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與生命
人不需要為著得救遵行律法,但我們因信得救之後,我們的道德標準必須遠高於舊律法的標準。照著靈而行過得勝的生活,成就律法義的要求。
下麵的幾個問題可能是你很熟悉的問題的:
1) 什麽是律法?
1) 基督徒是否要守律法?
2) 基督徒是否應守誡命?
3) 基督徒是否應守節期(安息日)?
4) 為什麽舊約神要求人們獻祭,但現在教會裏不獻祭?
5) 律法已經過時了嗎?
6) 為什麽一方麵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告訴我們,律法過去了。例如,羅馬10:4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的都得著義。”在另一方麵馬太5:17主耶穌說,“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我來不是要廢除,乃是要成全。”
7) 作為一個基督徒,我想過一種高道德的生活,如主所說那樣,成為世界的光和鹽,為什麽結果總是不盡人意呢?基督徒應該如何行才能完全律法,有高道德標準的生活,如何行才能得勝.......
8) ......
也許我們還可列出更多的問題,無論是得救以前,還是得救以後的相當時間內,我都曾為律法與生命有關的題目困繞過許久。冒昧的挑起這個研經題目,小子的確是不知深淺,膽大妄為了。小子既不是宗教家,律法家,對人類的法律和神的律法都沒有深入的研究;自身又是一個罪人,的確不具有資格談論律法。再者,律法與生命題目涉及方麵很多,如何取舍也很費思量,經過弟兄姊妹的鼓動和敦促,懂得了主不是要我在這裏有什麽大作,隻是一個普通基督徒的一點心得的交通,作拋磚引玉的工。感謝主,讓我對這個問題再次有了一次學習思考的機會,讓我們有機會一起就這個問題進行交通。並利用這機會警誡我,要清明,要警醒,要生命不斷成熟,預備好自己,為了基督的再來。也感謝弟兄姊妹的鼓動和很多有益的交通。
I 有關經文:
加拉太書 3: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麵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3:19-26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麽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麵作的,神卻是一位。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羅馬書3:19-31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麵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難道神隻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麽?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7:12-25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誌為善由得我,隻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著我裏麵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8:1-14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隻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然而叫耶穌從死裏複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裏,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裏複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裏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並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
10:3-4 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希伯來書10:1-10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 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以上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他是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隻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
哥羅西 2:11-14 你們在他裏麵,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欲的割禮。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複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裏複活神的功用。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注:或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
歌羅西 2:16-17 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在節期,月朔,或安息日方麵,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要來之事的影兒,那實體卻屬於基督。
馬太福音 5:17 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我來不是要廢除,乃是要成全。
11:13 因為眾申言者和律法申言,到約翰為止;
17: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到天地都過去了,律法的一撇或一畫,也絕不能過去,直到一切都得成全。
以弗所書 2:8 你們得救是靠著恩典,藉著信;這並不是出於你們,乃是神的恩賜;
II 律法,內容和其功用
一 什麽是律法
簡單地說律法是神在西乃山及後來和以色列人定的約,包括十誡及很多律例,如獻奉,飲食,禮儀,社會公義,道德....,也即是舊約或舊約律法。這律法本來與我們這些外邦人無關,因為按肉體說,我們不是亞伯拉罕和以色列的子孫。但舊約律法曾經並至今對西方社會的法律和道德起著影響作用。在新約裏也有律法頒布,就是主耶穌所補充和完善的一些誡命和道德標準。
二 十 誡
談到律法,就不能不談十誡。十誡是神頒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出埃及 20:3-17;)。(一)除了我(耶和華)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二)不可敬拜偶像;(三)不可妄稱神的名。這三條誡命要求人隻可有神,在神以外不可有任何偶像,成為人的崇敬,霸占人的心。可是,今天人活在地上,誰沒有偶像?
