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武男潘澤康

panzerkom,中文名潘澤康,小名小潘潘,基本上是一個喜歡搞笑的人,所以他的博客注定是一個搞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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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貴州甕安李樹芬的驗屍報告和其父的申請刑偵破案書複印件

(2008-07-02 20:13:44) 下一個
對貴州甕安事件,我隻能說詭異、非常詭異。雙方的故事都有不合理的地方。

以下為一個名為 Zola 的網友得到的驗屍報告和申請刑偵破案書的 transcript,圖片連接如下
http://bbs.sina.com/viewthread.php?tid=45596&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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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甕安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
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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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甕)鑒(屍檢)字[2008]S08040號

一丶委托單位:甕縣公安局雍陽責任區刑警隊
二丶被鑒定人:李樹芬,女,16歲,住甕安縣玉華鄉雷文村泥坪村民組(甕安三中學生)
三丶委托時間: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簡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淩晨1時許,李樹芬在西門河大堰橋溺水死亡。
五丶檢驗時間: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檢驗地點:甕縣城西門河大堰橋河段東岸
七丶檢驗情況:
屍表檢查:死者身長155cm。上身外穿紅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藍花乳罩。腰係藍白相間褲帶一條。下身外著藍牛仔褲,內著白底紫花針織短褲。腳穿白色休閑鞋一雙,白底綠花尼龍襪一雙。
頭部無損傷,右顴部有1.5×0.1cm表皮擦劃傷。雙眼瞳孔圓形等大,直徑0.5cm,雙眼結合膜充血,右眼相當於時鍾2─3點處有0.3× 0.1cm球結膜下出血,右眼相當於9─10點處有0.7×0.5cm球結膜下充血。雙外耳道無異常。左鼻腔內有大量夾雜泥漿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狀泡沫溢出。口腔無損傷,口唇重度發紺。頸部無損傷。胸膓部無損傷。腰背部無損傷。臀部無損傷。雙上肢無損傷,雙手指甲重度發紺。雙下肢無損傷。
經徵求家屬意見,不同意解剖作進一步檢驗。
八丶結論:根據案情及屍體檢驗所見,死者李樹芬屍表有雙眼結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內有大量夾雜泥漿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狀泡沫溢出;口唇及雙手指甲重度發紺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據此可認定李樹芬係溺水死亡。

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 胡仁強(蓋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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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案破申請書

甕安縣公安局:

申請人:李秀華,中共黨員,男,現齡36歲,漢族,甕安縣人,住玉華鄉雷文村泥坪村民組,係死者李樹芬之父。
我女李樹芬生前係甕安三中初二年級學生,為讀書方便,租房居住於甕安城關三小彼鄰劉金學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時許被同班同學王嬌喊離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時十二分,王嬌用本人手機向死者之哥李樹勇(甕安二中高三應屆畢業生)電話告知,稱李樹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確定不回家了。次日淩晨29分,王嬌用同一手機通知李樹勇稱“你家妹在西門河大堰橋被水淹了”李樹勇即呼在牆外屋晚休的熟人劉開龍作伴直奔西門河大堰橋,二人趕至北門倉庫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詢問得知同去出事地點,時正淩晨36分左右,現場的西門河大堰橋上站著兩個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樹勇等人問該二人李樹芬和王嬌呢,該二人答李樹芬在河裏,王嬌在上麵……。劉開龍即躍入水中打撈未果。王嬌來到現場,與先站立現場的兩個青年都說李樹芬跳水前一道在家裏喝米酒,在出事地點喝啤酒,吃燒烤,李樹芬說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開了,要先走一步,接著就跳下水去了。經李樹芬的施救人員劉開龍丶楊錫友丶楊道忠等要求,出現場的兩個民警才將嫌疑人王嬌丶陳光全丶劉言超三人帶走。
六月二十二日淩晨3:44分,經死者的親人,生前鄰居設法打撈上岸,報告110,又報雍陽派出所。上班後,警察答複已轉公安局刑偵科。同日二十時,公安局法醫到場用手電作照明對死者上部身體作了粗略的檢驗,口頭先知我等,結論為:李樹芬溺水死亡。因申請人及死者的其他親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慮到死者溺水前的關鍵性疑點,故沒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體屍檢。
申請人和死者的其他親屬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對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嬌丶陳光全丶劉言超采用任何強製措施,唯國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才有法律賦予對犯罪嫌疑人偵察,補充偵察的權利,但承辦本案的公安人員已明確答複王嬌等三人的行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偵察,現申請人對公安機關的明確要求是:

一丶對王嬌丶陳光全丶劉言超再度行以隔離詢問審查;
二丶對李樹芬的屍體進行全麵細致的檢驗;
三丶對知情人員深入調查,廣辟破案線索。

謹致 貴局!            申請人:李秀華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報:甕縣人民政府,甕安縣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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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申訴

申請人:李秀華,男,現年36歲,漢族,貴州省甕安縣人,係甕安縣玉華鄉雷文村泥平組農民

事由:為愛女被害,申訴人請求公安偵破,警匪勾結,共同加害被害人親屬而申訴。

申請訴求:請上級黨委丶政府和政法機關明令快速偵破急案丶嚴懲凶手,消除極端惡劣影響,以平民憤。

事實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許,申訴人甕安三中讀書的愛女李樹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門大堰橋下水中,報案20個小時後,甕安縣公安局法醫現場屍檢,檢驗結論認定:“李樹芬係溺水死亡”。屍檢8小時前已將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縣公安局屍檢結束後多次嚇唬強令申訴人埋屍。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負責任草菅人命的行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書麵申請甕安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對李樹芬屍檢進行全麵細致的檢驗,對知情人員深入調查,獲取破案線索。當日,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收我申請後隻同意作民事調解,口頭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處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發書麵通知作不立案處理,限當天下午五點鍾前安埋屍體。申訴人未接通知,大約時當日下午七點鍾後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縣政法委書記丶公安局局長丶維陽鎮和玉華鄉的領導參與,警方同意屍檢,但甕安公安局法醫不予屍檢。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訴人被迫到都勻請法醫驗屍,公安局刑偵大隊長電話通知現場打撈人員到局接受調查。親自投水打撈到李樹芬屍體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華中學教師)應邀約上午九點二十八分與公安幹警同車去到縣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幹警詢問前就慘遭警察施以警棍與腳擊傷,隨後用警車押送縣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愛人蘭務平和妹妹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詢問究竟,不僅未見到親人,反被幹警上銬丟監。約下午五點半,申訴人剛從都勻返甕安,公安局刑偵大隊隊長就電話通知我去公安局辦理二次驗屍手續,我答道,你們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個親人都未放回,我不敢來了。約半小時後,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個放了出來,但李秀忠剛走出縣教育局大門就被幾個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腳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壽保險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為人還叫囂要連申訴人的兒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眾呼110將者送縣醫院搶救,現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綜上所述,申訴人之愛女李樹芬被他殺溺水,公安不予立案偵破,且警匪勾結共同加害受害人親屬,構成血腥慘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丶充分,官方岐(歧)視我朝庭(廷)無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慘境十分同情,紛紛伸出援助之手為我申冤簽名捺印,捐款施救,眾人異口同呼明鏡高懸!

此致

申請人:李秀華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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