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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預審調查法官製度與司法獨立

(2009-01-11 05:48:26) 下一個

(轉自:感覺法蘭西係列網:www.france-en-chine.fr 換一種眼光看法國)


法國的預審調查法官製度與司法獨立
La fonction du juge d’instruction et l’indépendance de la justice en France


2009年1月7日,法國總統薩爾科奇在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的隆重賀年典禮上發表講話,宣布了刑事訴訟程序改革計劃,特別提到將取消現行“預審調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職能,由預審監督法官(juge de l’instruction)加以取代。

薩爾科奇關於取消預審調查法官的決定引起了司法實務界和輿論界的關注與爭論。而爭論焦點大多集中在這樣一個問題之上:把目前由獨立的預審調查法官承擔的刑事預審偵查完全交給受政府行政等級製約的檢察官行使是否會造成今後凡涉及政界要人的金融與經濟“敏感”案件實際上無法展開偵查的局麵?如若這樣,那麽,取消預審調查法官這一措施事實上將可能導致司法獨立性以及公民平等權利受到影響。

預審調查法官製度幾乎是法國特有的一種刑事訴訟體製。預審調查法官是在刑事案件中負責薈集對某一違法行為人進行可能的審判所需的各種事實的法官,由高級初審法院(TGI)法官擔任。按法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凡所有重罪(crime)和複雜的金融經濟案件都必須提交預審調查法官,而輕罪(délit)和違警罪(contravention)訴訟案則可不一定需要提交預審調查法官;可通過檢察官公訴或受害者申訴方式起訴;預審調查法官調查事實真相,尋求有利於或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並有權動用各種調查手段,如:審訊、對質、專家鑒定﹑電話竊聽﹑搜查和囑托調查(commission rogatoire)等。預審調查法官所作出的各種裁決稱為“命令(ordonnance)”,例如:司法審查命令(mise en examen)、實施司法監督命令、起訴處置命令,等等。

據法國司法部統計,2005年,法國全國613名預審調查法官共計受理案件32613件,約占刑事訴訟案件總數的4.8%。

法國的預審調查法官繼承了設立於1670年的“刑事長官(lieutenant criminel)”體製,其最大特點,一方麵是他身分的雙重性:即既是偵查指揮官,又是法官,擁有包括決定羈押在內的重要調查權;另一方麵則是其獨立性和不可罷免性,也就是說,某一案件一旦交由預審調查法官偵查後,便誰也無法對其進行幹預。這就使得預審調查法官在偵查中可以無所畏懼,不受來自政府或其它方麵的任何壓力。許多涉及法國政界要人的金融和經濟醜聞案件也因此而得到深入的調查,並被公諸於眾;預審調查法官在普通人心目逐漸形成了“共和國最厲害的人物”的形象。

最近二﹑三十年來,法國產生了一批“鐵麵包公”式的“令共和國顫抖”的預審調查法官,在人們的記憶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例如:1990年被任命為巴黎高級初審法院金融案件部預審調查法官的艾娃8226;若利(Eva Joly),曾負責審查過多起知名案件,如:涉及前商人暨社會黨政府城市部長的貝納爾8226;達比(Bernard Tapie)案和最終導致把法國埃爾夫石油集團董事長總裁關進監獄的“埃爾夫案(Affaire ELF)”;這位挪威裔法籍女法官曾通過她那鐵麵無私的預審調查法官的工作,向法國公民揭露了政界金融界的種種腐敗機製。又如:1990年代中期曾負責調查涉及前巴黎市長希拉克和迪貝裏(Jean Tibéri)的“巴黎市政府低租金社會住房案(HLM de Paris)”的艾裏克8226;阿爾方(Eric Halphen),甚至敢於傳訊當時已任法國總統的希拉克,並對49名法國政界要人及其親信實施司法審查,一時成為又一位使“共和國震動”的預審調查法官。另外,曾主持偵查“台灣艦售案”以及涉嫌前總理德維爾潘的“清流案(Clearstream)”﹑目前正在主持2008年年初使興業銀行(Société Générale)損失50億歐元的前交易員凱爾維耶爾案(affaire Kerviel)調查的勒諾8226;馮侖貝格(Renaud Van Ruymbeke)也是一位在法國幾乎家喻戶曉的預審調查法官。

當然,也有由於行使調查權力不當而造成“冤案”和司法失敗的預審調查法官。而這方麵最著名的例子,則莫過於主持“烏特羅戀童癖案(Affaire d’Outreau)”預審調查的法布裏斯8226;布爾戈(Fabrice Burgaud)法官了。這位年輕預審調查法官於2000年根據社會救濟服務部門提供的跡象在法國北部烏特羅市展開一起兒童性侵犯案偵查;因在偵查中輕信謊言和假證,於2004年5月將17名涉嫌成人起訴,移送當地重罪法庭審判,其中6人被判刑。2005年,該案的主要原告人承認自己曾撒謊,並因此使所有被告都獲得無罪開脫。這一“冤案”也曾一時使全法國感到震驚,造成法國近代曆史上最大的司法醜聞。不僅當時的法國總統希拉克史無前例地發表公開信,向所有受冤被告表示道歉,而且法國議會還組成專門調查委員會對這一案子中司法運作的失誤展開調查。

“烏特羅案”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法國社會和輿論對預審調查法官體製的看法,對這種權力一旦失控對普通公民可能造成的損害危險有了一種警醒的認識。法國政界與司法官之間曆來有互不信任的傳統,部分政治與經濟權勢階層人士視預審調查法官為“眼中釘”的情形應不奇怪。普通民眾由於從媒體報道看到的大多是預審調查法官調查揭露社會權勢階層醜聞案件,所以,對這些敢於在“太歲頭上動土”的預審調查法官通常都懷有好感,甚至幾分敬意。而“烏特羅案”則使不少人意識到,預審調查法官不受任何製約的獨立調查權是一把雙刃刀,它也可能因某一法官的個人失誤而危及普通百姓。