(四)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第四條誡命,神要我們以他自己,和他為我們所作成的一切,為享受,為滿足,為安息。
(五)當孝敬父母。孝敬父母叫我們記念人的來源。我們是從父母來的,沒有父母,怎會有我們?這樣追本溯源,就追溯到創造的神。神創造人,是人的源頭,所以人應當敬拜他,信靠他,以他為滿足,為安息;父母生養我們,是我們直接的源,所以孝敬父母,就是尊敬神。這頭五條誡命,啟示出神是純一,獨一的真神;他是忌邪的神,恨惡,嫉妒一切虛假,罪惡,以及與偶像有關的事物。
十誡的後五條誡命是關乎人的,要人照神的屬性,活出彰顯神的美德。(六)不可殺人;(七)不可奸淫;(八)不可偷盜;(九)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十)不可貪婪。從這些誡命中我們認識神的屬性,是愛,是光,是聖,是義。神是愛,滿有仁慈;神是光,毫無黑暗;神是聖,超凡脫俗且與眾不同;神是義,不偏不倚,公平正直,麵麵都是對的。
三 律法的三方麵
今天我們為了對有關律法問題能正確的領會,一個關鍵是-須知道律法包括三方麵的內容:律法的原則,律法的誡命,以及律法的儀式。
(1) 律法的原則:神照著舊約的經綸,根據律法對待他的子民。人要蒙神悅納,就需要遵行律法。這就是律法的原則。因此,舊約時代也被稱為律法時代。自基督來了,律法的原則過去了,恩典時代開始了。在今天的恩典時代,神不是照著律法的原則對待我們,而是照著信仰的原則對待我們。我們會不會得稱義,得拯救,並蒙神悅納,不是根據律法的原則,而是根據信仰的原則。隻要我們相信基督,我們就得神稱義,蒙神悅納,並且得救了。
(2)律法的誡命:雖然律法的原則已經廢除了,但律法的誡命沒有廢掉,十條誡命裏無論是與神,還是與人關係的誡命的都沒有廢掉,標準反而被提高了。舊律法告訴我們不可造物質的形像,但新約告訴我們,連貪婪都是一種拜偶像 (歌羅西3:5),貪心是一個偶像。
主在地上的33年間,親自遵守了一切 (新舊)律法的誡命。然後他上十字架為我們死。藉著他的代死,他在消極一麵成全了律法。不僅如此,藉著他的代死,他把複活的生命釋放到我們裏麵,現今在我們靈裏有這複活的生命。因我們能憑這複活的生命而活,我們就有力量,能力,能夠有最高標準的道德。當我們照著靈而行,(羅馬書 8:4)我們便成就律法義的要求,甚至超過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不是廢除律法,乃是以最高的方式成全律法。
(3) 律法的儀式: 律法的第三方麵包括儀式,節期,月朔,安息日,飲食的條例,這些都是律法外麵的形式或儀式。今天這些儀式也都了結了,因為它們是影兒,表號,和豫表,這一切已經因著基督作實際得了應驗。在律法裏的儀式,是福音裏真實事物的影子。節期,月朔,安息日,飲食的條例都是影子;那實體或實在的實質,乃是基督。隻有基督才是一切舊約祭牲的實際;隻有基督的自己才是真食物,真飲料,真完成,他也是真月朔,真節期。我們每日吃喝基督,每周在他裏麵有完成和安息,每月在他裏麵經曆新的開始,並且終年經曆他作我們的喜樂和享受。因此,基督日日,周周,月月,年年對我們都是每一正麵事物的實際。
四 律法的功用
(1) 律法的頭一個功用是將神啟示給我們。律法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顯明了製定立法的人他是怎樣的,或如何水準的人。比方說,現在同性婚姻立法問題,就反映了今天立法者們的道德水準,再比方說,如果罪犯能立法的話,他們定規會使犯罪合法化。落後的國家有野蠻的律法,而文明的社會有文明的律法。這個原則也適用於神自己。神所賜的律法,是神的見證。神的律法的頭一個功用是將神自己啟示給他的百姓-猶太人。目的是使以色列人他們認識神,並知道神的心意是要作他所揀選之人獨一的神;神要他所救贖的人,在生命和性情上,和他一樣,或者說和神所頒布的律法一樣。在舊約裏,遵守神所賜的律法就是義。也就是說照著神所命定的作法生活,行事,為人,成為對的,就稱義,受神悅納。
(2)律法另一個功用是保護神的子民,使他們得以過一種和外邦人有分別的生活。通過誡命,獻祭,安息日,節期和飲食等,過一種有神,敬虔,離棄偶像,有道德的生活。大家都很熟悉約翰福音十章中主用了一個很形象的例子-羊圈。羊圈象征律法,或猶太教這律法的宗教,神的選民被看守,監管保護在其中,直等基督來到。“10:4 當他把自己的羊都放出來,就在前頭走,羊也跟著他,因為認得他的聲音。”這是指受律法看管保護的猶太人而言。他們要從律法這羊圈看管下走出來,歸入基督裏,享受神兒子基督耶穌的豐富。而接下來主又說“10:16 我另外有羊,不是屬於這圈的;我必須領他們來,他們也要聽我的聲音,並且要成為一群,歸一個牧人了。”則是指外邦,非猶太人的信徒,他們本不在律法這個羊圈裏麵。哈裏路亞!我們這些原來不在律法看管之下的外邦人,也聽到了牧者的聲音,歸入耶穌基督裏麵了。
(3) 律法還有一個作用就是要暴露出我們人的光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給我們看見,罪人無法滿足神律法的要求。人雖立誌行善,行出來的卻由不得他。人不以神為滿足,不以神所作的為享受,反倒自己努力,承擔重負;結果把人遠遠帶離神原初的心意。
III 主耶酥基督與律法
一 主耶酥與成全了律法
