是個大前題,而“概念的表達”則是主題。根據文學聯係網絡(The Literary Link for Writing Essays)為寫論文而下的概念與主題的定義是:“……重點在於概念不是主題:一個概念是以檢驗人類長闊高深情況的某些工作,但一個主題,則是一個生命,直接或間接地記載一個有關的主題”。綜合上述美國的兩個法院的結論,我的心得是:你不要偷別人的主題、人物、劇情、層次等;你可以任意取用他人的概念或思想。   徐教授在她大作的第三部分,將“抄襲有罪”論判了死刑,判決如下:   若情節與結構相似,但故事、人物及細節不同,不算抄襲(威廉姆•福克納對格雷厄姆•斯威夫特);若人物相似,但性格、脾性、性情不同,不算抄襲。(魯斯拉•安德魯絲對伊恩•麥克伊文);若主題相似,但表達主題的方法、手法、技巧不同,不算抄襲。(貝金特和理查德黎對布朗);若語言相似,相同,但若情景、場景、語境不同,不算抄襲。(威廉姆•福克納對奧德賽)(在此順便提醒徐教授:荷馬的史詩,已久遠得沒有著作權的問題。所有著作權都是有年限的,譬如,加拿大著作權是在作者過世50年後終止);若是敘述方法和技巧相似,但用於不同的主題、故事和人物,不算抄襲。   於是,在不考慮判例及法律的“立法精神與目的”(object and spirit)的大前提下,徐教授就判定上述情況都是“互文”而不是抄襲,若不是加拿大有保障著作權的法律,她就會使從事文學創作的人,從此失去要求公道的機會。美國最具權威又常被引用的《尼馬談著作權法》(Nimmer on Copyright)一書中,引用了愛德華•蕭頓(Edward Sheldon)因米高梅侵權案(A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ction against Metro-Goldwyn)時說的一句話:“沒有一個抄襲者可以說他/她有多少沒有抄襲的部分,因而他/她的錯就可以被原諒”。   加拿大最初的著作權法案是1922年通過的,於1924年付諸實行,雖然已不再受帝國著作權法(Imperial copyright)的管轄,它卻是緊密地依照英國法案而來。直到1988年加拿大聯邦政府作了許多有關著作權的研究後,於1988、1997年作了些許修訂。   自立國以來,加拿大就使用普通法製,依法庭判例(不是學者高見)來處理未來相同案件。唯一能管控法庭的就是最高法院。因此美國法庭/或其它國家的法庭判例,不一定能代加拿大法庭作決定,因為這是個獨立自主的國家,同樣的,別的國家也不會受加拿大法庭判例的束縛。   上述看法,可由亞當•立普塔克(Adam Liptak)在《紐約時報》上寫的一篇文章來呼應,“自1990~2002年來,加拿大最高法院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每年有一打之多,這是一位被時報雇用的分析家發現的。在6年之後,每年引述案例已經減少為一半以上,約5個案例”。   同樣的,《紐約時報》於2009年4月12日報導,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說,他反對在有關人權的案子上引用外國法律。   徐教授引用美國的判例來支持她以“互文性”的論點為加華作家張翎打氣,即使她所提的判例都能成功地擊敗控方(作者按:“金山”已進入司法程序),但美國開放式的公平交易處理型態,卻不一定被加拿大法庭采用,不信的話,請看下麵的陳述。   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有關CCH與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的官司,探討到公平交易的問題,法庭因而作出下列結論:   說明有關一般性不受限於著作權或保護著作權的考慮是很重要的,程序上,一個被控告的人,需要舉證他/她在處理著作時是公平的,然而,將公平交易看成保護著作權的一部分,而不當成是自我辯護,可能更容易了解。任何行為若在公平交易條例之內,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公平交易條例中的例外,如其它在保護著作權中的例外一樣,是使用人的權利,為了維護適當的在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與使用者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必須不要作狹隘的解釋。   何謂公平交易?“交易”二字不難了解,但若要公平,依加拿大法就必須合乎下列原則:第一,此交易一定是為了做研究或私人學習而為;第二,一定要公平。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麥克拉克林(Justice McLaclin)指定下列六項定義來查驗是否交易公平:交易的目的何在;交易的特點為何;交易的數量為何;交易的其它選擇為何;交易的本質為何;交易的影響為何。   維基百科對創作的定義是“創作可以是任何一種原創的寫作”,就這來說,創作更現代化,並以進行過程為主,它的傳統名字叫“文學”。因此,沒有作者可以使用其他作者對概念的表達,說成是他自己的創作,特別是在文學創作方麵。   學者克莉絲蒂娜•愛饒(Christina Eira)發表了一篇論文《論文中的交集與矛盾》(Intersections and Contradictions for Research Writing),是針對Adelaside大學製定的“沒有學生可送審任何不完全是他/她本人的著作,但下列情形例外:1)凡是用過他人的著作,給予了適當的及足夠的答謝,或2)若是合作論文需事先取得評審人的同意。”克莉絲蒂娜提出下列問題,“在這合作研究被視為正常的今天,學生‘自己’的作品要如何定義?”她提出將“義務性的,例行性的在學術界中的‘互文性’與被排斥的‘抄襲’分開……以便一致性地溶入一個更好的,更可行的方法來處理……學術界中的抄襲問題。”   連學術界都要區分互文性與抄襲,何況文學創作?雖然我們早已失去了文藝創作的純真,難道徐教授還教導我們以“互文性”來掩飾抄襲嗎?難道不希望加拿大法庭帶領我們保護與尊重每個人的著作權益嗎?   2010年紐約時報有關德國一位姓Hegemann的十七歲少女,因抄襲一位名叫Airen所寫的Strobo,而成為暢銷作家的報導說,Hegemann辯稱這不叫抄襲,這叫“攪拌”,也叫“互文”,使得一位不具名的文學評論家隻頒給她的書一顆星,並譏諷地說:“這是‘皇帝新衣’的再版。”現在也讓我來互文一下,我就套用他文章的標題說:“那些買了《金山》的讀者,也等於買了《妾的兒女》,《殘月樓》,《鬼魂列車》,《收骨人之子》與《玉牡丹》等書。”這樣的互文,想必徐教授是會舉雙手讚同的。   ① Plagiarism: The Worm of Reason Augustus M. Kolich,College English,Vol. 45,No. 2(Feb.,1983),pp.141-148,Published by: National Council of Teachers of English,Article Stable URL: http://www.jstor.org/stable/377221,“The worm plagiarism spoils the fruit of intellectual inquiry and reason,and starves the seeds of originality that foster such inquiry…”   ② 徐學清:《細說世界文壇抄襲三大案——文學創作中的抄襲與互文性》,載《中華讀書報》2011年6月1日05版。   ③ Substance is the material or essential part of something,as distinguished from form,which is the observance of a legal or technical manner or order…in order to find out what was done in fact rather than what the taxpayer contends occurred. Read more: http://www.answers.com/topic/substance-vs-form-concept#ixzz1xjQzLo7s   ④ Definition of INTERTEXTUALITY:the complex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a text and other texts taken as basic to the cre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⑤ 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係王佩琴論文:《閱讀與互文的模糊敘述——從前五回說起》。   ⑥ Intertextuality-Wikipedia: New Testament passages quote from the Old,Testament and Old Testament books such as Deuteronomy or the prophets,refer to the events described in Exodus(though on using 'intertextuality' to describe the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Testament,see Porter 1997).   ⑦ Got Questions. org: “The Old Testamen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teachings and events found in the New Testament. The Bible is a progressive revelation. If you skip the first half of any good book and try to finish it,you will have a hard time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s,the plot,and the ending. In the same way,the New Testament is only completely understood when it is seen as a fulfillment of the events, characters, laws, sacrificial system, covenants, and promises of the Old Testament.   (責任編輯:張衛東) 轉載請注明來源。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5/view-3872282.htm 附錄: 作者簡介:朱小燕,海外華文女作家協會第七任會長,現居加拿大。 本文首發在《華文文學》學術雙月刊2012年第6期 多倫多移民服務項目 ( 1 )英語法語課外輔導兼教鋼琴 多大教育係 Tian tian 416-356-9607 ( 2 )地產經紀 阮勇陽 647-885-5866 yongehouse@yahoo.ca ( 3 )建國裝修 薑師傅 647-308-6421 ( 4 )地產經紀 魏立新 416-918-8291 ( 5 )營養免疫學谘詢 彭 老師 647-428-6617 416-520-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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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chali 回複 悄悄話 這個問題不是簡單的說一兩句就能解釋清楚。

如果想了解我為什麽站在本篇作者的立場上。

我們在辯論這個問題時,首先是對事不對人。理清抄襲和互文的概念
以便明辨和保護原創者的知識產權。如果和稀泥,肯定不利於解決問題。總之,想探討的話,可以參看長江新浪博客和左岸文化網站。
通過很多的回帖和正文,啟發你自己去思考我們為什麽很嚴肅的要一個說法?抄了還是沒抄?
irislee0212 回複 悄悄話 我覺得,知識需要薪火相傳,寫作也是一樣,正如您所說的,自古名著皆是曆代人們知識傳說的累計,作者隻是集大成者,我也說過同樣的話,^_^ 我覺得,無論引用,改寫,摘錄,都是知識傳播積累的方式,但是要注明出處,最好是征得對方同意,尊重原作者的勞動和榮譽。當然作為原作者,也不必心胸太窄,比如我自己吧,如果有網友摘錄轉載我的文,我會覺得很榮幸,即使對方一時忘記,或者故意不注明出處,我也不會太追究,反正,有人吃雞蛋,雞蛋的價值就體現了,何必在乎,吃雞蛋的人,是否知道誰是那隻雞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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