薩爾科奇總統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取消預審調查法官職能這一措施的。按照他的設想,將由一名 “預審監督法官(juge de l’instruction)”來取代“預審調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刑事偵查任務將交由檢察院負責,但接受新的“預審監督法官”的監督。

乍一看來,這兒似乎隻是一個法官名稱的區別。而且對於懂法文的人來說,這名稱的差別又僅僅體現在一個無法用漢語表達的定冠詞之上:也即隻是把目前的“juge d’instruction(預審調查法官)”變成“juge de l’instruction(預審監督法官)”而已!

然而,事實上,這一措施可能導致法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大的實質性轉變。這一轉變的關鍵之點在於:此項改革如獲通過,那麽,原先由獨立法官主導的一部分刑事調查將由檢察官來承擔。而問題和爭論的症結也恰好就在刑事偵查權從法官向檢察官的這一轉移之中。理解這一點則需要首先對法國的“法官”和“檢察官”的區別作一簡略解釋說明。

在法國的司法體製中,法官(juge)和檢察官(procureur)雖然都屬於通常所說的“司法官(magistrat)”職係,是司法體製的兩個主要角色,但兩者之間卻有一個重大差別:法官通過總統令任命,完全獨立於行政權和立法權,不受行政“等級原則(principe hiérarchique)”製約,在審案過程中不受政府和任何其它機構的壓力和幹預,政府也不能撤換法官(inamovibilité),法官的職位調動須征求最高司法委員會(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CSM)的意見;這些製度性設計構成了保證法國司法獨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礎。

而檢察官雖然也和法官一樣,接受法國唯一的一所學校–國立司法官學院(ENM)–的培養,但其身份地位卻略不同於法官:檢察官也通過總統令任命,檢察長(procureur général)還須通過內閣會議總統令任命;但是,檢察官卻需要服從“等級原則”,也就是說,組成每一高級初審法院的檢察院(parquet)的檢察官和代理檢察官(substitut)以及檢察官與檢察長之間有上下級關係,而所有檢察官和檢察長都須接受司法部長的領導;在這個意義上,法國的檢察官雖說按其身分地位法規定,在庭審中可自由表達意見,但並不完全獨立,也不享受法官的“不可撤職”的保證。歐洲人權法院也曾在其最近的一個判例中認為,法國的檢察院因不獨立於行政權,所以不應歸屬於“司法當局(autorité judiciaire)”的範疇。

因而,由檢察官來主導掌控偵查權在某種意義上也就意味著給予行政權–總統和政府–幹預某些偵查案的可能性。新的“預審監督法官”雖然負責監督檢察官的預審偵查,但由於法官不再領導調查,對案情細節不可能完全熟悉了解,所以其角色有可能演變成一顆“活圖章”,也就是說,隻忙於–或隻限於–對檢察官提出的搜查﹑竊聽﹑羈押等各種調查請求作出程序性的許可。立案及偵查方針等刑事程序主動權卻落到了檢察官的手中。

如果僅從涉及的刑事案數量角度來說,這一改革措施的後果似乎顯得無關輕重。因為法國目前95%左右的刑事偵查以及起訴權事實上都控製在檢察官的手中,全國610多名預審調查法官負責獨立調查的案件隻占全部案件的5%而已。可是,這5%的案子卻通常都是涉及政界或商界要人的重大而複雜的金融與經濟案件,不僅從質的角度具有重要性,而且,由於能針對權勢者實施獨立調查,對於保證司法獨立和公正起到一種象征意義。法國現行“預審調查法官”製度的重要性和意義其實也在於此。

而薩爾科奇關於取消現行預審調查法官的主張給人帶來的一個巨大疑問也恰恰反映在這一點上:鑒於人性的特點,無論哪一位當政者,哪一個執政黨,在一般情況下都不會願意主動立案去偵查與自己以及自己的朋友﹑親信或追隨者相關的案子。於是,在司法部長可以向檢察長下達上下級指令的情況下,這一改革設計實際上也等於為暗中平息和壓製某些涉及政界和商界要人的“敏感”案件提供了可能空間。而這種行政權對司法的“介入”或“幹預”就有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實行。

這便是許多法國人的擔憂之處;也是薩爾科奇主張目前在法國司法實務界和社會輿論中引起重大反響和爭議的主要原因。有人認為,薩爾科奇的這一舉措將對法國司法獨立造成嚴重威脅;也有人認為,可以讚同這一改革,但應以割斷司法部長與檢察院之間的“臍帶cordon ombilical)”使檢察官獲得與法官一樣的獨立為前提。但從薩爾科奇提出的改革設想來看,似乎並沒有讓檢察院獨立的意思。當然,對於薩爾科奇總統關於取消預審調查法官的改革究竟將以何種具體途徑付諸實施,及其實施後對法國刑事訴訟和司法運作造成的實際影響,人們還需拭目以待。

不過,在這兒值得強調的是:法國的司法獨立有多方麵的製度性的保障,並不可能因某一項具體改革而受到實質性的威脅和影響。而在這諸多的保障中,司法界各類角色﹑政界不同黨派﹑報刊媒體﹑社會輿論以及普通公民能夠對哪怕是出自國家和政府最高層的改革主張及時地作出反饋,保持關注與警醒並提出反對意見,這種高度的“公民意識”本身則也是保證國家民主和法治以及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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