馬太福音5:17說,“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我來不是要廢除,乃是要成全。”又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到天地都過去了,律法的一撇或一畫,也絕不能過去,直到一切都得成全。”首先主耶穌的來不是來廢除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主的成全律法,有三方麵意義:主耶穌在積極方麵遵行了律法;在消極方麵以十字架的代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並且主耶酥以他的新律法補充了舊律法,正如他不斷的說,“但是我告訴你們”(馬太5章)所表明的。
主耶穌遵行了律法,使他有資格借著他十字架的代死,滿足律法的要求。並帶進複活的生命以補充律法,完滿的成全律法。所以,律法的誡命,因著主耶酥得了成全和補充;律法的原則,照著神新約的經綸為信仰的原則所頂替。新約神的兒女,現在需要憑著複活的生命,就是神永遠的生命,成全律法。
二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
約翰1:17“因為律法是藉著摩西賜的,恩典和實際都是藉著耶穌基督來的。”約翰福音告訴我們,律法是藉摩西傳的,恩典和實際卻是由耶穌基督來的。基督來了,恩典就來了。這恩典不是別的,乃是那位是愛,光,聖,義的神,藉著他兒子耶穌基督的救贖,將他神聖的生命,分賜到所有相信,接受他的人裏麵,使他們因著有神這生命,而能活出一種滿足神律法要求的生活;這與僅僅外在的遵行律法截然不同。 所以,羅馬書10:4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律法的完成不是憑著人的努力,乃是藉著基督的救贖。因著相信,我們接受了基督;他是我們的恩典,在我們裏麵供應,規範我們,使我們的思想充滿神的思想,情感洋溢神的大愛,意誌順服神的旨意,從深處活出神的誡命,彰顯神那愛,光,聖,義的屬性,活出人性最高的美德,成為神在地上正確的彰顯和見證,因此也就是成全了律法。
IV 律法的軟弱
律法是聖的,善的,屬靈的,卻是軟弱的。律法因著軟弱而不能賜生命(加拉太3:21)。我們罪人不僅是惡的,也是死的(以弗所2:1)。我們所需要的基本東西乃是生命。保羅在羅馬7章告訴我們,他想要勝過貪心,卻勝不過,反倒被這條誡命殺死。我知道住在我裏麵,就是我肉體之中,並沒有善,因為立誌為善由得我,隻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他定罪自己,大聲呼喊說,"我是個苦惱的人!誰要救我…?"
在這一點上,我們需要來看羅馬八章的一些經節。羅馬8:3節說,“律法因肉體而軟弱,有所不能的,神,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裏,並為著罪,差來了自己的兒子,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由於我們肉體的軟弱,我們不可能成就律法。我們甚麽都不能行。就律法而言,我們是毫無可能。因此,神,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裏,並為著罪,差來了自己的兒子,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隻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羅馬8: 4)。神差自己的兒子來遵行律法,並為我們而死,使我們在靈裏行事為人,成就律法義的要求。
V 律法的帕子
在新約裏至少有四卷書特別說到那些阻撓人觀看神,遮蔽人不能接觸神,享受神的事物。加拉太書說到律法,宗教和遺傳,這些全是叫人與神隔絕的帕子。律法是神賜的,是聖別的。甚至新約都說律法是聖的(羅馬7:12)。然而,甚至像律法那樣聖的事物,仍能使你與基督隔絕,切斷你對基督的享受(加拉太5:4)。不隻那些不道德的書,甚至神所頒賜的律法,都可能使你與基督隔絕。事情怎會這樣?因為人的臉可能轉向律法而不轉向神,以律法為中心的-以為律法就等同於獻祭,割禮,安息日以及其它種種慶典活動的程序和規條,以為遵守了這些就有了向神誇耀的資本;而不知道律法的核心是要人心轉向神,認識神,並活出神生命的彰顯。這樣一來,律法立刻成了帕子。律法和律法的宗教和遺傳,這一切就形成了絕緣層,使人和神就是主自己絕緣了。
我們需要更多來自主的生命的交通,需要以沒有帕子遮蔽的臉和敞開的心來讀他的話。順服裏麵膏油的塗抹,就是經曆主作我們的生命。
VI 靈裏行事為人,成就律法義的要求
我們讀過馬太福音5章主的一係列要求之後,事實求是的人都會想說這些要求的水準太高了,我們不可能成全這些要求。在5章末了,主耶穌說,“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馬太5:48)。這一方麵告訴我們一定要有一個極高道德水準的生活,要像天父完全一樣。另一方麵也指明我們是天父的兒女,我們的裏麵有父的生命和性情。因此我們就不需要效法天父或模仿主,隻要我們裏麵再生生命長大成熟,我們就要和他畢像畢肖。因此,切律法的要求又都啟示出這神聖的生命和性情能為我們作多少的事。我們需要被暴露,需要會領悟自己天然的生命毫無盼望。需要轉向我們父的生命,而聯於神聖的性情。自然而然,這生命就要在我們裏麵長大,並且成就這最高律法的要求。每當我們轉到靈裏,並且在靈裏行事為人,我們就是憑著我們父的生命和性情而活;自然而然,我們便成就律法義的要求。這一點與我們人天然的觀念和世界上各種宗教的教訓是何等的不同!
