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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報》 2 月 6 日刊文報道了中國 “ 遠華 ” 走私案嫌犯賴昌星,得到移民局簽發的工作許可證。賴昌星案子拖延 8 年之久沒有結果,現移民局忽然為賴簽發了工作許可證。引起了許多讀者和網民的關注。大家奇怪賴昌星非移民,也無難民資格,如何能申請到工作許可證?
賴昌星的基本情況是: 1999 年進入加拿大, 2000 年遭當局拘捕,並進入遣返程序。隨後賴申請難民,聯邦法院受理該案,移民局為此提供了“遣返無風險”結論,主要依據來自中國政府的擔保。直到 2007 年,聯邦法院認為風險評估不適當,因此要求再次風險評估。在等候結果期間, 移民部有可能基於人道立場核準了賴的工作許可申請。
既然移民局已經為最高法庭提供了風險評估結論,聯邦法庭卻不采納,遣返的風險結論實際上非此即彼。聯邦法院不納第一鍾風險評估結論,實際上已在暗示其他的意見。既如此,就不奇怪移民局為何發給賴氏工作許可證。賴昌星案子的背後,有沒有不為知曉的內幕,筆者不清楚,但一個簡單的案子,反複了這麽多年,到目前仍沒結果,加拿大人道主義理念背後有沒有兌水,實在是很費思量的一個問題。
西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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