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風-多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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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署名方式探討

(2009-03-08 07:01:39) 下一個
影視作品署名方式探討

在 2009年中國影視編劇維權大會上,八一電影製片廠副廠長、編劇柳建偉批評馮小剛在《集結號》中署名不當。他說:“某些導演在影視片字幕上署名某某作品,這種署名方式是霸權主義。”柳建偉更直接批評《集結號》署名“馮小剛作品”是不合理的,侵犯了其他創作者的權益,應該改為“馮小剛導演作品”。對此,華誼公司總經理王中磊回應表示:中國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說要如何去署名,而按照全世界、全社會的慣例,電影應該是導演作品。“馮小剛作品”的署名方法沒有任何不當。

筆者以為,王中磊對馮小剛的辯護聽起來好像頗有道理。實際上,署“馮小剛作品”和“馮小剛導演作品”意義有很大不同。前者是想攬其功於導演一人。屬於不合適的做法。

影視劇是綜合的文藝表現形式。導演承擔一種任務,雖然比較重要,但原著者、編劇提供了語言和情節方麵的藝術構思,其重要性更菲比尋常,大家應尊重他們的勞動和知識產權。一部影視片獲得成功,作為觀眾,我們很清楚原著者和編劇的文字創作是基礎,沒有文字在先的根本,哪裏可能有電影藝術的成功,所以光環被導演獨自擁有,忽視文字創作者,顯然不合理。

比如《紅樓夢》拍了很多版本影視劇,許多導演涉足這部文學曆史名著,觀眾也許記不清眾多導演的名字,但曹雪芹卻是要知道的,影視劇可以一年拍一部不同版本,但曹雪芹花十年時間所寫《紅樓夢》,文學價值獨一無二,作者的美名不可不傳揚。如果都仿照馮小剛《集結號》的署名方式,導演獨霸所有光環,難免在署名上有的霸權主義之嫌的存在性。

(文:西風) http://www.anpopo.com/?xifeng

本文刊載於:現代日報娛樂評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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