我們若照著靈而行,也會履行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貪心等誡命。我們若定意要遵守這些誡命,也不會完全成功。保羅在羅馬七章告訴我們,他想要勝過貪心,卻勝不過,反倒被這條誡命殺死。他定罪自己,大聲呼喊說,“我是個苦惱的人!誰要救我…?”然後到了八章,他卻能宣告說,“如此,現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沒有定罪了。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已經釋放了我,使我脫離了罪與死的律。”(1-2)因為保羅領悟到,當他照著生命之靈而行時,律法義的要求就不知不覺的成就在他身上。這同樣也應該成為我們今天的經曆。我們不必刻意地去守律法誡命,隻要我們照著生命之靈而行,每一條誡命就會不知不覺,自然而然的成就在我們身上。從羅馬7章我們看得的是“在肉體裏”的失敗經曆;在羅馬8章則是“在靈裏”的得勝經曆。在羅馬書7和8章,我們看到在我們身上有幾種有關生命的律(LAW),與人天然的生命有關的“為善的律”-我們希望完全,作好,希望行善;與敗壞墮落生命有關的“罪與死的律”,我們靠自己為善總是要失敗,和來自於神聖生命的“生命之靈的律”,使我們脫離舊人,過得勝生活的根本。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都是明白牛頓引力定律是如何起在物質世界範疇內作用。每一種生命都對應有該生命的律。要完全,要得勝,必須在生命之靈的律下行。
羅馬8:16進一步:“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神的靈進入我們靈裏重生我們。從那時起,聖靈就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因此14節說,“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 所以,我們不僅是神的造物,也是他重生的兒女,有他的生命和性情。因此,我們不是鸚鵡學舌那樣想要模仿並效法主;我們乃是父的兒女活父的生命。我們既成了神的兒女,有神的生命和性情在我們的重生的靈裏麵。我們若照著這重生的靈而行,也就是憑著神的生命而活,這樣我們自然而然就會完全,像我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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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的話:雖然在新約裏救恩是基於信仰的原則,與律法無關,我們的得救沒有一絲一毫是因為我們個人的行為;我們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我們得救都是因著信,不是因著遵行律法,律法若能使人成義,主便白白的死了!但是,我們得救之後,必須過一種比舊律法的道德標準更高的生活。絕不要因為我們不是憑著遵行律法得救的,就以為我們可以自由,鬆散,隨便,甚至不道德了。不要因為神不是照著律法的原則,而是照著信仰的原則對待我們,我們就不該留意律法的誡命了。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我們必須清明。過一種遠高於舊律法標準的生活。律法要求我們不該殺人;但我們甚至不該向人動怒。即使我們罵弟兄“拉加”或“魔利”,我們也會有受審判的危險。新約頒布的律法,不僅看外麵的行為,也看重裏麵的動機。這律法的標準真是高!主論到這律法的標準而有的警告,是嚴肅的。這警告甚至說到被扔在火坑的火裏。信徒雖然不會滅亡,但是我們必須知道主神不僅僅是愛,主神也是公義,他同樣對我們這些所有的信徒都是必有賞罰的。我們必須儆醒!但是,決不要以為基督徒靠自身可以守律法,可以完全律法,行律法是人的義,和人的努力,結果必然是失敗的。我們唯一的一條路是順服主,順服內住聖靈的引領和管治,讓聖靈掌管,內住基督的生命便自然的流露,這是聖靈的果子,並不出於行律法,卻符合律法的精神。其動機是信心,愛心,恩典,動力是聖靈的能力。“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製。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欲同釘在十字架上了。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拉太書 5:22-25 )
本文在03/16/2007發表於<<海外基督徒論壇>> http://www.gift001.com/bbs/read.php?tid=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